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92
决定日:2010-10-25
委内编号:4W1002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59910.7
申请日:2007-10-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婷
参审员:潘珂
国际分类号:A61K 33/14,A61K9/08,A61P 3/12,A61K 31/7004,A61K 31/19,A61K 31/19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现有技术中与其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继而,将该权利要求中所述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很容易就能够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710059910.7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0月16日,专利权人为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其特征在于制得注射液以下述重量配比的物质为原料制成:
氯化钠 166.25g~193.5g 氯化钾 142.5g~165g 果糖 2565g~2970g 72%乳酸钠溶液295.45g~342.1g 冰醋酸 7.5055g~8.69g 加注射用水至 100L。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包括适量注射用水,其特征在于制得注射液以下述重量配比的物质为原料制成:
氯化钠 175g 氯化钾 150g 果糖 2700g 72%乳酸钠溶液311g 冰醋酸 7.9g 加注射用水至 100L。
3、一种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述物质为原料,重量配比是:
氯化钠 166.25g~193.5g 氯化钾 142.5g~165g 果糖 2565g~2970g 72%乳酸钠溶液295.45g~342.1g 冰醋酸 7.5055g~8.69g 加注射用水至 100L。
制备方法是:用纯化水依常规方法进行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蒸馏水制造,出水温度在80℃以上;在调配罐中投入规定调配液量约90%的调配用水;依处方要求称量所需原辅料;一边搅拌调配用水,一边依次投入经确认过的原料-氯化钠、氯化钾、果糖、乳酸钠溶液、冰醋酸使其溶解;核实液量投入调配用注射用水,使液量准确至规定的调配液量;调节调配液温度,进行液温补正,使液量准确至相当于液温为20℃的规定调配液量;搅拌15分钟;取一定量的调配液,装入规定的容器中,确认含量及pH值;中控指标符合规定后,进行调配液的热处理;加入一定量的药用活性炭,使调配罐全部密封,一边搅拌,一边加温至80℃,保持30分钟;使液温保持在80℃~85℃;热处理结束后,冷却并对整套管路进行氮气置换,然后进行前过滤,使调配液通过组装段数为6至12段的40B过滤器,进行粗过滤,将活性炭滤去;20分钟左右,经可见异物检查合格后,再使调配液通过组装好的,经0.45m过滤膜过滤的293ф精密过滤器,进行精密过滤后,15分钟后,经可见异物检查合格后,方可向充填工程进行送液作业;调配液经过滤后送至充填工程,经充填机按不同规格进行定量灌装,并进行加热熔闭封盖,全部成品均通过重量检测机送至灭菌工程;灭菌工程按照生产工艺进行灭菌作业,灭菌结束后输送至检查工程;检查工程按工艺要求进行外观及内容物目视检查,且所有成品均通过高压微孔检漏机进行漏液检查,合格后送至包装工程;包装工程按相关工艺要求进行成品的贴签、包膜及装箱作业,装箱后经重量检查后,即得成品。”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2009年9月30日公告授权的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2008年4月30日公开的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以及以下证据:
证据1:《新编药物学》,陈新谦等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第16版第39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705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2:专利号为200510025761.3号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5年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输液剂制备》,赵本樱等编著,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1978年11月第1版,1978年11月第1次印刷,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第84、85、98-101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4:“果糖注射液工艺探讨”,汪茂先等,《广东药学》,1999年第9卷第4期,第35-36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1)在本专利(公开文本)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乳酸钠溶液(72%)(相当于乳酸钠)295.45~342.1g”,而在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记载为“72%乳酸钠溶液295.45~342.1g”,删除了对乳酸钠溶液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相当于乳酸钠)”,这样该组分由“溶质”界定改成了“溶液”界定,而含量值没有改变,使该组分的含量值减少了28%质量,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以及说明书相应内容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3出现了大量属于含糊不清、不确定的技术特征,例如如何确定一定量调配液的取用量、如何确定含量以及pH值范围、中控指标定义以及要符合规定的含义、药用活性炭的加入量、热处理后冷却温度范围、可见异物检查合格的指标、定量灌装规格、灭菌作业工艺、外观以及内容物目视检查的工艺要求、贴签的工艺要求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说明书对工艺参数描述也存在大量含糊不清、不确定的描述,具体实施方式也没有对发明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方电解质葡萄糖注射液M3B,每1000ml含氯化钠1.75g、氯化钾1.5g、乳酸钠2.24g、葡萄糖27g(参见第705页倒数第4-8行),将其处方换算成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单位相比,二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果糖代替葡萄糖构成复方果糖注射液,每100L注射液含果糖2565g~2970g,冰醋酸7.5055g~8.69g。关于“果糖代替葡萄糖构成复方果糖注射液,每100L注射液含果糖2565g~2970g”,证据2公开了一种复方电解质果糖注射液,经过换算,证据2公开了每100L注射液中果糖含量为700g~4000g无水果糖,另外证据2记载了可用果糖替代葡萄糖提供能量,可有效减少血糖波动,保持机体内环境稳定,可解决高尿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15行),而权利要求1中果糖含量仅是在证据2范围内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冰醋酸7.5055g~8.69g”,证据2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盐酸调pH至4.5”,说明书公开了与之相关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6行),可见,在制备复方电解质果糖注射液过程中,采用“酸”调节pH到一定的范围3.5~4.8是必要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2给出了采用“盐酸”调节,将冰醋酸代替盐酸调pH值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含量选择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此外,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相比并没有取得任何新的或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中氯化钠、氯化钾含量在证据1中公开,果糖、乳酸钠、冰醋酸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2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新的或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包括配方部分与工艺部分,其配方部分与权利要求1相同,具体理由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对于权利要求3的工艺部分,证据3公开了制备输液剂的操作及设备(参见第85页第3行表格倒数第1行、第98页第3-9行。