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87
决定日:2010-03-16
委内编号:4W027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26690.6
申请日:2003-10-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E04B 5/36,E04B 5/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126690.6,申请日是2003年10月1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和下底板(3),上板(1)、周围侧壁(2)和下底板(3)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四面为四块侧壁板拼成环圈,上板(1)与下底板(3)上下分别与四块侧壁板环圈组拼成封闭空腔,上板(1)与周围侧壁(2)或/和周围侧壁(2)与下底板(3)由角部叠合层(5)叠合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 压盖周围侧壁(2)顶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板(3)压盖周围侧壁(2)顶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一块侧壁盖住另一相连侧壁的侧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板(3)从至少一周围侧壁(2)伸出构成挑板(4)。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挑板(4)的至少一个基层中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5),叠合层(5)与基层叠合成整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6)。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有增强物(6)露出。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的增强物(6)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与基层之间以胶结、粘合、咬合、焊合、压合、拉丝、板合、螺钉或者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与下底板(3)叠合。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胶凝材料加气砼层。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泡沫塑料层。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多边形。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多弧边形或者波纹形。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或者倒角多边形。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还设置有阴角(7)、倒角(8)、凹槽(9)、凹坑(10)、孔洞(11)、凸台模块(12)、凸条(13)或者阳角(14)中的至少一个。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或者凸条(13)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中的至少一个。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中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中的至少一个露出空腔体外。
23、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
24、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6)。
25、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叠合有叠合层(5)。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8)。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壁为轻质材料(18)。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9、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中的至少一个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31、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9)。
32、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空腔体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20)。
33、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20)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
34、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板(4)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3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轻质砼、聚合物砼或者聚合物砂浆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者轻质砼的壁。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砼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版、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者轻质砼的壁。
37、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者叠合层(5)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6)叠合而成。
38、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本身为至少二层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39、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本身为至少二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40、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中的至少一个与叠合层(5)为一体成型的整体。
4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5)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42、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5)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43、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权,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3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3月5日、公开号为CN14003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1936年5月26日、公开号为US2042113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162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1648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3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5-10,并认为权利要求1-43相对于附件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补充提交的附件5-10如下: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9514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6393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771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4765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以上附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译文准确性有异议;请求人没有对其提出的无效理由结合其提交的证据作出具体说明,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请求;本专利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有效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由于合议组在口审之时尚未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其内容进行了说明。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译文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3、6、7、9、10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目前附件3、6、7、9、10不可作为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陈述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事实: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0-11、15-18、24、25、30-31、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28、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中公开;权利要求5-9、19-23、26、27、32-36、38-4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要求口头审理之后进行进一步意见陈述,合议组告知其应当在2009年12月21日之前提交该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的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10,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4、5、8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4、5、8均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2、4、5、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2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关于附件3、6、7、9、10,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附件3、6、7、9、10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据此提出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请求文件中没有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正文,以及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正文可得,请求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结合其提交的证据(附件1、2、4、5、8)具体说明了其提出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3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未公开上板、周围侧壁、下底围合成空腔体,附件2是不封闭的结构;附件2中转角构件和本专利中的角部叠合层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附件2采用的是插接,本专利中是通过角部叠合层连接,这样可以增加模壳构件强度,功能和效果也不同。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2中的“侧板”和“端板”没有直接围合,而是通过转角构件进行间隔组拼,因此没有“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板围合成空腔体”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上板与下底板上下分别与四块侧壁板环圈组拼成封闭空腔”与“上板与周围侧壁或/和周围侧壁与下底板由角部叠合层叠合连接”的技术启示;在角部叠合层这一定义中,角部是位置的限定,本专利中“叠合层”设置在“上板与周围侧壁或/和周围侧壁与下底板”相连部位的角部;当“角部叠合层”与壁面基材同为预制层时,预制角部叠合层在使用时与相邻壁面角部叠合连接,角部叠合层对有“上板、周围侧壁、下板围合成空腔体”的角部起叠合加强的作用,同时起到连接相邻壁面的作用。
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盒,该模盒由底面面板、围板构成空腹多面体,并且公开了其装配式制作法,采用装配式制作法制作的模盒的各板面分别预制或整板预制后切割成块,用粘接材料粘接或将板与板接缝处制成咬合企口后粘接成产品。具体的制作方法是:按照建筑施工常规方法先预制围板(3),在围板(3)内四周边缘处埋设好连接丝、网(6),带浇注材料凝固后、将围板(3)围成模盒形状后浇制底面面板(2),底面面板(2)的底部设有加强连接筋或网(5),最后用粘接材料嵌缝(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4页第2-3段以及附图)。
