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生产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生产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20
决定日:2010-04-27
委内编号:5W117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50330.8
申请日:2005-0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松东
授权公告日:2006-08-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晓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徐颖
国际分类号:B65B 3/02(2006.01); A61J 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它证据公开,而现有技术或者证据之间的结合又是显而易见的,则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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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生产线”的20052005033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5年2月15日,专利权人是罗晓。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在一个工段内由依次相联接的电控装置(2)、送膜工位(1)、印刷工位(3)、袋口预热工位(4)、袋成形工位(5)、自动上袋口工位(7)、袋口热合工位一(6)、灌装工位(9)、自动上盖工位(12)、封口工位(11)和夹头传送链条(14)构成;夹头传送链条(14)形成循环,依次联贯袋口预热工位(4)、袋成形工位(5)、自动上袋口工位(7)、袋口热合工位一(6)、灌装工位(9)、自动上盖工位(12)和封口工位(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在袋口热合工位一(6)的后面还有一个袋口热合工位二(8)。”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李松东(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随请求书一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0日的CN131636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国际公布日为2000年11月16日的WO00/68089A1号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87年4月14日的US4656813号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4:请求人所称意大利BRAM@spa公司产品宣传页复印件及该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快照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2本质上是对工艺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②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生产工艺或生产组织的管理方法,应将其归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不应被授予专利权;③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生产线中各个工位的相对位置关系,关键工位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生产线的控制过程和各工位间的配合关系;④权利要求1、2的类型与保护范围均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确定袋口预热工位和封口工位如何连接到生产线中;⑤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灌封工段中的灌装工位与制袋工段中袋口热合工位如何连接”这一必要技术特征;⑥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得不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⑦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证据2可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同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证据4可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同时也被证据3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2月2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方式均与请求书的具体意见一致。
②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5-证据14: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1955年3月出版的《汽车拖拉机制造工艺学》,含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6:轻工业出版社1988年11月出版的《机械制造工程基础》,含版权页、目录页、第242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7: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9月出版、2000年5月印刷的《机械加工工艺基础:金属工艺》,含版权页、目录页、第163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8: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中小企业生产管理》,含封面、前言、目录、第48页的复印件,共5页;请求人未提供版权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022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2008年5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87489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授权公告日2009年7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022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2007年6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548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13: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的《机械制造技术基础》,含版权页、第3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4: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的《数控加工工艺》,含版权页、第8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表示,证据5-证据8、证据13、证据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解释“工位”的含义;证据9-证据12供合议组参考,用来说明本领域一直对灌装技术进行改进。
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明确表示需口头审理后才能对证据5-证据14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证据5-证据14的书面意见。
④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2010年3月15日,本案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如下附件:
附件1:湖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为CX-230409的《科技查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每份7页;