第100页第2-3行),权利要求3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加入一定量的药用活性炭,使调配罐全部密封,一边搅拌,一边加温至80℃,保持30分钟;使液温保持在80℃~85℃;热处理结束后,冷却并对整套管路进行氮气置换,然后进行前过滤,使调配液通过组装段数为6至12段的40B过滤器,进行粗过滤,将活性炭滤去;约20分钟左右,经可见异物检查合格后,再使调配液通过组装好的,经0.45m过滤膜过滤的293ф精密过滤器,进行精密过滤。然而,证据4(参见第35页倒数第3行~第36页第3行)公开了“加活性炭16g,搅匀,90℃保温30min,趁热滤过”等与权利要求3前过滤之前工艺相似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组装段数为6至12段的40B过滤器”、“0.45m过滤膜过滤的293ф精密过滤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过滤设备。证据1与证据2-4的结合直接给出了实现权利要求3的技术启示,由证据1结合证据2-4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不具有新的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0年6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至口头审理举行时没有提交任何意见陈述并且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的事实如下: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方法未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 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输液制备工艺是常规现有技术,属于公知常识。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3的原件,并陈述证据2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给当事人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证据4可依据证据2作为佐证,是从网站下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案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本文进行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权利要求1-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方法未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 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3的原件,经核实,证据1和证据3与原件相符,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和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证据2,经核实,合议组认为:证据2属于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得到,检索获得的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内容相同,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并且涉及医药领域注射液内容,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现有技术中与其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继而,将该权利要求中所述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很容易就能够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其特征在于制得注射液以下述重量配比的物质为原料制成:氯化钠 166.25g~193.5g、氯化钾 142.5g~165g、果糖 2565g~2970g、72%乳酸钠溶液295.45g~342.1g (即乳酸钠212.724g~246.312g)、冰醋酸 7.5055g~8.69g ,加注射用水至 100L。经计算,72%乳酸钠溶液295.45g~342.1g 中含乳酸钠212.724g~246.312g。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方电解质葡萄糖注射液M3B,每1000ml含氯化钠1.75g、氯化钾1.5g、乳酸钠2.24g、葡萄糖27g(参见第705页倒数第4-8行),将其处方换算成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体积单位100L,证据1的复方电解质葡萄糖注射液,每100L含氯化钠175g、氯化钾150g、乳酸钠224g、葡萄糖2700g。
将证据1和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中氯化钠、氯化钾、乳酸钠的含量均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二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用果糖代替葡萄糖,每100L注射液含果糖2565g~2970g;(2)权利要求1的注射液中还含有冰醋酸7.5055g~8.69g。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葡萄糖电解质注射液进行改进,以避免葡萄糖不适于糖尿病或胰岛素不足等病人应用的弊端,同时对注射液的pH值进行调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复方电解质果糖注射液,100ml含有无水果糖0.7g~4.0g,相当于每100L含有无水果糖700g~4000g(参见证据2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一段),同时公开了用果糖代替葡萄糖的优点-由于果糖代谢速度较葡萄糖快,在体内的利用不受胰岛素水平的影响,因此输入含果糖的液体不仅能够起到功能作用,而且可有效地减少血糖波动,保持机体内环境的稳定,并可解决高尿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参见证据2第3页),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可以利用果糖来代替葡萄糖制备复方电解质注射液的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果糖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果糖用量范围内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使用盐酸将复方电解质果糖注射液的pH调节至3.5~4.8的范围内,即给出了调节该注射液pH值的教导,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制备注射液时需要对pH进行调节以使其满足应用的要求,冰醋酸以及盐酸均为常用的pH调节剂,用冰醋酸替代盐酸作为pH调节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为调节pH值所需冰醋酸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即可确定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了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各成分的含量,但是权利要求2中氯化钠、氯化钾、乳酸钠的含量已在证据1中公开,而果糖、冰醋酸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即可确定的,并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复方果糖电解质注射液的制备方法,其包括配方部分和制备方法部分,其配方部分与权利要求1相同,具体理由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对于权利要求3的制备方法部分,证据3公开了制备输液剂的操作及设备,将权利要求3与证据3相比,权利要求3制备方法中的配液、调节pH、分批使用活性炭进行粗过滤、可见异物检查、精密过滤、充填、灌装、封盖、灭菌、内容物目视检查、包装、装箱各步骤均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各步骤中的具体操作参数和使用的设备略有不同,然而在证据3公开了注射液制备方法的各步骤的情况下,对各步骤的具体操作参数和使用设备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输液剂过程中通过常规实验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根据证据3通过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3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本决定将不再对其它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10059910.7号发明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