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牵引绳轮式电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54
决定日:2010-10-20
委内编号:4W026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05730.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通力股份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66B 9/00 ,B66B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05730.3,最早优先权日为1993年6月28日,申请日为1994年6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日。授予专利权时专利权人为科恩股份公司。2007年8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通力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0)移动的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具有一扁平结构,且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装置的电梯电机有圆盘转子(117,317)。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是无齿轮的。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位于其路径顶点时,其顶部至少达到驱动机装置(6)底边的高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在对重的厚度方向,驱动机装置(6)位于对重(2)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顶上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完全位于对重(2)在其路径上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而且,一控制面板(8)与驱动机装置(6)连接,面板(8)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126,326)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7)所需的设备。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的厚度不超过对重(2)的厚度。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顶板上。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和对重(2)在提升索(3)上的悬置方式使得对重路径短于轿厢路径。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绕过两个转向滑轮(4,5)经过轿厢重心正下方的点从电梯轿厢(1)的底板下面通过。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绕过两个转向滑轮(4,5)从电梯轿厢下面通过。
13.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轿厢(1)和对重(2)的导轨(10,11)位于轿厢的同一侧,将对重导轨(11)和电梯导轨(10)做成整体结构的导轨组件(12),其上有对重(2)和轿厢(1)二者的各导向平面。
14.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6)为整体结构。
1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从电梯轿厢底板下面沿其对角线方向通过。
16.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0)移动的电梯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的电梯电机有圆盘转子(117,317),其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17.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0)移动的电梯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是无齿轮的,其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的电梯电机有圆盘转子(117,317)。
19.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O)移动的电梯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以及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驱动机装置(6)位于电梯升降井(15)的顶部,在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相对于其宽度具有一扁平结构,且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2)之间的平面之一。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对重导轨(2)之间的平面。
21.如权利要求l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相邻的升降井壁。
22.如权利要求l 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2)之间的平面。
23.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装置中的电梯电机具有一圆盘转子(117,317)。
24.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318)的直径小于定子或转子(317)的直径。
25.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轿厢(1)位于其路径顶点时,其顶部至少达到驱动机装置(6)底边的高度。
26.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在对重的厚度方向,驱动机装置(6)位于对重(2)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顶上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
27.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 (6)完全位于对重(2)于其路径上的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而且,一控制面板(8)与驱动机装置(6)连接,面板(8)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126,326)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7)的设备。
28.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是无齿轮的。
29.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的厚度不超过对重(2)的厚度。
3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3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顶板上。
32.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和对重(2)在提升索(3)上的悬置方式使得对重路径短于电梯轿厢路径。
33.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绕过两个转向滑轮(4,5)从电梯轿厢下面通过。
34.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轿厢(1)和对重(2)的导轨(10,11)位于轿厢的同一侧。
35.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6)为整体结构。
36.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经电梯轿厢重心正下方的点从电梯轿厢(1)底板下面通过。
37.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从电梯轿厢(1)底板下面沿其对角线方向通过。
38.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对重导轨(11)和电梯导轨(10)做成整体的导轨组件(12),其上有对重(2)和轿厢(1)二者的各导向平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沈阳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10、12、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19-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1:公开号为JP平1-267286 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5日,共3页;
证据1-2:公开号为GB2201657 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8年9月7日,共11页;
证据1-3:公开号为CN1040557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3月21日,共14页;
证据1-4:公开号为DET7395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54年9月16日,共5页;
证据1-5: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梯维护手册》扉页、版权页、序言页、目录页、第1、8、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6:公开号为JP平4-50297 Y2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11月26日,共5页。
2009年7月17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增加了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证据。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意见陈述书附有证据1-1、1-2、1-4、1-6的中文译文(上述译文分别与其原文统称为证据1-1、1-2、1-4、1-6),以及:
证据1-7:公开号为US4977980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12月18日,共21页;
证据1-8:公开号为US Re.33628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7月2日,共26页;
