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93
决定日:2010-11-26
委内编号:5W100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42427.X
申请日:2009-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尼世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李晓娜
国际分类号:A61B 5/0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已经公开,且能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结合该另一份现有技术文件公开的内容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142427.X、名称为“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4月13日,专利权人为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包括膨胀部和机芯部,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部包括波纹膜片组件(2)、波纹膜片组件(2)一端连接的进气管(1)以及波纹膜片组件(2)另一端连接的曲柄座(3),所述进气管(1)、波纹膜片(2)以及曲柄座(3)的内腔相互密封连通;所述机芯部包括通过连接定子(4)固定的上地板(6)和下地板(6)、上地板和下地板之间连接的齿轮片轮轴(7)和小齿轮轴(8)、安装在齿轮片轮轴(7)上并与小齿轮轴(8)相互啮合转动的齿轮片(12)、安装在小齿轮轴(8)上的回复弹簧组件(9)以及一端通过偏心凸轮组件(11)固定在齿轮片(12)偏心位置的曲柄杆(10);所述曲柄杆(10)的另一端可伸缩滑动地安装在曲柄座(3)腔内,所述回复弹簧组件(9)和齿轮片(12)分别位于上地板(5)的两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波纹膜片组件(2)包括至少两对相互扣合的波纹膜片(21)和相邻两对波纹膜片(21)之间连接的波纹膜片连接片(2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复弹簧组件(9)包括与小齿轮轴(8)固定的弹簧盘(91)、与上地板(5)固定的锁簧销(92)以及一端与弹簧盘(91)固定、另一端与锁簧销(92)固定的弹簧(9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复弹簧组件(9)位于上地板(5)的外侧面,所述齿轮片(12)位于上地板(5)和下地板(6)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心凸轮组件(11)包括固定在齿轮片(12)侧面的凸轮支座(111)以及固定在凸轮支座(111)上的偏心凸轮(112),所述曲柄杆(10)的端部与偏心凸轮(112)固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苏州尼世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0696),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如下附件:
证据1:其包括两份文件,即:
证据1.1:特开平11―89805A号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4月6日;
证据1.2:证据1.1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号为CN 1013774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3月4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A.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回复弹簧组件”的具体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B.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两个高度概括的上位概念“回复弹簧组件”和“偏心凸轮组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没有克服上述缺陷,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C.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其方案中由曲柄杆10、偏心凸轮组件11和齿轮片12构成的传动机构中,三者之间为固定连接关系,而这使得该技术方案无法实现相应部件之间的基本动作配合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未克服上述缺陷,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D.证据1公开了一种指针式血压计,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回复弹簧组件和齿轮片分别位于上地板的两侧”,而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证据2是应用上述常规技术手段的典型例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7月29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8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其包括两份文件,即:
证据3.1:特开昭51―84184号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76年7月23日;
证据3.2:证据3.1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指针式血压计,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回复弹簧组件和齿轮片分别位于上地板的两侧”,而这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证据3公开了一种血压计,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进气管、波纹膜片以及曲柄座的内腔相互密封连通,所述曲柄杆的另一端可伸缩滑动地安装在曲柄座腔内”,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将气压转换为机械位移的一种实现方式,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完全披露。