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馥乐热痱香粉)=090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罐(馥乐热痱香粉)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18
决定日:2010-03-19
委内编号:6W09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23570.5
申请日:2008-04-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The British Dispensary(L.P.)CO.,LTD英国医药(L.P)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逸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产品整体造型、各部分的形状和比例均基本相同、瓶身及瓶盖的图案构图方式上均基本相同,两者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罐(馥乐热痱香粉)”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30123570.5,申请日是2008年4月23日,专利权人是郭逸平。
针对本专利,The British Dispensary(L.P.)CO.,LTD英国医药(L.P.)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附件:
证据1: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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