证据1-9: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机绕组制造》封面、版权页、第322-327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10:由科学画报编辑部编辑、中国科学图书仪器公司印刷和发行、1950年6月出版的《电机工艺》封面、版权页、第46-51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11:公开号为CN103824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5月6日,共2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8月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作出答辩意见,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2009年8月4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8月10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8,双方就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9年11月9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5、6、10、12、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19-26、28-34、36-3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13、19、23-26、28-33、36-38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2-1:公开号为JP平1-267286 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5日,共3页;
证据2-2:公开号为GB2201657 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88年9月7日,共11页;
证据2-3:公开号为CN1040557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3月21日,共14页;
证据2-4:公开号为DET7395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54年9月16日,共5页;
证据2-5: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梯维护手册》扉页、版权页、序言页、目录页、第1、8、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6:公开号为JP平4-50297 Y2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11月26日,共5页;
证据2-7:公开号为US4977980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12月18日,共21页;
证据2-8:公开号为US Re.33628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7月2日,共26页;
证据2-9: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机绕组制造》封面、版权页、第322-327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2-10:由科学画报编辑部编辑、中国科学图书仪器公司印刷和发行、1950年6月出版的《电机工艺》封面、版权页、第46-51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2-11:授权公告号为CN103824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5月6日,共23页;
证据2-12:公开号为CN11053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5年7月19日,共22页
证据2-13:申请号为94106597.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6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4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15、19-26、28-34、36-3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0年1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陈述的无效理由作出答辩意见,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0年8月5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0年9月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月18日提出的无效理由作出答辩意见,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0年3月1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26、28-34、36-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3-1:公开号为JP平1-267286 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5日,共3页;
证据3-2:公开号为GB2201657 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88年9月7日,共11页;
证据3-3:公开号为CN1040557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3月21日,共14页;
证据3-4:公开号为DET7395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54年9月16日,共5页;
证据3-5: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梯维护手册》扉页、版权页、序言页、目录页、第1、8、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6:公开号为JP平4-50297 Y2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11月26日,共5页;
证据3-7:公开号为US4977980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12月18日,共21页;
证据3-8:公开号为US Re.33628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7月2日,共26页;
证据3-9: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机绕组制造》封面、版权页、第322-327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3-10:由科学画报编辑部编辑、中国科学图书仪器公司印刷和发行、1950年6月出版的《电机工艺》封面、版权页、第46-51页,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述“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之一”表述不清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具体指的是什么,因此权利要求1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0-26、28-34、36-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6公开了一种牵引绳轮式的电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以及“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3-1、3-2、3-4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其它证据所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17、1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对于证据3-6与其他证据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7月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陈述的无效理由作出答辩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无论从权利要求19本身来理解还是通过阅读说明书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述“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之一”的含义是清楚无误的。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以及“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首先,“扁平结构”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不存在由证据3-6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启示。其次,由于证据3-1、3-2、3-4均为带有机房的电梯,同时上述证据中也均未公开“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存在将证据3-6与证据3-1、3-2、3-4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启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还陈述了权利要求2-38相对于证据3-1至3-1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010年7月1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8月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11月9日以及2010年3月1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再次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改为2010年9月9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6-18;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表示放弃针对权利要求16-18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5、19-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5、19-26、28、34、36-3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3、13、19、23-26、28-33、36-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3-1至3-10的真实性、证据3-1、3-2、3-4、3-6、3-7、3-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结合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各次意见陈述书,就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0年9月1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按照其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将权利要求16-18删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5、19-38。