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炼钢钢水终脱氧的铝铁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10
决定日:2010-10-15
委内编号:4W100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8606.8
申请日:2003-0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蒋智勇
授权公告日:2005-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钢东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宋岩
国际分类号:C21C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技术容易推知的,且可以预期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则现有技术存在获得该发明的启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炼钢钢水终脱氧的铝铁合金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18606.8,申请日是2003年02月17日,专利权人是武汉钢东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炼钢钢水终脱氧的铝铁合金,含有铝、铁和少量杂质,其特征在于各部分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
铝 40-41% 铁 58.6-59% 碳 <0.03%
硅 <0.3% 磷 <0.05% 硫 <0.04%
其它杂质 余量。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炼钢钢水终脱氧的铝铁合金的制备方法,依次包括有配料、熔炼、浇铸,熔炼包括以下步骤:①钢铁料的熔化,②加入氧化剂脱碳、脱硅,加入还原剂,进行脱氧、还原,③加入重量由30%萤石 70%工业食盐的造渣剂造渣,④加铝熔炼,⑤搅拌、除渣,⑥出炉,其特征在于配料前先备料,备料包括将各种原料准备、切块、烘干或预热,加入氧化剂在脱碳、脱硅的同时脱磷,而后加入脱硫剂脱硫后再加还原剂进行脱氧、还原,搅拌、除渣后,控温在1350℃±20℃出炉,合金加盖浇铸冷却到150℃以下脱模,脱碳、脱硅、脱磷氧化剂的重量组成为:40%氧化铁 5%锰矿 40%石灰 12%CaF2 3%CaCl2,脱硫剂的重量组成为60%石灰 25%苏打 15%萤石,还原剂是铝铁或纯铝。”
针对本专利,蒋智勇(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06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7622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4年3月30日,公开号为CN10845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4:2008年1月14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39-2008,炼钢工艺设计规范,封面页、目次页、第5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铁含量相差0.6%,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内,铝铁合金的熔炼中,铁是作为基材投放的,本专利技术方案在于铝与杂质的含量,因此,该区别特征是附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在加入氧化剂脱碳脱硅的同时脱磷,而后加入脱硫剂再进行脱氧、还原,并具体公开了脱磷剂和脱硫剂的组成,但制备铝铁合金脱氧剂不需要脱磷、脱硅,而且脱磷、脱硫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专利公开的脱磷、脱硫剂也是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并且附件2公开了脱磷剂,附件3公开了脱硫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与附件2或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是显而易见的;(3)附件4证明国家标准已经规定禁止在脱硫剂中使用苏打。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5月1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12月6日,公开号为CN12756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5也公开了脱磷、脱硫剂,附件1与附件5或附件3的结合也可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5月19日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1月8日,公开号为CN1389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共4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铁和铝成分含量均不一样,两者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除前序部分外均是区别特征,而且这些区别特征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 证据1、附件2和3均证明如果废钢中硫、磷含量较高,则必须进行脱磷、脱硫工艺,而且本专利中使用的脱磷、脱硫剂与附件2和3中的均不同。附件4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后,不能用来限制本专利。
针对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保护主题也不一样,而且,其中的脱磷、脱硫剂也与本专利不同。
合议组于2010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6:200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二元合金状态图集》封面页、前言、版权页、第30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7:1993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世界常用钢号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第9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8:1993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钢铁冶金概论》封面页、版权页、第134-136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9:1986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钢铁生产中的脱磷》封面页、版权页、第241-248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10:1988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普通钢铁冶金学》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119-121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11:1990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钢铁冶金学》(炼钢部分)封面页、版权页、第9、14、29、30、102、103、111-116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12:1986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钢铁生产中的脱硫》封面页、版权页、第90-93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3:199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铁合金冶金工程》封面页、版权页、第232、233页复印件,共4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附件2。并申明附件4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3、5、6-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最终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3、5和6-13,附件1、3和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6-13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它们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为证据1,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它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它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尚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技术容易推知的,且可以预期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则现有技术存在获得该发明的启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铝含量只是最低值相同,铁含量和硅含量均不同,而且铝、铁含量的不同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还认为本专利中碳、磷、硫以及其它杂质的种类和含量与附件1并不存在区别。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炼钢钢水终脱氧的铝铁合金,附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或说明书第2页)一种用于铝镇静钢脱氧的铝铁合金,它含有铝、铁、碳。硅、铜和其它杂质,其重量百分组成是(%):铝40~50、铁48~58、碳<><><><><><><><><>
2.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的方法相比区别在于:①配料前的备料步骤;②脱磷脱硫步骤以及脱磷、脱硫剂;③脱模温度为150℃。对于区别(1),请求人认为,对体积大或者潮湿的熔料进行切块、分解、烘干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附件1中也公开了对铝料进行预热;对于区别(2),请求人认为,脱磷、硫并不是必要的步骤,并用附件7和11证明,同时认为本专利采用的脱磷。脱磷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用附件8、9、10、11、12证明;对于区别(3),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脱模温度为小于300℃,本专利的脱模温度在该范围内,且说明书中并未说明采用该温度取得了何种显著的技术效果,附件6还公开铝铁合金在150-300℃的温度下组织是稳定的,不会产生裂纹。请求人还认为,附件4可以说明国家标准已经规定禁止在脱硫剂中使用苏打。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铝铁合金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依次包括(1)配料(2)熔炼(3)浇注。所述的(1)配料和(3)浇注为常规方法,而所述的(2)熔炼按以下次序的7个步骤进行:①按重量组份把钢料投入加热炉。进行熔化。②加入氧化剂。进行脱碳,脱硅。③加入还原剂。进行脱氧、还原氧化铁。④加入由萤石粉30%和工业食盐(NaCl)70%重量百分组成的碱性造渣剂,进行造渣。⑤按重量组份投入铝料。⑥搅拌、除渣。⑦出炉。所述的氧化剂是氧化铁,或者是空气,或者是纯氧。所述的还原剂是硅铁,或者是铝硅铁,或者是铝铁,或者是纯铝。所述的浇铸的熔液在铸模中的凝固冷却速度最好>120℃/秒。而最佳的冷却速度为120℃~150℃/秒。另外,附件1还公开了对铝料进行预热。两者相比,区别在于:(1)配料前先备料,备料包括将各种原料准备、切块、烘干或预热;(2)脱磷,而后加入脱硫剂脱硫,脱碳、脱硅、脱磷氧化剂的重量组成为:40%氧化铁 5%锰矿 40%石灰 12%CaF2 3%CaCl2 ,脱硫剂的重量组成为60%石灰 25%苏打 15%萤石;(3)合金加盖浇铸冷却到150℃以下脱模。对于区别(1),附件1只是公开了对铝料进行预热,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对所有原料均进行烘干或预热,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而且该手段产生了避免气孔产生,提高铝铁合金性能指标的有益效果;(2)对于区别(2),虽然对磷、硫含量较高的制备铝铁合金的原料进行脱磷和脱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采用了特定配比的脱碳、脱硅、脱磷氧化剂和脱硫剂,它们均未被附件3、5以及其它附件公开,而且解决了有效脱磷、脱硫,降低铝铁合金中磷、硫杂质的含量,解决P与Al反应形成AlP,常温受潮水解形成PH3气体,导致合金粉化的问题;对于区别(3),附件1公开的是冷却至300℃以下再开箱在空气中冷却,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温度则为150℃以下,是一个更小的范围,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且,即使如请求人所述,附件6可以证明合金不会发生相变,但是在不同的温度下脱模其结构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附件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而且,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也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没有必然的关系。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18606.8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