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58
决定日:2010-10-14
委内编号:5W119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309081.9
申请日:2007-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沃尔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王磊
国际分类号:A47L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的第20072030908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5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沃尔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包括尘杯,所述尘杯前端设置有进风口,尘杯后端设置有出风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尘杯内设置有旋风腔、第一集尘腔和第二集尘腔,所述进风口和旋风腔相连通,所述旋风腔内设置有一个导风件,所述导风件底部设置螺旋面,所述导风件上部罩有一通风网罩,所述旋风腔顶部设置有一个集尘口,所述旋风腔通过集尘口和第一集尘腔相连通,导风件内为空腔,所述导风件内的空腔和第二集尘腔相连通,所述第二集尘腔出口安装有过滤介质并和出风口相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件螺旋面的角度为5-30度。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件通风网罩为圆顶形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尘腔设置在旋风腔侧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介质为过滤海绵和过滤海帕,所述过滤海帕通过海帕固定架安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尘杯前端进风口上设置有尘杯盖板。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尘杯底部设置有尘杯底盖。”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由“金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及如下证据:
证据1:第200610115080.0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4月18日,复印件18页;
证据2:第20062000435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16日,复印件8页;
证据3:第200620125912.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复印件10页;
证据4:第03223616.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复印件5页;
证据5:检索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2009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09-262的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3行-第7页倒数第2行,图1-2)公开了一种旋风灰尘收集装置,其中的连接管271底部入口271a、灰尘收集容器230底部的出风口、旋风头210内的灰尘收集室207、灰尘排放口206、导向构件228、隔栅件290、过滤构件260和位于过滤构件260上的第二集尘腔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风口、出风口、第一集尘腔、集尘口、螺旋面、通风网罩、过滤介质和第二集尘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中的入口271a和出风口的位置设置不同于权利要求1,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计的,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11-12行,图3.3),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3行-第7页倒数第2行,图1、2),灰尘收集室207设置在旋风室205的侧面(参见图2),灰尘收集室230敞开的底部可由下盖250(相当于底盖,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6行,图2)打开和闭合,因此权利要求4和7均不具备创造性。
(5)证据3(实施例,图3)公开了一种吸尘器的除尘装置,其包括的尘杯、进风管、出风口、旋风室、集尘室、圆形基筒、旋风器、出尘口、锥形罩、上盖和底盖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尘杯、进风口、出风口、旋风腔、第一集尘腔、第二集尘腔、导风罩、集尘口、通风网罩、尘杯盖板和尘杯底盖,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3没有公开螺旋面和第二集尘腔安装有过滤介质,而螺旋面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和证据4中均已公开,过滤介质的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已公开,且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或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3月29 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1)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明显不同、设置有第二集尘腔以及导风件结构不同和导风面设置位置不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理解为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均具备创造性。(3)与证据3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风件底部有螺旋面的设计和第二集尘腔出口安装有过滤介质的设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010年4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定于2010年6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4、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以证据1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或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以证据3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认为证据5不具有公开性,请求人放弃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3)请求人提交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第01290006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名称由“金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是宋凌林,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合议组要求请求人于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的变更委托手续。
(4)专利权人承认证据1图2中的附图标记206相当于本专利的集尘口,集尘口就是一个灰尘排放口,并认可证据3图3的圆形基筒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集尘腔,请求人放弃主张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2010年6月24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名称变更申请。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以及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由于证据1-4均为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中国专利文献,其能够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鉴于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5,合议组在此对证据5不再予以评述。
