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变式靶式流量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应变式靶式流量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97
决定日:2010-11-25
委内编号:5W116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1170.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熊焕祈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赵鑫
国际分类号:G01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其他对比文件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制造或使用并实现本专利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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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应变式靶式流量计”的ZL 200620051170.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熊焕祈,申请日是2006年5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应变式靶式流量计,由受力信号发生体、传递杆、应变式测力传感器、传感器座体、上下固定座、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组成,其特征在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通过传感器座体安装于下固定座上,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固定于上固定座上,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肓孔的筒体和贴设于此筒体上侧壁的应变片,应变片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连接;传递杆固定于筒体的下方,受力信号发生体紧固于传递杆的下端,上述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设有过载保护器,此过载保护器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的一侧设有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相对应的刚性过载限位块,且此刚性过载限位块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之间留有适当间隙。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上述刚性过载限位块上对应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一侧面上设有过载检测探头,此过载检测探头轻触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上,且此过载检测探头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内的应变片采用双联应变片组,分别贴设于上述筒体的两侧壁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ZL00201624.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证据2:N.P.Cheremisinoff等人编著的“Encyclopedia of Fluid Mechanics VOLUME 1 Flow Phenomena and Measurement VOLUME 1 Flow Phenomena and Measurement”复印件,共8页;
证据3: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4:“化学工业出版社”以及“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的(应与理由部分认定一致)、蔡昌武等人编著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一书的首页、版权页和第282-283页的复印件,2001年4月第1版2006年5月第4次印刷,共4页;
证据5:金盾出版社出版的、耿玉歧主编的《怎样识读机械图样》一书的首页、版权页、第48、119页的复印件共4页,2006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6:劳动人事出版社出版的《机械制图》(第二版)一书的首页、版权页、第86页的复印件共3页,1988年3月印刷;
证据7:声称是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变计厂的、标题为“电阻应变计”的封面页及内容页复印件共4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
1)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之处在于:(1)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筒体;(2)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通常设计,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教科书上的专业常识,被证据3公开,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中有关盲孔隔层的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有批露、且证据4中内贴式传感器的结构为封密的盲孔结构,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过载限位相关的技术特征,证据4的图16.2中的外壳显然具有限位作用,从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用性
根据权利要求3的限定可知,权利要求3中的过载检测探头的位置是接触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行开始的记载及其相应的附图可以确定其与被测流量管道流体是相通和接触的,本专利是用于检测几十至上百公斤压力的流体,当本专利的装置受到流体压力时,其传感器探头显然就会收到几十公斤的压力,因此即使在正常状态下,检测探头也会发出检测信号,而不会等流量过量才发出,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4)权利要求4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4的双联式应变片组为公知技术,证据7即清楚显示应变片的组成方式,从而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1678,并于2010年2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两份反证:
反证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0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12页;
反证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一中行初字第1496号的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筒体,……,上述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证据3即《流量现象和测量》一书,第1411页图3是一简图,靶片是否呈凸起弧面状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缺乏文字记载和具体实施例的说明,而且流体是先流经靶片前端的长固定杆,后流体作用于靶片,靶片形状究竟是梯形台或其他形状,简图显示不清楚,同时流体作用于第1411页图片的靶片所要取得的技术效果不清楚,其受力分布和取得技术效果不同于本专利的凸起弧面状靶片;《流量现象和测量》一书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应变式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筒体”,从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与证据1、2、3、4的结合对比具有创造性
证据4的附图16.3右侧视图与证据5即《怎样识读机械图样》的结合既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附图16.3为盲孔结构的技术启示,从而证据4、5的结合没有公开或给出盲孔的技术启示;而且由于证据2和证据3也没有公开“上述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这一区别特征及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4即《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使用》第283页附图16.2公开了“凸出外壳会限制或保护靶杆被压垮,同被争专利一的限位块所用是同样”的技术特征和效果,显然请求人是对附图16.2的任意猜测解释,证据4也没有文字记载该管道壳体具有如此技术效果。
4)权利要求3具有实用性
