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54
决定日:2010-06-23
委内编号:5W11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71358.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段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A24F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中的证据公开,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2271358.1、名称为“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其特征在于:由软管(1)、连接管(2、2’)、吸嘴(3)及水烟筒接管(4)组成,连接管(2、2’)连接在软管(1)的两端,其中一个连接管(2)与吸嘴(3)连接,另一个连接管(2’)与水烟筒接管(4)连接;所述的软管(1)包括一条弹簧(5),弹簧(5)上包有一层密封塑料布(6),密封塑料布(6)上包有一层表层材料(7),表层材料(7)上按弹簧(5)的旋距缠绕有一条细线(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烟筒吸烟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管(2)与吸嘴(3)的连接处及连接管(2’)与水烟筒接管(4)的连接处分别设置有密封垫圈(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烟筒吸烟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层材料(7)为真皮、仿皮、绒布、塑胶纸或纸。”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段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WO01/97641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7日;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3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正文的复印件;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039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11月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1-2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附件1中没有水烟筒接管,管子12通过坚硬的接管14直接连接到容器外壁的管状元件4上;(2)权利要求1中的软管包括一条弹簧5,弹簧上包有一层密封塑料布6,附件1中的实施方式没有给出管子12的具体结构;(3)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塑料布6上包有一层表层材料7,表层材料7上按弹簧5的旋距缠绕有一条细线8,而附件1中没有揭露此技术特征。根据附件2中的认定,上述区别(1)、(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3),附件3公开了一种橡塑弹簧软管,其中该管从里往外第一层是塑料薄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塑料布6),第二层是橡胶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层材料7),第三层是螺旋形塑料丝(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按弹簧旋距缠绕的细线8)。根据附件3说明书的记载,塑料丝3可按所需螺距螺旋形地绕在第二层材料外面,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细线8按弹簧螺距缠绕。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3 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3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9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邵毓琴以及公民代理人姚佳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汤茂盛、黄洋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有关规定。其所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附件2及附件3。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一份,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附件2以及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对附件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表示附件2只是作为参考,不作为对比文件使用。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以附件2中认定的事实为准,关于其中认定的区别(3),附件3与本专利都属于管子,且附件3中管子内流动的也是气体,附件3在橡胶层外面螺旋形缠绕塑料丝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一样,因而附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到附件3中寻找这样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中的管子是一个橡胶管,是多层结构硫化构成的整体,且没有对应于本专利最内层的金属弹簧,而本专利是清晰的分层,外表层和细线是为了固定薄膜,其中附件3中的塑料丝起到弹簧的作用,其外表没有本专利中的细线,本专利用特定的方式缠绕细线可以起到固定的作用,把弹簧、密封塑料布、表层材料紧固,这三个构件共同约束弹簧的螺距从而构成相当稳定且柔软度极高的软管,并保证软管有一定的拉伸和压缩,但也不能过分的拉伸和压缩。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是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请求人就该份专利文献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份专利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附件3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其中附件1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由于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①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附件1公开了一种水烟筒软管,包括一个位于中心的元件12、接管14、手柄16和吸嘴18;位于中心的元件12是一个由无毒柔软的原料制成的管子,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软管1;管子12一端包括一个接管14,它比管子12更为坚硬,同粘贴在容器外壁的管状构造相联接;管子12另一端沿一个接管延伸,形成手柄16,其内径同管子12的内径几乎相同,并与吸嘴18相连,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管2。在附件3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还公开了目前市场上出售的所有软管是由一个薄膜复合材料制成的,这些材料缠绕在一条弹簧上。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水烟筒接管4,连接管2’与水烟筒接管4连接,附件1中没有水烟筒接管,管子12通过坚硬的接管14直接连接到容器外壁的管状元件4上;(2)本专利中软管包括一条弹簧5,弹簧上包有一层密封塑料布6,在附件1的实施方式中没有给出管子12的具体结构;(3)密封塑料布6上包有一层表层材料7,表层材料7上按弹簧5的旋距缠绕有一条细线8。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中管子12通过一个接管14与容器直接连接,接管14与容器外壁的管状元件4之间没有另外使用过渡连接的接管,但是管子与容器是通过一个接管连接,还是通过两个接管连接,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水烟筒软管的清洁需求容易地进行选择,在需要经常清洁的部位设计可拆卸的零件。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同一份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所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如果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应当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附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已经描述了现有的水烟筒软管包括一条弹簧,弹簧上缠绕有一个薄膜复合材料,其结构与本专利软管的结构完全相同,因此附件1中给出了由弹簧包一层薄膜复合材料形成水烟筒软管的技术启示;塑料布是广泛使用的一种薄膜复合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所给出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塑料布作为薄膜复合材料包裹弹簧进行密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经审查,附件3公开了一种橡塑弹簧软管,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该弹簧软管主要用于通风、吸尘管道上使用的软管,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吸尘管道上使用的软管易老化、承压能力小且笨重。附件3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第2页第12行,图1):所述橡胶弹簧软管从里往外包括塑料薄膜层1,橡胶层2,螺旋形塑料线3,塑料薄膜4,这四层材料紧密地粘合在一起构成所述橡胶弹簧软管。
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3与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去甚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附件3中寻找相关的技术启示,其次,在附件3中所述的橡塑弹簧软管中,所述弹簧软管中并没有设置弹簧,而是由螺旋形塑料线3起着弹簧的作用,附件3并没有公开在包覆螺旋形塑料线3的塑料薄膜4外,再按螺距缠绕一条细线的技术特征,即附件3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密封塑料布上包有一层表层材料,表层材料上按弹簧的旋距缠绕有一条细线的技术特征可以避免烟管内侧弹簧与密封塑料布以及最外侧的表层材料之间发生滑脱位移,并可取得外形美观、手感良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在附件3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尚未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27135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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