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液分离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固液分离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13
决定日:2010-09-01
委内编号:4W1000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5823.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泉州市丰泽华兴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30B 9/1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倾斜的筛网替换成斜置的振动筛,而且这种结构替换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28日、名称为“固液分离机”的200410035823.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2日由泉州市丰泽华兴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变更为泉州市丰泽华兴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固液分离机,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由电机驱动的振动筛、储渣槽和送渣挤压装置:在机架上装设斜置的振动筛,该振动筛的两侧分别固接有侧板,振动筛的上端具有污物进入口、下端具有排渣口;所述送渣挤压装置固设于排渣口的前下部,送渣挤压装置与排渣口之间通过储渣槽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渣挤压装置包括两端封闭的机壳、螺旋体;螺旋体可转动地穿设于机壳内,位于机壳内的螺旋体的周面固装有螺旋叶片;所述机壳与储渣槽相对的部分壳壁上开有进渣缺口,机壳的底部间隔设置有排水细孔、末端底部设置有出渣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体的末端装设有径向布置的挡块,所述出渣口位于挡块的前方。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渣口带有出渣量调整板;该调整板的一端活动铰接在所述出渣口一侧的机壳上、另一端通过吊索挂设在出渣口另一侧的机壳上。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筛的下方固设有污水承接盘,该污水承接盘延伸至所述机壳的下方。
6、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固设有污物暂储箱,该污物暂储箱具有污物输入口和输出口,污物输入口连通污物输送泵输出管路、输出口连通振动筛的污物进入口。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筛上游部的两侧板之间固设有横隔板;该横隔板与侧板同高,其两端部分别与振动筛的侧板固定连接,其两端部的下表面紧贴于振动筛的上表面、中间部分的下表面与振动筛之间留有过渣间隙;所述横隔板与污物进入口之间的侧板之间固设有封板。
8、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筛一侧的上、下端部之间固设有高压喷水管,该高压喷水管的内侧管壁上开有多个喷水孔。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筛的下部固设有电机支架,该电机支架的下部具有斜置的电机安装板,振动筛的驱动电机固装在电机安装板的背面。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液分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与振动筛之间设置有减振块。”
针对本专利,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59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2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44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90年3月21日、公告号为CN20547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12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还提交了《缺乏创造性的分析说明》共3页,该说明指出:1.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设有由电机驱动的振动筛。然而,采用电动振动筛置换筛网或者说在筛网上安装振动电机以增强固液筛分效率,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证据3的附图1和权利要求1也公开了“振动电机4直接安装在筛体上”的这一技术特征,故在证据1或2结合证据3的基础上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此外,证据4的发明名称以及附图也表明了通过在滤网下安装振动电机可增强固液物料的脱水效果;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或2公开;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4.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完全覆盖;5.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6. 权利要求7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7.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8.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3月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补充了以下证据:
证据5:《噪声与振动控制》编辑部(上海交通大学振动冲击噪声研究所)于1995年12月5日编辑出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的封面页、目录页、封底以及第7-10页的复印件,共7页,其中封面页以及第7页盖有“福州大学情报检索服务中心”的印章;
证据6:申请日为2003年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74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7:1999年6月28日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编号为JB/T 9033-1999的关于“SZR型热矿振动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的封面页、前言页以及第1-4页复印件,共6页,其中封面页盖有“福建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藏书”的印章;
证据8:1995年11月23日发布、1996年3月1日实施、编号为JC/T 580-1995的关于“水泥振动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的封面页、版权页以及第1-4页复印件,共6页,其中封面页盖有“福建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藏书”的印章。
