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21
决定日:2010-07-21
委内编号:4W1002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62212.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国兴粉末治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严培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30B 15/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证据披露,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证据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相应改进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名称为“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的200510062212.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严培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包括由两凸轮通过滚轮分别与上、下压力杆构成的压力杆及出模杆连接,且出模杆通过摆块(14)与挡块箱(16)上的挡块(15)配合,压力杆与调节装置、传动装置配合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装置下压力杆由上面连接有从动齿轮(2)的调整杆(1)和上面连接有从动齿轮(12)的调整柱(13)连接成的整体组成,且从动齿轮(2)、(12)与齿轮轴(10)上的主动齿轮(3)啮合,齿轮轴(10)上还连接有从动伞齿轮(9)与带有主链轮(5)的传动轴(6)上的主动伞齿轮(8)啮合,齿轮轴(10)、传动轴(6)、下压力杆都连接在齿轮架(4)上,两齿轮架(4)固定在机架(24)上,所述传动装置为主传动链(7)将传动轴(6)上的主链轮(5)与链轮架(18)上链轮轴(29)端的主动链轮(19)连接成一体,第一传动链(20)、第二传动链(20’)分别将两从动链轮(28)与两挡块箱(16)上蜗杆轴端的外链轮(17)连成一体,第三传动链(21)将两挡块箱(16)上蜗杆轴端的内链轮(17’)连接成一体,第四传动链(30)将另两链轮架(18)上链轮轴(29)端的从动链轮(28)连接成一体,且传动轴(6)与动力源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其特征在于调整柱(13)上端中间盲孔的孔端有内螺纹,末端连接有从动齿轮(12),下表面用螺钉固定有垫块(11),调整杆(1)下端为丝杆,外面连接有从动齿轮(2),调节杆(1)通过下端丝杆与调整柱(13)盲孔螺纹连接成下压力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其特征在于两齿轮架(4)用螺钉分别对称、固定在机架(24)两侧壁的外表面上,齿轮架(4)中间腔体内安装下压力杆上的调整柱(13),两边空腔的上、下方,纵向安装带主动齿轮(3)和从动伞齿轮(9)的齿轮轴(10),横向安装带主动伞齿轮(8)和主链轮(5)的传动轴(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其特征在于每个齿轮架(4)下方对应的机架(24)底面上,分别固定有两链轮架(18),链轮架(18)上的链轮轴(29)两端连接有主动链轮(19)、从动链轮(28)。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其特征在于四电机(27)用螺钉安装在机架(24)的正面和背面,动力源为电机或手柄,电机轴、手柄轴穿过机架(24)与传动轴(6)连成一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机构,其特征在于挡块箱(16)上蜗杆轴上的蜗杆(31)与挡块箱(16)内带内螺孔的蜗轮(32)啮合,挡块(巧)下端与蜗轮(32)内螺纹连接。”
针对本专利,宁波国兴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1)在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当两挡块箱16上的内链轮17’转动不同步时,将两挡块箱16上的内链轮17’连成一体的第三传动链21不能正常地移动,可能被拉或者从内链轮17’上脱落,而内链轮17’转动同步时,第三传动链21不产生任何作用,实际上是多余的;同时,第四传动链30也存在类似问题;2)说明书未对“调节装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未对其“调整机构”的组成进行清楚的限定,同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对“从动齿轮”进行清楚的限定,故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压力杆的下压力杆和调节装置下压力杆,说明书未公开包括特征“压力杆与调节装置、传动装置配合所组成”的技术方案,另外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其齿轮轴和主动齿轮均为一个,但是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包含此特征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中均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挡块箱上蜗杆轴上的蜗杆与挡块箱内带内螺纹的蜗轮啮合,挡块下端与蜗轮内螺纹连接”,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传动链21”和“第四传动链30”导致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实用性;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2年4月13日、公开号为JP平4-11199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75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11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针对以上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1)“两齿轮架固定在机架上”和2)“第四传动链将另两链轮架上链轮轴端的从动链轮连接成一体”,证据2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证据1中公开的链条62也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同时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并且其附图1中清楚地公开了“主传动链将传动轴上的主链轮与链轮架上链轮轴端的主动链轮连接成一体,第一传动链或第二传动链将从动链轮与挡块箱上蜗杆轴端的外链轮连成一体,第三传动链将两挡块箱上蜗杆轴端的内链轮连接成一体”的特征;2.证据1和2均公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2给出了与机架每一侧的每个压力杆对应地设置一个齿轮架的技术启示,证据3的附图1公开了“齿轮架用螺钉固定在机架侧壁的外表面”的特征,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也不具备创造性;5.证据1已隐含公开了加压调节轴和挤压调节轴必然与动力源相连,而动力源的具体形式及其安装位置均为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故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清楚并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故导致其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未记载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和4款的规定。请求人表示其具体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无效宣告请求适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法及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应由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变更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应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变更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粉末成型压力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在上述主轴3两端,以相位互不相同的形式安装有与压缩杆27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压缩凸轮23、和与挤压杆28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挤压凸轮24”(参见中文译文第6页第30行至第7页第2行);“该压缩杆27由彼此分割开的上杆27a和下杆27b构成,……,在上杆27a的上端安装着滚轮29,在其下端安装有作为蓄积了一定压力的缓冲弹簧部件的液压缸63,该滚轮29与伴随上述主轴3的转动而偏心旋转的压缩凸轮23相卡合而使上杆27a作升降运动”(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3-8行);“上述下杆27b贯穿安装在机架1上的套管69而被其支撑着可在上下方向自由滑动。