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0)移动的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具有一扁平结构,且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装置的电梯电机有圆盘转子(117,317)。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是无齿轮的。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位于其路径顶点时,其顶部至少达到驱动机装置(6)底边的高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在对重的厚度方向,驱动机装置(6)位于对重(2)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顶上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完全位于对重(2)在其路径上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而且,一控制面板(8)与驱动机装置(6)连接,面板(8)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126,326)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7)所需的设备。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的厚度不超过对重(2)的厚度。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顶板上。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和对重(2)在提升索(3)上的悬置方式使得对重路径短于轿厢路径。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绕过两个转向滑轮(4,5)经过轿厢重心正下方的点从电梯轿厢(1)的底板下面通过。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绕过两个转向滑轮(4,5)从电梯轿厢下面通过。
13.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轿厢(1)和对重(2)的导轨(10,11)位于轿厢的同一侧,将对重导轨(11)和电梯导轨(1O)做成整体结构的导轨组件(12),其上有对重(2)和轿厢(1)二者的各导向平面。
14.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6)为整体结构。
1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从电梯轿厢底板下面沿其对角线方向通过。
19.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0)移动的电梯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以及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驱动机装置(6)位于电梯升降井(15)的顶部,在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相对于其宽度具有一扁平结构,且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2)之间的平面之一。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对重导轨(2)之间的平面。
21.如权利要求l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相邻的升降井壁。
22.如权利要求l 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7,318)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2)之间的平面。
23.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装置中的电梯电机具有一圆盘转子(117,317)。
24.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牵引绳轮(318)的直径小于定子或转子(317)的直径。
25.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轿厢(1)位于其路径顶点时,其顶部至少达到驱动机装置(6)底边的高度。
26.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在对重的厚度方向,驱动机装置(6)位于对重(2)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顶上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
27.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10)移动的电梯轿厢(1),一沿对重导轨(11)移动的对重(2),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3),一驱动机装置(6),驱动机装置(6)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3)接合的牵引绳轮(7),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
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是无齿轮的,其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15)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驱动机装置 (6)完全位于对重(2)于其路径上的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而且,一控制面板(8)与驱动机装置(6)连接,面板(8)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126,326)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7)的设备。
28.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是无齿轮的。
29.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的厚度不超过对重(2)的厚度。
3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3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驱动机装置(6)在电梯升降井(15)内固定到升降井的顶板上。
32.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和对重(2)在提升索(3)上的悬置方式使得对重路径短于电梯轿厢路径。
33.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绕过两个转向滑轮(4,5)从电梯轿厢下面通过。
34.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电梯轿厢(1)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轿厢(1)和对重(2)的导轨(10,11)位于轿厢的同一侧。
35.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6)为整体结构。
36.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经电梯轿厢重心正下方的点从电梯轿厢(1)底板下面通过。
37.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提升索(3)从电梯轿厢(1)底板下面沿其对角线方向通过。
38.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其特征在于:所述对重导轨(11)和电梯导轨(10)做成整体的导轨组件(12),其上有对重(2)和轿厢(1)二者的各导向平面。”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按照其在2010年9月9日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式修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时机和方式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接受。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19-38。
2.证据认定
证据3-2、3-6分别为中国、日本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3-5为公开出版的图书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专利权人对证据3-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