有关流体在进入下固定座的空腔内,处于静压状态,检测探头处于流体当中,各方向力是均衡的,并不会导致探头发出动作信号,检测探头截面积很小,即使有单向的压力,也仅产生很小的推力,只有受力信号发生体置于管道中受到流体流向动能的作用(动压)产生一个推力,导致传递杆产生一个弯矩,当“流体流量超过上限测量流量时,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外壁触发过载检测探头,过载检测探头的信号经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显示和远传实现报警和控制”。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科学规律,能够实现,具备实用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0年6月30日对该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松亭和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倪聪明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由专利权人本人及其委托的公民代理王建通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用性。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2、4-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7不是公开出版物,公开出版时间不清楚,对证据3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证据4的出版日为2001年4月第一次出版,但印刷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如果不能提供印刷版次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版次原件,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委托合议组代为核实该证据4的公开日期。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2的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反证1-2作为证据用来证明一事不再理的事由。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中请求人使用证据1-3的组合方式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与专利权人所提交反证1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0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证据1和证据2(即本审查决定中的证据1、4)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相比,组合方式不同,因而请求人使用证据1-3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这一无效理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情况下,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4的2001年4月第1次印刷的从而可以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的原件由本案合议组代为质证、以及针对前述意见陈述书的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均结合证据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内容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存在筒体具有中部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结构和靶片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的结构两个区别。对于前一区别(下称区别A),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筒体和靶杆之间密封、应变片贴在筒体内,而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结构为公知常识;证据4的附图16.3右边视图所示的内贴式传感器底下密封,所以采用的方式与盲孔相同,根据证据5-6的机械制图读图方法可以看出该内贴式弹性体和应变片外侧筒体是一体的。对于后一区别(下称区别B),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附图2和附图3中显示靶片受力面具有凸起形状,与靶杆相连接的横杆即是个凸起、靶片也有一定弧度。对于区别A和B,专利权人则认为区别A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4的附图16.3没有公开靶杆和弹性体是一体构件,也没有公开其连接方式和具体结构、以及相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结合机械制图和证据4的附图16.3不能证明筒体就是盲孔;证据1中靶杆和筒体连接的具体结构及其功能没有文字记载。
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附图16.2中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刚性过载限位块”,公开了靶杆的限位作用;专利权人对此认为证据4中没有文字记载,附图也没有体现限位块的技术结构。
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7中第9页公开了双联应片组这一常用连接方式,下标第9页倒数第2-3个图其实都是双联式的,应变片组贴在双侧壁上以及采用双联方式都是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此认为该证据7中应变片的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能看清楚,而且没有文字记载。
关于权利要求3的实用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传感器探头在本专利装置正常受流体压力时承受巨大压力,使得其作为检测探头在正常状态下即发出探头检测信号;专利权人对此认为传感器因流体流动而受力微量偏移,与之轻触的过载检测探头在检测到其形变到一定程度而产生报警信号。
请求人于2010年7月1日提交了证据4的印刷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版本的原件,并提交了其首页、版权页、第282-283页的复印件,并针对当庭收到的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4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作为证据(下称证据8),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前述区别B已被证据2公开,证据4中的附图4与证据2相同,仅是流体方向标注错误,且复审委员会第13071号无效审查决定即反证1也认可证据4公开了受力体的受力背面是弧面状的。根据证据8即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423号决定对本案证据1的认定,根据证据8的第6页倒9行以及第8页第一行,其已清楚地说明了本案证据1中传感器筒体与靶杆的关系,这与反证1中对于本案证据1给出的“不能确定该结构与筒体及靶杆之间的关系”认定不一致。证据1公开了“贴设在筒体上侧壁的应变片”,其技术方案就是将传感器内贴有应变片的筒体为一盲孔,而不是通孔,即证据1已给出传感器筒体的通孔下端是需要密封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为外文书籍部分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同时提交证据3将其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并称该证据是从福建大学借阅的,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据3作为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文字部分所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即证据3为准。
证据4为“化学工业出版社”以及“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的、于2006年5月印刷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一书部分内容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该证据4的原件。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告知请求人使用的证据4其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除非请求人可以提交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内容与证据4相同的其他版次的版本,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可由本案合议组代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其他版次的版本进行核实。针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印刷日期(2001年4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证据4的版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下称证据4A),经审查认为:证据4A与证据4内容相同,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4A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5、6为书籍类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场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5、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均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8是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庭后提出的证据,该份证据的提出已超出审查指南规定的证据举证期限,因而,对该份证据不予接受。