附件2:湘科鉴字[2003]第056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434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311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801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266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当庭提交证据5-证据8、证据13、证据14的原件,专利权人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认为证据4是无效证据,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和来源,无法确定公开日期;证据9-证据12属于逾期增加的证据,且它们的授权公告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另外,附件1、2用于证明 “多层共挤复合的非PVC膜”与单一的PE或PP膜材有明显区别,本行业中通常将“多层共挤复合的非PVC膜”称为“非PVC膜”;此外,附件3-6仅供合议组参考,从这些附件可以看出“工位”实际上代表一种部件或装置或机构。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2中未公开本专利的电控装置、印刷工位和自动上盖工位。但是电控装置、印刷工位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同时也被证据1公开,自动上盖工位是封口工位的常规配套工位,且由证据1中公开的压盖设备可知,证据1已给出了本专利“自动上盖工位”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设置两个袋口热合工位属于常规技术,且证据3中也公开了包括两个热合工位的袋成形单元,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2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2与本专利生产的产品不同,证据2是用热合材料制造医用包装袋,属于非大输液范畴,而本专利是用非PVC膜制造大输液软袋;证据2中连接头的结构与原理不同于本专利的袋口,证据2中袋上的连接头没有焊盖和输液所需的密封塞,而本专利的袋口需要袋盖封口;证据2中的输送带不同于本专利的夹头传送链条;证据2中没有公开袋口预热工位、袋口热合工位和自动上盖工位。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生产线,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医用包装袋的制造、灌装和封口工艺,证据2和本专利均属于医用包装袋生产领域,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虽然证据2与本专利的分类号不同,但是分类号仅是便于分类和检索的工具,分类号不同不能证明证据2和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具体而言,证据2(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2页,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用热合材料制作医用包装袋的集成化生产线,其将从热合材料的放卷开始到医用包装袋的生产、灌装和封口的完整工艺集成在一个工段内,间歇式运转的水平环状输送带1(见证据2的图1)形成循环,依次联贯工段内的各工位,水平环状输送带1的铰链2上装设有带抓取构件4的铰接单元3,抓取构件4可在水平位置和竖直位置之间翻转,所述抓起构件钩住位于包装袋袋口位置的连接头5,连接头5上开设有条孔6,用于定位和接入构件4,且周围裹绕有热合材料11/11a(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和图3)。其具体工作流程为:操作开始时,水平输送带上的抓取构件4转回到水平位置,当水平输送带行进至某一位置,抓取构件4钩住被水平送入的新连接头5,并继续前进(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5),热合材料11放卷并沿平行于输送带直线行进方向进料(见证据2的图1),而后,热合材料11与连接头5彼此固定,已固定于热合材料11上的连接头5沿水平直线向前移动,在此过程中,各个空包装袋7得以成型并被分切;在输送带1运行的过程中,钩住空包装袋7的抓取构件4被翻转90度,使空包装袋7位于垂直位置并进入到重力下的灌装状态8,药液经连接头上的开口被灌入包装袋7,灌装完成后,进入封口状态9,随后,抓取构件4将钩子从条孔6中松开已灌装、封口的包装袋并将其置于卸载状态10,至此,一个操作循环结束(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2-4)。
除上述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外,上述生产线中水平输送带的间歇式运转等操作必然是由电控装置完成的;根据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行明确记载的“被水平送入的新连接头”可知,该生产线内还包括用于连续供应连接头的自动上连接头工位;由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17行明确记载的“周围裹绕有热合材料”可知,在袋成形以前,生产线上还存在一个用于将原本分离的连接头与热合材料固定在一起的热合工位,即连接头热合工位。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连接头不仅起到定位作用,其上设置的开口也是灌装药液的通道,其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袋口相同,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也未对袋口的结构作出具体限定或说明,因此,证据2中的连接头相当于本专利的袋口。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对夹头传送链条进行任何限定,证据2的水平输送带与本专利的夹头传送链条在工作方式、功能上完全相同,因此,证据2中的水平输送带相当于本专利的夹头传送链条。综上所述,证据2公开了由依次相联的电控装置、热合材料放卷、空包装袋成型、自动上连接头、连接头热合、药液灌装、包装袋封口、水平输送带等装置及工位构成的完整工段,其中热合材料放卷相当于本专利的送膜工位,空包装袋成型相当于本专利的袋成形工位,自动上连接头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动上袋口工位,连接头热合相当于本专利的袋口热合工位,药液灌装相当于本专利的灌装工位,包装袋封口相当于本专利的封口工位。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比较后可知,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的产品是非PVC膜软袋大输液,而证据2的产品则是由热合材料制作的医用包装袋;②证据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印刷工位、袋口预热工位;③证据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自动上盖工位。
关于第①项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软袋大输液是一种装有注射液的医用包装软袋,非PVC膜又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软袋大输液制造基材,属于热合材料的一种,即证据2中集成化生产线所制造的产品属于本专利产品的上位概念,因此,证据2公开的集成化生产线同样适用于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的生产。另外,证据2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基于结构紧凑、性能可靠、功能全面的设备而开发集成化的工艺方法”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试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能够很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工艺方法和设备应用于非PVC膜软袋大输液的生产中。
关于第②项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印刷工位是非PVC膜软袋大输液制造中的常规工位;而先预热连接件再进行热合可以取得更好的热合效果属于热合加工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密封性要求较高的大输液软袋生产线中增加连接头预热工位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关于第③项区别特征,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至第17行、第5页第7行至16行,图12、13)公开了一种采用PE、PVC、PET等材料作为基材的半硬性液体(例如,医用注射液)瓶制作工艺,并公开了通过压盖机将独立的特殊瓶盖组件与瓶口结合在一起的封盖方法。合议组认为,玻璃瓶、半硬性塑料瓶以及非PVC膜软袋等是大输液领域常用的包装容器,是否给包装容器上盖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选择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1中公开的封盖方法给出了大输液除直接热合封口外还可以加盖封口的技术启示。当面临加盖的使用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非PVC膜软袋大输液中使用独立的瓶盖进行封口,并对应增加自动上盖工位以及将盖与瓶体封合的封口工位。
综上所述,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袋口热合工位一的后面还有一个袋口热合工位二”。合议组认为,为了增强热合效果而设置两个热合工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由此能够得出本专利被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及其它证据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5033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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