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件锁扣-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管件锁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75
决定日:2010-05-05
委内编号:4W027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16130.0
申请日:2006-03-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星腾电器(宁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屠伟勤,尤德忠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F16L 3/08,F16B 7/10,F16M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名称为“管件锁扣”的200410016130.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屠伟勒和尤德忠。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管件锁扣,包括锁紧体、扣紧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体(1)设置三个相互平行的其上部相互连接的左圆环体(11)、中圆环体(12)与右圆环体(13),所述左圆环体(11)、中圆环体(12)与右圆环体(13)各设置一与被锁紧管件(3)的直径相配合的右通孔(14)、中通孔(18)与左通孔(17),所述的右通孔(14)、中通孔(18)与左通孔(17)设置在同一轴线上,所述的中通孔(18)的两侧具有二条内侧面(162)相互平行的圆环槽(16),所述的二条相互平行的圆环槽(16)中各设置一其内孔(19)穿过锁紧管件的锁紧手把(21、22),所述的两个内孔(19)的轴线呈对称布置,并且分别与被锁紧管件(3)的轴线构成一斜角β;所述的锁紧手把(21、22)的下方内侧之间设置一锁紧弹簧(6),所述的左通孔(17)的外侧设置一内螺纹(1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圆环体(12)下方设置一圆孔(121),所述的锁紧弹簧(6)穿过所述的圆孔(12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环槽(16)其外侧面(161)与所述的内侧面(162)设置一斜角β。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手把(21、22)的两侧面与所述的两条内侧面(162)各设置一斜角β。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斜角β的角度为8-22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手把(21、22)的下方内侧与所述的锁紧弹簧(6)相接触的平面是垂直于所述的中通孔(18)轴线并凹入的平面。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手把(21、22)的下方外侧各设置一圆弧面(62)。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件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斜角β为12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星腾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6663060B1的复印件,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6日,共7页;
附件2: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6044934A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4月4日,共7页;
附件3: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4289244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81年9月15日,共8页;
附件4: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1490650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24年4月15日,共5页;
附件5: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090550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37年8月17日,共4页;
附件6: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6179514B1的复印件,公告日为2001年1月30日,共11页;
附件7: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93/12346A1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3年6月24日,共34页;
附件8: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467842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49年4月19日,共4页;
附件9: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5108066A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4月28日,共8页;
附件10: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483395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49年10月4日,共3页;
附件11: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CN2545465Y的复印件,公告日为2003年4月16日,共8页;
附件12: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558120A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13:参考图;
附件14:本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CN1314918C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管件锁扣,该管件锁扣包括锁紧体和扣紧件,但在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管件锁扣还包括扣紧件,也没有记载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限定的“左圆环体设置有右通孔,中圆环体设置有中通孔,右圆环体设置有左通孔”既未明确的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要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利用锁紧手把装置迅速而方便的锁紧管件以及对管件锁扣的锁紧位置进行调节”,锁紧体的圆环槽设有开口、手把从开口中伸出、弹簧为压缩弹簧等技术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其上部相互连接”、“圆环槽”、圆环槽的“内侧面”、锁紧手把的“下方内侧”、“左通孔的外侧”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5)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附件7、2、5、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2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编号续前)作为证据:
附件15: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6663060B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16: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US6044934A的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17: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4289244的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8: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1490650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19: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090550的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20: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6179514B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21: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93/12346A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22: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46784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23: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5108066A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24: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483395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25:附件5(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US2090550)说明书第3页替换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2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上述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参考图。
