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03
决定日:2010-08-12
委内编号:4W025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4118976.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系统股份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B28B 11/04
=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东40号
=佛山市美嘉陶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张槎城西工业区朗宝西路59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4118976.7,申请日是1994年11月28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3月29日,专利权人是系统股份公司(变更前为西法尔股份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美嘉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第1191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在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1675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531号行政判决书,上述判决书均维持第11914号决定有效。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0为:
“10、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特别可用于陶瓷砖瓦,该方法包括:
将釉料布敷在具有许多孔穴的版型上,此版型切入到一圆筒形并可弹性变形的光滑外皮中;
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外皮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
靠直接接触,也就是安置在外皮中的版型的滚动而不拖动,将孔穴内所含的釉料转印到运送中的砖块的上表面上。”
针对权利要求10,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和佛山市美嘉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3月23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和证据相同。其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1:公开日为1989年1月25日,公开号为GB2207092A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昭63-249654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2月16日,公开号为ES2004924的西班牙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51年4月24日,公开号为US255045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29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88年8月17日,公开号为EP0278650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80年1月10日,公开号为DE2827901A1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60年4月13日,公开号为GB832458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8:角田隆弘、西田骏之介、藤冈净编,田明、贾常淮译,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1983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印刷技术简明教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5、8-9、120、231-233页的复印件,共10页。
第一和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8的结合,附件1、2的结合,附件1、8与附件4、5、6、7分别的结合,附件1、2与附件4、5、6、7分别的结合,附件1、8、3与附件4、5、6、7分别的结合,附件1、2、3与附件4、5、6、7分别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05月12日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
证据1.1:由蔡文谋签名盖章于2009年4月23日做出的关于所附《陶业》文献的复印资料与原件无误的《声明书》的复印件,其上盖有公证人卢荣辉的签章,共1页;
证据1.2:中华民国陶业研究学会会刊,《陶业》的建筑瓷专辑,2002年10月(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第二十二卷第四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25-30页的复印件,共9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特别之处在于凹版滚筒,以及采用凹版滚筒直接接触瓷砖给瓷砖上釉。瓷砖具有易碎的特点,而釉料比传统油墨流动性小,由板型转移到瓷砖上更困难。现有技术一直都没有成功,证据1可以用以说明瓷砖上釉领域的状态。附件1中公开的是凸版滚筒,不存在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凹版滚筒给瓷砖上釉的技术启示,其他附件也未涉及本专利的凹版滚筒接触瓷砖给瓷砖上釉的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方法特征。权利要求10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6日针对两个无效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1的副本分别转给第一和第二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2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提交了证据1.1的原件以及盖有公证人名章的证据1.2的复印件,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1.1的公证认证只能证明蔡文谋的签字是属实的,对于证据1本身的真实性没有作出公证。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8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三方当事人对于无效理由、证据和范围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是第11914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0。
