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13
决定日:2010-10-12
委内编号:5W1002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88340.4
申请日:2008-06-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德隆缝烫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华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鹏鹏
参审员:朱凌
国际分类号:D06F7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属于实质上不同的技术方案,则所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的第200820088340.4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6月10日,专利权人为浙江华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包括箱体(1),箱体(1)底部设有与箱体(1)活络密封连接的水箱盖(2),所述水箱盖(2)上设有出水口(21),所述水箱盖(2)上的出水口(21)处设有过滤网(3)及防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漏装置包括与水箱盖(2)的壁面密封接合的橡胶套管(4),所述橡胶套管(4)上端口与水箱盖(2)上的出水口(21)连通,橡胶套管(4)下端设有插接口(41),橡胶套管(4)内设有弹簧(42),所述弹簧(42)与插接口(41)之间设有密封件(43),所述密封件(43)由弹簧(42)弹性顶紧在插接口(41)上实现密封件(43)与插接口(41)的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口(41)下端设有一过渡密封段(4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43)为钢珠,所述插接口(41)上端口为与钢珠对应的球面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密封段(44)为一渐缩接口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渐缩接口结构为下大上小的球面结构或下大上小的圆台型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盖(2)与箱体(1)螺纹连接,水箱盖(2)盖底与箱体(1)接合部设有密封圈(9)。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盖(2)下侧中心设有用于安装橡胶套管(4)的插槽(22),橡胶套管(4)与插槽(22)紧密插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套管 (4)下端还设有橡胶套管压板(45),橡胶套管压板(45)通过螺钉固定在水箱盖(2)的壁体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盖(2)上的出水口(21)内口端还连接有虹吸式弯管(6),水箱盖(2)上壁面设有与弯管(6)的出口端(61)对应的卡管(23),所述弯管(6)与卡管(23)壁面密封连接,所述过滤网(3)设在弯管(6)的入口端(62)。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管(23)外侧还设有柔性的弯管支架(7),弯管支架(7)上设有出口接口部(71),所述弯管(6)的出口端(61)插装在弯管支架(7)的出口接口部(71)与卡管(23)外壁之间,弯管支架(7)的出口接口部(71)的下端面与水箱盖(2)内端面密封接合,弯管(6)的出口端(61)、弯管支架(7)的出口接口部(71)、卡管(23)及水箱盖(2)内端面四者之间形成密封配合的连接结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弯管支架(7)还设有一入口接口部(72),弯管(6)的入口端(62)插装在弯管支架(7)的入口接口部(72),弯管支架(7)的入口接口部(72)下侧设置有过滤网安装槽(73),在水箱盖(2)上壁面还设置有过滤网卡座(24),所述过滤网(3)安装在过滤网卡座(24)内并由过滤网安装槽(73)卡紧。”
针对上述专利权, 台州市德隆缝烫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并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下述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66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专利权人为梁永健、黄伟聪,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理由是:①技术领域相同,均属挂烫机水箱,用途相同的同一种产品;②本专利本专利为达到插装水箱良好的密封性能,在“水箱盖上的出水口处设有过滤网及防漏装置”,上述“防漏装置”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描述为“包括与水箱盖的壁面密封接合的橡胶套管,所述橡胶套管上端口与水箱盖上的出水口连通,橡胶套管下端设有插接口,橡胶套管内设有弹簧,所述弹簧与插接口之间设有密封件”,附件1权利要求1-2中所描述的“所述螺母内设有水孔,水孔一侧设有堵塞,所述堵塞利用弹性力压合在螺母一侧的水孔口上”“堵塞是与弹簧连接的软胶,弹簧另一端连接支承护盖,弹簧的弹力将软胶塞压合在螺母一侧的水孔口上”,其中“堵塞”和“橡胶套管”类同,与水箱的连接方式相似;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件”与附件1权利要求3所提的“钢球”作用相同,并且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中补充了“密封件为钢珠”;④本专利权利要求6描述了“水箱盖与箱体螺纹连接,水箱盖盖底与箱体接合部设有密封圈”等同于附件1所指的水箱螺母,并且附件1权利要求5所描述的“螺母内还设有密封圈”等同于上述的“水箱盖盖底与箱体接合部设有密封圈”;⑤本专利权利要求2、4、5、7、8所描述的结构特征均为公知技术;
(2)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8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专利特征和技术内容产生雷同现象,即为专利法第9条,第22条,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中的所谓同样的发明创造和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及不能在工业上使用后产生积极效果,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5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答复。
2010年7月1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8月27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向请求人释明了专利法中关于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明确:(1)放弃有关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2)放弃权利要求4、5、7、8,以及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4、5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3)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3的部分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结合附件就各自所持观点进行了充分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均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为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且申请人与本专利的申请人不同,其属于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6月10日,而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属于实质上不同的技术方案,则所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蒸汽挂烫机插装式水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阀的水箱螺母,用于挂烫机,挂烫机包括机体7、水箱6,机体7内还设有蒸汽出口8和水塞顶柱5,所述螺母1上设有内螺纹,螺母1上设有的螺纹可以与水箱6的出水口螺纹相适配,螺母1内设有水孔11,水孔11一侧设有软胶塞2,所述软胶塞2与弹簧3连接的,弹簧3另一端连接支承护盖4,弹簧3的弹力将软胶塞2压合在螺母1水孔11一侧的端口上,螺母1内与水箱6的出水口接触处设有密封圈。并且,软胶塞2还可以用钢珠替换。使用时,水箱6放入机体7内时,机体7 内的水塞顶柱5可以顶开螺母1内的软胶塞2或钢球,水箱6内的水通过水孔11流入机体7内,拔出水箱时,弹簧3将软胶塞2或钢球压合在水孔11的端口上,能够迅速切断水流,不会有水洒漏 (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和2)。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内容可知,虽然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在各自技术方案中也存在相互对应的技术特征,如附件1中的水箱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螺母相当于水箱盖,弹簧3相当于弹簧,软胶塞或钢球相当于密封件,且密闭方式相同,均是通过弹簧和软胶塞或钢球(或者称密封件)的弹性顶紧而实现,但是,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仍存在以下区别: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水箱盖出水口处设有过滤网,而附件1的螺母上并无过滤网或与其类似的装置;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包括与水箱盖壁面密封接合的橡胶套管,并且,弹簧与密封件均位于橡胶套管内,而附件1的弹簧与软胶塞或钢珠均直接设置于螺母壁面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橡胶套管或其类似装置,附件1也没有表明螺母内壁面的材质。由此可见,附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没有提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可直接替换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后可以理解,在出水口设置过滤装置能够净化水质,有利于熨烫;在防漏装置中使用橡胶套管,由于橡胶材料本身的特性,更有利于提高密闭性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仅与附件1的技术手段不同,而且,其解决了附件1中未曾提及的净化水质、增加密闭性的技术问题,能够取得与附件1不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属于实质上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水箱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插装式水箱及箱体,螺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箱盖,螺母一侧的水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箱盖上的出水口,附件1图2中螺母两侧的面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套管,其与出水口连通,附图2中附图标记4标记的是上端口,附图标记11标记的是下端口,标记11处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口,弹簧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套管内的弹簧,附件1中的软胶塞和钢球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件,附件1和权利要求1的密闭方式相同,都是通过弹簧的弹性顶紧,综上,附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类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中的水箱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水箱在水箱盖(或者说是螺母)的防漏原理上相同,均是通过弹簧的弹性压力压紧密封件,但是通过对比,可以看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还是存在以上两点明显的区别。此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承认附件1没有公开过滤网的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说明螺母面壁的材料,因此,合议组对于该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1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6也都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82008834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