针对上述补充的证据,请求人认为:1. 证据5或者证据8用于与证据1和2相结合,用于否定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证据5公开了由电机驱动的振动筛,并且在其结论部分披露了该振动筛具有脱水的功能,证据8用于证明由电机驱动的振动筛体早已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2. 证据6和证据7用于否定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其中证据7可用于证明证据2中公开的振动筛必然具有侧板。
合议组于2010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5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均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如下:1. 证据1、3和4为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曾经引用过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在此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已认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中采用的是振动筛;2)振动筛的两侧固接有侧板;3)储渣槽以及4)送渣挤压装置与排渣口之间通过储渣槽相联通。本专利采用振动筛的固液分离装置相对于证据1或2仅采用斜置筛网的固液分离装置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这一观点已得到了专利权人所提交的附件1的支持,另外证据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3所公开的是固固分离中大、小固体颗粒的筛分,不同于本专利的牲畜家禽粪便中的粪渣和污水之间的固液分离;区别技术特征3)和4)在本专利中起到了调节从振动筛和送渣挤压装置之间处理牲畜家禽粪便效率的作用,使得本发明的设备各个部分的工作更加协调,提高了设备整体的效率,具有显著的具备,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请求人未对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进行任何说明,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不予考虑;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相应的证据中均未被披露或给出技术启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补充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9:上海辞书出版社于1980年8月出版的《辞海》版权页、第1885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表示证据9用于证明筛的定义、分类和振动筛具有提高筛分速度和筛分效果的特点。合议组当庭将证据9和请求人于2010年3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表示口头审理后如要针对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发表书面意见,将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后如要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发表意见,将于口头审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4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并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3款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2.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7可以用于证明证据6隐含公开了“侧板”的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为证据7或8或9;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6和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5、7和8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证据5、7和8均属于公开出版物,有公共的检索途径可获得,如果对证据5、7和8的真实性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反证及补充意见陈述,逾期未提交视为对证据5、7和8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于2010年3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的证据,以及证据5、7和8的真实性提交书面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7月26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振动筛所产生的固液分离效果,是已有固液分离机与电机振动机构简单叠加所产生的必然效果,也是选用振动筛带来的必然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6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4、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9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7和8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视为其对证据5、7和8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其中证据1-4、5、7-9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6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7可以用于证明证据6隐含公开了“侧板”的特征。
经查,证据6也披露了一种固液分离机,其包括机体1,在机体1上设有斜置的振动筛2、振动筛2较低的一端设有储渣槽3,较高的一端上设有污物进入口4,在振动筛2的下方设有具有污水排放口5的储水池6。振动筛2的上方设有其下侧开设有喷水孔7的喷水管8,喷水管8与清水水箱9内的潜水泵10输出口相连接,上述的储渣槽3旁设有粪渣螺旋送料挤压机11,在粪渣螺旋送料挤压机11上设有末端具有挡块12的用以推动粪渣的螺旋推料叶片13,该螺旋推料叶片13设置于储渣槽3内,在储渣槽3的末端下侧设有出渣口14,其上侧设有封闭罩板15,上述的出渣口14后侧设有粪渣挤压污水出口16。在机体1上联接有用以支撑振动筛2的橡胶支柱17,与振动筛2联成一体的支板18上设有振动电机19。上述的支板18也就是挡水板。上述的污物进入口 4与一缓冲水箱20相连通,缓冲水箱20上设有具有与污物输送泵输出管路相连接的输入管管口 21,所述的清水水箱9与自来水入水口22相连接,在机体1上还设置有用于推动螺旋送料挤压机11工作的电机23(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4页以及附图1-3)。
