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66
决定日:2010-04-30
委内编号:5W118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2891.6
申请日:2001-09-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授权公告日:2003-04-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B01D 17/06, 17/12, H02M 5/44, 5/4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2891.6,申请日是2007年6月26日,专利权人是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包括整流电路(1)、滤波电路(2)、逆变电路(3)和变压器电路(4)构成的主电路,其特征在于,整流电路(1)、滤波电路(2)、逆变电路(3)和变压器电路(4)依次串接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其特征在于,主电路还接有控制电路,控制电路由采样电路(6)、防偏磁电路(7)、PWM控制电路(8)、保护电路(9)和驱动电路(10)组成,逆变电路(3)上接有驱动电路(10)和保护电路(9),驱动电路(10)和保护电路(9)也相接,驱动电路(10)上又接有PWM控制电路(8),变压器电路(4)和PWM控制电路(8)之间又接有采样电路(6)和防偏磁电路(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其特征在于,主电路的保护电路(9)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为了防止系统合闸通电瞬间冲击电流过大而导致电路元器件的损坏,将限流电阻R1串联在主回路中,延时一定时间后,VT5闭合,将限流电阻R1短路;二是为了避免IGBT开关器件在开通和关断的瞬间由于受到集电极和集射间电压的冲击而损坏,引入缓冲环节,将二极管D1-D4与V1-V4反向并联,当IGBT开关器件开通时,由于变压器漏感的作用,产生反向电动势,二极管D1-D4导通,将电压限制在E,关断时,二极管V1-V4导通,向电容C2-C5充电,减缓过高的电压上升速度,电阻R2-R5可以限制开关管导通时电容C2-C5的放电电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其特征在于,采样电路(6)利用霍尔电压传感器测量变压器电路(4)一次侧电压,向防偏磁电路(7)输出0-5V的电压信号,在防偏磁电路中,这一电压信号经A/D器进行模数转换后,输出的数字信号送入单片机进行处理,单片机对信号处理后,经过判断向需要调整的一路PWM波输出合适的调整信号,经D/A转换器变为模拟量后,对PWM控制电路(8)输出的PWM输出波形进行控制,经过调整后的TL494的输出波形通过驱动电路(10)来控制逆变电路(3)中IGBT器件的开通与关断,从而实现了对电源输出波形的控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电工技术》,2006年第4期,第87-89页,作者为吴春华、苗乃贵的“新型IGBT逆变式原油电脱水仪的研制”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作者为黄欣,题为“矩形波交流原油脱水电源的研究”的中国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封面页、摘要页、目录页、正文第1、2、13、14、20、21、23、24、27、44、45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3:《油气田地面工程》,第22卷第9期(2003.9),第93-94页,作者为牛俊邦等的“新型逆变式原油电脱水仪的研制”一文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4:甲方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东辛采油厂与乙方石油大学(华东)于2003年6月13日签订的项目名称为“矩形波交流电脱水器供电装置的研制”的技术开发合同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5:HTD系列逆变式原油电脱水电源设计使用说明书,共13页;
附件6:CNKI数据库的关于附件2公开信息的网络打印页,共1页。
附件7: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用附件1、附件2或附件3评述,权利要求2-4用附件2评述;2、因为本专利的主电路图存在多处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的中存在多个不符合电工学原理之处,所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且不能实现,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属剽窃,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
(2)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可附件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附件6不能证明附件2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附件4-5是参考文献,放弃用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最终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由于请求人放弃用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1-4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而附件2及与之相关的附件4-6不涉及其他无效理由,因而合议组对附件2、4-6不再予以考虑。
请求人提交并最终确认使用的证据仅为附件1和3,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3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和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1和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和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
本案属于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本案中,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逆变式原油脱水电源。附件1公开了一种逆变式原油电脱水仪,其主电路工作原理为:三相电网电压经D1一D6全桥不可控整流后,再经电容Co滤波,得到约537V左右的直流电压E,加在功率开关管T0与电容C1两端。T0与C1构成一个脉宽直流调压滤波电路,通过调节加在T0控制端上驱动信号的脉宽,经电容C1滤波后得0一537V连续可调的直流电压E1。然后再由T1一T4组成的全桥逆变电路变换成脉宽连续可调的正负矩形波交流,最后经变压器升压后输出至原油脱水装置负载,其中T0一T4为绝缘栅双极性晶体管,简称IGBT,N1、N2为变压器的初、次级匝数,变比K=N1 /N2=1/ 25”(参见附件1第88页左栏图1及其下第一段)。可见,附件1中电源的主电路也包含依次串联的整流电路、滤波电路、逆变电路和变压器电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也即两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电源与附件1披露的电源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由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限流电阻R1串联在主回路中,延时一定时间后,VT5闭合,将限流电阻R1短路”,而说明书附图3中R1与VT5的连接没有接点,不能实现将R1短路;(2)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D1-D4与V1-V4反向并联”,而说明书附图3中并没有“D1-D4”,图中的T1-T4与V1-V4不属于反向并联;(3)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能实现,因为附图3中的T2和T4极性应该倒转;(4)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为了避免IGBT开关器件在开通和关断的瞬间由于受到集电极和集射间电压的冲击而损坏,引入缓冲环节,将二极管D1-D4与V1-V4反向并联,……”;然而二极管D1-D4与V1-V4反向并联相当于一根导线,不能实现缓冲。
关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1)-(3),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3页有明确一致的记载,该方案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相应部分的记载就能够解决其控制电源输出波形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加速对乳化膜的冲击的技术效果;其次,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使是对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合理概括,而不限于附图等具体实施方式,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可以不与附图3所示方案完全等同;最后,请求人所主张的上述关于附图3中的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整体记载,结合本领域基本常识就可确定其为明显笔误。关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4),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实践中对需要保护的元件常常采用反向并接的二极管实现缓冲,由于权利要求3已经限定“为了避免IGBT开关器件在开通和关断的瞬间由于受到集电极和集射间电压的冲击而损坏,引入缓冲环节”,可知“将二极管D1―D4与V1―V4反向并联”不是将二者直接并联使正反向均直接导通而相当于一条导线,而是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实现对特定元件的反向并接。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289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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