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05
决定日:2010-09-13
委内编号:5W1004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79160.X
申请日:2008-0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文林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世纪地和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65G 23/14(2006.01)B65G 23/32(2006.01)F16H 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一种产品,且该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那么即便该技术方案不能产生最佳的技术效果,但由于该技术方案在工业上能够实现,因而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名称为“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的第200820079160.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世纪地和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和由传动滚筒带动的承载带,其特征在于:在两传动滚筒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承载带运行的摩擦传动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绕传动滚筒旋转的传动带及带动传动滚筒旋转的传动电机,所述传动带与承载带贴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带的内侧设有支撑传动带和承载带的气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室为弧线形。
5. 根据权利要求2-4任一所述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带的回返带上设有传动托辊,所述承载带的回返带上设有支撑托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的数量(N)为:整个胶带所受总阻力(FU)同单台输送装置胶带所受最大张力(S)的比值,然后同胶带的安全系数()相乘,即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所产生的摩擦力总和应大于输送机满载启动时克服运动阻力和启动惯性力之和。”
针对本专利,黄文林(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和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和7所提出的公式及观点错误,不能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特种带式输送机设计》 第74~84页第6章关于“线摩擦带式输送机”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线摩擦多驱动带式输送机的设计计算方法”、《煤矿机械》2004年第2期第16~1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线摩擦驱动在强力带式输送机增大运量改造中的设计及应用”、《煤矿机械》2005年第11期第138~140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线摩擦驱动大角度弯曲带式输送机的研制与应用”、《山东煤炭科技》2006年第3期第36~37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5:“线摩擦多点驱动带式输送机的设计计算”、《煤炭技术》2000年2月第19卷第1期第3~4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6:“线摩擦多点驱动带式输送机”、《起重运输机械》2000(2)第23~25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7:“线摩擦带式输送机的研究及应用”、《煤矿机械》2008年5月第29卷第5期第139~141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8:“水平转弯线摩擦驱动带式输送机的设计与应用”、《起重运输机械》2003(5)第14~15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9:“中间直线摩擦驱动带式输送机的改装设计及应用”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是将用托辊来支撑物料、驱动带和承载带的中间摩擦驱动(又称线摩擦驱动)技术改用气垫支撑,也就是一种“使用中间摩擦驱动的气垫带式输送机”。中间摩擦驱动技术是由前苏联的技术人员在1920年提出的,我国多地都使用了这种技术,而且不论是驱动带的返回分支还是承载带的返回分支,都是由托辊支撑的(见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6),因此中间摩擦驱动也是一种成熟的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和5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和7的公式和观点错误,由此设计的输送机将很不经济、很不合理,因此权利要求6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要求。
由于上述请求书表格填写存在缺陷,请求人于2010年6月2日进行了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其所附附件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和由传动滚筒带动的承载带,其特征在于:在两传动滚筒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承载带运行的摩擦传动装置,所述摩擦传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绕传动滚筒旋转的传动带及带动传动滚筒旋转的传动电机,所述传动带与承载带贴合;所述传动带的内侧设有支撑传动带和承载带的气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室为弧线形。
3、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带的回返带上设有传动托辊,所述承载带的回返带上设有支撑托辊。
4、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的数量(N)为:整个胶带所受总阻力(Fu)同单台输送装置胶带所受最大张力(S)的比值,然后同胶带的安全系数(<M>)相乘,即得。
5、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所产生的摩擦力总和应大于输送机满载启动时克服运动阻力和启动惯性力之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并明确表示以本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其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和2,并删除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将权利要求3、4和引用3、4的权利要求5重新编号为新的权利要求1~3,原权利要求6和7分别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5。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此次口头审理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和由传动滚筒带动的承载带,其特征在于:在两传动滚筒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承载带运行的摩擦传动装置,所述摩擦传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绕传动滚筒旋转的传动带及带动传动滚筒旋转的传动电机,所述传动带与承载带贴合;所述传动带的内侧设有支撑传动带和承载带的气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室为弧线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带的回返带上设有传动托辊,所述承载带的回返带上设有支撑托辊。
4. 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和由传动滚筒带动的承载带,在两传动滚筒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承载带运行的摩擦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的数量(N)为:整个胶带所受总阻力(FU)同单台输送装置胶带所受最大张力(S)的比值,然后同胶带的安全系数()相乘,即得。
5. 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和由传动滚筒带动的承载带,在两传动滚筒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承载带运行的摩擦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传动装置所产生的摩擦力总和应大于输送机满载启动时克服运动阻力和启动惯性力之和。”
鉴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有关权利要求1、2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之规定的缺陷,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同时放弃证据1~9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和5是根据气垫式输送机的动力装置的特殊结构而确定的方案,也是在整条皮带机设计过程中对动力电机数量进行配置的一种设计方案,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完全可以制造出来,并能够正常工作,因此具有实用性。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6日的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5项。经查,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没有考虑张紧承载带所需要的预紧力和传动滚筒头、尾部滚筒的驱动拉力,由于承载带的有效拉力不能全部用于驱动,其输出张力只有70%左右,另外头、尾部的传动滚动也能起到很大的驱动作用,权利要求4给出的公式中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因此权利要求4的计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内容,虽然可以运行的,但由于没有考虑到头、尾部滚筒的驱动拉力,这样对输送机的设计要求太高,不经济。因此,权利要求4和5均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长距离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包括传动滚筒、承载带、摩擦传动装置等部件,并根据整个胶带所受总阻力与单台输送装置胶带所受最大张力的比值再乘以胶带的安全系数计算得到摩擦传动装置的数量(即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并且摩擦传动装置所产生的摩擦力总和应大于输送机满载启动时克服运动阻力和启动惯性力之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显然,上述技术方案都具有技术特征、在理论上符合自然规律,并且可以在工业中实施,只是可能其中忽略了一些设计要素,在技术效果上未必能达到最佳效果,即便如此,权利要求4和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工业上仍是能够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4和5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至此,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7916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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