附件5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它由上底、下底、侧壁构成全封闭空腹多面体结构(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4-5行及附图1-3)。
附件2公开了在墙和楼板施工领域由混凝土或其它材料构成的芯材单元,其用于安装并留在楼板中,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模壳构件所起到的作用。该芯材单元1由转角构件2,侧板5和端板6组成,转角构件侧面带有槽口4,板材的边缘切成相应角度,使其安装进槽口4中;板材在槽口中安装到位,然后用绑扎材料将板材固定并锁牢到转角(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倒数第5行至第1页左栏第2段及权利要求书)。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带有底面面板的半封闭的空腔模盒构件,附件1的实施例和附图中均公开了模盒构件的周围侧壁四面为四块侧壁板拼成环圈,下底板与周围侧壁围合成空腔体,下底板与四块侧壁板环圈组拼成封闭空腔;附件5中公开了带有上底、下底和侧壁的模壳构件,且上底、下底、侧壁构成了空腔体,上板与下底分别与周围侧壁板环圈组拼成封闭空腔。根据以上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支模等需求选择模壳构件形式,例如附件1中的半封闭模壳结构或附件5中的全封闭模壳结构,以及任意选择将模壳构件整体上由几块板面组拼而成(包括周围侧壁由几块侧壁板组拼而成),从而得到“包括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板,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板围合成空腔体,周围侧壁四面为四块侧壁板拼成环圈,上板与下底板上下分别与四块侧壁板环圈组拼成封闭空腔”的模壳,进一步地,由附件2中给出的端板与侧板之间采用角部叠合层叠合连接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上述模壳的上板与周围侧壁或/和周围侧壁与下底板由角部叠合层叠合连接。即,在附件1、5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的转角构件和本专利中角部叠合层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附件2采用的是插接,本专利中是通过角部叠合层连接,这样可以增加模壳构件强度,功能和效果也不同。专利权权人还强调,当角部叠合层与壁面基材同为预制层时,预制角部叠合层在使用时与相邻壁面角部叠合连接,角部叠合层起到叠合加强和连接相邻壁面的作用。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转角构件和角部叠合层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将模壳构件的板与板之间在角部如何连接,附件2中采用转角构件与侧板/端板之间叠合连接的方式,转角构件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角部叠合层,可见,附件2与本专利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相同,而且均可实现连接相邻壁面和增加模壳构件(或芯材单元)强度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专利权人认为的,附件2中的“侧板”和“端板”没有直接围合,而是通过转角构件进行间隔组拼,及本专利中“角部叠合层”设置在“上板与周围侧壁或/和周围侧壁与下底板”“相连部位”的角部。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直接”围合、“直接”组拼或者角部叠合层位于板与板“相连部位”的角部,说明书中对此也没有说明,专利权人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限定了上板压盖周围侧壁顶端、下底板压盖周围侧壁顶端、一块侧壁侧壁压盖另一相连侧壁,以上技术内容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9、21-25、32-34、40、4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没有证据对此证明,而且模壳构件应用于现浇砼空心楼盖后,模壳构件中的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可以和现浇砼形成现浇与预制相结合的复合结构,优化了楼盖内部受力体系。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引用权利要求21的权利要求22-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没有证据对此证明,而且该连接件可以实现有效、可靠地控制模壳构件之间的距离,控制现浇砼肋的宽度和高度等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2-3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0、4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没有证据对此证明,且可以实现便于搬运、提高生产效率等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0、4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叠合层与基层之间的多种连接方式,附件4公开了一种空间结构楼盖,并且在附件4的权利要求23中公开了空腔模壳与结构底板连接的方式为胶结连接、焊接连接、螺丝连接、铁丝连接、卡套连接或者其他连接。由此可见,附件4中已经公开了空腔模壳组件之间的上述多种连接方式,而且附件4中未公开的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启示下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0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4
权利要求11限定了叠合层与下底板叠合,附件4的权利要求19公开了空腔模壳、结构底板或者两者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网叠合而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同样的增加强度等技术问题,容易想到将叠合层与下底板叠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限定了叠合层的材料,所述材料均是常见的建筑材料,并且,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中公开了用于模盒所用的普通建材,并例举了轻质材料包括发泡砼、加气砼、膨胀珍珠岩砼、塑料等,结构材料包括细石砼、菱苦土等,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8
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权利要求21公开,或者是基于附件4容易想到的,且以上特征均用于使模壳构件应用于现浇砼空心楼盖中后形成各种不同形状的现浇砼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4、10-1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故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5-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也是基于附件4权利要求2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7)权利要求19、20
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在空腔体上设置倒角、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倒角自身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请求人主张的在空腔体上设置其他的结构是惯用技术手段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当权利要求19引用1-4、10-14时,其含有倒角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的含有倒角的技术方案且包含有“倒角自身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0的其他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8)权利要求26、27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壁为轻质材料,以上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如上所述,附件1中也已经公开了该特征,因此,在当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但其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当权利要求27引用的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但当权利要求27引用的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9)权利要求28、29
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的权利要求5公开,而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8的权利要求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28、29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28、29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28、29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28、2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10)权利要求30、31
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的权利要求13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4的权利要求24、2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30、31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30、31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30、31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30、3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11)权利要求35-39
权利要求35、3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下底板、上板、周围侧壁的材料,以上材料均是本领域的常用的材料,因此,当权利要求35、36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35、36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35、36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35、3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37、38、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的权利要求18、19中公开,或是在附件4权利要求18、19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多层结构采用多层叠合或者多种材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37-39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37-39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37-3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12)权利要求42、43
权利要求4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周围侧壁之间用角部叠合层相互连接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权利要求4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42、43引用权利要求1-4、10-14时,权利要求42、43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42、43引用权利要求5-9时,权利要求42、4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126690.6号发明专利权的如下部分无效:
权利要求1-4、10-14;
权利要求15-18、26-31、35-39、42、4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10-14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9引用1-4、10-14时,其含有倒角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的含有倒角的技术方案且包含有“倒角自身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的技术方案。
在如下部分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权利要求5-9、21-25、32-34、40、41;
权利要求15-18、26-31、35-39、42、4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9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9、20除以上应予无效部分的其他技术方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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