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65
决定日:2010-05-13
委内编号:4W01683;4W024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15648.X
申请日:1999-1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 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2. 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关刚
参审员:李晓娜
国际分类号:E04B 5/19,E04B 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同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针对该区别特征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的99115648.X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9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构件为单个封闭的空腔构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构件为多个开口式空心构件组合后封闭两端开口形成的封闭空腔组合构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空腔硬质薄壁筒或空腔硬质薄壁盒,其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或其它异形。
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
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
9、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或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
10、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盒的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
11、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可设置在空心板的上部或中部或下部或偏上部或偏下部位置。
12、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定位构件为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
13、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该空心板应用于楼板、空腹桥梁、空心路面。”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5年3月7日作出第6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中并列的第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3无效,在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的第二、第三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现已生效,所以本专利中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的第二、第三个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0。
(一)
针对本专利,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委内编号为4W01683),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1.2:于1999年5月24日出版的《建筑技术》第30卷第5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342、343页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证据1.1),;
附件1.3:于1993年2月15日出版的《建筑技术开发》第20卷第1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46-53页的复印件共10页(下称证据1.2);
附件1.4:于1993年4月15日出版的《建筑技术开发》第20卷第2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12-18页的复印件共9页(下称证据1.3);
附件1.5:《施工技术》1999年2月、第28卷第2期的第53、54页的复印件共2页(下称证据1.4);
附件1.6:授权公告号为CN23432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下称证据1.5);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5-7所限定的“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中的“构件的两端之间”、“构件间”、“砼纵肋”、“端间肋”等词的词义不清,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或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中的“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纵横交叉排列”、“多向排列”等词的词义不清,权利要求10所限定“所述空腔硬质薄壁盒的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中的“薄壁盒”、“连接线”、“形成网状”、“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等词的词义不清,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所涉及的上述词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相应技术方案不能被制造或使用,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权利要求5-7、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1.1-1.4中任意一篇单独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新颖性;(4)证据1.1单独或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创造性;(5)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与证据1.2至1.5中任意1至3篇或者全部对比文件相互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创造性;(6)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与证据1.2至1.5中任意1至3篇或者全部对比文件相互结合,并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4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7:标题为“Vierseitig gelagerte Stahlbetonhohlplatten”的文件的封面页、前言页2页、内容页10页的复印件,以及中文译文2页,封面页上加盖有“同济大学图书馆技术服务部”的印章,并标有同济大学图书馆登记号为A340389(下称证据1.6)。
结合其补充提交的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补充其评述权利要求5-7、9、10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组合方式:(1)证据1.6单独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新颖性;(2)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与证据1.2至1.6中任意1至4篇或者全部证据相互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创造性;(3)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与证据1.2至1.6中任意1至4篇或者全部证据相互结合,并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于2007年4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1:对第一请求人所提交证据1.6中进行中文翻译部分的重新翻译的中文译文2页。
专利权人指出,(1)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以附件1-1作为其所认可的证据1.6的中文译文;(2)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公开内容的理解和具体意见陈述准确性不予认可。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第一请求人。