结合请求人确认的无效理由和范围,本案合议组审理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4、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证据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或者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证据3。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一)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吸尘器旋风集尘装置,具体见案由部分。证据3公开了一种吸尘器的除尘装置,其包括具有上盖1和底盖2的尘杯3,尘杯3内设有筒体4,筒体4上设有进风口5和出风口6,筒体4外为集尘室7,筒体4内为旋风室8,旋风室8通过筒体4上部的出尘口9与集尘室7连通;并且所述筒体4内设有旋风器10,旋风器10从筒体4的下端口11向上可拆卸地安装固定在筒体4上,所述旋风器10包括由上而下依次连接的格栅状锥形罩12、圆形中筒13和圆形基筒14(参见权利要求1和2)。结合其附图和说明书中对各部件的描述,证据3中的部件尘杯、进风口、出风口、旋风室、旋风器、集尘室、圆形基筒、出尘口和格栅锥形罩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尘杯、进风口、出风口、旋风腔、导风件(仅为表述不同)、第一集尘腔、第二集尘腔(专利权人也认可证据3中的圆形基筒即相当于第二集尘腔)、集尘口和通风网罩。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证据3没有公开在旋风器上设置螺旋面,(2)证据3没有描述圆形基筒1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集尘腔)内安装有过滤介质。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22行)可见:(1)设置导风件螺旋面的目的是使进入旋风腔的有灰尘的风形成旋风,灰尘沿导风件壁上升。(2)在第二集尘腔安装过滤介质的目的是将细小的灰尘留在第二集尘腔,干净的风从出风口排出。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旋风、将灰尘从集尘口抛入第一集尘腔,以及防止经过两次集尘的空气中可能存在的细小灰尘,从而提高除尘效果。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2-3行公开了导向构件228将来自空气吸入管吸入的空气引导到旋风室205中,从图2中风的走向可以进一步看出,其所起的作用是使进风口中进入的风沿该导向构件形成旋风,使其沿着导向构件(即第二空气排放管和隔栅件形成的导风件壁)上升,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在本专利中相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公开的导向构件就能够解决使风形成旋风以携带灰尘进入第一集尘腔的技术问题,这种结合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出风口处设置过滤介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即通常均需在出风口与电机间设置过滤介质以防止出风口出来的带有微尘的风直接进入电机造成损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螺旋面的设计,(2)本专利的螺旋面与证据1的非螺旋面区别在于:螺旋面能使进入的风迅速形成一束旋风,迅速集中灰尘,沿螺旋面以加速度一次性将携带的灰尘抛入集尘口,从而提高集尘效率;由于集尘效率的提高,只有微量的细小灰尘进入出风口的过滤介质,和由于螺旋面导致风的风速快且强度大,进入第二集尘腔的灰尘密度高,占用集尘腔的空间少,减少了需要清洁过滤介质的次数,吸尘的周期得到延长;无螺旋面,携带灰尘的旋风在旋风腔内多次旋转,风速会逐渐减弱,旋风上端的部分灰尘会抛入集尘腔,部分灰尘仍继续在旋风室内重复旋转;很多灰尘进入出风口的过滤介质处,使过滤介质容易堵塞,通风时间所短,需要清洁过滤介质的次数增多。实践证明,本专利的螺旋面设计,使集尘效率远远好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的图2中可以看出,导向构件228底部与空气吸入管270进入旋风室205的入口在同一平面上,风的走向是风从进风口271进入后,沿导向构件228上升,同样能形成旋风,将灰尘从灰尘排放口206抛入集尘腔中,所谓导向构件与螺旋面仅仅是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证据1中的导向构件22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螺旋面,即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螺旋面的设置,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二)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真空吸尘器的包括旋风单元200和灰尘收集容器230的旋风灰尘收集装置190,所述旋风单元200包括旋风头210、旋风容器220、空气吸入管270、连接管271、第一空气排放管280和第二空气排放管285;旋风容器220呈圆筒形并在顶部敞开,内部形成旋风室205,并与隔开预定距离安装的旋风容器220上边缘保持敞开的空间用作灰尘排放口206;灰尘收集室207设在旋风头210和灰尘收集容器230的内部,导向构件228将来自空气吸入管270的吸入的空气引导到旋风室205中,灰尘收集室207将来自旋风室205的灰尘收集;第一空气排放管280的顶部连接到第二空气排放管285的底部,第二空气排放管285从旋风容器220的底部向上延伸,并在其顶部具有格栅件290;过滤构件260安装在灰尘容器230和下盖250之间的空间中(说明书第4页第3行-7页倒数第5行)。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置不同,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除了请求人所述的上述(1)“出风口位置”之外,还包括(2)导风件的结构不同,本专利导风件的底面是螺旋状的,不是单独的导风部件,而证据1是挡风板结构,设置在第二空气排放管的周围;(3)集尘口与第一集尘腔的连接方式不同,证据1在二者之间还存在通道209,而本专利是直接联通的;(4)证据1中没有设置第二集尘腔,其空气排放管280不同于本专利的第二集尘腔。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中的灰尘收集容器230、连接管271底部入口271a、灰尘收集容器230底部出风口、旋风腔205、灰尘收集室207、灰尘排放口206、隔栅件29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尘杯、进风口、出风口(从图2风的走向可以看出,风由此排出)、旋风腔、第一集尘腔、集尘口和通风网罩。基于本决定前文中有关证据1导向构件228的分析,证据1实际公开了本专利的导风件,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区别(2)不成立。关于灰尘排放口和灰尘收集室的连接方式,如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二段所述,“旋风室205和灰尘收集室207仅通过灰尘排放通道209和灰尘排放口206连接,所述灰尘排放通道209形成在旋风容器220和旋风头210之间”,可见,该灰尘排放通道209仅仅是灰尘从灰尘排放口至灰尘收集室所必然通过的路径,并不具有特定功能。而本专利中虽然没有标注相关部件,但实际上也应当存在这样一个灰尘通过的路径,因此,专利人主张的上述区别(3)也不成立。故,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证据1中没有设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集尘腔对应的部件,(2)进风口与出风口的设置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加了所能收集的污物的量,而且能完整地收集那些微小的灰尘,同时将细小的灰尘留在第二集尘腔,将干净的风从出风口排出;从而减少对过滤介质的污染,延长过滤介质的使用寿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9段)。证据1中公开的第一空气排放管280腔体内没有集尘面而是直接通过过滤介质,出风口直接设置在过滤介质的下部,无法对进入第一空气排放管的空气进行独立的二次集尘,只是用过滤介质同时实现了集尘和过滤的功能,从而不能达到延长过滤介质使用寿命的目的。即在面对上述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证据1中得到启示,设置一个独立的第二集尘腔,请求人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述第二集尘腔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对进风口与出风口的位置进行调整。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相对于证据1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导风件螺旋面角度作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查明:证据2公开的二次旋风分离装置,包括尘杯、尘杯盖、尘杯的外壁上连接有切向进风口,尘杯盖连接顶端出风口,尘杯内还设有滤尘隔杯和导风座,所述导风座为中空结构,导风座包括导风座内壁、导风座外壁和导风盖板,导风座设置在滤尘隔杯的上端,并与滤尘隔杯相贯通;导风座通过其上端开口于尘杯盖相连通,所述开口处设有过滤海帕。可见,证据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309081.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7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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