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包装盒=090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酒包装盒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966
决定日:2010-06-09
委内编号:6W09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48892.0
申请日:2007-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永中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婷
参审员:张晓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通过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名称为“酒包装盒”的200730148892.0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马永中。
针对本专利,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200730029035.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申请日为2007年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为酒包装盒,从其主视图可以看出整个包装盒为长方体,分为两部分,上面是整个包装盒,下部是包装盒底座,该包装盒中间为颜色较深的枣红色,两边是颜色较淡的肉色,在枣红色背景上醒目的写着“珍汤窖藏”四个大字的繁体字,字体的上部有蓝色圆形做成的标志;底座的图案是层层的花纹状;证据1的整个包装盒为长方体也由两部分构成,即上部的包装盒、下部的包装盒底座,该包装盒中间为颜色较深的枣红色,两边是颜色较淡的肉色,在枣红色背景上醒目的写着“汤沟窖藏”四个大字的繁体字,字体的上部有蓝色圆形做成的标志;底座的图案是层层的花纹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的主视图和证据1的主视图完全近似。(2)本专利的左视图可以看出,上部是包装盒,下部是包装盒底座,包装盒图案设计为中间有两排比较大的字体,其上面、左面、右面分别有几行较小字体加以衬托,整体设计简洁,清晰;证据1的左视图可以看出上部是包装盒,下部是包装盒底座,包装盒图案设计为中间有两排比较大的字体,其上面、左面、右面分别有几行较小字体加以衬托,整体设计简洁,清晰,与本专利左视图极为近似。由于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因此本专利的右视图与证据1的右视图也极为近似。(3)本专利的俯视图中间是颜色较深的枣红色,两边是较淡的肉色,在枣红色背景内设置有圆形的标志;证据1的俯视图中间是颜色较深的枣红色,两边是较淡的肉色,在枣红色背景内设置有方形的标志,可以看出两个是极为近似的。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前提下,两者的外观设计是极为近似的,并且两者属于同一类别,用途相同,对一般的消费者很容易造成误认、混淆,因此,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从酒盒整体来看,本专利的底座为台阶型包边(暗喻该产品销量逐步上升),给人整体视觉比较有层次感,证据1的底座为平弧型包边,给人的整体视觉比较平和。本专利底座的浪花图案与证据1底座的层层花纹状也不一致。(2)从主视图(与后视图对称),除底座的台阶型包边给人不同的视觉效果外,本专利上部主盒“珍汤窖藏”文字与证据1上部主盒“汤沟窖藏”文字也给人明显区别,文字是图案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外观设计之中。(2)从俯视图来看,本专利为圆形签符,标示了产品生产者,而证据1为方形“百年老窖”框印,无论是形状还是文字,均给人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同。(4)从左视图来看,本专利设计要点为“全文字”显示,在于告知产品的基本特征(如产地、原料、许可文号、执行标准等),而证据1为“拼音”加“汉字”显示,且在整个视图上的布局存在差别。(5)从右视图来看,除存在左视图相同区别外,该视图的另一区别是“安全标志”位置不同,这不是局部差别,而是由底座台阶型包边与平弧型包边的区别造成外盒空间感有差异决定的。(6)虽然主色同为红色,但本专利辅色为肉色,并暗印木纹图案(暗喻产品的淡雅朴实与口味醇厚),证据1为米黄色,不规则印“汤沟窖藏”文字,两者区别明显。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显著区别,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10年4月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确认的事实如下: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6月29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实施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及《实施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2)请求人陈述证据1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仅有复印件,因无法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和证据1均未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而且文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因此在判断本专利和证据1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时,不考虑色彩以及文字的字音和字义。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实施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及《实施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其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定的审查范围是: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对于证据1,经核实,合议组认为:证据1属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得到,检索获得的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内容相同,因此,证据1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9条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一般消费者通过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本专利涉及一种酒包装盒的外观设计,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酒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图片,因此两者的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类产品,可以将上述两个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以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本专利与证据1均不要求保护色彩,仅涉及形状和图案的设计,因此本案仅对二者的形状和图案设计进行对比。
本专利外观设计 “酒包装盒”包括5幅视图(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和俯视图),由于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故省略后视图,仰视图无特征,故省略仰视图(详见本专利附图)。从其主视图观察,整个包装盒为长方体,上部是包装盒体,下部是包装盒底座,该包装盒中部为长方形深色区域,长方形深色区域由上至下依次设计有:圆形图案、横向排列的文字设计、纵向排列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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