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采用宽带止滤波器并具有增强抗静电放电性的电容式麦克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40
决定日:2010-10-18
委内编号:4W100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826482.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莎尼可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宝星电子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喻颖
国际分类号:H04R 19/04(2006.01),H04R 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0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3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08日、名称为“采用宽带止滤波器并具有增强抗静电放电性的电容式麦克风”的03826482.X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宝星电子株式会社。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了31项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
声学模块(36),用于将声压转换为电信号的变化;
放大装置,用于对从所述声学模块(36)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以及
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该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包括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与所述声学模块(36)之间的噪声阻断电阻器和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的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的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组合的所述电容器和所述电阻器分别具有1pF到100μF之间的电容以及10Ω到1GΩ之间的电阻,可以根据频带对它们中的每一个选择性地进行调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包括:
第一电容器(C21),其并联连接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接地端口之间,以用作滤波器;
第二电容器(C22),其与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并联连接,以执行电磁噪声滤波和静电放电阻断功能;以及
第一电阻器(R21),其串联连接在所述第一电容器(C21)的输出端口与所述第二电容器(C22)的输出端口之间,以执行退耦功能,从而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字符“∏”的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
所述第二电容器(C2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 和100nF;并且
所述第一电阻器(R2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包括:
第一电容器(C21),其并联连接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接地端口之间,以用作滤波器;
第二电容器(C22),其与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并联连接,以执行电磁噪声滤波功能;以及
第一电阻器(R21),其串联连接在所述第一电容器(C21)的接地端口(GND)与所述第二电容器(C22)的接地端口(GND)之间,以执行退耦功能,从而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字符“倒∏”的形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
所述第二电容器(C2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第一电阻器(R2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噪声阻断电阻器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1KΩ、10KΩ、100KΩ以及1MΩ。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包括:
第一电容器(C31)和第二电容器(C32),其并联连接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接地端口之间;以及
第一电阻器(R31)和第二电阻器(R32),其分别连接在两个电容器(C31)和(C32)的相邻端部之间,从而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字符“#”的形状,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31)执行滤波功能,与所述第一电容器(C31)相对的所述第二电容器(C32)执行电磁噪声滤波和静电放电阻断功能,而所述电阻器(R31)和(R32)执行退耦功能和静电放电阻断功能。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3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
所述第二电容器C3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第一电阻器(R31)和第二电阻器(R32)中的每一个都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
12、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
声学模块(36),用于将声压转换为电信号的变化;
放大装置,用于对从所述声学模块(36)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以及
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该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包括:
电阻器(R11),其串联连接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信号输出端口(34a)之间;以及
电容器(C11),其连接在所述电阻器(R11)的一个端部与地(GND)之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所述电容器(C1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 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电阻器(R1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
16、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
声学模块(36),用于将声压转换为电信号的变化;
放大装置,用于对从所述声学模块(36)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以及
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该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包括:
第一电容器(C21),其并联连接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接地端口之间,以用作滤波器;
第二电容器(C22),其与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并联连接,以执行电磁噪声滤波功能;以及
第一电阻器(R21),其串联连接在所述第一电容器(C21)的接地端口(GND)与所述第二电容器(C22)的接地端口(GND)之间,以执行退耦功能,从而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字符“倒∏”的形状。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
所述第二电容器(C2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第一电阻器(R2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第一电容器和所述第二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
19、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
20、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
声学模块(36),用于将声压转换为电信号的变化;
放大装置,用于对从所述声学模块(36)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以及
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该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包括:
第一电容器(C31)和第二电容器(C32),其并联连接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接地端口之间;以及
第一电阻器(R31)和第二电阻器(R32),其分别连接在两个电容器(C31)和(C32)的相邻端部之间,从而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字符“#”的形状,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31)执行滤波功能,与所述第一电容器(C31)相对的所述第二电容器(C32)执行电磁噪声滤波和静电放电阻断功能,而所述电阻器(R31)和(R32)执行退耦功能和静电放电阻断功能。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所述第一电容器(C3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
所述第二电容器C3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第一电阻器(R31)和第二电阻器(R32)中的每一个都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 和1KΩ。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第一电容器和所述第二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
24、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
声学模块(36),用于将声压转换为电信号的变化;
放大装置,用于对从所述声学模块(36)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以及
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该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包括彼此并联连接在接地端口与所述放大器的输出端口之间的第一电容器(C41)、第二电容器(C42),以及第三电容器(C43)。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可以对所述第一电容器(C41)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10pF到20pF之间的电容;
