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44
决定日:2010-09-15
委内编号:5W1001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06936.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清市伦特仪表有限公司;吴加特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G01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其它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技术,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06936.X,优先权日为2008年12月30日,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乐清市伦特仪表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吴加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包括接线盒(1)、上保护管(2)、铠装热电偶(3)、连接法兰(4)、下保护偏心管(5)和测量端(6),其中所述接线盒(1)的下端与上保护管(2)的上端连接,所述上保护管(2)的下端通过法兰接口件(7)与连接法兰(4)固定连接,所述连接法兰(4)的下部与下保护偏心管(5)固定连接,下保护偏心管(5)的下端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所述铠装热电偶(3)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接线盒(1)内,另一端穿过上保护管(2)和下保护偏心管(5)插入到测量端(6)内,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保护管(2)与法兰接口件(7)之间还装有防内漏装置(8),所述铠装热电偶(3)的外侧还装有隔热支承管(9),所述隔热支承管(9)上端固定在连接法兰(4)内,下端穿过下保护偏心管(5)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隔热支承管(9)外侧壁与下保护偏心管(5)内侧壁之间的空隙中设置有隔热层(10),所述测量端(6)包括测温头(11)和防护体(12),所述测温头(11)内容纳有铠装热电偶(3),所述防护体(12)设置在测温头(11)的一侧,其具有一个与水平面成α角的主防护面(13),所述主防护面(13)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11),主防护面(13)上设有抗冲刷抗结焦的耐磨层(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防护面(13)为若干连续的平面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温头(11)与防护体(12)为分体式,测温头(11)穿过测量端(6)上的通孔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温头(11)与防护体(12)为整体式,测温头(11)的一侧与防护体(12)制成一体。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内漏装置(8)包括连接螺栓(22)、防内漏螺栓(15)和一对防内漏卡套(16,16’),所述防内漏卡套(16,16’)的外表面为锥形,所述连接螺栓(22)的上端与上保护管(2)的下端固定连接,连接螺栓(22)的下端与防内漏螺栓(15)连接并伸入防内漏螺栓(15)上端的开口内,连接螺栓(22)的下端面处设有防内漏卡套(16),所述防内漏卡套(16)的上端面与连接螺栓(22)的下端面接触,防内漏卡套(16)的内表面与铠装热电偶(3)的外表面紧密接触,防内漏卡套(16)的外表面与防内漏螺栓(15)紧密接触,所述防内漏螺栓(15)的下端与法兰接口件(7)连接并伸入到法兰接口件(7)上端的开口内,防内漏螺栓(15)的下端面处设有防内漏卡套(16’),所述防内漏卡套(16’) 的上端面与防内漏螺栓(15)的下端面接触,防内漏卡套(16’)的内表面与铠装热电偶(3)的外表面紧密接触,防内漏卡套(16’)的外表面与法兰接口件(7)紧密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保护偏心管(5)与测量端(6)的连接处还套装有耐温无机陶瓷层(17)。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保护管(2)中部还装有活接头(18),所述活接头(18)将上保护管(2)分为两段。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层(14)的材料为S112钴基合金,耐磨层(14)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温头(11)和防护体(12)的材料为XH45M合金,测温头(11)的壁厚为2.5毫米。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层(10)的材料为隔热纤维陶瓷棉。”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620108784.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8日;
证据2:专利号为ZL00217429.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7日;
证据3:专利号为ZL20072014438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
证据4:《石油化工自动化》2005年第1期封面页、第85-86页的复印件,刊出了“关于热电偶套管在炼油提升管中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进”一文;
证据5:专利号为ZL01254427.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日;
证据6:专利号为ZL0327591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
证据7:专利号为ZL0223897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
证据8:专利号为ZL200420023174.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15日;
证据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茂证内字第155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10:声称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2007版产品样本封面页及第25页的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中附图2中的标记9为隔热支承管。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上保护管2与法兰接口件7之间还装有防内漏装置8;(2)主防护面13上设有耐磨层14。但区别特征(1)被证据2或者证据3所公开,区别特征(2)为常用技术手段,证据4或者证据5或者证据6或者证据9(所涉产品实物)均有此类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见技术手段,证据4或者证据5或者证据9(所涉产品实物)均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9(所涉产品实物)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内漏装置是指为双卡套密封装置,属于一种常用的直通管接头,其中各零件的装配关系是常用技术手段,证据2或者证据3或者证据7或者证据10均公开了一种卡套式防内漏装置的结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证据6或者证据7或者证据8均公开了该技术特征,而且对材料技术特征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9(所涉产品实物)所公开。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关于材料的技术特征均被证据4所公开,且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关于尺寸的技术特征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且材料技术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证据1因请求人在其中添加标注而质疑证据1为无效证据,且对证据9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质疑,同时提供反证1至反证3用于质疑证据9,并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不予认可,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如下,
