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铝芯绕组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01
决定日:2010-10-14
委内编号:5W100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7996.7
申请日:2006-09-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贾玲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亚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H01B 7/00, H01F 5/00, H01F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现有技术文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77996.7,申请日为2006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铝芯绕组线,其特征在于:在铝导体芯线表面同心涂覆有一层以绝缘漆制成的外环包漆层(2),涂覆后的绝缘漆层和铝导体芯线有较好的附着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芯绕组线,其特征在于:所述铝芯绕组线的可制成最小直径为0.15mm的细微铝芯绕组线。”
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02662Y复印件2份,每份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附件1与权利要求1、2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直径为0.6-0.15mm的外面有漆层的铝质芯线。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是:铝导体芯线表面同心涂覆的绝缘漆层和铝导体芯线有较好的附着力。由说明书内容可知,此绝缘漆层由铝导体芯线按工艺需要反复多次进行涂漆、烘烤获得。因此,本实用新型相对于附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02662Y。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交给请求人,针对该意见陈述,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绝缘漆层和铝导体芯线也有很好的附着力,绝缘漆层和铝导体芯线必须有很好的附着力,这样才能合格;从本专利说明书中看不出“有较好的附着力”有文字上的支持;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口头审理的文本基础是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即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02662Y,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19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可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3、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现有技术文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铝芯绕组线,其特征在于:在铝导体芯线表面同心涂覆有一层以绝缘漆制成的外环包漆层(2),涂覆后的绝缘漆层和铝导体芯线有较好的附着力”。附件1涉及一种细径化漆包铝线,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本实用新型的细径化漆包铝线,其铝质芯线的直径为0.6-0.15mm,可用在微波炉、显示器、电视机的消磁线圈、照明灯整流器等电器上,其生产方法是对铝芯进行清洗、退火、涂漆、烘烤(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虽然附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绝缘漆层与铝导体芯线有较好的附着力。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附件1的生产方法,即对铝芯进行清洗、退火、涂漆、烘烤,必然可以提供漆与铝芯间的较好附着力,因此附件1中隐含公开了涂覆后的绝缘漆层和铝导体芯线有较好的附着力。可见,附件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都是用于微波炉、显示器、电视机的消磁线圈、照明灯整流器等电器上,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降低生产成本,预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铝芯绕组线的可制成最小直径为0.15mm的细微铝芯绕组线”,附件1中公开了其铝质芯线的直径为0.6-0.15mm,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7799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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