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09
决定日:2010-06-01
委内编号:5W10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9709.9
申请日:2005-0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超宇铝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良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B29C 44/02 ;B29C 44/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39709.9,申请日是2005年2月22日,专利权人是王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包括壳体、出液阀、进液阀和开关,出液阀包括:出液嘴、阀芯和复位弹簧,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与阀芯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密封圈,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在阀芯的头部制成台肩,所述台肩与密封圈相密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凹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平片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在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所述在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密封圈为平片状。”
针对本专利权,台州市超宇铝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7年11月4日的US5683544A号美国专利文献,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09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8月9日的DE10005105A1号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18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85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3月第2版第6次印刷的《第2版机械设计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8页至29-11页、第29-83页至29-84页,共10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1或2或3中任意一个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者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附件6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0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请求人补充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8页)以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公开日为2003年2月5日,公开号为CN1394691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被附件1和7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6在附件1-6的基础上与附件7相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仅仅罗列了各个零部件,但并没有公开各个零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因此很难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一份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且所附的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给出了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9日上午9:00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9日下午2:00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后因故,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7日向双方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即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至4以及6删除,只保留权利要求5。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宣布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其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原件,声称只是给合议组作为参考使用,请求人核实了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且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附件1或2或3与附件5和7相结合,附件1或2或3与附件4和5相结合,附件1或2或3与公知常识相结合,用附件6用来说明公知常识的内容,以上组合方式中使用附件1、2、3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附件6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异议,也认可附件1、3译文的准确性,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也无异议。
口头审理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与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包括壳体、出液阀、进液阀和开关,出液阀包括:出液嘴、阀芯和复位弹簧,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与阀芯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密封圈,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所述在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所述在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及6,仅保留权利要求5,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与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相同。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予以接受。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即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为基础。
