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项链龙虾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12
决定日:2010-10-12
委内编号:5W1000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305534.0
申请日:2007-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流建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志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鹏鹏
参审员:袁营
国际分类号:A44B13/00,A44C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项链龙虾扣”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305534.0,申请日为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为陈志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项链龙虾扣,由外壳、内扣和回位弹簧组成,在外壳上端具有项链连接孔,其特征为在外壳上部两侧面的对应处各具有凸出的轴头,在内扣上部与轴头对应处具有轴孔,轴头与轴孔活动装配在一起,使外壳与内扣组成一体,在轴孔的一个外侧面具有围绕轴孔的凸环,在凸环的周围开有弹簧槽,在凸环上套装有回位弹簧,回位弹簧的一只脚顶在弹簧槽侧面,另一只脚顶在外壳的内侧边。”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何流建于2010年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59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7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其中公开了一种龙虾扣,对比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发现,两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本专利用“两侧轴头”代替了证据1中的“单侧轴头”,但是,两者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并且也都能达到铸造时方便从模具中取出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外壳轴孔对应处设置两侧或者单侧设置轴头都是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替换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9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截至答复期满,专利权人未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截至答复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1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1月21日,而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证据1的申请人与本专利的申请人不同,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项链龙虾扣(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龙虾扣,其包括扣体5、芯子2、芯子2可转动地安装在扣体5中,芯子2与扣体5之间设有复位弹簧6(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2行,图1-3);为了方便调节,所述扣体5的顶部可设有可转动挂头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图1-3);从证据1图2可以清楚的看到,其中的龙虾扣扣体5上部单侧含有轴头,从图1-3可以看出,证据1龙虾扣的芯子2上含有与上述轴头对应的轴孔,轴头与轴孔活动装配在一起,使扣体5与芯子2形成一体;从证据1的图2和图3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芯子2一侧轴孔的外部具有围绕其的凸环,凸环的周围有弹簧槽,在弹簧槽内围绕凸环套装有复位弹簧6,复位弹簧6的一只脚顶在弹簧槽侧面,另一只脚顶在扣体5的内侧边。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扣体5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芯子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扣,复位弹簧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位弹簧,可转动挂头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项链连接孔,其轴头与轴孔的活动装配方式,芯子2上凸环与弹簧槽的结构以及复位弹簧的安装方式均与权利要求1所述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外壳上部两侧面各具有轴头,而证据1扣体5上是单侧轴头。根据本专利在说明书中的记载,“如上述在内扣上侧面具有向外突出的轴头,因为在铸造内扣时,是将铸造好的内扣从模具中抽出,这对于软质合金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硬质合金就成了问题,所以必须改变龙虾扣的结构,使它能从模具中顺利地取出”,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将内扣表面原有突出的轴头改为轴孔,解决了铸造时内扣不能从模具中取出的问题。由此可见,本专利中将内扣上的轴头改为轴孔,而将轴头转移至外壳上,起到了方便铸造的作用。然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相同的龙虾扣芯子结构,故其也能达到铸造时方便芯子取出的效果。无论是设置单侧轴头还是双侧轴头,这两种方式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都是起到与轴孔配合形成外壳与内扣活动连接的作用,这种轴头单侧或双侧设置的改变仅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30553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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