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94
决定日:2010-04-22
委内编号:4W027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23304.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晓乐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杨军艳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G01R 15/24,G01R 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而且在没有其他证据披露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03123304.X,申请日为2003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9日,名称为“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专利权人为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它至少由光电单元和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连接构成;其中,光电单元用于产生用于检测的光信号,光纤电流感应单元利用该光信号检测流过其光纤绕组缠绕的母线中的电流,并返回该光电单元将检测光信号输出;所述的光电单元至少由光源、单模光纤耦合器、保偏光纤消偏器、光纤偏振器、光相位调制器、振荡源、保偏光纤延迟线以及光电检测器连接构成;光源输出的光信号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正向传输给保偏光纤消偏器;离开保偏光纤消偏器的光信号进入光纤偏振器;光纤偏振器将该光信号等分为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分别送给光相位调制器;该光相位调制器根据来自振荡源的调制信号对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进行同步调制,然后经过保偏光纤延迟线输出给光纤电流感应单元;从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返回的光信号到达光纤偏振器产生萨格奈克干涉,该干涉光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反向传输给光电检测器;光电检测器将检测信号输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荡源产生的调制信号的振荡频率遵守如下的计算公式:
f=1/4τ
其中,τ为保偏光纤延迟线的延迟时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纤偏振器和光相位调制器之间设有消偏头,该消偏头由保偏光纤构成,用于抑制交叉偏振耦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电单元还进一步设有由数字解调器、反馈控制电路和光相位调制器组成的闭环光相位调制电路,用于提高电流互感器信噪比和稳定性;其中,光电检测器连接数字解调器,用于经过该数字解调器输出检测结果,同时通过反馈控制电路将反馈控制信号传送给光相位调制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光电检测器依据如下的公式将检测的光强转换为电信号:
其中,
Id为检测光强,Is为光源给出的光强,k为整个光路的损耗,为光相位调制器的调制信号,V为光纤的费尔德常数,N为感应光纤线圈的匝数。
6、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解调器将光电检测信号解调后得到的信号电压满足如下的公式:
其中,
Vdm为信号电压,J1为一阶贝塞尔函数,V为光纤的费尔德常数,N为感应光纤线圈的匝数,I为高压电流母线中的电流。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解调器进一步连接有用于交流检测时滤除高频干扰的滤波器,且该滤波器为通频带为1Hz -10kHz的带通滤波器。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解调器进一步连接有用于直流检测的滤波器,且该滤波器为通频带为0-10kHz的低通滤波器。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波器还进一步连接有对检测到的电流进行放大、校正,并输出准确的电流测量值的处理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设在电流互感器的高压区,至少由(/4波片,其中(为光纤中传递的光信号的波长、感应光纤线圈和感应光纤线圈端面镀反射膜组成;其中,(/4波片用于将来自保偏光纤延迟线的线偏振光转换为两个圆偏振光,该两个圆偏振光经过感应光纤线圈到达端面的反射膜,该反射膜将该两个圆偏振光信号全反射,并沿着感应光纤线圈反向传播。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4波片为宽带光纤波片。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感应光纤线圈为超低双折射光纤或普通低双折射单模光纤或圆偏振保持光纤,该光纤围绕高压电流母线至少缠绕一匝。”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决定中所引用的条款均为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针对本专利权,李晓乐(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2770),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03123304.X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证据1):由J. Blake等人在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Delivery上发表的“In-Line Sagnac Interferometer Current Sensor”,第11卷,第1期,第116-121页,1996年1月,共6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下称:证据2):WO02/075249A2号PCT国际申请文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9月26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下称:证据3):李尔宁等人,“光纤电流互感器的信号处理系统分析”,仪器仪表学报,第17卷,第4期,第433-436页,1996年8月,共4页复印件;
附件5(下称:证据4):公开号为CN13830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2年12日4日;
附件6(下称:证据5):杨春等人,“一种光纤表面化学镀膜方法的研究”,仪器仪表学报,第20卷,第4期,第408-410页,1999年8月,共3页复印件。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中全部公开,其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2中公开;权5、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传感线圈端面镀反射膜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特征也被证据5公开,除此之外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设计,此外也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此外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述权利要求4-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9的附加技术特征描述不清楚,导致其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4、5、9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应地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6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彩色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为外文文献,没有出处、来源、正式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在国外作公证,不能作为本专利无效的证据使用,证据3-5也没有出处、来源和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本专利无效的证据,此外证据1-5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比也不相同;关于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法第26条第3、4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本专利的无效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李辉、王茂华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之一郭伟以及专利权人委托的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王振华和公民代理涂萧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和理由,请求人坚持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证据1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733号公证书),并当庭出示了证据3和5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证明编号:2009-NLC-GCZM-329)。
