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02
决定日:2010-09-09
委内编号:5W1002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22314.9
申请日:2008-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德隆缝烫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华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季晓晖
国际分类号:H01R/2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说明书对电、汽集成连接器的技术方案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中功能附件的部分内容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未对功能附件进行说明不能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该连接器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22314.9,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7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7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包括插头(1)和插座(2),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1)包括插头套(11)和设在插头套(11)前端的插头芯(13),所述插头套(11)上设有扣套(12),所述插头芯上设有若干个铜针(14),所述插头芯(13)上设有前大后小结构的插管(15),所述插座(2)包括插座套(21)和设在插座套(21)前端的插座芯(22),所述插座芯(22)上设有与铜针(14)对应的接插件(24),所述插座芯(22)上设有与插管(15)对应的中心管(25),所述中心管(25)活络插接在插管(15)中,所述扣套(12)与插座套(21)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套(11)外壁设有凸起卡扣(18),所述扣套(12)内壁设有与卡扣(18)对应的卡槽(1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管(25)的前端外壁设有环形槽(27),所述环形槽(27)内设有密封圈(2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套(12)的内侧壁沿圆周均匀设有若干个凸扣(16),所述插座套(21)的外侧壁设有与凸扣(16)对应的周向凹槽(2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扣(16)采用3个或4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芯(13)用螺钉紧固在插头套(11)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芯(22)用螺钉紧固在插座套(21)上。
请求人于2010年0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公开文本。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具体来说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描述为“可以增加工业电熨斗或蒸汽烫机上的功能附件,使其功能多样化”,并且在通篇说明书中数次提到“功能附件”一词,但是却并未对功能附件作任何解释,无法知悉其到底所指何物,只是简单的表述了“与功能附件连接的插头”,同样也并未提及如何与“插头”连接的,而说明书仅仅强调“插头”与“插座”的结构以及“插头”与“插座,如何连接。涉案专利说明书所描述的“功能多样化”亦不知如何实现,原因在于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没有给出“功能附件”的具体定义,也没有说明“功能附件”是如何与“插头”连接的,自然也无法在仅仅描述“头”与“插座”的结构以及“插头”与“插座”如何连接情况下实现“功能多样化”的目的。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如何达到上述目的。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表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第26条第3款所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描述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人坚持无效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认为,由于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功能附件的记载,说明书中即使没有对功能附件进行详细说明,也不影响权利要求的记载,并且功能附件本身与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关联性不是很强,常用的功能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内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09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涉及一种电、汽集成连接器,其所要解决的是工业电熨斗或者蒸汽挂烫机的熨斗或者熨刷与底座间单一的固定连接而无法连接其它功能部件的问题,为此本专利设计了一种用于将工业电熨斗或者蒸汽挂烫机上的熨斗或者印刷等功能附件与底座连接间进行汽路和电路连接的设备。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该集成连接器的组成原理和组成结构,并指出通过该本专利设计的集成连接器可以实现连接多个功能附件,从本专利说明书部分对技术方案的说明来看,已经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电、汽集成连接器的构造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实现该连接器的技术方案。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未对说明书部分涉及的功能附件的具体名称、构造进行说明,但是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其他电器(即功能附件)相连接的连接器,并不需要对与该连接器连接的其他“功能附件”作更多详细说明,因此关于“功能附件”公开不充分导致其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说明书中对功能附件与插头的连接,其本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只是普通的电气连接,并且说明书第2页中记载了“通过功能附件连接的插头和与底座连接的插接之间的连接”,由此可见,说明书中功能附件与插头的连接关系已经描述的足够清楚,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关于“功能附件”和“插头”连接关系未公开充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对其技术方案已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现有描述的基础上能够实施其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对其中记载的电、汽集成连接器的技术方案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故本申请说明书清楚地记载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本申请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程度,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12231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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