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间歇式折缩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间歇式折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50
决定日:2010-11-08
委内编号:5W1004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06537.0
申请日:2009-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章武
授权公告日:2009-09-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A22C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实用新型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 一种间接式折缩机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920106537.0,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7日,专利权人是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架;
送衣传动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用于将肠衣引入折缩头内;
折缩头,安装在所述机架上,设置有用于肠衣穿过的具有内螺纹的折缩孔,用于对肠衣进行折缩;
转盘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在第一传动机构的驱动下前后移动,用于将折缩后的肠衣从所述折缩头内引出,在切刀机构切断肠衣后放入退衣机构内;
切刀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位于所述折缩头和转盘机构之间,用于切断肠衣;
退衣机构,安装在机架上,用于将切断后经过折缩的肠衣退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缩机还包括计米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位于所述送衣传动机构和折缩头之间,用于统计引入计米机构的肠衣长度以及定量切断折缩后肠衣的控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衣传动机构包括电机以及由电机驱动的皮带轮,在安装所述皮带轮的支架上还设置有若干个进料辊子;所述若干个进料辊子分为两组,上下分布;肠衣从皮带轮中引出,按照一上一下或一下一上的方式依次穿过若干个进料辊子后引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机构包括转盘,以及均布在所述转盘上的若干折缩杆。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缩杆为两根,180度对称分布于所述转盘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缩杆一根与与折缩头的折缩孔对正,另一根与所述退衣机构对正。”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请求人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以下几个部件公开不充分:
(1)送衣传动机构:首先,说明书中记载其包括电机以及由电机驱动的皮带轮,在安装皮带轮的支架上设置有若干个进料辊子。对此,请求人认为对送衣机构未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不清楚支架的安装位置,就更不清楚进料辊子具体的安装位置,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实现进料辊子传送肠衣的功能。其次,说明书中记载若干个进料辊子分为两组,上下分布,肠衣从皮带轮中引出,按照一上一下或一下一上的方式依次穿过若干个进料辊子,申请人认为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从上下分布的两组进料辊子中,不能实现肠衣一上一下或一下一上的传送方式,因为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并未清楚记载传送辊子是具体如何设置以实现所谓的一上一下或一下一上的传送方式。(2)关于折缩头:肠衣是软质材料,在折缩头内的折缩孔上设置内螺纹,不能保证肠衣通过折缩孔后与其内螺纹紧贴,如果二者不紧贴,则无法保证折缩头在旋转的时候与肠衣接触,从而无法实现折缩。(3)关于退衣机构:说明书中记载退衣机构安装在机架上,带有肠衣的折缩杆向前运动,深入到退衣机构内,对肠衣进行压缩。由此可以看出,退衣机构要具备两个功能,即对肠衣进行压缩和将肠衣从折缩杆上退出。然而,说明书和附图中对退衣机构的结构和动作过程为作任何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4)关于切断机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一行至第二行中记载,切刀旋转,切断肠衣,然后转盘机构旋转180度,而在第6页第4行记载,肠衣从折缩头内拉出并折断。前后记载的内容矛盾,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到底是采用切刀机构切断肠衣还是将肠衣从折缩头内拉出后折断。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送衣传动机构:该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肠衣进行折缩,为此,本实用新型的方案利用包含具有内螺纹的折缩孔的折缩头对肠衣进行折缩,利用转盘机构的折缩杆将折缩后的肠衣从折缩头内引出,利用切刀机构切断肠衣后经退衣机构将肠衣退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送衣传动机构的作用是通过传动的方式将待折缩的肠衣引入到折缩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能够实现该目的的任何装置或者机构都可以用作此处的送衣传动机构。同时针对一上一下或一下一上的方式依次穿过若干个进料辊子。专利权人认为,已经很清楚地描述从皮带轮中引出的肠衣是如何通过进料辊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从皮带轮中引出的肠衣按照上述方式通过各个进料辊子,为的是使肠衣经过辊子的预紧之后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张紧力而进入到折缩头。至于在什么位置安装支架和辊子以实现肠衣传送,由于其属于可以根据工作现场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的内容,尽管说明书并未对其布置方式进行详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描述结合公知常识,实现辊子传送肠衣的功能。(2)关于折缩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技术问题“肠衣通过旋转的折缩孔时,如何使肠衣在所述折缩孔内螺纹的作用下折缩”时,必然能够想到,如果要折缩肠衣,必须使得肠衣和折缩孔的内螺纹接触,因为只有这样,该内螺纹和肠衣之间才可以产生完成折缩所需要的相互作用力。为了使肠衣和内螺纹能够时刻保持接触,本领域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就是对肠衣充气使其成为圆管状,而且该圆管状肠衣的直径要大于折缩孔内螺纹的齿顶直径。