针对请求人的身份和资格,专利权人提出质疑,针对证据1-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无异议,但是对证据1中的单词“mirror”翻译为译文中的“镜面”有异议,认为应当译为“镜子”,对证据1的其他部分的译文以及证据2的译文无异议。请求人代理人当庭表示可以出示请求人的身份证号,并可以在庭后补交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认为证据1的技术方案在原理上就是用镜面进行反射,如果镜子反射和镜面反射是一致的话,同意将“mirror”翻译为“镜子”。
针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五点区别,分别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流互感器是全光纤的,而证据1中采用镜子作为反射面,镜子为非光纤器件,其需要和光纤粘接在一起,在光纤上粘接需要透明胶,有明显的缺点,当发生机械振动时各自的机械应力是不同的,再入射会受到扰动影响,光纤、胶、反射镜热胀冷缩也有缺点,非全光纤的技术方案在抗热胀冷缩等问题上明显不足;(2)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光源为SLD光源,证据1采用LED光源;(3)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光相位调制器是同步调制,而证据1调制器不是同步调制,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19行“两个偏振态不同地被调制”说明是不同的调制,证据1整篇文献没有公开是属于同步调制的表述和技术特征;(4)本专利的说明书把光相位调制器说明为集成光学调制器,比证据1的调制器的调制频率高;(5)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电检测器输出的是电信号,证据1中表述的是光电检测器检测到的是光强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光电检测器与证据1光电检测器不同。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3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新颖性。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公式是错误的,正确的公式应该是证据1中公开的公式,其中Is是光源强度,(loss)是光纤部件中的光损耗,)是通过双折射调制器提供给系统的相位差调制,,即使权利要求5的公式是正确的,证据1中公开的所述公式的原理与权利要求5的公式是一致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公式是正确的,其与证据1中的公式不同,权利要求5中的)相当于证据1中的)/4VN,但是权利要求5的公式是将光强转换为电信号,证据1中的公式是光强的公式,权利要求5的公式中的k是整个光路的光损耗,相应的证据1中的(loss)仅是光纤部件中的光损耗,此外,权利要求5中,其中的与证据1中)函数的不同,因此二者公式中的变量不同。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公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公式是相同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是数字解调器得到的信号电压满足的公式,其中Vdm为信号电压,而证据1涉及的是锁相放大器检测技术来测量Id中第一谐波的幅值,即V1H为第一谐波的幅值,因此二者是不同的。
针对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且两者之间有明显差别,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 中公开,此外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的闭环光相位调制电路在证据1中未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证据2文字部分没有公开闭环调制系统,而且本专利的附图和证据2的附图对比,二者的系统组成方式在连接方式上也不同,本专利带有振荡源和反馈电路共同作用于调制器,而证据2是二进制码控制调制器,没有振荡源和反馈电路共同控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5和6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公开。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公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涉及的公式不同。
针对权利要求7-9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3中公开,此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中得不到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启示,而且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反射膜没有在证据1公开,其他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而在光线端部上镀反射膜是公知常识,此外,证据5也公开在光纤上镀膜的方法。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中除“反射膜”以外的技术特征,但认为在光纤端部上镀反射膜不是公知常识,此外,证据5涉及的是化学镀膜方法,而将镀膜用在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这个领域是不容易想到的。
针对权利要求11和1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此外,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上述意见均不认可。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仅在说明书相应部分作了重复记载,没有对数字解调器、反馈控制电路和光相位调制器的结构作出描述,也没有对相应的处理过程和效果作出说明,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部分交代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于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公式是错误的,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于说明书部分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附图可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9的技术方案,部件之间的具体的连接关系在说明书附图中有显示,另外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5的解释,其记载的公式是正确的。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20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请求人身份证的复印件1页,并附有六份参考文献。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区别作了以下答复,首先请求人认为“全光纤”的概念是指光始终在从光源开始到光电检测器结束的光纤中行进,也就是光从光源到光电检测器始终在光纤中传输,而实际上证据1所公开的光纤电流传感器也是全光纤电流传感器,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感应光纤线圈端面的反射体”作出任何定义和描述,其描述的“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 实际上被证据1公开了。其次,关于光相位调制器和光电检测器的具体类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进行限定,因此证据1实际上也公开了上述器件。第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调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串联式全光纤电流传感器中,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在光纤中同时传输,同时到达光相位调制器,由此,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必然是同时被调制,这与串联式全光纤电流传感器的特定类型无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1中的“不同地”调制是指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分别被调制,而在调制时间上,不管何种调制器类型和调制方式,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总是同时被调制。
