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吧台椅
=06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41
决定日:2010-09-20
委内编号:6W1001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72124.1
申请日:2007-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而言,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本专利的四面体块状椅座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9的椅座形状均存在明显差异,构成了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9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吧台椅”的200730072124.1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ZL200530094710.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2:《材料的魅力:当代家具设计》(玻璃?塑料家具)相关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附件2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在构成部件,各部件位置的关系、形状、轮廓等方面基本相同,仅具有细微差别,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0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和如下证据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ZL02324226.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4:ZL02359861.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5:ZL03320515.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6:ZL03338380.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7:ZL200430036906.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8:ZL200430074656.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9:ZL200530127012.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3-附件9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本专利与附件3-附件9所示外观设计相比,各部件位置关系、形状、轮廓等方面基本相同,仅具有细微差别,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10年6月4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首先认为,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专利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其次,通过对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各视图的逐一比较,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在座面、支撑部、底座等部分的形状都存在明显区别,在视觉上形成显著差异,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均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因此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 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8月10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2010年5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和证据附件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2010年6月4日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通知在口头双方审理时一并答复,如果不参加口审,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均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9月29日公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变更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3-附件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的原件,并指明其中用于同本专利进行对比的图片,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原件,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9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9所示外观设计相比,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形状、轮廓等方面基本相同,仅具有细微差别,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权人认为,各附件与本专利均不相近似,各对比文件的座椅部分都不具有本专利的特征,各对比文件的近似程度比较高,更加说明本专利的设计不是常规的设计,本专利具有显著性,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9均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双方均坚持各自的主张和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变更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ZL200530094710.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吧台椅(SC002B)”,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材料的魅力:当代家具设计》(玻璃?塑料家具)相关页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原件,在出版信息页中有“ISBN 7-5641-0058-3”和出版者的记载,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出版日为2005年9月。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ZL02324226.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酒吧椅(02-2)”,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ZL02359861.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酒吧椅(A189)”,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是ZL03320515.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酒吧椅(A168)”,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是ZL03338380.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酒吧椅(6)”,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是ZL200430036906.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酒吧椅”,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6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是ZL200430074656.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吧椅座面(881)”,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0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9是ZL200530127012.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吧椅(065)”,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2日。
附件1至附件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月15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为吧台椅的外观设计,附件1-附件9均为酒吧椅或相关部件的外观设计,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9分别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所以省略左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所以省略仰视图”。综合各视图可知,本专利所示吧台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由座面的边缘直接向下衔接,逐渐收缩形成,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座体两侧设有圆形控制钮。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T”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部分呈圆盘状,中央平滑突起与支撑杆衔接。(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中记载“1.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2.底部为不常见面,省略仰视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1所示吧台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前后突起,中央内凹的圆形;座体呈喇叭花状由座面边缘逐渐向下收缩成圆柱形;座体两侧设有圆形控制钮。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T”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为中央凸起的圆形弧面。(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脚踏部分形状相同,均呈近似“T”形;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1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座面为前后突起,中央内凹的圆形,座体呈喇叭花状由座面边缘逐渐向下收缩成圆柱形。2)底座形状不同,本专利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在先设计1为中央凸起的圆形弧面。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的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1的喇叭花状椅座形状的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脚踏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底座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公开了产品的立体图。从图中可知,在先设计2所示吧台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呈片状结构,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前部向下弯曲后部向上翘起的四边形,后部向上翘并设有长方形的穿孔形成椅子的短靠背;座体由座面前部向下弯曲逐渐收缩成圆柱形与支撑杆衔接;座体右下侧设有向外突出的曲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椭圆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上下嵌套的两截圆柱体。底座部分呈圆盘状,中央平滑突起与支撑杆衔接。(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底座部分形状相同,均呈中央平滑突起的圆盘状。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2椅座整体呈片状结构,座面为前部向下弯曲后部向上翘起的四边形,后部向上翘并设有长方形的穿孔形成椅子的短靠背,座体由座面前部向下弯曲逐渐收缩成圆柱形与支撑杆衔接。2)脚踏形状不同,本专利呈近似“T”形,在先设计2呈近似椭圆形。3)支撑杆形状不同,本专利为圆柱体,在先设计2为上下嵌套的两截圆柱体。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椅座为四面体的块状设计与在先设计2椅座的片状设计有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底座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支撑杆、脚踏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3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3)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3所示酒吧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中央内凹的圆形;座体呈喇叭花状由座面边缘逐渐向下收缩成圆柱形;座体左侧设有斜向下突出的控制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T”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为圆环状,并在圆环上均匀分布三条沿圆环半径斜向上突出的肋与支撑杆衔接。