通过对比,证据6未披露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中的“该振动筛的两侧分别固接有侧板”,当振动筛两侧安装有“侧板”时,可防止待分离物由上而下从斜置的振动筛滚落时从振动筛两侧掉落。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侧板”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并提供了证据7来证明 “侧板”属于“振动筛”必有的部件。
经查,证据7为“SZR型热矿振动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在其技术要求4.4节记载了“筛框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5000h(以侧板失效为准)”。本案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7的上述记载可知,其“SZR型热矿振动筛”必然设有侧板,但是 “SZR型热矿振动筛”是用于热矿的振动,而证据6是用于家禽粪便的固液分离,二者的应用领域不一致,导致相应的结构也不相同,故证据7并不能证明所有类型的振动筛均必然设有侧板,而且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振动筛设有侧板是国家的强制标准,证据7不能用于证明证据6的振动筛的两侧必然具有侧板,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固液分离机”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为证据7或8或9。
经查,证据1披露了一种改进型浆类物固液分离装置,其机架1上设有倾斜网12,使含大量水液的浆物由顶部下落而经由倾斜网12过滤,其上端设有可在倾斜网12上平移的喷水器12,倾斜网12下方设有水液集收槽15,以集中滤除的水液,而倾斜网12底部设有一壳管2,它是由密闭顶壳及有网孔的底壳合并而成,网孔位于水液集收槽15上方,且该壳管2有一开口可供浆物流入,在壳管2内设置一螺杆27,其上设有适当长度的驱动叶片24可将浆物朝壳管2较末端输送,壳管外侧设多个螺孔,可供螺栓25旋入,利用螺栓25阻止浆物顺利前进,利用螺栓25深入的程度来控制浆物的干燥程度,且挤压后的水份可由下端排水管26排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一段至第4页第一段以及附图1-4)。
证据2公开了一种固液分离机,其主要由本体3、上蓄水装置31、上下过滤装置32和33、下蓄水装置34、喷水系统35和输送螺旋挤压装置36等组成。其中上过滤装置32和下过滤装置33分别由粗、细滤网构成,由附图1可看出上下过滤装置32、33的左右两侧的本体3部分高于过滤装置32和33本身。其工作过程为:将浆物类利用抽水泵5抽引至上蓄水装置31内,使浆物经由上、下过滤装置32、33过滤,所过滤之水由本体3底部的排水板39盛接由出水口391排出,同时抽取下蓄水装置34的水并利用马达351传动蜗杆352,藉由轴上设置的偏心轮353以弹簧3532控制使动传动轴3531做往复动作,由于该传动轴3531与喷水管10相接,故可由其传动轴3531带动喷水管10做左右移动,同时籍由偏心块356,使其与L形导杆358连接之喷水管10做上下之移动,利用喷水管10上下左右动作且喷出扁平状之水柱而清洗上、下过滤装置32、33上的残留物,另于下过滤装置33的末端设一倾料之集水槽363使其盛接过滤之水份,而由该集水槽363的尾端接一水管364与输送螺旋装置36下方之排水槽366相接,使其水份冲刷粘稠物,而该输送螺旋装置36内的螺旋叶片361,其尾端系设有阻挡板367,其目的在使输送浆物时避免浆物回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段至第5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5)。
由上可知,证据1和2虽然与本专利的固液分离装置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基本结构均包括机架、过滤装置、喷淋装置以及挤压和排渣装置等,但是证据1或证据2均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固液分离装置的这样一些结构,即:1)本专利的过滤网筛为斜置的振动筛,而证据1或2采用的是倾斜的筛网;2)本专利具有设置于排渣口下部的储渣槽,其用于连通挤压装置与排渣口,而证据1和2经滤网过滤后的污物直接下落至挤压装置。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级清洗机,其用于玻璃和建筑行业清洗碎玻璃和碎石,其筛体为台阶状,由带孔或留有缝隙的筛皮和侧板组成,振动电机直接装在筛体上,带动筛体做周期振动,使物料翻滚向前运动而达到清洗的目的。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在选煤或选矿过程中采用的振动筛,在证据5结论部分的第5点公开了以下内容:由于使用筛框固定筛板,因而可以在同一振动筛上使用不同筛孔尺寸的筛板,使该振动筛既可用于分级,又可用于脱水、脱介或脱泥,做到一机多用。
证据7―9分别为“SZR型热矿振动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水泥振动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以及《辞海》中关于中关于“筛分机”的定义。它们均已表明“振动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3、5和7-9虽表明“振动筛”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振动筛本身的结构以及相应的功能,例如脱水、分级功能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但是上述证据公开的振动筛和本专利中的振动筛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以及应用场合均不相同,其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可以将现有的固液分离机上倾斜的筛网或滤网替换成斜置的振动筛,并且就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固液分离机而言,其用于分离粘度较高的牲畜家禽粪便中的粪渣和污水,故采用振动筛的固液分离装置较于具有倾斜筛网的现有固液分离装置而言,由于牲畜家禽粪便更能有效地脱离筛网,为后续的污水处理减轻了负担,获得了用水量降低的显著效果;此外,本专利由于设置了位于排渣口下部的储渣槽,用于连通挤压装置与排渣口,故可以使得整个固液分离装置的各个部分,特别是振动筛和送渣挤压装置之间的工作更加协调,并且具有防止从振动筛下落的污物过多过快以致堆积在送渣挤压装置入口,使得入口被污物卡死的危险,上述证据既未披露此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就该技术特征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前述请求人于2010年7月26日提交的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和公知技术的简单叠加,进而认为其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本案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现有的固液分离机上倾斜的筛网或滤网替换成斜置的振动筛的技术启示,且如上所述,二者的组合使得固液分离机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应属于现有技术和公知技术的简单叠加,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35823.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