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无下支承锥面钢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62
决定日:2010-10-19
委内编号:5W100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98696.6
申请日:2008-06-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润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德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D01H 7/6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098696.6、名称为“无下支承锥面钢领”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专利权人为罗德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下支承锥面钢领,钢领体侧壁(15)的横截面包括有外跑道、内跑道,其中,外跑道由内凹曲线(1)、外凸曲线(2)构成,内跑道由按张力特性设计的主跑道曲线(3)、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和上支承面直线(5)构成,其特征在于:在内跑道上还设置有非下支承面形状,该非下支承面形状位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的下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下支承锥面钢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锐角的一段内凹直线(7),该内凹直线(7)的下端是一段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钝角的外凸斜线(9),该外凸斜线(9)的端部具有一段弧线(1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下支承锥面钢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相重合的直线(6)。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下支承锥面钢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锐角的一段内凹直线(7),该内凹直线(7)的下端是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相平衡的直线(8)。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下支承锥面钢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锐角的一段内凹直线(7),该内凹直线(7)的下端是一段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钝角的外凸直线(11),该外凸直线(11)的下端是一段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相重合或平行的直线(1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下支承锥面钢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锐角的一段内凹直线(7),该内凹直线(7)的下端是一段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钝角的外凸斜线(13),该外凸斜线(13)的下端是一段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相重合或平行的直线(14)。”
针对上述专利权,重庆润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证据1:专利号为92102070.8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号为CN1037789C,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3月18日,共16页。
证据2:专利号为95205840.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号为CN2226072Y,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5月01日,共5页。
证据3:申请号为85104903的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复印件,审定号为CN1003608B,审定公告日为1989年03月15日,共19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14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对无效宣告理由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证据4:中国纺织机械总公司研究所于1982年10月01日译印的国际标准ISO96-1981(E)【纺织机械与附件-环锭细纱机和环锭捻线机上配用“C”和“EL”型钢丝圈的钢领-主要尺寸】复印件,该标准为1981年11月01日发布的第二版,内容包括封面、前言、第1页,共3页。
证据5:专利号为01280134.8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号为CN2521228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共5页。
证据6:重庆纺织机械专件总厂编辑的《BC6型下支承钢领钢丝圈应用实践-论文集》第一集复印件,内容包括封面、第3-9页,第38-41页、第57-60页、1996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编号为96027号符合纺织机械器材推荐产品要求的证书,封面上有“一九九七?九?一”的文字,共18页。
证据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510号,日期为2007年03月27日,共15页。
证据8:《BC6型下支承锥面钢领的性能与应用》,《重庆纺织》1992年第2期第18-23页,共6页。
证据9:全国纺织技术成果交易会的“下支承型锥面钢令”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协议/意向书、以及双方经办人邵礼宏和易珊的往来信件、编号为渝经鉴宇(19)号的“BC型下支承锥面钢令”的技术开发项目鉴定书(鉴定单位为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鉴定时间为1990年,内容包括封面、填表说明,第1-4页,BC型下支承锥面钢令资料审查意见、鉴定意见、第5-6页、第7、9页),共3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支承面”即是本领域锥面钢领的下支承面,而其主题名称却为“无下支承锥面钢领”,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非下支承面形状”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证据3公开的钢领不具有托持钢丝圈防止其下沉的功能,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3)证据8与证据9表明,作为公开上市的BC826型钢领与BC9-2型钢领的产品(参见它们的结构图),它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分别在证据2、证据4和证据5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非下支承面形状”与权利要求3的限定的形状欲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效果也相同,故当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3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28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4-9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7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合议组于2010年08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于证据的使用方式,请求人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8、证据9中公开,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中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和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6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9属于对方内部文件和书信往来,均不能作为公开的技术来否定本专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3、5均为专利文献,证据4为在中国译印的国际标准,证据8为期刊文章,都属于公开出版物,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5、8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下支承锥面钢领,证据1公开了下支承多点接触钢领,钢领体侧壁包括有外跑道、内跑道,其中,外跑道由内凹曲线e和外凸曲线f构成,内跑道除了有按张力特性设计的主跑道曲线和下支承直线(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支承面直线)外、还包括有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和上支承面直线(相当于本专利不设置的下支承面直线),该上支承面直线位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的下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3-6行及附图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内跑道的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下方设置有非下支承面形状,即不设置下支承面,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钢丝圈下沉时不会与下支承面接触产生摩擦,减少纱线毛羽和断头,提高成纱质量。然而,证据3公开了一种下支承锥面钢领(这里的下支承实质上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支承面),其在内跑道上也不设置本专利所述的下支承面,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在内跑道上设置有非下支承面形状(参见证据3的附图1),并且证据1和证据3属于同一申请人先后申请的专利,其在证据1(在后申请)中明确说明了在证据3的基础上,在内跑道上增设中间辅助面和上支承辅助面(相当于本专利中不设置的下支承面)(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2页第2行)。并且证据3公开的钢领不设置下支承面能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证据3公开的钢领,其位于主跑道曲线和下支承面下方仅作为锥面钢领支撑骨架的内跑道段,对下沉的钢丝圈底端本身就不具有支承作用,证据1所述的钢领在内跑道的主跑道曲线和下支承面下方增设不仅作为锥面钢领支撑骨架且对下沉钢丝圈起到支承作用的中间辅助支承面和上支承辅助面。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所述的技术方案本身即为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锐角的一段内凹直线(7),该内凹直线(7)的下端是一段与水平线的夹角呈钝角的外凸斜线(9),该外凸斜线(9)的端部具有一段弧线(10)”,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中公开了(参见证据3附图2和附图3),且其作用也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非下支承面形状是与中间辅助支承面直线(4)相重合的直线(6)”,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4中公开了(参见证据4第1页),且其作用也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6类似于权利要求2和3,分别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非下支承面形状的具体形状,然而,其属于对权利要求2和3限定的非下支承面形状的简单变换,并且对于钢领非下支承面形状的具体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得钢领本体不与飞速运转下沉的钢丝圈底端发生接触产生摩擦,避免以此而产生的钢丝圈跳动,达到减少纱线毛羽和断头,提高成纱质量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09869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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