反证1:第685591号、注册人为乐清县新星电子仪表厂的商标注册证;
反证2:第685591号注册商标详细信息;
反证3: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请求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该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三份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10年7月15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陈乾康、专利权人委托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吴杰以及公民代理人刘葛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11:
证据11:《中国核科技报告》封面页、第1-6页、封底页的复印件,1991年8月第一次印刷,其中第1-6页刊有“核电站反应堆热电耦机械密封件研究”一文。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1为复印件且首页盖有“中国核情报中心科技报告编辑部”的红章,表示该证据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使用,用于证明防内漏结构为公知常识,还提交了证据4、证据10的原件。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11转交给专利权人。对于证据9,请求人主张其所涉实物已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先审理的其它无效案件中使用,故此次实物未提交,合议组告知请求人,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在在先案件中已被拆封,且专利权人对此封装有疑义,在本案中无法对此进行现场拆封,故证据9所涉实物无法在本案中使用,请求人表示在此情况下放弃证据9的使用。专利权人表示放弃使用反证1至反证3;此外,专利权利人认为证据10只是向特定客户发的东西,不能称为公开出版物,且对出版日期有异议,并对证据11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上面的盖章不清楚,且编辑部本身不是民法上的法人,没有出具报告的资格,且该报告是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与该编辑部不是同一家单位,并且证据11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公知常识类证据,对其它证据均予以认可。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有六点:(1)本专利中下保护管是一个偏心管,(2)证据1没有公开防内漏装置,(3)证据1没有公开隔热支承管,(4)隔热层的位置不同,(5)证据1没有公开防护体的主防护面以及主防护面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6)证据1没有公开耐磨层。对此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下保护管也是偏心管,证据2和证据3都公开了防内漏装置,证据1附图2中在铠装热电耦外面黑色的部分为隔热支承管,隔热层4也是位于隔热支承管和下保护管之间,并且设置隔热支承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主防护面在本专利附图1与证据1附图2中一致,主防护面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是本领域的常识,耐磨层的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被证据4、5、6所公开。专利权人不予认可,并认为证据2和3中的防内漏装置位置与本专利中不一样。
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证据4、5都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中的附图标记3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防护面,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5没有公开主防护面。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依职权引入证据5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评述,认为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5与权利要求3是一样的分体式,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防护体的部件。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专利权人不予认可。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也采取卡套方式,原理与本专利相同,其它增加的部件可从证据3中得到启示,证据7、10、11也公开了卡套的结构,专利权人认为这些证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具体的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6,请求人认为证据6、7、8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不予认可。关于权利要求7-10,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附图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均不予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阶段一共提交了11份证据,其中在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证据9。其中证据1-3、5-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3、5-8的真实性,其公开的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4为一份名称为《石油化工自动化》的期刊,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该期刊的真实性,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为2005年2月2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10为一份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其中包括对该公司的介绍和产品介绍等内容,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公开性、公开日期均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0的是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的宣传册,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该宣传册中包括企业简介、多个证书获得情况、产品目录以及对应的产品介绍,封底还有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各办事处等信息,在该证据的外封面的侧面印有2007版的字样,从证据10的形式和内容看,其是一本200余页的产品手册,印刷质量良好,并没有伪造或者变造的痕迹,在专利权人并未提出具体质疑该证据真实性的质疑理由,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证据10真实性可疑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这一观点不予支持,对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该证据的公开性以及公开日期的问题,证据10中包括了其产品目录、具体产品型号命名、编写方法以及各产品具体规格,同时在各个产品中还标注有“如用户需要其他连接方式,可按用户要求提供”,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该宣传册是为宣传、销售其产品所印制的产品宣传手册,按照常规状态,作为产品宣传手册为了实现其对外宣传产品以供用户购买使用的目的应该对外散发,因而该宣传册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由于其外封面侧面印有2007版,且由于该宣传册作为产品销售之用,其上所示年份应与其内容中的具体产品有相应关联,因而可推定其上所示年份作为其公开日期,其公开的日期推定为2007年12月3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上公开的内容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11为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一份证据,表示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为其不属于公知常识类证据,且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为一份名称为“中国核科技报告”的复印件,在复印件封面上盖有“中国核情报中心科技报告 