鉴于本案存在专利权权属纠纷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向该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涉案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对该案启动中止程序。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委托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巩同海、公民代理邹建斌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颜喜东出席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1)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权利要求5-7、9、10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应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相对于证据1.1、1.2、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1、1.2原件,以及封面上盖有“同济大学图书馆技术服务部”红章并盖有骑缝章的复印件、且其内容包括有与证据1.6相同的部分的复印件,并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4和证据1.5。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1、1.2、1.3的真实性,但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6属于域外证据应进行公证认证,虽然取自同济大学图书馆,但该图书馆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服务机构,并不属于向任何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不是向公众开放的。请求人所提供的是一个复印件,在复印件上虽然有同济大学图书馆的盖章,但并没有证实复印件是取自于原件,同时该份证据上也没有记载公开日期。请求人指出证据1.6取自国内同济大学图书馆,不是从国外取得的文献,在它的封面以及所有页面骑缝章已经盖过,因此无需进行公证认证即可证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1.6封面内容可确认其公开日期为1970年。关于证据1.6的译文,专利权人认可其对附图译文中的上部带和下部带应更改为第一请求人的相应翻译,除此以外不认可第一请求人所提交的关于证据1.6的译文准确性,第一请求人同意使用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关于证据1.6的中文译文作为该份证据的中文译文。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问题,第一请求人具体意见与其在请求书中内容相同,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中的许多词词义不清。专利权人指出,“两端之间”实际是指薄壁构件两个相邻之间前端的部分。在沿一个直线上有多个薄壁构件的情况下,这两端之间存在一个跟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端间肋,“纵肋”即平行放置的方向,本专利图2中体现了包括钢筋砼和硬质薄壁构件所形成的空腔的结构和在硬质薄壁构件之间和端头之间的现浇砼结构,现浇砼端间肋在一个现浇的空心板之内位于在一个直线上,和所有的纵向肋相交,和空心板的横向是相通的;权利要求9中的单个是表示每个的意思,是彼此之间纵向交叉排列或者多相排列,可以从本专利附图3的结构看出;关于权利要求10,其中的网状含义是将各薄壁盒中心点连线的时候形成有交点的网状就可以了。第一请求人指出上述内容并未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记载,“端”的意思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并没有相邻两个字,无法实现两端之间有端间肋,两端之间指的就是同一个构件的两端之间,无法理解成专利权人所说的情况。
关于新颖性的问题,第一请求人主张单独使用证据1.1或证据1.2来评述权利要求5-7的新颖性,单独使用证据1.3或证据1.6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新颖性。合议组当庭告知第一请求人所主张的使用证据1.3评述上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已在在先决定中进行过评述,适用于“一事不再理”,因此本案中不再对该无效理由进行审理。专利权人指出,关于新颖性的条款第一请求人没有在请求书中进行具体陈述,其请求理由的提出应当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证据1.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薄壁盒和权利要求5至7中的端间肋,在两个房间所设置的空心板间的是由两个墙的隔壁形成的结构,这是梁而不是肋,梁是板和板之间的,板内部的应该叫做肋,因此证据中并未公开板内具有肋的结构;证据1.2没有公开定位构件、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端间肋;证据1.6中未公开本专利中的薄壁构件,证据1.6中只提及了管,管与本专利中的薄壁构件不同,证据1.6也未公开定位构件和端间肋。
关于创造性的问题,第一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1、1.2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或是使用证据1.1、1.6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放弃其他组合方式。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中的端间肋,而这已被证据1.2或证据1.6公开,而空腔硬质薄壁盒、截面是方形或其他异形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不认可薄壁盒和方形、异形是公知常识,使用不同形状的盒所产生的效果不同,圆形管比盒的抽空率要低。证据1.2并未公开端间肋,具体意见与在新颖性中所陈述理由相同,证据1.6即使公开了端部的结构,但在附图中也没有表明。第一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用证据1.2或证据1.6评述,使用证据1.2中的图14以及证据1.6中的附图。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6图上没有在横向的通长的肋,如果中间部分形成了这种端间肋的形式,但两侧没有任何达到另一端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如果斩断就无法将中间的肋承受的力由通长端间肋横向应力传输到墙或梁。第一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6评述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在证据1.6的结构并没有说是空腔的结构,认可证据1.6中公开了横纵交叉、多向排列和中心线连线成网状的结构。
(二)
针对本专利,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委内编号为4W02468),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2.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的(2007)皖合衡公证字第1100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9页,该公证书内包括标题为“Vierseitig gelagerte Stahlbetonhohlplatten”的文件复印件共7页,封面页上加盖有“同济大学图书馆流通保管部”公章,以及由公证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公证书中所包括的上述复印件与加盖“同济大学图书馆流通保管部”印鉴的、标题为“Vierseitig gelagerte Stahlbetonhohlplatten”的文件复印件首页、第3、4、5、12、13、14页相符(下称证据2.1);
附件2.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的(2007)皖合衡公证字第1100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6页,该公证书包括标题为“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的复印件共4页,其上均盖有“合肥诚事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以及由公证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公证书中所包括的上述复印件与加盖“合肥诚事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印鉴的标题为《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的复印件相符(下称证据2.2)。
结合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以证据2.2中的内容作为证据2.1所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证据2.1所附外文证据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2-1:对第二请求人所提交证据1.1中进行中文翻译部分的重新翻译的中文译文2页。
专利权人指出,对于第二请求人提交附件公开内容的理解有异议,对证据2.2与证据2.1内容的关联性、准确性具有异议,以附件2-1作为其所认可的证据2.1的中文译文。
