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无铅软钎焊料合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57
决定日:2010-04-16
委内编号:4W026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00339.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艺涵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日本斯倍利亚社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23K 35/26;C22C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方法技术特征,这些方法技术特征没有使得产品的结构包括微观结构和组成以及技术效果发生改变,则在其引用的该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NULL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一、二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29日授权公告的99800339.5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无铅软钎焊料合金”,申请日为1999年3月15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3月26日和1998年10月28日,专利权人为斯比瑞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日本斯倍利亚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无铅的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1-2wt% Cu ,0.002 -1wt% Ni ,其余为 Sn 。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铜的重量百分数在0.3-0.7%的范围。
3.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Ni 的重量百分数在0.04-0.1%的范围。
4.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 Ni 被添加到溶解的 Sn-Cu 母合金中。
5.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 Cu 被添加到溶解的 Sn-Ni 母合金中。
6. 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1-2wt% Cu ,0.002 -1wt% Ni ,0.001-1wt%的 Ge,其余为 Sn 。
7. 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铜的重量百分数在0.3-0.7%的范围。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Ni 的重量百分数在0.04-0.1%的范围。”
(一)针对本专利权,史天蕾(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6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8份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5366692、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2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号为特开平8-17836A、公开日为1996年1月19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3:专利号为US4218245、公开日为1980年8月19日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4:专利号为US4717539、公开日为1988年1月5日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5:专利号为US5019336、公开日为1991年5月28日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6:专利号为US5439639、公开日为1995年8月8日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7:专利号为US Re.30854、公开日为1982年1月26日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8:公开号为平3-28996B2、公告日为1991年4月22日的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在证据1中都已经被披露,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在证据1的教导下,经过简单试验就能得到,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方法特征,通过这些方法不会获得不同的合金,因此权利要求4、5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2或3时所限定的合金与权利要求1、2或3所限定的合金是相同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在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7之一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之一的结合、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并于2006年7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15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无铅的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3-0.7wt% Cu ,0.002 -1wt% Ni ,其余为 Sn 。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Ni 的重量百分数在0.04-0.1%的范围。
3.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 Ni 被添加到溶解的 Sn-Cu 母合金中。
4.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 Cu 被添加到溶解的 Sn-Ni 母合金中。
5. 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3-0.7wt% Cu,0.002 -1wt% Ni ,0.001-1wt%的 Ge,其余为 Sn 。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Ni 的重量百分数在0.04-0.1%的范围。”
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4份译文作为对第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时提交的证据1、2、4、8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校对文本。但该校对文本的改动不大,只是个别词语的改变。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再次进行了修改,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如下:
“1.无铅的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3-0.7wt% Cu ,0.002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