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桶盖(水滴HY-H005)=23-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马桶盖(水滴HY-H005)
=23-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88
决定日:2010-05-18
委内编号:6W09187,6W091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79844.0
申请日:2002-03-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汇都洁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从金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兰琪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近似,二者存在的差别为局部细微差异,其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马桶盖(水滴HY-H005)”的第20073007984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8月8日,专利权人为许从金。
针对本专利, 台州汇都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本专利及如下证据:
证据1:据称由欧洲知识产权网站(网址:http://oami.europa.eu)下载的外观设计专利,黑白复印件3页,及其中文译文3页,其申请号为000737754-0004,公开日为2007年7月3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由eisl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在先设计。将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证据1所公开的5个视图已经完全公开了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样式,区别在于水滴的颜色与背景颜色稍有变化,但不能从整体上影响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识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案件编号为6W09193),于2009年1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案号为(2009)浙台知初字第37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如下证据:
证据1:同6W09193的证据1;
请求人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与之前案件编号为6W09193中所述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案件编号为6W09187),于2009年10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2月2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6W09187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未经公证、其来源无法确定,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请求人自己做出的译文不具有证明力;(2)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属于相同领域,在设计中运用了相同的创意,即水滴图案,然而区别在于:①背景颜色不同。证据1是黑色做背景,水滴图案采用白色,反差很大;本专利采用天蓝色做基色,颜色反差柔和、自然。②水滴图案的布局不同。证据1的水滴图案只覆盖了盖和圈的不到二分之一,本专利将水滴及其涟漪应用到了盖和圈的全部。③本专利中组件产品中的连接件,即铰链的形状和功能性垫块属于本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证据1中没有对此进行公开。④本专利在简要说明中要求保护色彩,证据1使用的色彩显然不同。因此,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本专利与证据1区分开,两者不相近似。
2010年1月2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3月23日对该专利权的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2010年1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6W09187案提交了《专利无效案件加快审查请求书》及(2009)浙台知初字第37-1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页
2010年3月2日,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3月24日对该专利权的上述两个无效请求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原定于2010年3月23日进行的口头审理取消。
2010年3月24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1的副本,彩色复印件2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于专利权人,经核实,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同时表示对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均认为马桶盖上的水滴图案本身是相同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及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3条。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请求人由欧洲知识产权网站(网址:http://oami.europa.eu)下载的外观设计专利,且请求人当庭提供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认证盖章的证据1的专利公报原件副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可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对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7年7月3日,即其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可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与证据1均为关于马桶盖的外观设计,其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所示马桶盖由便盖和垫圈两部分组成,其中便盖呈半椭圆形,便盖的两面均印有水滴形图案,垫圈呈相应于便盖形状的环形,便盖和垫圈均为蓝色背景,且装有功能性附件,例如铰链和功能性垫块(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所示马桶盖(下称在先设计)由便盖和垫圈两部分组成,其中便盖呈半椭圆形,便盖的两面均印有水滴形图案,垫圈呈相应于便盖形状的环形,便盖和垫圈均为黑色背景(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整体形状以及便盖上的水滴图案均相同,不同之处在于:(1)色彩不同,本专利明确要求保护色彩,且其背景颜色为蓝色,而在先设计未要求保护色彩,且其公开的视图中背景颜色为黑色;(2)水滴图案的布局不同,本专利中的水滴图案基本覆盖了整个便盖,而在先设计中的水滴图案约占整个便盖面积的2/3:(3)本专利中还公开了铰链和功能性垫块的形状,而在先设计中没有对此进行公开。
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选购或使用马桶盖时会重点关注此类产品的整体形状及其采用的图案本身,这二者对整体的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且均采用了相同的创意,即将相同的水滴图案应用于马桶盖的便盖上,导致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对两者进行区分,专利权人一方也认可二者的图案是相同的;关于色彩,仅仅是单一色彩的改变,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至于水滴的布局和功能性附件即铰链和垫块的形状,由于其相对于整体形状而言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 200730079844.0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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