因此,证据1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3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或证据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0年10月27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9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描述了回复弹簧的安装方式,可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回复弹簧组件”和“偏心凸轮组件”已经是公知技术,其结构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结构,本专利无需详细描述,故权利要求1-5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曲柄杆端部、偏心凸轮组件和齿轮片之间的连接为可以转动的连接,权利要求1具有实用性,进而权利要求2-5也具有实用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记载的内容相比,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回复弹簧组件和齿轮片分别位于上地板的两侧”,其避免了回复弹簧组件与齿轮片之间相互干扰的问题,而这正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证据2中记载的机械式气压表是用于显示轮胎气体压力的机械式气压表,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中记载的血压表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另外,在证据2中并没有提到复位弹簧4的安装位置是为了避免复位弹簧4与齿条之间产生干扰,因此,证据2不能给出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薛晨光和公民代理戴晓龙,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王蓓出席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请求人表示其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中意见一致,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 “回复弹簧组件”的具体连接关系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表示,该特征记载在权利要求3中。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表示其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中意见一致,认为权利要求1、2、4中包括了高度概括的上位概念“回复弹簧组件”和“偏心凸轮组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回复弹簧组件”和“偏心凸轮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结构,证据1、3也可以看出“回复弹簧组件”和“偏心凸轮组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提交了三份证据,并表示证据1和证据3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证据1中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认为证据3中文译文中第2页第3段倒数第3行中的“小弹簧32”应当为“小齿轮32”,认可证据3中文译文其它部分的准确性。请求人认可该处“小弹簧32”应当为“小齿轮32”。
当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所述回复弹簧组件和齿轮片分别位于上地板的两侧”。然而,将两者的安装空间分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2公开了一种机械式气压表,工作原理与本专利相同,证据2公开的附图4和齿条7分别位于上地板结构件,复位弹簧位于连接架5的外侧,在整体工作过程中,各部件的动作不会产生相互干扰的问题。证据3附图3用于实现驱动指针复位的弹簧,即证据3标号40位于标号36外侧面,与本专利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同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回复弹簧组件和齿轮片分别位于上地板的两侧”,但认为在本专利之前没有采用这种技术手段的记载,其不是常用技术手段。证据2是用于轮胎上的气压计,其体积大,因而不存在回复弹簧和小齿轮相互干扰的问题,不能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证据3中的游丝39不仅是弹簧而且起到导体作用,这与本专利中不同,证据3之所以将游丝39放在外侧可能是从绝缘角度考虑的,和本专利中解决的干扰问题不同,不能给出解决本专利中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当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曲柄杆……曲柄座腔内”,而该区别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3加了电位器,使得血压计不仅从表盘上读出并且可以从液晶显示器上数字显示出来,游丝39构成的是电位器电路回路的一部分,将其移到外面所起的作用和本专利中不同。此外证据3的部件同时还起到电信号导通的作用,和本专利中不同。对此,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从结构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工作原理的差异并不能影响创造性评述。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对此,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认为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证据2、证据3也均不能给出启示,其具体理由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专利权人还认为,偏心凸轮组件虽然是常用技术手段,但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具体结构与证据1-3中的不同,其可以使得结构更加紧凑。
针对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请求人表示已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且其公开的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译文(即证据1.2)准确性没有异议,其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证据1.2中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认可证据3中文译文(即证据3.2)中第2页第3段倒数第3行中的“小弹簧32”应当为“小齿轮32”,除此以外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除上述位置中“小弹簧32”应当为“小齿轮32”外,证据3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证据3.2中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指针式血压表压力传动装置,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血压表,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该证据1.1附图1-6,证据1.2说明书第【0009】段-【0012】段,):波纹膜片组件8包括2个波纹膜片结构8b和8c,上端有变相输出端8a。