2、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附件1(参见译文第2-3页、权利要求5、附图1-6)公开了一种瓷砖印刷机,由两个印刷滚筒9组成,通过印刷滚筒可在陶瓷件上印刷瓷釉,传送滚筒8从供给瓷釉的滚筒4中获得瓷釉,传送给印刷滚筒,印刷滚筒9具有雕刻有印刷图版的柔性表面覆盖层27,表面覆盖层27和滚筒9之间是海绵状、柔软的金属层27a,其功能是补偿变形,如起伏不平等等,滚筒9在陶瓷件或瓷砖28上印刷图案时,瓷砖28在导向装置29之间通过两根传送带30来输送;如果想要在所有的瓷砖上印刷相同的图案,那么覆盖层27上必须有适宜重复的相同的图案,并且瓷砖之间能保持相同的距离,同时瓷砖的传送速度和印刷滚筒的旋转速度要保持一致。由上述记载可知,附件1中的印刷机也是用于陶瓷或瓷砖,也需要将釉料布敷在版型上,所述版型也是切入到圆筒形的滚筒中,所述圆筒也是柔软的、有弹性的;在印刷釉料时,瓷砖与版型直接接触,附在印刷滚筒上的版型与瓷砖的速度保持一致,所述的版型也是滚动但不拖动,将釉料转印到运送中的瓷砖上表面。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版型圆筒的结构及刮片的设置,即,权利要求10中限定版型切入到圆筒形并可弹性变形光滑外皮中,版型有许多孔穴,且使用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将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而附件1中的滚筒9具有海绵状的柔软金属层27a和柔性表面覆盖层27,所采用的版型不同,也没有公开刮刀及其相应的作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附件1的凸版印刷技术,采用了凹版印刷技术来印刷陶瓷制品,表面光滑是为了使刮片能够把多余的油墨刮掉,切入版型是为了在孔穴中容纳釉料,用于上釉。
附件8作为教科书已经公开了凹版印刷的技术方案,其包括印版滚筒和刮刀(参见第2页图1.1),并公开了“凹版印刷能获得层次丰富、墨色厚实的印刷品,而且除纸以外,还可以在其它承印物上印刷”,并就凸版、凹版的印刷方式给出如下描述,“印刷就是把版面图像的印刷油墨转移到要进行图像复制的物体上的技术的总称。……若以印版的形式来区分现在的印刷,这就有凸版、平版、凹版三种印刷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可考虑制作印刷品时的各项条件选择使用”(参见第1页)、“能够印刷的承印物,除印刷用纸外,有塑料、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器、织布、皮革制品等各种材料。…印刷方法要考虑到对象材料的种类及其形状、制品的用途、目的等,选择具备所需功能的最适宜的印刷方式和印刷油墨”(分别参见第120、231页)。由此可见,切有孔穴和设置刮刀的凹版印刷能得到连续色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鉴于凸版、凹版技术都是这一领域的公知可选技术,因此当面对凸版印刷瓷砖所遇到的色调等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凹版印刷技术即凹版滚筒和刮刀来改进附件1,而且在附件1给出了采用柔性材料有利于补偿变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凹版印刷滚筒采用弹性材料的技术方案,并将其表面设置为光滑外皮以利于刮刀对釉料进行混合和补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和8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附件2也公开了凹版印刷装置,凹版上设置弹性材料层,在弹性材料层上形成用以构成印刷图案的凹陷部分,并在凹版的凸出部分面上设置接触到前端的刮刀,通过该刮刀可以刮去凹版内的剩余保护膜材料,该装饰对于平坦度较差的被转印物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的被转印物也可以实行凹版印刷,虽然附件2对装置应用的说明仅举印刷半导体集成电路元件一例,但同时指出该方案也可以适用于在纸、胶片上实行普通印刷(参见译文“专利申请范围”、“实施例”、“发明效果”部分)。由此可知,附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给出了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印刷平坦度较差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物体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用附件2的技术手段来改进附件1,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凸版印刷,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的特别之处在于凹版滚筒,以及采用凹版滚筒直接接触瓷砖给瓷砖上釉。附件8虽然说明凹版印刷是公知的,但是没有结合启示,没有涉及凹版印刷瓷砖是公知的。附件2的装置用于半导体晶片,半导体晶片从两个滚筒之间穿过去,与瓷砖装饰领域不相关,不能用于瓷砖。瓷砖具有易碎的特点,而釉料比传统油墨流动性小,由板型转移到瓷砖上更困难。证据1可以用以说明瓷砖上釉领域的现有技术状态。附件1中公开的是凸版滚筒,不存在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凹版滚筒给瓷砖上釉的技术启示,其他附件也未涉及本专利的凹版滚筒接触瓷砖给瓷砖上釉的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方法特征。权利要求10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凹版印刷和凸版印刷技术在各自配套的给料装置上具有独立性,凹版技术和刮刀配套,凸版技术和釉料供给滚筒等配套,但是二者的使用领域并非互相排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凸版印刷瓷砖遇到的色调等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技术,并相应的替换版型圆筒、更换配套的给料装置,进而采用所述装置的相应使用方法。虽然附件8未公开凹版印刷陶瓷器,但是提到陶瓷器属于承印物,印刷方法要考虑对象材料种类、用途、目的等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想到印刷瓷砖也可采用凹版印刷方法。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请求人不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为形成于台湾的证据,其没有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所述公证签章是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其并非官方机构,上述公证内容也仅证明文件的签名和盖章属实,并未能证明所述期刊的真实性。此外,由于证据1是一份期刊,所述文章仅是作者个人观点的陈述,并不能表明凹版印刷不能直接用于陶瓷和瓷砖的印刷是本领域的普遍认识,专利权人据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4118976.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