编辑部”的红色印章,并印有原子能出版社的字样,其内容为一篇标题为“核电站反应堆热电耦机械密封件研究”的文章,其作者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的沈秋平、贺友光,该证据中有关于卡套式机械密封结构的介绍,合议组认为,该证据的内容是研究性文章的科技报告,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类证据,由于其提交期限超出了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接受。
专利权人提交了3份反证,但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因此合议组对这三份证据不再审查。
(二)有关创造性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中附图2中的标记9为隔热支承管,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上保护管2与法兰接口件7之间还装有防内漏装置8;(2)主防护面13上设有耐磨层14。但区别特征(1)被证据2或者证据3所公开,区别特征(2)为常用技术手段,证据4或者证据5或者证据6或者证据9(所涉产品实物)均有此类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耦,证据1全文公开了一种裂解炉COT热电耦抗冲刷套管,包括:接线盒8、上保护管7、铠装热电耦5、法兰6、保护管3、隔热纤维棉4、特殊形式测量端2。从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保护管3也是一个偏心管,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保护偏心管5。同时在该附图2中,接线盒8的下端与上保护管7的上端连接,上保护管7的下端通过法兰6中的上面一个部件与法兰6的下面一个部件固定连接,法兰6的下面一个部件与保护管3固定连接,保护管3的下端与测量端2固定连接,铠装热电耦5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接线盒8内,另一端穿过上保护管7和保护管3插入到测量端2内,铠装热电耦5外侧壁和保护管3内侧壁之间设有隔热纤维棉4,用以减少热源外散、保证测温精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热层,测量端2一侧较薄且背对待测液体流向(参见附图1),用于铠装热电耦5测温,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测温头,另一侧较厚且正对着液流方向,用于抗液流冲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护体,该防护体具有迎着液流方向的、与水平面成一定角度的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防护面。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上保护管2与法兰接口件7之间还装有防内漏装置8,(2)在铠装热电耦3的外侧装有隔热支承管9,其上端固定在连接法兰4内,下端穿过下保护偏心管5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3)主防护面13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11,(4)主防护面13上设有抗冲刷抗结焦的耐磨层14。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气化炉高压热电耦(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和2),包括:法兰上凸台接口15、至少一个铠装热偶16、法兰17、上保护管18、接线盒19,铠装热电耦防内泄漏装置和法兰接口防泄漏装置,其中法兰上凸台接口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接口件,在法兰上凸台接口15和上保护管18之间设有法兰接口防泄漏装置,包括卡套螺母8、卡套9和10、六方螺丝11、垫圈12、压圈13、密封填料14。证据3中的法兰接口防泄漏装置的位置与本专利中一样,并且也是为了防止高温介质流入接线盒造成不必要的损坏,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3给出了在法兰接口件和上保护管之间安装防泄漏装置以避免泄漏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3所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为了解决防内漏的问题,有动机将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证据3所公开的防泄漏装置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在证据1中的上保护管与法兰接口件之间加装有防内漏装置8以防止高温介质流入接线盒造成不必要的损坏,上述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合议组认为,它们在本专利中分别起到了支承铠装热电偶的作用和保护测温头的作用,证据1 已经公开了在铠装热电耦和保护管之间设置隔热纤维棉以及在测量端上设置一个用于保护测温头的防护体结构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铠装热电耦和隔热纤维棉之间再设置一个支承管,起到支承铠装热电耦和隔热纤维棉等作用,并使主防护面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以达到很好地保护测温头的作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合议组认为,证据1 已经公开了在测量端上设置一个用于保护测温头的防护体结构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得防护体能够起到更好的防护作用,在防护体的主防护面上设置一个耐磨层;并且证据4公开了一篇名为“关于热电耦套管在炼油提升管中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进”的文章,该文中公开了(参见证据4第86页)“耐磨处材质改为XH45M合金,……提高了抗冲刷能力”(左栏倒数第2行-右栏第1行)、“喷涂一层钨基合金或钴基合金等,作套管的耐磨头进行使用”(左栏第2-3行),根据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想到在需要增加抗冲刷能力的主防护面上添置一层耐磨层。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有六点:(1)本专利中下保护管是一个偏心管,(2)证据1没有公开防内漏装置,(3)证据1没有公开隔热支承管,(4)隔热层的位置不同,(5)证据1没有公开防护体的主防护面以及主防护面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6)证据1没有公开耐磨层。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区别(1)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区别(4)中的隔热层也被证据1所公开,且其位置也在铠装热电耦5外侧壁和保护管3内侧壁之间,区别(5)中的主防护面也被证据1所公开;其它区别也在前面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4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主防护面13为若干连续的平面构成。
