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豆浆机杯体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豆浆机杯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39
决定日:2010-08-23
委内编号:5W100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8996.3
申请日:2008-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琪
授权公告日:2009-03-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的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危峰
参审员:王晓东
国际分类号:A23L1/20,A23C11/10,A47J31/00,A41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4日授予的、名称为“一种豆浆机杯体结构”的第20082004899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6月3日,专利权人为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豆浆机杯体结构,包括有杯身(1)及手柄(2),杯身(1)及手柄(2)分开做出,且通过连接机构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机构包括杯身(1)上设有的卡持部(11)及手柄(2)上设有的与卡持部配合的扣合部(21),手柄(2)通过扣合部(21)扣合在杯身(1)的卡持部(1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杯体结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杯身(1)上设有的卡持部(11)包括杯身向内凹陷形成的凹槽(11A),凹槽(11A)内设有凸筋(12),凹槽(11A)与凸筋(12)之间形成卡槽(11B),手柄(2)上设有的扣合部(21)包括与卡槽(11B)配合的扣合块(22),扣合块(22)紧插卡在卡槽(11B)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琪(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第0122842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27日,复印件10页;
证据2:第200420044994.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11日,复印件6页;
证据3:第95232710.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7日,复印件9页;
证据4:第200420095146.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7日,复印件9页;
证据5:第200620045730.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复印件7页;
证据6:美国专利公报US5154306A,公开日为1992年10月13日,复印件8页,中文译文4页;
证据7:德国专利公报DE19623617B4,公开日为2004年5月27日,复印件6页,中文译文1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2和4~7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相近技术领域,它们都是先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有效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被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证据1实施例1及图2、3)公开,或者由证据1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从证据1图3很明显看出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证据1实施例2及图5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公开或是由证据1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3)本专利权1技术方案被证据2(附图2、4)公开或由证据2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除了特征“杯身向内凹陷形成的凹槽”外,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附图2、4)公开或由证据2显而易见想到,证据3其公开的瓶体与手柄分开制成,瓶体上设有向内凹陷的手柄轴槽,该槽也是用于固定手柄,将此特征和启示结合到证据2,权利要求2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公开或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证据4给出了一个在容器身上形成向内凹陷连接机构的启示,以证据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并结合证据4,本专利权1或2没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被证据4公开,或者由证据1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从证据1图3很明显看出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基于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亦被公开和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证据4结合证据1或2,引入杯体和手柄也需要这样分别做出及需要连接结构配合进行使用的启示,则证据4的连接机构技术方案用于杯上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2也没有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被证据5公开或由证据5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除了特征“杯身向内凹陷形成的凹槽”外,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说明书及图1)公开,权利要求2中杯身向内凹陷的凹槽的特征可从证据1、3或4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2的所有技术特征被公开或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被证据6公开或由证据6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1和2没有创造性。证据6图1可以看出其容器体12即为杯子,其与证据1或2或5结合,引入杯体和手柄也需要这样分别做出及需要连接结构配合进行使用的启示,则证据6的连接机构技术方案用于杯上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2也没有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被证据7公开或由证据7显而易见想到,权利要求1和2没有创造性。证据7图1可以看出水壶形状即为杯子,当然与证据1或2或5结合,引入杯体和手柄也需要这样分别做出及需要连接结构配合进行使用的启示,则证据7的连接机构技术方案用于杯上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2没有创造性。8)本专利名称中的“豆浆机”,并没有导致杯子在应用中有任何特殊性,证据中的各种杯子、容器等技术方案应用于豆浆机领域是自然的或容易想到的,且不会存在任何障碍,即权项名称中的豆浆机应用并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应用的限定并不会带来创造性,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在答复期限内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和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在请求人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以下事实:1)请求人提出的证据6和证据7没有原件,但可以从相应的官方网站上得到上述专利文献;2)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3)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证据2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与证据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与证据4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4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4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证据1或2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5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5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证据1、3或4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6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证据1、2或5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7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证据7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证据1、2或5评述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本案审查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7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对于以及证据6和7中所附中文译文,由于专利权人未对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也予以认可。上述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豆浆机杯体结构,包括有杯身(1)及手柄(2),杯身(1)及手柄(2)分开做出,且通过连接机构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机构包括杯身(1)上设有的卡持部(11)及手柄(2)上设有的与卡持部配合的扣合部(21),手柄(2)通过扣合部(21)扣合在杯身(1)的卡持部(11)上。
证据1涉及一种双层杯,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证据1实施例1及图2、3)杯子包括外壳1和手柄3(相当于本专利的手柄2),该双层杯的手柄和杯身可以分开生产(相当于本专利的杯身1及手柄2分开做出),外壳1的杯口部分11厚度比杯身部分12薄,外壳1外壁开设有开口的形啮合槽13,手柄3由把手31和啮合板32组成,啮合板32(相当于本专利手柄2上的扣合部21)可插入啮合槽13内,其中啮合板32的两侧边及底边部分32’插入啮合槽13,并与之啮合,啮合板32的顶边与外壳1的杯口部分11齐平内胆2上部向外翻折形成开口向下的凹槽21,当把内胆2插进外壳1时,外壳1的杯口部分11及手柄3上的啮合板32顶边插入凹槽21内并与之紧密啮合,从而在不使用胶水、焊灯及螺丝钉的情况下,将内胆、外壳及手柄紧密联接在一起。
通过证据1的内容可知,在证据1的双层杯中,外壳1和内胆2共同组成了杯身。外壳1外壁上设有的形槽和内胆2上部的翻边一起组成了杯身上的卡持部,该卡持部相对于杯身内陷形成了凹槽,从图2和3可以看出,外壳1外壁并不是完整地开了一个形槽,在形槽的左、右和下边外壳还留有突边,该突边可认为是在形槽内设置的凸筋,凸筋和形槽形成卡槽。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是用于保温的双层杯,本专利涉及一种豆浆机杯体。起保温作用的双层杯和豆浆机杯体都是用于盛放物品的,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将证据1的杯身和把手的连接结构转用到豆浆机杯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并且该转用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对证据1的分析可知,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在证据1的基础上已经得出了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本决定不予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04899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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