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防漏的发泡工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能防漏的发泡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985
决定日:2010-05-19
委内编号:5W105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9710.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超宇铝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良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B29C 44/02; B29C 44/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能防漏的发泡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39710.1,申请日是2005年2月22日,专利权人是王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能防漏的发泡工具,包括壳体、进液阀、出液阀和开关,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复位弹簧,出液阀包括:出液嘴、阀芯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与阀芯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在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密封圈,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能防漏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平片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能防漏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所述在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能防漏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在阀芯的头部制成台肩,所述台肩与第二密封圈相密封。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能防漏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密封圈为凹状。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密封圈为平片状。”
针对本专利,玉环县翔田涂装工具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35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09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0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3年2月5日,公开号为CN13946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07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89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22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7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第一请求人认为采用软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堵漏采用软性密封圈一者密封可靠,二者降低硬连接部件的精度,这也是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内容,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一份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且所附的检索报告中给出了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取消了原定于2009年3月1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3月1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8,并声称该对比文件8是公知常识,说明选择橡胶圈实现软密封是形成阀功能的结构的常用技术手段,与第一请求人已请求的多种组合方式结合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8如下:
对比文件8: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年8月第2版第3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第二版)》的版权页、3-9页至3-18页,共11页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即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6删除,只保留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其当庭核实。第一请求人当庭核实,并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宣布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第一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1。专利权人放弃其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如下: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8后分别结合对比文件3、4、5、6进行评述,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7结合对比文件8后分别结合对比文件3、4、5、6进行评述,其中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8作为公知常识配合上述对比文件结合方式进行使用。专利权人对所有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认可对比文件8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对上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陈述。专利权人表示针对对比文件2-8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针对本专利,台州市超宇铝塑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7年11月4日的US5683544A号美国专利文献,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09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8月9日的DE10005105A1号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18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85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3月第2版第6次印刷的《第2版 机械设计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8页至29-11页、第29-83页、第29-84页,共10页复印件;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以上附件和公知技术相比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20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0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7:公开日为2003年2月5日,公开号为CN1394691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