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提出了如下意见:(1)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具有如下结构的管件锁扣而实现的,它包括锁紧体、扣紧件”,即,公开了管件锁扣还包括扣紧件。关于“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以及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应当根据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从整体上进行理解。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锁紧手把”和“锁紧弹簧”即本发明的“扣紧件”,虽然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指出所述“扣紧件”为上述部件,但参照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充分理解所述“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以及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2)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右圆环体设置有右通孔,中圆环体设置有中通孔,左圆环体设置有左通孔。虽然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将上述技术特征表述为“所述左圆环体、中圆环体与右圆环体各设置一与被锁紧管件的直径相配合的右通孔、中通孔、左通孔”,但通过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右圆环体设置有右通孔,中圆环体设置有中通孔,左圆环体设置有左通孔”的技术特征。(3)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的二条相互平行的圆环槽中各设置一其内孔穿过锁紧管件的锁紧把手”,而如果不在圆环槽上设置开口,则圆环槽中不可能设置“一内孔穿过锁紧管件的锁紧把手”,由此该锁紧把手也必定是从该开口伸出,因此上述记载已经公开了“锁紧体的圆环槽设有开口”和“手把从开口中伸出”的技术特征。“弹簧为压缩弹簧”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而“锁紧弹簧”才是必要技术特征,已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4)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1的记载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上部相互连接”、“圆环槽”、圆环槽的“外侧面”、锁紧手把的“下方内侧”、“左通孔的外侧”的含义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5)认为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其证据(附件)的中文译文,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附件)应视为未提交。(6)即使上述证据(附件)有效,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上述证据(附件)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供的两种组合方式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且该部分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1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0年1月1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上述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的主要事实如下:(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专利权人对附件1-12(其中附件5说明书第3页的内容由附件25替换)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10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5-24)的准确性无异议;(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扣紧件,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描述,也没有公开扣紧件的结构及和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4)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已经提到扣紧件,关于扣紧件与其他部件的关系应当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理解,通过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扣紧件和弹簧锁紧手把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1中提到了扣紧件,根据发明的目的和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的理解这个技术特征。(5)请求人认为在说明书中提到的扣紧件仅仅是在发明内容部分复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扣紧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扣紧件无关,按照专利权人所称在权利要求1中同时提到扣紧件、锁紧把手和弹簧,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清楚。(6)请求人认为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限定的“左圆环体设置有右通孔,中圆环体设置有中通孔,右圆环体设置有左通孔”与公开文本中记载的“右圆环体设置有右通孔,中圆环体设置有中通孔,左圆环体设置有左通孔”不一致,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7)专利权人认为这属于笔误,从原说明书中可以看出正确的、唯一的对应关系。(8)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锁紧手把装置迅速而方便地锁紧管件以及对管件锁扣的锁紧位置进行调节,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权利要求1中还应限定锁紧体的圆环槽设有开口,手把从开口伸出,弹簧为压缩弹簧,这样的技术特征是必不可少的。(9)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中都清楚的记载了请求人说的上述三个技术特征。锁紧弹簧和压缩弹簧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都是为了锁紧管件;上部连接的三个圆环体,下部必然形成三个开口。(10)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三个圆环体在上部相互连接是仅在剖面局部部分连接,还是左中右圆环体上部的部分所代表的周壁部分都连接并不清楚,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会知道周壁在一周是没有完全的环绕,这个“上部”代表的含义具体是在一周中占了多少,在哪些地方连接的都是不清楚的;圆环槽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正文中都没有具体说明圆环槽的具体构造,也没有说明圆环形的凹槽与伸出的锁紧手把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的理解圆环槽的确切含义;圆环槽的内侧面、锁紧手把的下方内侧、左通孔的外侧的含义无法统一,圆环槽16有两个内侧面162,哪个方向是内侧哪个方向是外侧不清楚。(11)专利权人认为上部连接是为了形成一个整体,上部连接圆周的大小不影响本专利的理解,也不是本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施例和附图中清楚的记载了圆环槽,根据三个平行的圆环体可以理解中间圆环体两边形成两个圆环空间就是圆环槽;关于侧面,本专利表述的内侧前面是有限定的,比如锁紧手把下方内侧设置一弹簧6,根据附图可以清楚的理解侧面的含义。(12)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备创造性也充分阐述了意见。
至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要求保护的“管件锁扣”包括“锁紧体”和“扣紧件”,虽然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存在与权利要求1一致性的表述,但整个说明书仅描述了“锁紧体”的具体结构,而未对所述“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作任何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包括了“锁紧体”和“扣紧件”的“管件锁扣”,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审过程中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具有如下结构的管件锁扣而实现的,它包括锁紧体、扣紧件”,即,公开了管件锁扣还包括扣紧件。关于“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以及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应当根据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从整体上进行理解。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锁紧手把”和“锁紧弹簧”即本发明的“扣紧件”,虽然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指出所述“扣紧件”为上述部件,但参照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充分理解所述“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以及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存在与权利要求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该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并未对所述“扣紧件”的位置、结构、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作任何相关记载;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管件锁紧装置所包含的扣紧件的结构、位置、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管件锁扣中各组成部件均完全不同,故无法把背景技术里记载的扣紧件和权利要求1所述的扣紧件对应起来;而仅通过“扣紧件”这一名称和它所应起到的扣紧作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或合理的概括出管件锁扣的组成部件中的哪些部件构成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扣紧件”。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10016130.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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