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连续煤气化无烟燃烧双煤气炉立式常压热水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07
决定日:2010-07-08
委内编号:5W118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47795.X
申请日:2006-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光正节能科研所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友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F24H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判断中,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连续煤气化无烟燃烧双煤气炉立式常压热水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47795.X,申请日是2006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是王建友。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连续煤气化无烟燃烧双煤气炉立式常压热水锅炉,设有炉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是由上部烟箱(1)、中部火管换热器(4)、下部两个煤气炉(6)组成,它们之间焊接固定为一个整体。”
针对本专利权,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光正节能科研所(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于2004年8月11日签订的订货协议 ,共1页;
附件2:注册号为15210021014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共1页;
附件3:专利号为ZL200420117543.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共1页;
附件4:专利号为ZL200520117543.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共1页;
附件5:证书编号为内环产(2005)第11号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05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10日,共1页;
附件6:证书编号为内环产(2006)第11号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9年8月18日,共1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2290Y(专利号为20042011754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8: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9:1~1.5兆瓦半煤气横向侧燃立式常压热水锅炉总图,共1页;
附件10:《双层煤气化无烟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作者毕德光,《工业锅炉》2004年第6期(总第88期),杂志封面页、正文第18页、第19页、第30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一种组合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作者王建友,《工业锅炉》2007年第6期(总第106期),正文第37页、第38页、第39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抄袭请求人的专利产品,伪造专利证书、环保资质证书;2、本专利仅在请求人的200420117543.3号专利(即附件7)的基础上多加了一个“煤仓”,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三性”;3、本专利是剽窃请求人的原图;4、本专利的原理与请求人的专利的基础原理相同,本专利以及专利权人于2007年在《工业锅炉》上发表的文章都是在请求人于2004年在《工业锅炉》第6期上公开的煤气化锅炉的基础上加了一个煤仓。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2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一:注册号为1521000000131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共1页;
附件二:编号为NO.2007 029465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共1页;
附件三:内蒙古环境保护资质证书(副本),证书编号为内环产(2008)第005号,发证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有效期二年,共1页;
附件四: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共2页;
附件五:《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消烟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1、无效宣告请求人所称的专利权人背景并不属实,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2、请求人的专利是“一种分体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消烟装置”,不是锅炉全部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有本质区别;请求人于2004年在工业锅炉杂志上发表的《双煤气化无烟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没有涉及“连续化”;专利权人的论文是在申请日之后发表的;本专利的两个燃烧室与其它部分组成整体,保证锅炉在燃烧时始终处于高温状态燃烧,有别于请求人的专利,并且在寒冷地区特别实用,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4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5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转文通知书,请求人于2010年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7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7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具体说明理由或提交反证,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并且由于附件7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中,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续煤气化无烟燃烧双煤气炉立式常压热水锅炉,附件7公开了一种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消烟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安装该装置的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该炉由底部煤气化锅炉(7)、中间火管换热器(8)和上部烟箱(9)三个单独制造的构件,经过橡胶软管(10)和砂封(11)联接成一整体(参见附件7的权利要求1,附图1)。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下部的煤气炉为两个;(2)通过焊接固定为一整体。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常规选择。因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一个底部煤气化锅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单个锅炉间歇启动燃烧时存在冒黑烟这样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增加下部煤气炉的方式,比如设置两个或多个锅炉交替使用,使锅炉始终处于高温下连续的无烟燃烧,以避免单个锅炉间歇启动燃烧时产生黑烟。另外,焊接的连接方式与软管连接、砂封连接一样,都属于本领域中连接锅炉不同组成部分的常见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采用何种连接方式是一种常规选择,并且焊接的连接方式也未给本发明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附件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4779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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