关于将肠衣充气使其成为圆管状这一技术构思,中国专利CNl01048067A以及美国专利US2983949等文献中都有详细描述;关于圆管状肠衣的直径与折缩孔内螺纹的齿顶直径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螺杆和螺母组成的螺旋传动机构得到启示。(3)关于退衣机构:根据说明书第6页的记载“转盘机构5重新向前运动,带有肠衣的折缩杆向前运动,深入到退衣机构内,对肠衣进行压缩”,以及第5页的记载“转盘上对称设置有两根折缩杆,……,另一根折缩杆与退衣机构对正”、“转盘机构5在第一传动机构的带动下可以前后运动”,并参照说明书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该退衣机构具有与所述折缩杆适配的孔,当折缩杆深入到退衣机构内时,套于所述折缩杆外的肠衣在孔壁的阻挡作用下压缩,肠衣压缩到位后,该折缩杆随转盘向后运动,折缩杆从肠衣中撤离,肠衣留在退衣机构中完成退衣的过程。其实从“退衣”二字已经可以明确看出“退出肠衣”的含义,至于所述退衣机构的具体结构设计,则可以根据需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来选择,只要其能够完成上述退衣功能即可。(4)关于切断机构:根据说明书第5页的描述,肠衣经过折缩头折缩以后,利用折缩杆上的加紧装置加紧并从折缩头内拉出,然后转盘机构运动到位后,切刀机构夹住带有肠衣的折缩杆,切刀旋转,切断肠衣,然后转盘机构旋转,带有肠衣的折缩杆与退衣机构对正,进入退衣的步骤。至此,可以清楚了解到,肠衣从折缩杆出来后经切刀切断。第6页第4行是对同一转盘上的另一根折缩杆的工作过程进行描述,实际上另一根折缩杆的工作过程与前面描述的折缩杆的工作过程完全相同,所以这里的“肠衣从折缩头内拉出并折断”指的就是前面详细描述过的“肠衣从折缩杆出来后经切刀切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第5页的描述能够清楚了解肠衣经切刀切断的过程,而且他们熟知肠衣柔韧的特性,也不会将这里的“折断”理解为切断之外的其他断裂方式,即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该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0年0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具体理由,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 “折缩头”无法实现折缩的具体理由,专利权人认为:对肠衣进行充气式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不充气无法进行折缩;充气是一整条肠衣一次一次充的,两根折缩杆呈间歇式为肠衣充气,从折缩杆芯往里充,夹紧装置其密闭作用;夹紧装置把出来的肠衣固定住,固定在折缩杆的某一个位置,螺纹还有传动的作用,肠衣一边在压缩一边就出来了;第一次进行手动充气是在进入折缩头之前,在进入这缩头之前是充气状态,整个装置的充气部件就是折缩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请求保护的实用新型,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实用新型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而言,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间歇式折缩机,对肠衣进行折缩。根据本发明对技术方案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理解,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对肠衣进行传送、然后通过折缩头对肠衣进行折缩、然后切断肠衣并将其退去。
合议组首先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部分中的第2点,即关于折缩头公开不充分进行阐述:
正如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述,针对折缩头而言:肠衣是软质材料,在折缩头内的折缩孔上设置内螺纹,不能保证肠衣通过折缩孔后与其内螺纹紧贴,如果二者不紧贴,则无法保证折缩头在旋转的时候与肠衣接触,从而无法实现折缩。因此折缩头如何对肠衣进行折缩这一点是该技术方案中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因此在肠衣通过折缩头被折缩的过程中,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保肠衣被折缩:(1)肠衣必须时刻处于充满气的膨胀状态,同时肠衣内径大于折缩头内径;(2)已被折缩的肠衣被切断后及时补气;(3)肠衣在折缩过程中不卷绕。
本专利仅在其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第3页第14-25行记载了关于肠衣如何通过折缩头被折缩的过程,然而,根据此段相关描述:“经过润滑的肠衣被引入到折缩头3,折缩头3具有带有内螺纹的折缩孔,当肠衣通过折缩孔时,折缩头3在第二传动机构的带动下旋转,在折缩头内螺纹的作用下,对肠衣进行折缩。折缩头3的另一端设置有转盘机构5,转盘机构5包括圆形的转盘以及均布在转盘上的若干根折缩杆9,通常情况下,转盘上对称设置有两根折缩杆9,一根折缩杆与折缩头的内螺纹孔对正,另一根折缩杆与退衣机构对正。在折缩头3与转盘机构5之间设置有切刀机构4,切刀机构4靠近折缩头3一侧,切刀机构4的切刀在第三传动机构的驱动下旋转,用于切断肠衣。”即,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提及对肠衣进行充气、补气及防止肠衣被高速旋转的折缩头卷绕这些技术内容,同时权利要求1-6中也未记载这些技术内容。然而这些技术内容并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同时也无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权人的解释是: 首先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2篇专利文献号为CN101048067A以及US2983949的专利文献仅是作为说明如何对肠衣充气,同时专利权人口审中陈述这两篇专利文献并不是为了证明对肠衣进行充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对肠衣进行首次充气以及加工过程中的所有充气步骤都是通过折缩杆进行的,折缩杆是中空的一根管芯,间歇式的意思就是一根杆在上面切断肠衣后,换过去另一根杆进行充气。附图2显示出两根折缩杆9,从折缩杆杆芯往肠衣里面充,从折缩杆左向右充,折缩杆上的加紧装置将折缩头内的肠衣加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这些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均无记载,专利权人也并没能提供可证明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专利权人主张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定,但都是对计米机构、皮带轮、进料棍子转盘、折缩杆在转盘的位置进行了描述,并没有提及对肠衣进行充气、补气及防止肠衣被高速旋转的折缩头卷绕这些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10653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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