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过胶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过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95
决定日:2010-11-05
委内编号:5W1005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6810.3
申请日:2002-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华耀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B65H 35/00, B43M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凡是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过胶机”、专利号为02226810.3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2002年4月12日,专利权人是陈华耀。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过胶机、由面壳(1)、过胶夹片(2)、内支架(3)、温度调节旋钮(5)、马达(9)、电路板(10)、五金片(11)、马达齿轮(14)及机身齿轮(15)、底壳(17)、内加热装置(18)等构成,其特征在于:位于面壳(1)顶部设有齿轮离合按钮(7),按钮的下端通过一马达支架(8)与马达(9)构成连接,同时在马达支架(8)下端一侧设有钩状凸台,该钩状凸台上固定有一弹簧(6),弹簧(6)的另一端与内支架(3)构成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其中,
Ⅰ.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按钮的下端通过马达支架与马达构成连接,但是从图中可见,按钮与马达是不相连的;(2)说明书中未说明马达、马达齿轮的支撑部件;(3)钩状凸台的位置必须是固定而非任意设置;(4)操作按钮的方式不清楚。由于上述几点,说明书中未能公开马达、马达支架、马达齿轮之间的关系,马达与马达支架是如何固定的,马达齿轮如何能够离开,排除过胶纸卡纸故障后又是如何保证按钮、马达、马达齿轮均能回复到原始位置等关键内容,使得说明书内容不完整、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充分,其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难以达到可有效解决胶片被卡死在机内无法取出的不足,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位于面壳(1)顶部设有齿轮离合按钮(7)”,即面壳与离合按钮包括多种连接方式,而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仅公开了:只在面壳1的顶部设置一小孔安装齿轮离合按钮7这一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2)马达与马达支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马达支架如何固定也不清楚,通过齿轮离合按钮按下,如何通过马达支架带动马达,最终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Ⅲ.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马达齿轮稳定地与机身齿轮啮合的稳定机构、马达齿轮离开机身齿轮后如何回复到原先位置的马达齿轮回复机构及马达与马达支架的连接关系,还有按钮的固定方式和复位机构等等,因此权利要求1中缺少实现本发明目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多个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15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递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四点理由,本专利已经公开了按钮和马达连接关系是通过马达支架实现间接连接;说明书以及附图可以清楚地表明马达是通过马达固定螺丝13安装在马达支架上的;钩状凸台上固定的弹簧是提供弹性收缩力的来源,只要说明在马达支架的下端一侧设置钩状凸台,即可表明弹簧的连接装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弹簧作用于马达支架的回复力;如何在一壳体上设置按钮,是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可以清楚理解和明白的,使用者操作按钮时施加的是一按压力,结合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该按压力是一斜向下的力;(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只要说明在面壳上设置按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自然明白如何设置;参考附图,马达通过固定螺丝安装到马达支架上,马达支架在按钮的斜向下的按压力作用下,螺丝16的位置保持不变,马达支架以其为支点转动,从而使得马达支架带动齿轮转动离开机身齿轮组,因此马达、马达支架的连接关系清楚;(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清楚地描述了齿轮离合按钮、马达支架、马达、弹簧和内支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清楚地表明了回复机构等各个部件之间的结构特征;本发明在弹簧回复力的作用下,马达齿轮与机身齿轮会自动啮合,因此无需请求人所说需要增加一稳定机构,即稳定机构并非必要技术特征。故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8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0年8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0年9月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第(2)条关于马达与马达支架连接关系不清楚的理由。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9月2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指出,本专利中的马达支架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特征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说明马达支架是否需要固定和怎么固定,如果没有马达支架的特殊固定,按钮按下时,马达齿轮会以其机身齿轮的啮合处为支点转动,这样不管如何按下,也达不到发明目的;专利权人说明按钮按下时,马达支架绕螺丝16转动,这跟螺丝对马达支架的固定作用矛盾,因此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对技术方案作出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专利。
鉴于口头审理当庭无效请求人已陈述过上述观点,且专利权人已针对上述观点充分陈述过意见。因此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指出如何操作按钮,说明书中也未公开马达与马达支架是如何固定的,马达齿轮如何能够离开,排除过胶纸卡纸故障后又是如何保证按钮、马达、马达齿轮均能回复到原始位置等关键内容,使得说明书内容不完整,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充分,其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难以达到可有效解决胶片被卡死在机内无法取出的问题,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凡是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描述;另外,如果说明书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但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那么则认为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被清楚、完整地公开。
依据本案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过胶机卡死过胶纸的问题,使该过胶机能快速而顺利的完成过胶功能。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记载的解决上述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过胶机面壳顶部设齿轮离合按钮,按纽的下端通过一马达支架与马达构成连接,同时在马达支架一侧设钩状凸台,其上固定一弹簧,弹簧另一端与内支架连接。这样,“当过胶纸被卡死在机内时,按下齿轮离合按钮7可使马达齿轮离开机身齿轮组15”,此时,被卡死在机内的胶纸可被很方便的取出。
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到“按下齿轮离合按钮7则可使马达齿轮离开机身齿轮组15”是解决过胶机卡死过胶纸问题的技术手段。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这种新型的过胶机“是在已有过胶机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而来,因此机内的主体部件均不改变,只是面壳1的顶部设置一小孔安装齿轮离合按钮7”。在需要取出卡死的过胶纸时,按下该按钮,马达齿轮可与机身齿轮组分开。可见说明书中仅提出了按压离合按钮7的方式,以及按压按钮后的具体效果――令上述两齿轮分开,但其中没有明确记载如何操作按钮以及其如何带动相关结构或构件进行动作的相关技术内容。也即,说明书及其附图并没有说明在按钮被按压下后是如何带动与其相连的马达支架,从而带动与马达支架相连的马达,进而带动马达齿轮离开机身齿轮的。专利权人强调,“参考附图1和图2,在马达支架斜向下运动的过程中,螺丝16的位置保持不变,马达支架8是以螺丝16作为支点进行转动的”,可见,本专利中,马达支架在按钮的按压力作用下以螺丝16为支点并相对该螺丝16转动,从而利用杠杆作用,使马达齿轮与机身齿轮脱离啮合。对于现有的、马达齿轮与机身齿轮不能相互分开的过胶机而言,马达支架显然是不会与将其固定到机体上的螺丝发生相对转动的。由此可见按下操作按钮后,马达支架能够相对螺丝16运动是马达齿轮离开机身齿轮从而实现本发明目的关键因素,也是专利申请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改进的地方。而说明书中并没有描述这一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然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上述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虽然给出了达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手段――按压齿轮离合按钮,使马达齿轮和机身齿轮分开,但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具体实施本发明。
综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成立,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加以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2681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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