附件8: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8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仅仅罗列了各个零部件,但并没有公开各个零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因此很难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针对附件7补充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取消了原定于2009年3月1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即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6删除,只保留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第二请求人,并要求其当庭核实。第二请求人当庭核实,并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宣布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且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附件1、5相结合,附件2、5相结合,附件3、5相结合,上述组合中,分别使用附件1、2、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2、3分别与公知常识相结合,附件6用来证明公知常识。第二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4、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表示认可第二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对于所有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附件1、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认可附件6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表示针对附件1-3、5、6充分陈述了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针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均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均是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6,仅保留原权利要求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且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审查基础。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2、3、8,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以上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3、8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8后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泡工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喷射泡沫填缝剂用的喷枪,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泡枪领域,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3-7以及说明书第1-3页):该喷枪包括枪体1、手柄2、顶针3、输料管4、顶针开关5、扳机6、容室8、连接阀7和调量阀30,在枪体1上设置一容室8,以能使料罐23连接其上,并通过连接阀7、阀座31接通输料管膛25,顶针3在输料管4内紧密顶住喷嘴26内侧,以保证输料管内与外界空气的隔断。使用时,将料罐套入容室8,以固定连接在喷枪上,通过调节扳机可调节顶针3向远离喷嘴26的方向移动,以控制填缝剂从枪喷嘴处射出。当释放扳机,借弹簧29的作用,将顶针推向喷嘴,关闭喷枪。同时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3、7中可以得知连接阀7包括球状密封件、及球状密封件下方的弹簧,顶针3的左端与喷嘴26相抵,顶针3的右端最终与弹簧相连。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枪体1的外壳对应本专利的壳体,对比文件2中的顶针开关5、扳机6对应本专利中的开关,对比文件2中连接阀7对应本专利的进液阀,对比文件2中的阀座31对应进液阀的进液嘴,对比文件2图3中所示的球状密封件对应本专利中的封闭件,球状密封件下方的弹簧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复位弹簧。对比文件2中的顶针3、喷嘴26、顶针开关5右侧弹簧对应本专利的出液阀,对比文件2中的顶针开关5右侧弹簧对应于第二复位弹簧,喷嘴26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液嘴,顶针3对应本专利中的阀芯,且对比文件2的顶针3和顶针开关5、扳机6相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在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密封圈,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而附件2中进液嘴的球状密封件与进液口之间直接接触密封。
对比文件8是一本机械工程手册,在其3-14页的表3?2-9中公开了球阀密封副的常用结构形式,其中最后一行第2个图中公开了球阀通过压紧一个密封圈(网格线部分)实现对进、出口端密封的结构形式,该密封圈由固定件(单斜线)来固定。由此可知,在采用球阀密封进口端时,可在进液嘴与球阀之间设置密封圈,并在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从而保证进、出口端阀门的密封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注液枪,用于将高压液体注入到液压支柱缸体内。该注液枪的顶杆4、单向阀和密封圈都安装在阀体1内,该单向阀包括单向阀座6、钢球7、弹簧8,该单向阀的结构与对比文件2中连接阀7的结构类似,也是由弹簧8顶在钢球7上,钢球7顶在阀座6上,共同构成了单向阀的结构。不注液时,单向阀座中的钢球7在弹簧8的压力下与单向阀座6紧密接触,阻止高压液体通过单向阀流出;注液时,手把向右拉,顶杆4同时向右水平移动,推动钢球7向右移动离开单向阀座,以便高压液体通过单向阀流入(参见对比文件3第3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
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单向阀材质是尼龙1010,与钢球密封接触的密封面为硬密封,密封效果不好,使用不久密封部位就不严密,容易漏液,影响工作性能,即达不到额定工作压力。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中的单向阀的阀座6采用特制橡胶,其与钢球7构成软接触密封,改善了密封效果(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第2页6-7行内容)。即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在一个由钢球、弹簧、以及阀座构成的单向阀体中为了避免在单向阀处漏液而采用橡胶密封垫与钢球配合的技术启示,使钢球在弹簧的压力下与橡胶密封垫压紧而实现良好的密封。
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8中公开的在球阀密封副上设置密封圈,并在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固定密封圈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阀座31与球状密封件之间设置密封圈,并在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常来说可用于密封流体的密封结构均可用于对比文件2的进料阀处,而对比文件3中就公开了由钢球7和橡胶密封垫的配合堵塞流体进口来对单向阀进行密封的密封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3的密封结构对对比文件2的进料阀处进行改型,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同时根据对比文件8中公开的在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固定密封圈的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设置固定件以固定密封圈从而获得本发明,且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8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是发泡枪领域,对比文件3中的注液枪就相当于千斤顶,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差很远。②本专利的发泡枪与对比文件3的注液枪结构不同,且对比文件3的开闭与本专利的开闭也是有很大的差别。③本专利中密封件可以用来降低制作精度、工艺要求,从而降低成本,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中没有这样的启示。
关于①和②,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注液枪是矿山支护设备中一种附件,对比文件3作为注液枪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中的发泡枪不相同,但由于其均采用带球状密封件的单向阀这一阀体来对流体进行密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或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达到同样的防止流体渗漏的技术效果。另外,虽然对比文件3的单向阀结构中的组成部件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2中的布置设置顺序稍有不同,但均可实现防止流体渗漏,关于几个组成部件的布置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并且,对比文件8证明了在进口端设置固定件固定密封圈从而防止流体渗漏是公知常识。关于③,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将硬密封改为软密封以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是现有技术,本专利为了解决硬密封存在的技术问题――要达到密封效果好,则对零件精度要求高,且次品率高、成本高,而采用软密封的密封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第一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其他证据以及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3971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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