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时钟(RS8706)
=10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42
决定日:2010-05-14
委内编号:6W092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47870.3
申请日:2005-11-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漳州吉美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仲闪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黄玉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产品外观设计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其区别点仅在于按键数量上的不同,其差别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功能时钟(RS8706)” 的200530147870.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7日,专利权人为郑仲闪。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和在申请日前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2362382.9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2:200530012682.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3:本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属类别相同的产品,二者都为一薄的长方形体,正面主要为显示屏,在显示屏下方有一排按键,二者外形相同。本专利与附件2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产品,均是一种摆放于桌面或台面的时钟,为一薄的长方形,主体正面有一显示,二者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4日,请求人针对其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及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2009)漳二证内字第5071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
附件5:(2009)漳二证字第5082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
请求人明确附件5为附件4的中文译文,附件4中注册号为40402599的德国外观设计,名称为“气象显示器”,公开日是2005年2月25日,该产品与本专利相同或近似,均为长方形的显示屏,在屏下方有一弧形按键,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2009年12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产品由钟体以及分体构造的支座组成,钟体四侧面均斜面,数显窗突凸明显,数显窗由深色和浅色两个套叠的框线包围,数显窗下方的按键呈直线分布,钟体长宽比例明显狭长。本专利只有钟体,没有支座,钟体四侧面为光滑圆弧过渡,数显窗没有突凸,数显窗由单一的框线包围,数显窗下方的按键呈明显的弧线分布,钟体长宽比例明显不狭长。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本专利与附件2产品在基底颜色和构造上也存在很大差别,附件2内框和数显窗相对钟体基底较小,钟体左、右两侧直角交叉,没有按键。二者产品形状有显著的区别。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 2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审当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4和附件5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 与本专利的整体形状不相同且不相近似,还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2的产品实物,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公开的产品不是钟,而是一个气象站,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和上述公开对比产品相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首先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注册号为40402599德国外观设计专利,附件5为该专利的中文译文,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4和附件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和附件5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予以采信。附件40402599号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11月7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适用于本案。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附件4德国外观设计专利适用的产品为气象站,而本专利为多功能时钟,两者分类号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故附件4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确定产品的类别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等,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相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从附件4公开的内容来看,该专利产品具有显示温度、湿度、时间等多种功能,属于一种多功能产品,其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显示时间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可以将40402599德国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所示多功能时钟整体大致呈长方形,时钟正面为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的下方有一排呈弧线分布的按键,时钟背面底部有一三角形支架。(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多功能时钟整体呈长方形,时钟正面为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的下方为一排略带弧度的按键。时钟背面底部有一支架。(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时钟整体形状相近似,均为长方体,时钟正面分布相同,均由显示屏和显示屏下方一排按键组成。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显示屏下方的按键数量不同,本专利为6个按键,而在先设计为4个按键,且在先设计未公开背面。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相同,正面布局及各具体部分形状近似,二者已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按键数量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虽然在先设计未完全公开产品的背面形状,但背面的形状和结构属于根据功能而选择的常见设计,且不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在相近似判断时对整体视觉不具有显著影响。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14787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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