(二)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5、7,专利权人对附件2、5、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以上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2、5、7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5、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即公开了“一种具有高密封的发泡工具,包括壳体、出液阀、进液阀和开关,出液阀包括:出液嘴、阀芯和复位弹簧,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与阀芯相连接”。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发泡工具。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喷射泡沫填缝剂用的喷枪,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泡枪领域,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的附图3-7以及说明书第1-3页):该喷枪包括枪体1、手柄2、顶针3、输料管4、顶针开关5、扳机6、容室8、连接阀7和调量阀30,在枪体1上设置一容室8,以能使料罐23连接其上,并通过连接阀7接通输料管膛25,连接料罐23的阀座31呈圆台形,借助该圆台设计,以使不同大小的料罐出料口24与之配合时,连接环32被胀开,同连接阀的阀座31形成紧密的配合。顶针3在输料管4内紧密顶住喷嘴26内侧,以保证输料管内与外界空气的隔断。使用时,将料罐套入容室8,以固定连接在喷枪上,通过调节扳机可调节顶针3向远离喷嘴26的方向移动,以控制填缝剂从枪喷嘴处射出。当释放扳机,借弹簧29的作用,将顶针推向喷嘴,关闭喷枪。同时由附件2的附图3、7中可以得知连接阀7包括进料口、球状密封件、及球状密封件下方的弹簧,顶针3的左端与喷嘴26相抵,顶针3的右端最终与弹簧相连。
通过对比可知,附件2中的枪体1的外壳对应本专利的壳体,附件2中的顶针开关5、扳机6对应本专利中的开关,附件2中连接阀7对应本专利的进液阀,附件2中的阀座31对应进液阀的进液嘴,附件2图3中所示的球状密封件对应本专利中的封闭件,球状密封件下方的弹簧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复位弹簧。附件2中的顶针3、喷嘴26、顶针开关5右侧弹簧对应本专利的出液阀,附件2中的顶针开关5右侧弹簧对应于复位弹簧,喷嘴26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液嘴,顶针3对应本专利中的阀芯,且附件2的顶针3和顶针开关5、扳机6相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中未公开“在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密封圈,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在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所述在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而附件2中进液嘴的球状密封件与进液口之间直接接触密封,出液嘴与阀芯之间也是直接接触密封。
附件5中公开了一种液控卸荷阀,适用于超高压设备液压系统作卸压使用,其工作过程是,控制油口39不来油时,从压力油口48进入的超高压流体将标准球32压紧在密封垫34上,保证阀的密封良好。卸荷时,来自控制油口39的控制油将活塞44推动,活塞44推动阀杆35将标准球32顶开,从而达到卸荷目的,卸荷完毕后,控制油从控制油口39卸压,弹簧46将阀杆35及活塞44复位,锥弹簧31将标准球32复位。而且,密封垫34通过压垫27由螺塞25压紧在阀体26上,标准球32及锥弹簧31装在压垫27内并由锥弹簧31将标准球32压紧在密封垫34上(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11行及附图2)。可见附件5中公开了一个单向阀,其由标准球32、密封垫34、锥弹簧31组成密封组合,结构与附件2中的连接阀7的结构类似,也是由锥弹簧31顶在标准球32上,标准球32顶在密封垫上,共同构成了单向阀的结构。即,附件5中给出了在一个由球体、弹簧、以及阀座构成的单向阀体中为了避免在单向阀处漏液而采用密封垫与球状密封件配合的技术启示。
附件7公开了一种喷嘴组件,其喷嘴组件流体排出口采用阀针15和孔件46配合的方式开闭,在附件7的背景技术中提及现有的喷枪喷嘴组件中孔件的阀针和锥形阀座之间在阀关闭时形成金属接触,且通常以预定的较高速率的循环运动来操作控制阀针,以获得所需的喷射式排出,为了在每一次操作中达到可靠的流体控制和完全的关闭,排出口、阀座和控制阀针必须制成具有精密的公差。另外,阀针或阀座的表面缺陷会导致泄漏问题,而制造柔性的阀座以更容易地调节加工偏差的建议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柔性材料不能如所需地精确地阻挡并同心地定位阀针,而且在使用中会发生变形甚至引起更严重的关闭问题。附件7中的发明目的是为了提供可靠的流体密封,同时能调节阀座和阀针的较小的公差偏差和表面缺陷。为了实现该目的,附件7中同时采用了两种流体密封方式,第一流体密封方式是在阀针15和阀座70之间采用金属-金属支承接合,用于是阀针定心且定位于关闭位置,第二流体密封方式是采用弹性环形密封件78在阀针15处于关闭位置时围绕阀针15,从而更可靠地防止泄漏(参见附件7说明书7/8页第2段以及附图2);而且在附件7的说明书6/8页最后一段中公开了“O形密封圈78被压在台肩79上,而且被环形固定件81固定住”。由上可知,附件7中给出了为了更可靠地防止喷嘴组件处发生泄漏,采用阀针和弹性密封圈组合的密封方式的技术启示,还给出了采用固定件固定住密封圈防止密封圈脱落的技术启示。
综上,合议组认为,一方面,附件2和附件5之间有几点相同之处:首先,均公开了一种单向阀,附件2中的由进液嘴、球状封闭件和弹簧组成的进液阀实质上是带球状密封件的单向阀,附件5中也公开了由标准球32、密封垫34、锥弹簧31组成的单向阀;其次,单向阀均由球状密封件来堵塞流体入口从而对单向阀进行密封;最后,单向阀防漏的对象相似,附件2和本专利中防漏的对象是空气,附件5中防漏的对象是液体,二者均为流体;因此,附件5中的单向阀的密封方式必然可以适用于附件2中的进液阀的密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发泡喷枪的主要组成结构的基础上,在面临使进口处的单向阀得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时,容易想到采用附件5中公开的进液口处单向阀体的密封方式对附件2中的进料阀进行改进,从而在附件2中采用将球状密封件进行软密封,并在进料嘴与球状密封件之间设置密封圈,从而达到防止流体渗漏的作用。另一方面,附件7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提供可靠的流体密封,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喷嘴组件中阀针和排出口之间加入柔性的第二流体密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同样的防止流体渗漏、加强密封性能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5、7中分别公开的进液嘴处和出液嘴处的密封结构应用于附件2中的发泡枪体的进液嘴和出液嘴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2、5和7结合起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①所述附件7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附件7的进液口有两个,在枪体部分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阀的工作过程与发泡枪的工作过程是不一样的,因此附件7中的喷嘴无法用于发泡枪中。②不应使用三篇对比文件来评述一项实用新型专利。③本专利中密封件可以用来降低制作精度、工艺要求,从而降低成本,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附件中没有这样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①,虽然附件7和本专利以及附件2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附件7作为带有改进的针式关闭阀的喷枪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和附件2中的发泡枪不相同,但由于其均采用阀芯和出液嘴处采用密封圈对喷出流体进行密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或相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7和附件2结合,从而达到同样的防止出液嘴处流体渗漏的技术效果。关于②,由于本申请中是发泡喷枪的进液口处和出液口处密封结构的简单叠加,因此,应用三篇对比文件评价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不违反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③,合议组认为,由附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将硬密封改为软密封以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是现有技术,本专利为了解决硬密封存在的技术问题――要达到密封效果好,则对零件精度要求高,且次品率高、成本高,而采用软密封的密封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3970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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