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1)=1904-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笔记本(1)
=1904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03
决定日:2010-08-09
委内编号:6W100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56801.0
申请日:2007-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小英
授权公告日:2008-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达权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笔记本类产品而言,长方形属于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外观比对而言,图案和色彩的变化在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在色彩上的差异源于简单的选择而非创作,笔记本的底面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且本专利在其底面上的常见设计也不会产生令人瞩目的独特视觉效果,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底面和色彩上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在二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封面的图案布局、字体大小及行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故二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笔记本(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 200730056801.0,申请日是2007年6月4日,专利权人是吴达权。
针对本专利权,王小英(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630060312.8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文本打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笔记本封面除颜色与商标存在不同,其余在形状、图案结构等细节无任何区别,一般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区分这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13条第1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4月2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0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第1、2、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2条的有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合议组将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答复。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首先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8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200630060312.8、产品名称为“笔记本封面(一)”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打印件与专利公报内容相符,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专利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6月4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公开了一款笔记本封面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公开了一款笔记本封面和封底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笔记本的主视图和后视图,简要说明记载:其它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请求保护色彩。如图所示,本专利笔记本封面为长方形,封面的左侧有一条橙黄色色带贯穿封面上下,底色由两块黄色色块构成,色块上的底纹为细条纹,封面的中下部均匀分布着橙色横条,两色块之间为白色分隔,封面上的图案主要由文字组成,中间偏左的位置有一行“Gamely”英文文字,下面分别为三行较小英文文字。封底右侧为一条橙色色带,底色为黄色并有细条纹,封底中间位置有一条横线,横线上方有一行“Gamely”英文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笔记本的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其他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其他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笔记本封面为长方形,封面的左侧有一条深色色带贯穿封面上下,两大色块构成封面的底色,色块上的底纹为细条纹,封面的中下部均匀分布着横条,两色块之间为浅色分隔,封面上的图案主要由文字组成,中间偏左的位置有一行英文文字,下面分别是三行较小英文文字,封面的右小角有一小行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两者笔记本的形状相同,封面图案布局基本相同,背景均由两大色块构成,底纹为细条纹,封面的中下部均匀分布着横条,封面上文字的大小、排列方式和位置设置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并公开了笔记本的后视图,而在先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并省略后视图,在先设计右下角有一小行文字,本专利则无。
合议组认为:对于笔记本类产品而言,长方形属于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外观比对而言,图案和色彩的变化在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图案设计基本相同,均由色块组成,背景为细小条纹,封面上文字位置、字体的大小及行数基本相同,虽然在先设计封面上的文字被划掉,但外观设计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所以封面上的文字是否被划掉,并不影响二者图案相近似的判断。在先设计封面的右下角有一小行文字,本专利没有,该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本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在先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二者色彩的差异只是源于简单的选择而非创作,并未改变整体图案的变化,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公开了笔记本的封底,在先设计未公开,笔记本的底面在使用过程中不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而且本专利在其底面采用的常见设计不会形成令人瞩目的独特视觉效果,故在先设计未公开其相应部分的图案并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具有显著影响;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封面的图案布局、字体大小及行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已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色彩上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30056801.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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