之后,2010年2月10日请求人代理人李辉和专利权人之一郭伟均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李辉再次提交了请求人李晓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了原件,郭伟认为该身份证上请求人的住址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首页中录入的地址不符,因此对请求人的身份仍持有疑问。同日合议组将2010年1月20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参考文献转给专利权人郭伟。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8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于2010年1月20日提交的材料属于新证据和新理由应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一)、关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本案请求人为李晓乐,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对其身份提出质疑,请求人于庭后提交了李晓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身份证上的住址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首页中记载的地址不符,因此对请求人李晓乐的身份仍存在疑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已提交了李晓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了原件,可以明确得知请求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专利权人仅以身份证上的住址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首页中记载的地址不符为由,对请求人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二)、关于证据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共提交了五份证据,其中证据1、2为外文文献,证据3-5均为国内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英文第117页右侧栏第三行第4个单词“mirror”应译为“镜子”,而“镜面”对应的英文应当是“mirror face”或“mirror surface”,对证据1译文其他部分的准确性以及证据2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坚持认为证据1中“mirror”应译为“镜面”,并且认为如果翻译成“镜子”是和“镜面”一样含义的话,则同意将“mirror”翻译为“镜子”。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关于证据1中的英文单词“mirror”在其整句话“They reflect off the mirror at the end of the sensing region and retrace their way through the sensing fiber”中可以看出应当是一个名词,而关于“mirror”的名词在英汉词典中均翻译为“镜子”,并不包含“镜面”的意思,因此合议组认定证据1中的“mirror”应译为“镜子”。但同时合议组也注意到证据1此处内容是表示在传感区域端部实现了镜面反射。关于证据1中文译文的其他部分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和2的上述部分内容,合议组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内容为准。
(三)、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并且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明显区别,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串联式萨格奈克干涉仪电流互感器(参见证据1的图2以及译文的第III部分),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光源LED、50:50单模耦合器、保偏光纤消偏器、光纤偏振器、消偏头、保偏光纤延迟线、调制器、振荡源(f=1/4()、光电检测器(PD)以及锁相放大器构成了光电部分;而(/4波片、单模光纤传感线圈和镜子构成了光纤电流感应部分,并且从图2中可以看出光电部分和光纤电流感应部分连接。根据图2结合相应文字部分的说明可以看出:光源输出的光信号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正向传输给保偏光纤消偏器;离开保偏光纤消偏器的光信号进入光纤偏振器;光纤偏振器将该光信号分为X轴和Y轴两个偏振光分别送给光相位调制器;该光相位调制器根据来自振荡源的调制信号对两个偏振光进行不同的调制,然后经过保偏光纤延迟线输出给光纤电流感应单元,光纤电流感应单元中的单模光纤传感线圈缠绕着载流导体,其端部连接有镜子,以镜面反射来反射光信号;从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返回的光信号到达光纤偏振器产生萨格奈克干涉,该干涉光经过单模光纤耦合器反向传输给光电检测器;光电检测器将检测信号输出。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流互感器是全光纤的,而证据1中没有相应的文字表述;(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光相位调制器对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进行同步调制,而证据1中表述为“两个偏振态不同地被调制”。
关于上述两点区别请求人认为:“全光纤”的概念是指光始终在从光源开始到光电检测器结束的光纤中行进,也就是光从光源到光电检测器始终在光纤中传输,而实际上证据1所公开的光纤电流传感器也是全光纤电流传感器;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调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串联式全光纤电流传感器中,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在光纤中同时传输,同时到达光相位调制器,由此,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必然是同时被调制,这与串联式全光纤电流传感器的特定类型无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1中的“不同地”调制是指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分别被调制,而在调制时间上,不管何种调制器类型和调制方式,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总是同时被调制。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不存在上述区别,两者技术方案是一样的。