鉴于本案存在专利权权属纠纷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向该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涉案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对该案启动中止程序。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委托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张建成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颜喜东出席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使用证据2.2中被公证内容作为证据2.1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
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2.1、2.2的原件,专利权人指出,证据2.1这份公证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在公证内容中包括所附复印件的页码,但在所附复印件中并无页码。同时公证书是不能对复印件进行公证的。鉴于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2.1中这一出版物的原件,也没有就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进行证明,并没有注明使用的用途。对译文的准确性和出处与委内编号为4W01683的意见一致,同时对于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第二请求人指出论文是文章的题材或者是类别,和公开出版物不是相对立的概念,而公开出版物是载体的一种形式,所以专利权人以论文否定公开出版物的观点是错误的,关于译文,其明确表示口审期间同意按专利权人的翻译件进行审理,庭后合议组进行确认哪份翻译件更准确。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1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关于权利要求4中的截面形状为方形或其他异形,其技术效果与截面形状圆形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证据2.1可破坏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专利权人指出证据2.1未公开封闭的空腔构件,管有可能是实心的,也未公开钢筋、定位构件以及端间肋,不认可第一请求人所指出的用方形或其他异形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第二请求人使用证据2.1的附图证明其已公开权利要求6、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1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通长端间肋和薄壁盒。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5年3月7日作出第6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中并列的第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3无效,在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的第二、第三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上述无效决定现已生效,所以本次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的第二、第三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为审查的基础。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7中的“构件的两端之间”、“构件间”、“砼纵肋”、“端间肋”等词的词义不清,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纵横交叉排列”、“多向排列”等词的词义不清,权利要求10中的“薄壁盒”、“连接线”、“形成网状”、“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等词的词义不清,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中限定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空心板中,包括钢筋、砼、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和固定定位构件,其中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进行定位,薄壁构件是封闭式的空腔构件。根据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定位后的封闭薄壁构件,之后进行现浇注,即浇注砼,以便形成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在没有薄壁构件的部分用砼填充,由于薄壁构件是封闭式的,因此在薄壁构件中是不会存在砼的,而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现浇砼端间肋”,即该“端间肋”是由砼浇注形成的,因此应只能理解为该“端间肋”位于相邻薄壁构件中一个构件的端部与另一个构件的端部之间,而无法理解为是同一构件的两个端部之间,也就是说在彼此相邻两个薄壁构件间邻近两个端部之间形成的砼为端间肋,同时由于在权利要求5中还限定了在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所形成的现浇砼端间肋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因此砼纵肋是两构件间非端部以外所构成空间填注砼后形成的部分。此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1、2,其对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的相应说明和图示,其中与上述所理解的权利要求5中各词义相同,也可辅助说明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关于“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砼纵肋”、“端间肋”词义清楚,同时也未使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面评述权利要求5所述相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中的词语词义清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的含义,其限定了“现浇砼端间肋”横跨整个现浇钢筋砼空心板的横向尺寸,形成“通长端间肋”,而“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限定了空心板上至少具有两条彼此平行的横跨该空心板的“通长端间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此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2,其对权利要求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的相应说明和图示,其中与上述所理解的上述各词义相同,也可辅助说明权利要求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纵横交叉排列”、“多向排列”这些词词义是否清楚的问题,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权利要求中的“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表示一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的轴线,即薄壁筒的中心轴,而单向平行排列、纵横交叉排列和多向排列是限定中心轴的排列方式,即薄壁筒的排列方式,是指构成空心板的薄壁筒它们各个的中心轴或是按照单向彼此平行的方式排列,或是按照彼此横纵交叉的方式排列,或是按照多个方向的方式排列,此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1至3,其对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的相应说明和图示,其中与上述所理解的权利要求9中各词义相同,也可辅助说明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词语词义清楚,同时也未使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0中的“薄壁盒”、“连接线”、“形成网状”、“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等词的词义是否清楚的问题,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薄壁盒是与薄壁筒类似的结构,即是由薄壁构成空心的盒状构件,而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即是各个薄壁盒几何中心点的连线,而该连线所构成的形状为网状,即各个中心点的连线形成具有交叉点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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