可以对所述第二电容器(C42)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20pF到1nF之间的电容;并且
可以对所述第三电容器(C43)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1nF到100μF之间的电容。
26、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在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中,在所述第二电容器(C42)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第三电容器(C43)的信号输出端之间还串联连接有电阻器(R51)。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对所述第一电容器(C41)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10pF到20pF之间的电容;
对所述第二电容器(C42)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20pF到1nF之间的电容;
所述第三电容器(C43)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电阻器(R5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28、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在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中,在所述第二电容器(C42)的接地端与所述第三电容器(C43)的接地端之间还串联连接有电阻器(R51)。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
对所述第一电容器(C41)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10pF到20pF之间的电容;
对所述第二电容器(C42)选择性地进行调节,使其具有20pF到1nF之间的电容;
所述第三电容器(C43)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
所述电阻器(R5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
30、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第一电容器、所述第二电容器和所述第三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
31、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容式麦克风,其中,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莎尼可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03826482.X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即本专利)复印件,共32页;
附件1-2:公开号为CN1280454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8页,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
附件1-3:公开号为WO01/67811A的PCT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6页,公开日为2001年09月13日;
附件1-4:公开号为WO01/67811A的PCT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具有区别特征(1)“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和区别特征(2)“该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包括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与所述声学模块(36)之间的噪声阻断电阻器”,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创造性;附件1-2和附件1-3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3都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6月29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3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莎尼可电子有限公司(即前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31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03826482.X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即本专利)复印件,共32页;
附件2-2:公开号为EP0800331A2的欧洲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5页,公开日为1997年10月08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2-3:公开号为EP0800331A2的欧洲专利公开文本部分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2-4:公开号为CN1280454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8页,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2-5:公开号为WO01/67811A1的PCT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6页,公开日为2001年09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6:公开号为WO01/67811A1的PCT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0日补充提交了下列意见陈述和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7:03826482.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扉页和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8:声称为在韩国所作的公证书复印件,共2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陈述了相关意见。同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作为一份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日本和美国国家阶段时均已被驳回,请合议组在审查本案时对该因素予以考虑。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均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文件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9日再次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和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9:授权公告号为CN24769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公告日2002年02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15、24、26、3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1、13-23、25、27-3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6月29日分别向双方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2010年04月2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和附件,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鉴于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相同且为针对同一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案件,因此本案合议组决定将上述两个无效请求合并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0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本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为其声称在韩国所作的公证书,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该份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应的权利要求为1-11;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第一次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4份附件。在第二次无效程序中先后提交了9份附件,其中包含了第一次无效程序中提交过的4份附件。因此,在下文中仅对第二次无效程序中的9份附件进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为其声称在韩国所作的公证书,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该份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附件2-1为本专利授权文本,附件2-7为本专利公开说明书,专利权人对这两份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4为欧洲专利公开文本,对比文件2为中国专利公开文本,对比文件1为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对比文件3为中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述对比文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附件2-3为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附件2-6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对其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2、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出于以下理由:本专利公开文本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的电阻器和电容器之一或其组合,所述电阻器和电容器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在授权文本中被修改为“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的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修改前后两者的含义不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