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品包装盒(1)=090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护肤品包装盒(1)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71
决定日:2010-04-07
委内编号:6W091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23437.9
申请日:2005-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美生化妆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徐清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盒体正面图案、具体构图方式和色彩上的差别,相对于二者惯常的盒体形状和盒体其他面惯常的文字排列方式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故二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3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护肤品包装盒(1)”的200530023437.9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6月17日,专利权人为 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天津市美生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9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专利权人自2000年开始已经使用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并沿用至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证书及公报复印件3页;
附件2:天津新特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3:0939605号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复印件1页;
附件4:声称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复印件1页;
附件5:声称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复印件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3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告知其可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将其无效宣告理由从本专利不符合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此表示没有异议;请求人承认对附件4和附件5未作任何说明,合议组当庭告知由于其未结合上述附件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请求人明确附件2和附件3分别单独使用,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并当庭提交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公开的包装盒不是本专利的包装盒,其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标明销售的是本专利的包装盒,因而与本案无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天津新特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附件2标明其所附的外观设计图样自1994年起即已在国内公开使用,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6月17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适用于本案。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0939605号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复印件,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该附件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证明销售的是本专利的包装盒,因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仅标明在专利权人在2000年6月26日销售了三种化妆品,但并未公开这三种化妆品的外包装,更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是本专利的外包装,故合议组认为其不能证明请求人所主张的有关产品包装已公开销售的事实。
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合其提交的附件4和附件5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故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可以将二者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所示包装盒为整体主要采用淡金色的长方形盒体,盒体正面上部为三行英文字母,其中第二行字母位于一个棕色的长方形框内,正面中部的长方形框内有一个类似半球形的图案,正面的下方为产品的中文名称、水滴形图案和标明产品含量的说明性文字;盒体的顶部为一个标识性图案,其他侧面均为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盒为长方形盒体,盒体正面上方的长方形框内为“普兰娜”三个汉字,正面中部为一个长方形框,正面下部为水滴形图案和产品名称、净含量等说明性文字;盒体背面为英文的说明性文字和水滴形图案,盒体侧面和底面均为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为长方形盒体,盒体侧面均为横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盒体正面具体的构图方式与在先设计不同;本专利正面有一个类似半球形的图案,在先设计未公开其中部长方形框内是否有图案;本专利主要采用淡金色,在先设计未公开其色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该在先设计完全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盒体正面图案、具体构图方式和色彩上的差别已标明二者并非同一外观设计,而且二者的上述不同相对于二者惯常的盒体形状和盒体其他面惯常的文字排列方式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故二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4、综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02343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