其上端安装有加压调节部件31和挤压时的保护挡块,且在下端安装有挤压调节部件32”(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11-13行);“该加压调节部件31通过圆盘状齿轮3la和螺旋轴31b一体形成,该圆盘状齿轮3la外围刻有齿状花纹,且上述液压缸63的活塞63b与其上面相接触而受到挤压,该螺旋轴3lb从齿轮3la轴心处垂直设置且旋入贯穿设置于下杆27b的螺孔中。”(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14-17行);“挤压调节部件32由外围刻有锯齿的圆盘状齿轮形成,并被固定于上述下杆27b外围”(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26-27行);“最终加压量调节装置具备:安装于机架1侧并在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转动操作的加压调节轴51;安装于加压调节轴51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2;联结轴55,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2咬合的锥齿轮53,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加压调节部件31的齿轮3la咬合的齿轮54,同时,中间部分被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参见中文译文第9页第15-19行);“挤压量调节装置具备:安装于机架1的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旋转操作的挤压调节轴56;安装于该挤压调节轴56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7;联结轴60,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7咬合的锥齿轮58,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挤压调节部件32的齿轮32a咬合的齿轮59;同时,中间部分安装有链轮60a并由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蜗杆61,其一端设有与设于上述挡块座37的基部外周的蜗轮37a咬合的齿轮61a,另一端安装有链轮61b;上述链轮60a和链轮6lb之间挂接的链条62”(参见译文第10页第13-19行);“通过各链轮60a、6lb和链条62,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挡块座37的位置也仅上升T”(参见中文译文第10页第24-25行)。
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结合其附图1-4和7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粉末成形压力机模具(阴模)12的最终加压量调节装置和挤压量调节装置,其安装有与压缩杆27(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杆)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压缩凸轮23(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两凸轮之一)、和与挤压杆28(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出模杆)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挤压凸轮24(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两凸轮之一)。该压缩杆27由彼此分割开的上杆27a和下杆27b(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压力杆)构成,在上杆27a的上端安装着滚轮2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滚轮),该滚轮29与伴随上述主轴3的转动而偏心旋转的压缩凸轮23相卡合而使上杆27a作升降运动。挤压杆28的上端安装有滚轮30(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滚轮),下端安装有操作突片42,该滚轮30与随着上述主轴3的旋转而偏心旋转的挤压凸轮24接触,从而挤压杆28做升降动作。上述下杆27b贯穿安装在机架1上的套管69而被其支撑着可在上下方向自由滑动。其上端安装有加压调节部件3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装置)和挤压时的保护挡块66,且在下端安装有挤压调节部件3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装置)。该加压调节部件31通过圆盘状齿轮3l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2))和螺旋轴31b(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杆(1))一体形成,该圆盘状齿轮31a外围刻有齿状花纹。上述下杆27b(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柱(13))在下端安装有挤压调节部件3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12))。该螺旋轴31b从齿轮31a轴心处垂直设置且旋入贯穿设置于下杆27b的螺孔中(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成的整体)。安装于机架1侧并在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转动操作的加压调节轴5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6)),安装于加压调节轴51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伞齿轮(8));联结轴55(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轴(10)),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2咬合的锥齿轮53(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伞齿轮(9)),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加压调节部件31的齿轮31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2))咬合的齿轮54(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齿轮(3)),同时,中间部分被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架(4))。挤压量调节装置具备:安装于机架1的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旋转操作的挤压调节轴56(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6));安装于该挤压调节轴56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7(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伞齿轮(8));联结轴60(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轴(10)),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7咬合的锥齿轮58(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伞齿轮(9)),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挤压调节部件32的齿轮32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12))咬合的齿轮5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齿轮(3)),同时,中间部分安装有链轮60a并由上述套筒6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架(4))枢轴支撑。