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贴(2)=1908-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酒瓶贴(2)
=1908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44
决定日:2010-04-21
委内编号:6W092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358830.2
申请日:2007-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王霞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瓶贴的整体形状、构图方式、背景图案和处于视觉瞩目部位的文字字体均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已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二者在瓶贴上部、左侧和底部的具体文字图案的不同及其他更为细微的差异均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酒瓶贴(2)”的200730358830.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陈建。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形结构和要素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区分,二者属于专利法第9条所称相同专利,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530003251.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经合议组释明,请求人将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的证据为证据1,关于相同相近似对比,请求人坚持其原有意见。
2010年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其请求人已在口头审理中将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变更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并视为专利权人已得知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200530003251.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发表意见,经合议组核实,该打印件与公报内容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证据1的公开时间为2006年1月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28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证据使用。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中公开了一种瓶贴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将二者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所示瓶贴除上部有弧形凸起外,其余部分轮廓近似长方形,瓶贴上部为一个近似椭圆形的商标,内有横向排列的文字,瓶贴中部有“手工”二字,其中“工”字下方有方形的“酒”字图案和两行横向排列的表明产品年份和净含量的说明性文字,瓶贴两侧有两列竖向排列的文字,瓶贴底部为两行横向排列的表明厂商的说明性文字,瓶贴整体的背景图案为松树、山石和三组以酿酒为主题的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瓶贴除上部有弧形凸起外,其余部分轮廓近似长方形,瓶贴上部为一个圆形的商标,内有竖向排列的文字,商标两边各有两个横向排列的汉字,瓶贴中部有“手酿”二字,其中“酿”字下方有两行横向排列的表明产品年份和净含量的说明性文字,瓶贴右侧有一列竖向排列的文字,瓶贴底部为一个圆形标志和两行横向排列的表明厂商的说明性文字,瓶贴整体的背景图案为松树、山石和三组以酿酒为主题的图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瓶贴的外轮廓形状相同,构图方式相同,背景图案相同,瓶贴中部的字体风格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瓶贴上部、左侧和底部的具体文字图案有所不同,本专利瓶贴中部为“手工”二字,“工”字下方还有一个“酒”字的图案,在先设计仅为“手酿”二字。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瓶贴的整体形状、构图方式、背景图案和处于视觉瞩目部位的文字字体均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已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二者在瓶贴上部、左侧和底部的具体文字图案的不同及其他更为细微的差异均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4、综上,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358830.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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