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盒(绿色庄园2001)=090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绿色庄园2001)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98
决定日:2010-09-17
委内编号:6W093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02581.0
申请日:2007-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彦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对比设计的文字排列及整体构图均基本相同,图案设计基本相同,二者从图案及整体构图上构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2008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730102581.0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包装盒(绿色庄园2001)”,申请日是2007年09月25日,专利权人是张彦标。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9年12月17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另外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见以下的附件6)从视觉上毫无区别,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附页1页;
附件2: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的复印件1页;
附件3: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页;
附件4:授权委托书1页;
附件5:本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的下载件2页;
附件6:200730102580.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下载件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1月15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2010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6所示外观设计文字、图形等都基本相同,坚持原书面意见。
合议组于2010年5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附件6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与本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均相同,请求人以其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欲通过放弃前述作为证据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来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应当提交自附件6所示专利申请日起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上述书面声明的,视为不愿通过放弃附件6所示专利的方式来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6是200730102580.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的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的内容属实。该附件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与本专利申请日相同、专利权人相同、授权公告日相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包装盒(绿色庄园1998)”。请求人据其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其可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通过放弃该附件所示专利的方式来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也未作任何书面答复,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其应该被视为不愿通过放弃该附件所示专利的方式来维持本专利有效。因此,该附件可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本案证据。
3.上述附件6所示专利涉及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与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对二者进行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包括主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1.该外观设计的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2.该外观设计的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3.该外观设计的其它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其它视图。主视图所示图形为长方形,最上部具有一圆形标志和该标志一体的文字,向下依次横向排列有汉语拼音、两行中文、一行字母,“2001”的字样和框内具有“绿色庄园”字样的长方形,下部是由素描的山峦、长城和烽火台组成的图案,该图案中部具有横向排列的五角星,最下方具有横行排列的字母,主视图的周边具有线条装饰,四角具有图案装饰。右视图的上部具有图形和横向排列的中文和数字,中部具有说明性文字,下部具有条码和标识性图案,最下部具有横向排列的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记载对比设计的授权公告包括主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1.该外观设计的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2.该外观设计的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3.该外观设计的其它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其它视图。主视图所示图形为长方形,最上部具有一圆形标志和与标志一体的文字,向下依次横向排列有汉语拼音、两行中文、一行字母,“1998”的字样和框内具有“绿色庄园”字样的长方形,下部是由素描的长城、烽火台和山峦组成的图案,该图案中部具有横向排列的五角星,最下方具有横行排列的中文和字母,主视图的周边具有线条装饰,四角具有图案装饰。右视图的上部具有图形和横向排列的中文和数字,中部具有说明性文字,下部具有条码和标识性图案,最下部具有横向排列的文字。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对比设计的文字排列及整体构图均基本相同,图案设计基本相同,二者从图案及整体构图上构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本专利与专利权人的另一项具有相同申请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102581.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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