上述电阻器和电容器的各种组合方式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权利要求1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的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依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其含义为,在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设置有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上述组合中电阻器与电容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为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公开文本所述“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的电阻器和电容器之一或其组合,所述电阻器和电容器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大体包括了两种情况:第一,在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设置有电阻器或电容器其中之一;第二,在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设置有电阻器或电容器的组合,其中电阻器与电容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为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所述内容完全包括在了本专利公开文本所属的情形之中,即本专利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所述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口与地之间的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已经记载在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的上述修改只是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修改超范围、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而应当将权利要求1-11宣告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理由:其一,在本专利说明书(全文多处,尤其是第7页第4-5行)及权利要求1-11多处中记载了“……FET的栅极和声学模块之间连接有用于防止电磁噪声输出到FET的噪声阻断电阻R22”,但是,电阻R22是如何起到噪声阻断的作用的,说明书中却没有记载,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种设想,而未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具体的技术手段;如果专利权人认为只要采用了电阻就可以实现噪声阻断的作用,对于该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应该给出实验证据进行验证。其二,权利要求1-11中的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方式在说明书也没有充分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上述噪声阻断电阻器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与声学模块之间,众所周知,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和源极之间有一等效的输入电容,而电阻和电容可以构成滤波器也是本领域的基本常识,在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明确说明“在FET的栅极和声学模块之间连接有用于防止电磁噪声输出到FET的噪声阻断电阻R22”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明了,该输入电容与电阻器组合构成一滤波器,用以实现滤出输入放大器栅极的噪音信号;第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3行-第16页第11行以及说明书附图第3-7)公开了多种具体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方式,如图3的L型结构、图4A、4B的(型结构、图4C、4D的倒(型结构、图5A、5B的#型结构等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完全可以实现本发明。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没有充分公开,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如果只要采用了电阻就可以实现噪声阻断的作用,对于该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应该给出实验证据进行验证”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发明在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本发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需要实验数据才能证明其充分公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主要出于以下理由:其一,权利要求1中“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是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和地之间,众所周知放大装置一般都有两个输出端(对场效应管放大器而言就是漏极和源极),因此说“放大装置的输出端和地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理解成包含了漏极对地、源极对地以及漏极和源极对地之间等多种情形,而在说明书只公开了漏极对源极之间(源极接地)一种情形的实施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方式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同样,独立权利要求12、16、20和2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均存在类似的问题;其二,权利要求1-12中记载了其中的麦克风采用了“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其中还记载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也就是说,在其技术方案中分别存在“宽带止滤波器”、和“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用于阻断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而实际上,在该专利的说明书中,是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用作宽带止滤波器的,并没有分别存在“宽带止滤波器”和“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的技术方案;另外,由于权利要求1-11中的“噪声阻断电阻器”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充分公开(出于与前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相同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电阻和电容器的组合”修改超范围(出于与前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相同的理由),因此权利要求1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包括了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1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放大装置并非有两个输出端,如场效应管只能有一个输入端、一个输出端,只是其中源极和漏极都可以作为输出端,但同时只能将其中的一个作为输出端,而不论源极还是漏极作为输出端,都可以在其与地之间设置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以实现阻断噪声的功能,而放大电路的整体结构和作用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在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描述了如何在放大器的输出端和地之间设置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的情况下,无论是源极作为输出端还是漏极作为输出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完全可以了解其电路设置的情况,而无需在说明书中进行特别的说明;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1-2行有“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这是对本发明的概括性描述和限定,表示本发明的电容式麦克风的输出信号中被滤除了包括低频和射频在内的宽带信号,之后,权利要求1对该麦克风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而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也没有将“宽带止滤波器”和“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作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来描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并不会对上述两个概念产生如请求人所述的理解,也并不存在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第三,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11修改超范围以及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人基于上述理由而认为权利要求1-31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合议组亦不能给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出于以下理由:其一,权利要求1中多处出现“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其中低频是指什么频率不清楚;其二,“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限定不清楚,权利要求3、5、和8限定的几种电阻器和电容器的连接方式与权利要求1矛盾,因此权利要求3、5、8也不清楚;其三,权利要求中的“宽带止滤波器”和“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是同一结构单元还是两个结构单元不清楚;其四,由于权利要求12-31同样存在前面所述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2-31也是不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低频”是一个相对概念,在本专利中,“低频”一词都是与“射频”一起出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本专利中的“低频”意指相对于射频的低频;本专利涉及一种麦克风,麦克风即用于采集音频信号,“宽带止滤波器”用于滤除麦克风的信号中的噪声,所以在具体的上下文环境中显然该“低频”是音频以上的频率;因此,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技术常识,完全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低频”的含义,这个用语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第二,“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的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并不是像请求人所述的那样包括6种情况,依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其含义应为,电阻器、电容器两者的组合, 