(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脚踏部分形状相同,均呈近似“T”形;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3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座面为中央内凹的圆形,座体呈喇叭花状由座面边缘逐渐向下收缩成圆柱形。2)底座形状不同,本专利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在先设计3底座为圆环状,并在圆环上均匀分布三条沿圆环半径斜向上突出的肋与支撑杆衔接。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的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3的喇叭花状椅座形状的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脚踏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底座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4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4)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1)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2)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4所示酒吧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前后突起,中央内凹的圆形;座体呈逐渐向下收缩的圆柱形,座体与座面前端的过渡明显,与座面后端的过渡较平滑;座体两侧设有圆形控制钮。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T”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为中央凸起的圆形弧面。(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脚踏部分形状相同,均呈近似“T”形;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4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座面为前后突起,中央内凹的圆形,座体呈逐渐向下收缩的圆柱形,座体与座面前端的过渡明显,与座面后端的过渡较平滑。2)底座形状不同,本专利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在先设计4为中央凸起的圆形弧面。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的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4的喇叭花状椅座形状的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脚踏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底座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5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5)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5所示吧台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后部略高,斜向前倾、中央略凹的圆形;座体呈喇叭花状由座面边缘逐渐向下收缩成圆柱形;座体左侧设有向外突出的控制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扇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部分呈圆盘状,中央平滑突起与支撑杆衔接。(详见在先设计5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5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底座部分形状相同,均呈中央平滑突起的圆盘状;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5椅座整体近似喇叭花状,座面为后部略高,斜向前倾、中央略凹的圆形,座体呈喇叭花状由座面边缘逐渐向下收缩成圆柱形。2)脚踏形状不同,本专利呈近似“T”形,在先设计5呈扇形。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的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5的喇叭花状椅座形状的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底座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脚踏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5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6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6)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6所示酒吧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斜“S”形,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近似方形,后部向上突起形成矮靠背,在靠背中央有椭圆形穿孔;座体由座面前边缘呈45度角斜向下收缩成垂直向的圆柱形,在座面与座体中央有一条细的圆柱形支撑杆;座体左侧设有向外突出的控制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扇形,外弧两端略向外超出。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为中央凸起的圆形弧面。(详见在先设计6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6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6椅座整体近似斜“S”形,座面近似方形,后部向上突起形成矮靠背,在靠背中央有椭圆形穿孔;座体由座面前边缘呈45度角斜向下收缩成垂直向的圆柱形,在座面与座体中央有一条细的圆柱形支撑杆。2)底座形状不同,本专利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在先设计6为中央凸起的圆形弧面。3)脚踏形状不同,本专利呈近似“T”形,在先设计6呈近似扇形,外弧两端略向外超出。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6的近似斜“S”形椅座部分形状的明显差异,及脚踏、底座等部分的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6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7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7)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仰视图为不常见面,省略仰视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7所示酒吧台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斜“S”形,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近似方形,后部向上突起形成矮靠背,在靠背中央有椭圆形穿孔;座体由座面前边缘呈45度角斜向下收缩成垂直向的圆柱形,在座面与座体中央有一条细的圆柱形支撑杆;座体左侧设有向外突出的控制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椭圆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详见在先设计7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7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底座部分形状相同,均呈中央平滑突起的圆盘状。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7椅座整体近似斜“S”形,座面近似方形,后部向上突起形成矮靠背,在靠背中央有椭圆形穿孔;座体由座面前边缘呈45度角斜向下收缩成垂直向的圆柱形,在座面与座体中央有一条细的圆柱形支撑杆。2)脚踏形状不同,本专利呈近似“T”形,在先设计7呈近似椭圆形。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的近似斜“S”形椅座部分形状的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底座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脚踏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7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8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8)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使用状态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综合各视图可知,在先设计8所示吧台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近似“了”字形,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呈后部略突的四边形片状结构;座体座面前边缘向下逐渐收缩成圆柱形,在座面与座体中央有一条细的圆柱形支撑杆;座体左侧设有向外突出的控制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椭圆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圆柱体。底座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详见在先设计8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8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支撑杆形状相同,呈圆柱体,底座部分形状相同,均呈中央平滑突起的圆盘状。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8椅座整体近似“了”字形,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呈后部略突的四边形片状结构;座体座面前边缘向下逐渐收缩成圆柱形,在座面与座体中央有一条细的圆柱形支撑杆。2)脚踏形状不同,本专利呈近似“T”形,在先设计8呈近似椭圆形。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呈圆柱体状的支撑杆属于惯常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四面体椅座与在先设计的近似 “了”形椅座部分形状的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虽然二者在底座部分的形状相同,但相对椅座、脚踏等其他部分的差异而言,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8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附件9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9)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仰视图为不常见面,省略仰视图”。从图中可知,在先设计9所示吧椅,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椅座整体呈片状结构,包括座面和座体两部分;座面为前部向下弯曲后部向上翘起的四边形,后部向上翘并设有长方形的穿孔形成椅子的短靠背;座体由座面前部向下弯曲逐渐收缩成圆柱形与支撑杆衔接;座体右下侧设有向外突出的曲杆。脚踏部分位于座体底部,与底面平行向外凸出,呈近似椭圆形。支撑杆连接座体及底座,呈上下嵌套的两截圆柱体。底座部分呈扁平的圆盘状。(详见在先设计9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9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各部分的构成及位置关系相同,自上而下均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椅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椅座整体为弧面过渡的四面体,侧面呈倒L形,座面为略微内凹的近似方形平面,座体从侧面看呈由弧形边形成近似的倒三角形轮廓;在先设计9椅座整体呈片状结构,座面为前部向下弯曲后部向上翘起的四边形,后部向上翘并设有长方形的穿孔形成椅子的短靠背,座体由座面前部向下弯曲逐渐收缩成圆柱形与支撑杆衔接。2)脚踏形状不同,本专利呈近似“T”形,在先设计9呈近似椭圆形。3)支撑杆形状不同,本专利为圆柱体,在先设计9为上下嵌套的两截圆柱体。4)底座形状不同,本专利为中央凸起的圆盘形,在先设计9为扁平的圆盘形。
合议组认为:对于吧台椅类产品,自上而下由椅座、脚踏、支撑杆和底座构成属于较常见的基本结构,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的过程中,椅座是主要的接触部位及视觉瞩目点,本专利椅座为四面体的块状设计与在先设计9椅座的片状设计有明显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并且二者在脚踏、支撑杆、底座等部分的形状均有差异,在整体上构成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9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由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9与本专利均存在不同点,尤其本专利的四面体块状椅座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9的椅座形状均存在明显差异,构成了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9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4.综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30072124.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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