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或图书的印刷日均早于本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6与证据3-2以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9、10、13、14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11、12、1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所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3-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2、25、26、38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6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24、28、29、31、32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0、33、36、37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已被证据3-6所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0-26、28-34、36-3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3-6与证据3-2以及本领域惯常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3.1 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其包括一沿电梯导轨移动的轿厢,一沿对重导轨移动的对重,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一驱动机装置,驱动机装置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接合的牵引绳轮,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该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且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经查,证据3-6公开了一种小型电梯,该电梯包括导轨15、轿厢5、主索12、平衡压铁9(相当于本专利的对重)、驱动装置3以及卷扬机7(相当于本专利的牵引绳轮),导轨15按照上下方向对轿厢5和平衡压铁9进行引导,驱动装置3以及卷扬机7均位于电梯轿厢的运行路径所需的空间与升降通道1的通道壁之间的空间内,其中对重导轨和轿厢导轨均由同一导轨组件15构成,导轨上分别设置有对重和轿厢的导向面15c、15d(参见证据3-6中文译文第3页第8行至第4页末行,图1-4)。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3-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以及“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
对此,合议组认为,设置扁平结构的目的是使得驱动机装置设置在轿厢壁和相邻的升降井壁之间而不影响使用空间,所谓扁平结构就是指适应轿厢壁与升降井壁之间存在空间的结构。如证据3-6图3所示,可以得知证据3-6中由卷扬机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牵引绳轮)、驱动装置3(相当于电机)和组装台21所组成的驱动机装置也是设置于轿厢壁和升降井壁之间,同时其设置目的也是为了在不明显增大升降井面积的情况下将驱动机装置设置于升降井内,证据3-6中的驱动机装置占用空间的长宽高比例也近乎一种“扁平结构”。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3-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证据3-2公开了一种电梯,在电梯井12(相当与本专利的升降井)中,轿厢10由钢丝绳22(相当于本专利的提升索)支撑,该钢丝绳通过转向滑轮在轿厢下面延伸到电梯电机驱动绳轮20,电机被固定于电梯井12的侧壁上,且钢丝绳22穿过了轿厢的对角线(参见证据3-2说明书摘要、图1-3)。证据3-2与本专利同属于电梯领域,证据3-2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目的与权利要求1中采用该技术特征的目的也相同,都是为了能够以更均匀的受力方式实现轿厢提升和降落。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6、3-2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15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机装置的电梯电机有圆盘转子。
然而,采用圆盘转子的电机是属于常见的电机种类,结合设备的具体情况对常见的电机进行选择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是无齿轮的。
然而,采用无齿轮驱动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种公知技术的采用也不能为从属权利要求3带来创造性。证据3-5(《电梯维护手册》)中就公开了一种无齿轮的曳引机(即驱动机构)。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梯轿厢位于其路径顶点时,其顶部至少达到驱动机装置底边的高度。
如证据3-6图3所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对重的厚度方向,驱动机装置位于对重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顶上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
如证据3-6图3所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完全位于对重在其路径上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而且,一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连接,面板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所需的设备。
证据3-6图3中驱动机装置的宽度大于平衡压铁9(相当于本专利的对重)的宽度,但是,如证据3-6中文译文第2页“解决问题”部分所述,证据3-6的发明目的就是节省升降通道空间,故,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6的发明目的能够得到采用宽度较小、与对重宽度相符的驱动机装置的技术启示,同时,为驱动机装置连接控制面板并为其提供电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的厚度不超过对重的厚度。
如上文所述,证据3-6的发明目的就是节省电梯升降通道空间,因此,虽然其所公开的驱动机装置的厚度大于平衡压铁(相当于对重)的厚度,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发明目的中得到采用厚度更小的驱动机装置的技术启示,即采用权利要求7所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在电梯升降井内固定到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经查,证据3-2公开了一种电梯,其中电机18(相当于驱动机装置)被固定于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且证据3-2与本申请同属电梯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2、3-6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在电梯升降井内固定到升降井的顶板上。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梯轿厢和对重在提升索上的悬置方式使得对重路径短于轿厢路径。
权利要求9、10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设计选择,并且选择这种设计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提升索绕过两个转向滑轮经过轿厢重心正下方的点从电梯轿厢的底板下面通过。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提升索绕过两个转向滑轮从电梯轿厢下面通过。
权利要求11、12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参见证据3-2中文译文第5页第7-9行、图1、图3),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梯轿厢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轿厢和对重的导轨位于轿厢的同一侧,将对重导轨和电梯导轨做成整体结构的导轨组件,其上有对重和轿厢二者的各导向平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轿厢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轿厢和对重的导轨位于轿厢的同一侧,将对重导轨和电梯导轨做成整体结构的导轨组件,其上有对重和轿厢二者的各导向平面”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所公开(参见证据3-6中文译文第3页第8行至第4页末行,图1-4),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为整体结构。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设计,并且这种设计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提升索从电梯轿厢底板下面沿其对角线方向通过。
证据3-2中公开了提升索接近轿厢对角的位置(参见证据3-2图3),将证据3-2中的提升索进一步倾斜至对角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一改变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 独立权利要求19
本专利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其包括一沿电梯导轨移动的电梯轿厢,一沿对重导轨移动的对重,一组悬吊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以及一驱动机装置,驱动机装置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接合的牵引绳轮,其中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在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该驱动机装置相对于其宽度具有一扁平结构,且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之一。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与证据3-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以及“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之一”。由于权利要求19采用了具有扁平结构的驱动机装置,才能实现在不明显增大升降井面积的情况下,将驱动机装置置于轿厢运行所需空间和/或其顶上延伸段与升降井壁之间。同时,专利权人指出,权利要求19中所述“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之一”是指,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和与其相邻的轿厢壁平行,或者和与其相邻的升降井壁平行,或者和两对重导轨所确定的平面平行。
如上文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3-6已经公开了“驱动机装置具有一扁平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与证据3-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之一。牵引绳轮(卷扬机)的方向设置显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证据3-2中也已经公开了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的技术方案。在证据3-6已经公开了以节省空间为发明目的的牵引绳轮(卷扬机)式电梯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电梯设置的具体情况,从节省空间的目的出发,调整牵引绳轮(卷扬机)的设置方向,属于其所应具备的基本设计能力,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证据3-6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调整牵引绳轮(卷扬机)的旋转平面的方向,获得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20-26、28-34、36-3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相邻的升降井壁。