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从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1.证据1-3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变式靶式流量计,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包括由信号处理电路和显示器组成的数据处理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传感装置和采样装置。其中,传感装置包括传感器座和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应变式测力传感器),数据处理装置通过固定座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固定座)设置于传感器座上,传感器固定于传感器座上,传感器由金属应变筒体和设于筒体内壁的应变片组成,应变片通过导线与数据处理装置连接,采样装置包括靶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递杆)和固定于靶杆下端的靶片(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受力信号发生体),靶杆固定于传感器的筒体外。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的筒体中部有封闭隔层使筒体上下均形成了盲孔,传递杆固定于筒体的下方,即传递杆顶部位于筒体的下盲孔中,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筒体具有前述的上下盲孔结构,并且证据1的靶杆设于金属应变筒体外;B.权利要求1的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而证据1的附图显示其靶片与流体相对应的受力面是平面状的;C.权利要求1的靶式流量计还包括下固定座,应变式测力传感器通过传感器座体安装于下固定座上,而证据1中的传感器仅固定在传感器座上,即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传感器座而言实际上是分成了传感器座体和下固定座两个部件。
对于区别A,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由于现有技术中传感器的筒体一般为通孔,且通孔下的传递杆须密封连接,在工作时由于振动会导致此密封失效从而导致流体渗入损坏应变片,因此本专利的该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盲孔结构消除因密封不严或振动缺陷渗漏损坏应变片。
请求人认为,结合证据1的附图可知其公开了盲孔的一种实施例,尽管其隔断在筒体底部,但与本专利的盲孔隔断在中间实质上是一样的,同样起到隔断作用;此外证据1中筒体和靶杆之间密封、应变片贴在筒体内,而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结构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则认为,该区别A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中靶杆和筒体连接的具体结构及其功能没有文字记载。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中对筒体的结构以及筒体与靶杆的具体固定方式均无任何文字记载,尽管附图中附图标记4下方有两个矩形图样,但是在没有文字记载的情况下,由上述附图内容不能唯一确定其结构为分隔的盲孔结构,而且从该附图中及其相应文字记载中也难以确定该结构与筒体及靶杆之间的关系,所以证据1未公开区别A的结构,也未给出其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的证据1的附图中筒体底部具有隔断与本专利隔断在筒体中间实质上是一样的、以及盲孔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1的附图中附图标记4下方的两个矩形图样从图示上看由分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结构固定连接而成,从该附图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中无法确定这一结构必然是盲孔结构;另外,由于本申请中的这种上下盲孔结构适于消除密封不严问题并提高了流量计的工作可靠性,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说明这种特定的上下盲孔结构属于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B,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附图2和附图3显示靶片受力面具有凸起形状,与靶杆相连接的横杆即是个凸起、而且圆形靶片也有一定弧度。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2和3没有公开该区别B。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从证据2中的附图2和附图3可以看出,靶片通过横杆与靶杆相连接,其中靶片与横杆由于处于流体流动的空间中而具有受力面,其中受力面即附图中左向,在该受力面上,靶片具有一定弧度、构成凸起形状,而横杆也具有凸起,靶片和横杆在受力面上的前述形状显然会起到有效消除靶片所受冲击力、防止该靶片来回振动的作用,而流体的全部受力面在靶片上、抑或受力面部分在横杆上部分在靶片上并不能改变流体受力面整体呈凸起弧面状这一事实,因此,区别B已被证据2公开。
对于区别C,合议组认为将支撑传感器的座体制成一个一体的整体还是采用两个部件组合为一个整体其作用实质上相同,没有实质的区别。
可见,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证据1-6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1-6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的评述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区别为前述的区别A和区别B,证据2公开了区别B,而使用证据4-6公开区别A。
对于证据4-6公开区别A,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附图16.3右边视图公开了内贴式传感器的结构图,底下是密封,所采用的方式与盲孔相同,这其中,证据5和证据6用来说明剖面图中剖面线相同的表示同一构件,具体到附图16.3右边视图中,可以确定内贴式弹性体和应变片外侧的筒体是一体的。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4的附图16.3没有公开靶杆和弹性体是一体构件,结合机械制图和该附图16.3(一句中两个结合)也不能证明筒体就是盲孔。
对此,证据5和证据6仅涉及机械制图的公知常识,本身没有与本专利任何相关的技术内容记载,请求人仅主张用以说明剖面图中剖面线相同的表示同一构件。考虑到证据5及证据6所公开的机械制图规则,根据证据4A的附图16.3右边视图及其相关的文字描述可以确定用斜划线标识并分别标注“应变片”和“弹性体”的部件是一体的,该弹性体下方通过靶杆连接到靶板,然而,弹性体不同于筒体,弹性体和应变片共同构成了力传感器、继而显然可以是一体的,该一体的力传感器设置在筒体内侧、并通过靶杆连接到靶杆,这从证据4A的附图16.2也可以明显看出,而附图16.2所示的应变式靶式流量传感器的套管4(类似于本专利中的“筒体”的部件)的下端并没有类似盲孔的隔断结构,事实上,从该附图16.2可以看出,靶杆是穿过套管4下端从而贯穿于筒体内侧和筒体下方的,因而,证据4A及5-6并没有公开区别A,同时也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由此,对于证据1-6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由于证据1-3均未公开区别A,且证据4-6也没有公开该区别A,从而即使将证据1-6进行结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中得到有关该区别A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仅主张使用证据7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评述,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该证据进行评述。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3的实用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传感器探头在本专利装置正常受流体压力时承受巨大压力,使得其作为检测探头在正常状态下即发出探头检测信号,而不会流量过量才发出;专利权人对此认为传感器因流体流动而受力微量偏移,与之轻触的过载检测探头在检测到其形变到一定程度而产生报警信号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有关流体在进入下固定座的空腔内,处于静压状态,检测探头处于流体当中,各方向力是均衡的,并不会导致探头发出动作信号,检测探头截面积很小,即使有单向的压力,也仅产生很小的推力,只有受力信号发生体置于管道中受到流体流向动能的作用(动压)产生一个推力,导致传递杆产生一个弯矩,当“流体流量超过上限测量流量时,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外壁触发过载检测探头,过载检测探头的信号经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显示和远传实现报警和控制”。由此可见,本专利中产生报警是在过载检测探头探测到上限测量流量时才发出,而并非请求人所认为的流量计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即会产生报警的陈述,因而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决定
维持20062005117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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