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采用镜子作为反射元件,需要将镜子与光纤粘接,这种结构不是全光纤的,在抗机械应力和抗热胀冷缩方面都会有问题,而本专利采用光纤端面镀反射膜形成反射结构,没有其他元件,整个结构是全光纤的,解决了机械应力和热胀冷缩的问题;证据1中没有公开同步调制,公开的是不同的调制,是不同步的调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特征(1),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7-18行记载了“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设在电流互感器的高压区,由宽带光纤波片、感应光纤线圈和感应光纤线圈端面镀反射膜组成”,说明书第7页第24行-第8页第1行记载了“本发明采用光纤端面镀反射膜作为反射面,该反射膜通过将光纤端面进行研磨后再镀上反射膜,相比于传统的光纤端面研磨后与反射镜粘接所构成的反射体,本发明的反射膜具有抗热胀冷缩以及震动的特点并且其结构易于安装,可降低制造成本”,从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正是针对现有技术中使用与光纤端面粘接的反射镜作为反射体这种技术方案的缺陷进行的改进,因此应当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明确排除了使用反射镜作为反射体的情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光纤”应当是在光纤电流感应单元中由光纤端面镀反射膜作为反射体而构成的全光纤结构,而证据1的相应部分是由光纤端部的镜子作为反射体,与本专利中所限定的上述全光纤结构并不相同,证据1中作为非光纤部件的镜子需要和光纤粘接在一起,当发生机械振动时镜子与粘结剂的机械应力是不同的,再入射会受到扰动影响,而本专利在萨格奈克干涉仪的光纤端面镀膜作反射面比光纤端面粘结镜子构成反射体,具有抗热胀冷缩以及震动的特点,并且其结构易于安装,可降低制造成本。关于区别特征(2),虽然请求人坚持认为证据1中的不同的调制是指分别被调制,而在调制时间上,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是同步的,但是由于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的传播速度是不同的,而且证据1的其他部分内容也并没有表明X轴线偏振光和Y轴线偏振光会同步地在光纤中传输,因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不能认定这两个正交的线偏振光是同步调制的。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具有上述区别特征(1)和(2),而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此外,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新颖性和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0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也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并且也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在证据5中公开并且也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2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而请求人所用的其他证据2-5均是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无论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1-5公开或是否为公知常识,在其作为引用基础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5、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2分别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4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仅在说明书相应部分作了重复记载,没有对数字解调器、反馈控制电路和光相位调制器的结构作出描述,也没有对相应的处理过程和效果作出说明,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部分交代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附图可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在说明书附图中有显示。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关于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的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的第7页第6-16行以及说明书第10页第1-2行具体记载了闭环光相位调制电路的组成部件,以及由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和处理信号的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组成该闭环光相位调制电路的数字解调器、反馈控制电路和光相位调制器都是本领域的常用部件,在说明书给出了所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处理信号的过程后,结合附图1的显示可以明确该闭环光相位调制电路中的数字解调器既负责输出检测结果,还负责将一部分反馈用的控制信号通过反馈控制电路传送给光相位调制器,通过补偿作用提高电流互感器的信噪比和稳定性的,因此说明书中对于权利要求4涉及的这部分内容的描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具体事实和主张权利要求4在说明书中相应部分内容不清楚的事实相同,因此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可知,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4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5涉及的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公式(简称为公式I)是错误的,正确的公式应该是证据1中公开的公式(简称为公式II),其中Is是光源强度,(loss)是光纤部件中的光损耗,)是通过双折射调制器提供给系统的相位差调制,,上述不正确的公式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于说明书部分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公式是正确的,其与证据1中的公式不同,权利要求5中的相当于证据1中的,因为权利要求5的公式是将光强转换为了电信号,而证据1中的公式仅涉及光强,权利要求5的公式中的k是整个光路的光损耗,相应的证据1中的(loss)仅是光纤部件中的光损耗,此外,权利要求5中,其中的与证据1中)函数的不同,因此二者公式中的变量不同。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由证据1公开的公式II通过数学变换可得到(简称为公式II(),将公式I和公式II(进行比较可知,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公式I中的k和公式II(中的(loss)以及二者的最后一项和,由于和)为不同的变量函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定义为,也可以将(loss)定义为常数k,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并不能根据公式II(就判定公式I错误,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仅在说明书相应部分作了重复记载,没有说明处理器、校正等的工作方式,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部分交代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9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最后一页的相关部分的记载可以知道处理器的工作方式,其对检测电流起放大、校正的作用。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检测到电流信号之后,对检测的信号通过处理器进行相应的校正、放大等处理过程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说明书中对于权利要求9涉及的这部分内容的描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具体事实和主张权利要求9在说明书中相应部分内容不清楚的事实相同,因此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可知,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9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23304.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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