请求人认为证据4、5都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公开了热电耦的无冲刷面结构,无冲刷面的形状类似山脊(参见证据4中的图2),也即由两个连续的平面构成,并且记载了“迎着冲刷面改成了刀口形”(证据4第86页左栏倒数第5行),该结构起到减少冲刷力,保护测温侧的热电耦的作用,因此证据4中的无冲刷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主防护面,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测温头11与防护体12的结构为分体式。
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4节的规定,依职权引入证据5,认为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此,双方当事人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了各自意见,请求人认为证据5与权利要求3是一样的分体式,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防护体的部件。
证据5公开了一种棱形抗冲刷温度计套管,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也是热电耦测温领域,其包括内保护套管1、外保护套管2,棱形抗冲刷面3,并记载了“内保护套管,直接可与介质接触,所测温度精度提高” (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1页第5段)、“留出的抗冲刷面3同时起介质对测温端的磨损”(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根据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内保护套管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测温头,包括棱形抗冲刷面3的部件位于内保护套管1的前面,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护体,这两者为分体式(参见图3),因此,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将证据5所公开的测温头和防护体为分体式结构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所公开的结构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同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测温头11与防护体12的结构为整体式。
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专利权人不予认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测温头与防护体设置成分体式或是整体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测量环境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10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或者4,对防内漏装置作出进一步的限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防内漏装置属于常用的直通管接头,其中各零件的装配关系是常用技术手段,证据2、3、7和10都公开了防内漏装置,在口头审理当庭主张证据3公开了防内漏装置,在上保护管与法兰接口件之间设防内漏装置是常识,证据7公开了卡套,证据10的图中法兰部分公开了卡套,证据11的附图2说明了具体结构,锥形卡套的螺栓的连接方式为常规性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防内漏装置的位置与证据2、3中的位置不同,且具体结构不同,证据11附图2没有公开上保护管与对接螺母的连接关系,其它还存在很多区别。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热电耦,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该热电耦在冷端中间设置防内漏增强部件,该部件包括接头3、螺母2、内套管5、外套管4、卡套1,圆柱销8。但是,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具有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的防内漏装置,不能将证据2中防内漏增强部件的各个部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防内漏装置的各个部件对应起来,没有给出可将防内漏装置的结构设置成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那样的启示,从证据2中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内漏装置。
对于证据3,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在热电耦中设置铠装热电耦防内泄漏装置和法兰接口防泄漏装置,其中法兰接口防泄漏装置设在法兰上凸台接口15和上保护管18之间,包括卡套螺母8、卡套9和10、六方螺丝11、垫圈12、压圈13、密封填料14,铠装热电耦防内泄漏装置也基本包括上述部件。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中的防泄漏装置的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防内漏装置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连接螺栓22上端与上保护管固定连接,下端伸入防内漏螺栓15上端的开口内,两个防内漏卡套16和16’分别设在连接螺栓22的下端面处和防内漏螺栓15的下端面处,证据3并未公开螺母8上端与上保护管固定连接,其下端也不是伸入六方螺丝11内,六方螺丝11上端也没有开口,并且卡套9和10均设在六方螺栓11的上端面内。因此证据3中的螺母8、六方螺栓11以及卡套9和1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连接螺栓22、防内漏螺栓15以及卡套16和16’ 在结构及其连接关系上不能对应起来,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证据3中显而易见地获得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体结构的防内漏装置。
证据7仅仅公开了在测量保护管14与上保护套管9联接处的法兰9内设有不锈钢密封卡套13(参见证据7说明书最后一段,附图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防内漏装置的具体结构。
关于证据11,如前所述,由于其超过举证期限而未被合议组接受,因此在此不予评述。
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5中防内漏装置属于一种常用的直通管接头,各零件的装配关系是常用技术手段,但是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这种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对于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公开权利要求5的证据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内容,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无论如何结合上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10均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用以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其中请求人用到的其它证据均是涉及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而未涉及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此情况下,因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故这些从属于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ZL200920006936.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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