上述下杆27b贯穿安装在机架1上的套筒6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架(4))上。该最终加压量调节装置,例如在加压调节轴5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6))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加压调节部件31逆时针方向旋转。挤压调节轴56中间部分安装有链轮60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链轮(5))并由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蜗杆6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蜗杆轴),其一端设有与设于上述挡块座37的基部外周的蜗轮37a咬合的齿轮61a,另一端安装有两个链轮(其中没有标号的一个链轮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内链轮(17’),其中标号为61b的一个链轮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外链轮(17));上述链轮60a和链轮61b之间挂接的链条6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传动链(7)),两内链轮之间挂接链条6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链轮)。
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加压调节轴51和挤压调节轴56与动力源连接,但是证据1已经公开了“加压调节轴51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加压调节部件31逆时针方向旋转”和“挤压调节轴56顺时针方向旋转,则挤压调节部件32顺时针方向旋转”,这意味着加压调节轴和挤压调节轴必然与动力源连接,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隐含地公开了特征“传动轴(6)与动力源连接”。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区别的特征仅在于:1)“两齿轮架固定在机架上”,即本专利的出模杆、压力杆及其传动装置和调节装置均采用对称布置,而证据1公开的相应部件均为只有一套;2)链轮传动机构的具体结构有所不同:本专利的主传动链(7)将主链轮(5)的动力传递至链轮架(18)上的主动链轮(19),然后通过与其共轴的从动链轮(28)将动力传递至挡块箱(16)上的外链轮(17),而证据1中其相当于本专利主链轮的链轮60a通过链条62将动力直接传递至挡块座37的蜗杆61的内外链轮,没有经过主从动链轮;3)并且本专利还设有将另两链轮架上链轮轴端的从动链轮连接成一体的第四传动链。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证据2也涉及一种粉末成型机,其在说明书第6页第1段以及图1清楚地公开了在粉末成形机的两侧各安装对称的、两对出模凸轮2-2、加压凸轮2-1,加压凸轮2-1与压力杆4配合,出模凸轮2-2与出模杆5配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2给出了可在证据1公开的在机架两侧分设压力杆和出模杆的粉末成型机的基础上,可对称地在机架两侧分别设置两个压力杆4和出模杆5的技术启示,显然,当对称地在机架两侧分别设置两个压力杆4和出模杆5时,其相应的匹配部件,例如调节机构以及安装调节机构的齿轮架等部件也会同样地进行复制,而且,证据2公开的粉末成形机与证据1所公开的粉末成形机在其它方面的主体结构也基本相同。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没有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在是否多采用一级传动链轮,即主动链轮(19)和从动链轮(28)来传递动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其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如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第9-11行所述,其目的是为了使机架24两边的传递机构同步联动运行。实际上,在证据1中已就此给出了技术启示,如证据1的附图7所示,在蜗杆轴端的内链轮上安装有链条62,其目的为了使左右两块挡块同步运动,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此技术措施已是显而易见的,而将该技术措施具体用于何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挤压调节部件32(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从动齿轮(12))由外围刻有锯齿的圆盘状齿轮形成,并被固定于上述下杆27b(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调整柱(13))外围,下杆27b上端安装有加压调节部件31,该加压调节部件31通过圆盘状齿轮31a(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从动齿轮(2))和螺旋轴31b(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调节杆(1)和下端丝杆)一体形成,该螺旋轴31b从齿轮31a轴心处垂直设置且旋入贯穿设置于下杆27b的螺孔(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盲孔)中。
证据2第6页第9行公开了“螺套4-11的下底面上还用螺钉固定盖板4-12”以及第6页第14-15行公开了“下模杆5-5的下部套装在轴承座4-10中,其末端的下底面用螺钉固定一垫块5-6,便于磨损调换”。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完全被证据1和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被固定于机架1的套筒69”,该套筒69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机架4。从证据1的附图4可以清楚看出,套筒69的中间腔体内安装着下杆27b(对应权利要求3中的调整柱(13)),套筒69的空腔上、下方纵向安装带齿轮(54,59)和锥齿轮(53,58)的联结轴(55,60),横向安装带锥齿轮(52,57)和链轮60a的调节轴(51,56)。故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两齿轮架(4)用螺钉分别对称、固定在机架(24)两侧壁的外表面上”。然而,如前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2已经给出了该区别的技术启示。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链轮架进行了限定,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动力源的具体形式和安装位置进行了限定,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还公开了蜗杆61(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蜗杆轴),其一端设有与设于上述挡块座37的基部(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挡块(15)下端)外周的蜗轮37a(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蜗轮(30))咬合的齿轮61a(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蜗杆(31)),另一端安装有链轮61b(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0页第17-18行)。通过各链轮60a、61b和链条62,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挡块座37的位置也仅上升T(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0页第24-25行)。
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蜗轮与挡块的啮合或传动方式,但是根据证据1公开的“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挡块座37的位置也仅上升T”,结合证据1的图2、3和7可以看到涡轮37a设置在挡块座37下端外围,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导致挡块座37的位置上升只能通过挡块座37绕着涡轮37a旋转而实现,因此,挡块座37下端必然与涡轮37a内螺纹连接。此外,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限定的术方案也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62212.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