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牵引绳轮的旋转平面平行于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
如上文所述,牵引绳轮(卷扬机)的方向设置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规常设计,在证据3-6已经公开了以节省空间为发明目的的牵引绳轮(卷扬机)式电梯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电梯设置的具体情况,从节省空间的目的出发,调整牵引绳轮(卷扬机)的旋转方向,使其平行于“相邻的轿厢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相邻的轿厢壁和相邻的升降井壁”或者“相邻的升降井壁和对重导轨之间的平面”,属于其所应具备的基本设计能力,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2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机装置中的电梯电机具有一圆盘转子。
对此,合议组认为,采用圆盘转子的电机是属于常见的电机种类,结合设备的具体情况对常见的电机进行选择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牵引绳轮的直径小于定子或转子的直径。
合议组认为,牵引绳轮的直径无论是小于定子或转子的直径或者大于定子或转子的直径,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采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轿厢位于其路径顶点时,其顶部至少达到驱动机装置底边的高度。
如证据3-6图3所示,当轿厢5处于路径顶点时,其顶部高于由驱动装置3、组装台21和绳轮7组成的驱动机装置的底边高度,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对重的厚度方向,驱动机装置位于对重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顶上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
如证据3-6图3所示,由驱动装置3、组装台21和绳轮7组成的驱动机装置位于平衡压铁9的运行路径上方,也即平衡压铁9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虽然,证据3-6图3中所示的驱动机装置的宽度(以图3为准)大于平衡压铁9的宽度,但是,证据3-6的发明目的就是提供一种驱动装置位于升降通道之内的节省空间的电梯(参见证据3-6中文译文“(作用)”部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证据3-6获得将“驱动机装置”更有效地设置以更加节省升降通道空间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驱动机装置”的宽度进行调整,使其与平衡压铁更好地匹配,进而节省升降通道的空间。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是无齿轮的。
然而,采用无齿轮驱动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种公知技术的采用也不能为从属权利要求28带来创造性。证据3-5(《电梯维护手册》)中就公开了一种无齿轮的曳引机(即驱动机构)。
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的厚度不超过对重的厚度。
如上文所述,证据3-6的发明目的就是提供一种驱动装置位于升降通道之内的节省空间的电梯(参见证据3-6中文译文“(作用)”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证据3-6获得将“驱动机装置”更有效地设置以更加节省升降通道空间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驱动机装置”的宽度进行调整,使其与平衡压铁更好地匹配,进而节省升降通道的空间。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在电梯升降井内固定到升降井的一井壁上。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参见图2),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装置在电梯升降井内固定到升降井的顶板上。
权利要求32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梯轿厢和对重在提升索上的悬置方式使得对重路径短于电梯轿厢路径。
权利要求31、32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设计,并且这种设计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1、3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提升索绕过两个转向滑轮从电梯轿厢下面通过。
权利要求3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参见证据3-2中文译文第5页第7-9行、图1、图3),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梯轿厢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轿厢和对重的导轨位于轿厢的同一侧。
对此,合议组认为:“轿厢以背包式悬置方式进行悬置”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轿厢和对重的导轨位于轿厢的同一侧,将对重导轨和电梯导轨做成整体结构的导轨组件,其上有对重和轿厢二者的各导向平面”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所公开(参见证据3-6中文译文第3页第8行至第4页末行,图1-4),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是权利要求3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提升索经电梯轿厢重心正下方的点从电梯轿厢底板下面通过。
权利要求37是权利要求3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提升索从电梯轿厢底板下面沿其对角线方向通过。
证据3-2中公开了提升索经过轿厢重心并且接近轿厢对角的位置(参见证据3-2图3),将证据3-2中的提升索进一步倾斜至对角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一改变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6、3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是权利要求3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对重导轨和电梯导轨做成整体的导轨组件,其上有对重和轿厢二者的各导向平面。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6所公开(参见证据3-6中文译文第4页第3、4行),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5 独立权利要求2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其包括一沿电梯导轨移动的电梯轿厢,一沿对重导轨移动的对重,一组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一驱动机装置,驱动机装置包括一由驱动机驱动并与提升索接合的牵引绳轮,其中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该驱动机装置是无齿轮的,其位于电梯轿厢于其路径上所需的升降井空间和/或电梯轿厢所需的升降井空间的顶上延伸段与电梯升降井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所述驱动机装置完全位于对重于其路径上的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而且,一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连接,面板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的设备。
证据3-6公开了一种电梯,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7与证据3-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驱动装置是无齿轮的”、“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驱动机装置完全位于对重于其路径上的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一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连接,面板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的设备”。
如上文所述,“提升索借助于转向滑轮从轿厢下面通过”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所公开,证据3-6也给出了采用“驱动机装置完全位于对重于其路径上的所需的、包括安全距离在内的升降井空间延伸段之内”的技术启示,同时“电梯驱动机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无齿轮的驱动装置”、“一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连接,面板包括为驱动机装置的电机提供电源以驱动牵引绳轮的设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设计或者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6、3-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控制面板与驱动机装置为整体结构。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设计,并且这种设计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针对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5、19-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05730.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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