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气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75
决定日:2010-03-29
委内编号:5W112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4295.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优必得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67D 5/5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所述最接近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油气回收装置”的20072003429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2月6日,专利权人为优必得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气回收装置,包括压力开关(1)、(2),膜装置(6),电机(8)和真空泵(9),其特征在于:本装置还增加有压缩机(3)、冷却器(4)和油气分离器(5);压缩机(3)一端通过管道与压力开关(1)、(2)连接,另一端与冷却器(4)相连;冷却器(4)则与后端油气分离器(5)连接,通过油气分离器(5)另一端最后与膜分离装置(6)接通。”
I: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VAPORSAVER 1加油站油气处理系统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2:VAPORSAVER 1加油站油气处理系统设备手册的复印件,共28页;
证据3:VAPORSAVER 1加油站油气处理系统设备手册第1至3页的中文译文,共5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证据2完全公开,证据1的销售合同用于证明自该销售合同生效日即2004年9月22日起,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已经被公开销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排液阀”;③权利要求1未记载电机和真空泵如何与其它各个组成部分连接,而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具体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④权利要求1未提供电机和真空泵如何与其它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无法确定保护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一),于2009年6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7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4876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5:2005年第4期的《中国石油企业》第64-65页的文章“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的新概念――OPW VaporsaverTM油气封存冷凝系统”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6:公开日期为1996年12月25日的《化学工程》第24卷第6期第33-37和第4页的文章“回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膜系统”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5年6月1日、公开号为CN16211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8:公开日期为2005年6月的《石油与天然气化工》第34卷第3期第149-151和第1页的文章“膜法油气回收过程的工艺模拟”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仅在于“压力开关、电机、真空泵”以及“压缩机一端通过管道与压力开关连接”,这些区别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②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压力开关”以及“压缩机一端通过管道与压力开关连接”已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5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③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真空泵”已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6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仅在于“压力开关”和“电机”,这些区别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⑤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仅在于“压力开关、电机、真空泵”以及“压缩机一端通过管道与压力开关连接”,这些区别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⑥权利要求1与证据8的区别仅在于“压力开关”和“电机”,这些区别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随该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7月23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的无效宣告请求(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1-3不具有真实性;②权利要求1中的油气分离器已经包含排液阀,因此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③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真空泵和电机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故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并且也是清楚的。
2009年7月30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8月19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7月6日的补充理由和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4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证据4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吸附环节,证据4没有公开“压力开关、电机、真空泵、压缩机一端通过管道与压力开关连接”;②证据5-7均没有完全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不能证明其为常规技术手段;⑤证据8中的冷凝器3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油气分离器,证据8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不能证明其为常规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9月8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10月20日,请求人针对2009年9月8日合议组转送的文件陈述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4和5、证据4和6、本专利自身揭示的现有技术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证据7和公知常识、本专利自身揭示的现有技术和证据8和公知常识、证据5和8不具有创造性。
2009年11月1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不再需要针对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组成的证据链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5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使用证据6-8。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3、5、6、8的原件,提交了证据1的传真件作为原件。
(3)专利权人对证据4-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1是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证据1上没有两个公司的公章,不能证明实际的购销关系,证据1也不能表明销售的产品是本专利;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2不是公开出版物,没有具体的出版日期和出版单位;对证据3所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II: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膜分离技术应用手册》第292-297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4月7日、公开号为CN12129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压力开关、电机和油气分离器”,该区别特征被证据2’和本专利本身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1月16日的US6174351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证据3’的中文译文,共18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证据3’完全公开,不具备新颖性;②说明书未提及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8)和真空泵(9),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二),于2009年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9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09年7月24日的无效宣告请求(二)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证据1’不能确定公开时间,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技术领域,此外,证据1’和2’均没有公开“压力开关、电机、压缩机一端通过管道与压力开关连接,另一端与冷却器相连,油气分离器另一端最后与膜分离装置接通”;②不能用本专利的说明书去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009年11月1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不再需要针对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放弃使用证据1’和2’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即证据4’)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III: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三),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