在上述组合中电阻器与电容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为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一般不会理解为如请求人所认为的只包括“电容器的组合与电阻器并联”、“电容器的组合和电阻器的组合并联”等6种情况,因此,“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的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这一表述是清楚明确的;同时,权利要求3、5、8分别限定了(型、倒(型、#型的电阻器与电容器的连接方式,是对权利要求1中“彼此并联或串联连接的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的进一步限定,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第三,本专利无论是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中都没有将“宽带止滤波器”和“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作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来描述,“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采用针对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宽带止滤波器”,这是对本发明的概括性描述和限定,表示本发明的电容式麦克风的输出信号中被滤除了包括低频和射频在内的宽带信号,之后,权利要求1对该麦克风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该电容式麦克风包括……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并不会对上述两个概念产生如请求人所述的理解,也并不存在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不清楚,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放大器的送话器,即一种麦克风,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1-14及说明书附图2、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麦克风包括将声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即声学模块);预放大器(Q2、Q3),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在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之间设置有彼此并联或者串联的电阻器R31和电容器C31、C32、C33,而通常情况下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之一接地,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和声学模块之间的噪声阻断电阻器。
对于该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第一,请求人提出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对此给予充分说明;第二,本专利将一电阻器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和声学模块之间,利用放大装置的输入电容,与该电阻一起构成滤波器,从而能够起到阻断输入到放大器输入端的噪音的作用,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另外,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出于与上面评述相同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组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全文,尤其是说明书第6-10页、说明书附图3-8)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麦克风包括可移动电极14、固定电极17及间隔层16组成一个电容器,可移动电极14响应声音的振动而振动(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声学模块);场效应晶体管19(即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放大装置),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在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之间设置有彼此并联或者串联的电阻24、25和电容21、26,而通常情况下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之一接地,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和声学模块之间的噪声阻断电阻器。
对于该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第一,请求人提出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对此给予充分说明;第二,本专利将一电阻器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和声学模块之间,利用放大装置的输入电容,与该电阻一起构成滤波器,从而能够起到阻断输入到放大器输入端的噪音的作用,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另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出于与上面评述相同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以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对比文件1的组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传声器(相当于电容式麦克风),其中(说明书第1栏到第4栏的第29行、附图1A、1B)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麦克风包括传声器极头2(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声学模块),用于将声压转换为电信号;放大器110,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在放大器的输出端口与地(7)之间设置有彼此并联或者串联的电阻R2和电容8、9,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和声学模块之间的噪声阻断电阻器。
对于该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第一,请求人提出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对此给予充分说明;第二,本专利将一电阻器设置在放大装置的输入端口和声学模块之间,利用放大装置的输入电容,与该电阻一起构成滤波器,从而能够起到阻断输入到放大器输入端的噪音的作用,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必然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12-15
本专利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放大器的送话器,即一种麦克风,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1-14及说明书附图2、3)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该麦克风包括将声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即声学模块);预放大器(Q2、Q3),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在预放大器的输出端口与信号输入端口OC1之间串联有电阻器(R21、R31),电容器(C21、C31、C32)连接在所述电阻器的一端和预放大器的另一输出端之间,而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之一接地,该电阻器与电容器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麦克风领域,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都能实现滤波、阻断噪声以及阻断静电放电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容器(C1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 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所述电阻器(R1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电阻和电容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和调整的,上述电阻和电容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电阻、电容数值,并且上述电阻和电容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上述两种电容器是本领域常用的电容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对比文件1中的放大器就采用的是场效应晶体管,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19
本专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放大器的送话器,即一种麦克风,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1-14及说明书附图2、3)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该麦克风包括将声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即声学模块);预放大器(Q2、Q3),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第一电容器(C32)并联连接在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之间,而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之一接地;第二电容器(C33)与上述第一电容器并联;电阻器(R31)串联在第一电容器与第二电容之间,三者形成“∏”型;上述电阻器与电容器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6中电容和电阻形成“倒∏”形状,而对比文件1中电阻和电容形成“∏”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 “倒∏”形是“∏”形的等效替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形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形变换成“倒∏”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电容器(C2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所述第二电容器(C2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所述第一电阻器(R21)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和1KΩ。电阻和电容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和调整的,上述电阻和电容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电阻、电容数值,并且上述电阻和电容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电容器和所述第二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上述两种电容器是本领域常用的电容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放大装置是内置增益麦克风中使用的放大器以及场效应晶体管之一。对比文件1中的放大器就采用的是场效应晶体管,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20-23
本专利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放大器的送话器,即一种麦克风,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1-14及说明书附图2、3)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该麦克风包括将声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即声学模块);预放大器(Q2、Q3),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第一电容器(C32)与第二电容器(C33)并联连接在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之间,而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之一接地;电阻器(R31)串联在第一电容器与第二电容之间,三者形成“∏”型;上述电阻器与电容器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20中电容和电阻形成“#”的形状,并具体说明了各个电阻和电容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电阻和电容形成“∏”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放大器两个输出端之间设有“∏”形的电阻器和电容器的组合,从而实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形电路经过简单变换,变换成“#”形,而电路中各电阻、电容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电容器(C31)具有10pF或33pF的电容;所述第二电容器C32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容:1nF、1.5nF、2.2nF、3.3nF、4.7nF、6.8nF、10nF、15nF、22nF、33nF、47nF、68nF和100nF;并且所述第一电阻器(R31)和第二电阻器(R32)中的每一个都具有从以下组中选出的电阻:100Ω、220Ω、330Ω、430Ω、620Ω、680Ω、820Ω 和1KΩ。电阻和电容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和调整的,上述电阻和电容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电阻、电容数值,并且上述电阻和电容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8、19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2、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24-31
本专利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麦克风。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放大器的送话器,即一种麦克风,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1-14及说明书附图2、3)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该麦克风包括将声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即声学模块);预放大器(Q2、Q3),用于对从声学模块输入的电信号进行放大;电容器C31、C32 、C33并联连接在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之间,而通常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放大器的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之一接地,;上述电容器构成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具有阻断从放大装置输出的宽带信号,阻断电磁波、无线电波的噪声,阻断静电放电等功能,即构成了宽带止滤波器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中,在所述第二电容器(C42)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第三电容器(C43)的信号输出端之间还串联连接有电阻器(R5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在电容C32的信号输出端和电容C33的信号输出端之间串联有电阻R3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中,在所述第二电容器(C42)的接地端与所述第三电容器(C43)的接地端之间还串联连接有电阻器(R5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在电容C32的信号输出端和电容C33的信号输出端之间串联有电阻R3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电容C32和C33的输出端之间串联有电阻的情况下,将电阻设置在电容的接地端之间以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电容器、所述第二电容器和所述第三电容器是温度补偿电容器或者高介电常数电容器。上述两种电容器是本领域常用的电容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9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3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电阻器或电容器数值的选择。电阻和电容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和调整的,从属权利要求25、27、29附加技术特征中电阻和电容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电阻、电容数值,并且上述电阻和电容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5、27、2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27、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答复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曾经提到,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都包含了特征:“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而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结构都是被设计为减少引入到麦克风模块中的噪声,而不是滤除从麦克风模块输出的信号中的噪声,因此,权利要求12-3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2-31中不仅仅对“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的作用作出了限定:“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而且也对该部分的结构作出了限定,如电阻器或电容器或其组合构成“∏”形、“倒∏”形、“#”形等电路结构,由此可见,“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能够实现其“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是由其结构带来的,即具备如权利要求12、16、20或24所述结构的“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则必然具有上述功能;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2-31中“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的结构只限定了“电容器连接在所述电阻器的一个端部与地之间”,并没有限定电容器要连接在电阻器的哪一个端部和地之间;第三,不论电容器连接在电阻器的哪一个端部和地之间,对比文件1都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3);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的结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不能实现“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的功能,即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磁噪声滤波/静电放电阻断部分(32),用于阻断从所述放大装置输出的具有低频和射频的宽带信号,阻断导入的电磁波、无线电波噪声以及静电放电”的特征。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对比文件均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3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部分无效理由能够成立。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31的无效请求能够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2-31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826482.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31无效,在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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