波纹膜片组件8下端有橡胶管连接端8f连接橡胶管20。将波纹膜片组件8的变位放大转换为旋转变位的转换结构在地板6主要面的前面。扇形齿轮11如图5放大显示,旋转轴12在地板6的第二开口6b附近,可在地板6正面旋转。小齿轮14的旋转中心13在扇形齿轮11的旋转中心下方。小齿轮和扇形齿轮结合,在地板正面旋转。旋转中心轴13的前端固定有指针3。形成传动连接的曲柄棒10,波纹膜片组件的变相输出端8a上下变位,通过地板6第二开口连接扇形齿轮11,使其转动。曲柄棒下端,接触波纹膜片组件的变相输出端8a,曲柄棒10的另一端开孔对准扇形齿轮11上的曲柄轴9,此孔连接上述轴9,可以旋转。曲柄轴9为偏心轴,扇形轴12到曲柄轴9中心的距离可以微调。地板6的正面除地板6外还有构成转换结构框架的辅助板16、支柱18等。此种装置为人所熟知的细弹簧17内端连接小齿轮轴13,外端连接支柱18,使转换结构增加了复位修正。波纹膜片组件8的波纹膜片结构8b和8c的压力上升,变相输出端8a就上升。然后曲柄棒10也上升,将扇形齿轮11推向逆时针方向。小齿轮因此顺时针旋转,指针3顺时针旋转,在刻度板4上显示压力。
也就是说,证据1中包括波纹膜片组件8,该波纹膜片组件8的橡胶管连接端8f连接的橡胶管为进气管,波纹膜片组件8的变相输出端8a为曲柄座;虽然证据1中没有具体将其命名为“膨胀部”,但根据其结构和作用,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膨胀部,而与显示测量数值相关的其余部分,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机芯部。并且根据指针式血压表工作原理,证据1中的橡胶管、波纹膜片以及变相输出端8a的内腔也应当是相互密封连通的。证据1中的地板6和辅助板1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地板和下地板,支柱18相当于连接定子4,其固定地板6和辅助板16,扇形齿轮11、扇形齿轮的旋转轴12、小齿轮14分别相当于上、下地板之间连接的齿轮片12、齿轮片轴7、小齿轮轴8,证据1中的细弹簧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回复弹簧组件,作为曲柄轴9的偏心轴相当于偏心凸轮组件11,曲柄棒10相当于曲柄杆,并且由证据1.1中附图4结合证据1.2中描述的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曲柄棒10的一端可伸缩滑动地安装在变相输出端8a中。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回复弹簧组件(9)和齿轮片(12)分别位于上地板(5)的两侧”,而证据1中的细弹簧17和扇形齿轮11都在辅助板16和地板6之间,即位于同一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将回复弹簧组件和齿轮片分隔在上地板两侧是为了解决弹簧组件与齿轮片相互干扰缠绕影响血压表使用的问题。然而,证据3同样公开了一种血压计(参见证据3.1附图2-3,证据3.2说明书第2页第4行-倒数第9行),其与本专利及证据1采用同样的测量原理,同样具有作为膨胀部的波纹管等组件和作为机芯部的浮板3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地板)、底板3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地板)、齿轮板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齿轮片)以及游丝3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回复弹簧组件)等结构。其中,游丝39在浮板的上侧,而齿轮板20在浮板下侧与底板之间。即,证据3中的游丝与齿轮板分别位于浮板的两侧。也就是说,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游丝与齿轮板分别位于浮板两侧,由于浮板的分隔,使得二者不易发生相互干扰缠绕,即其起到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相同的作用。因此,证据3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表示:证据3加了电位器,使得血压计不仅从表盘上读出并且可以从液晶显示器上数字显示出来,游丝39构成的是电位器电路回路的一部分,证据3中的游丝39不仅是弹簧而且起到导体作用,这与本专利中不同,证据3之所以将游丝39放在外侧可能是从绝缘角度考虑的,和本专利中解决的干扰问题不同,不能给出解决本专利中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是在传统机械式血压计上增加了数字显示功能,其中机械部分构造原理与本专利和证据1中所采用的原理相同,证据3中游丝39虽然可以作为液晶显示回路中的一部分,但其同样承担着复位弹簧的作用,这与本专利中的复位弹簧组件是一致的。至于专利权人根据其电路中导电与绝缘关系推测该游丝位于浮板上侧是基于电连接需要,合议组认为,该推测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并不能否认证据3中游丝与齿轮板分别位于浮板两侧可以使其具有避免二者发生相互干扰缠绕的效果,该效果是由证据3中结构所必然带来的,该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然的。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由于复位弹簧与齿轮板相互干扰缠绕而使得血压计不能使用这一问题时,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采用证据3中的排布方式,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波纹膜片组件的进一步限定。然而,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证据1.1附图4,证据1.2第【0009】段第一行)波纹膜片组件8包括2个波纹膜片结构8b和8c(每个波纹膜片结构包括2片波纹膜片),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描述两者是否相互扣合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具有波纹膜片连接片,但根据附图4以及波纹膜片组件自身工作原理,可以确定两个波纹膜片结构必然是相互扣合并通过波纹膜片连接片来连接的。并且,专利权人也认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合议组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回复弹簧组件的进一步限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指针式血压计采用回复弹簧组件来使得指针回转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回复弹簧的具体结构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并且,专利权人也认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回复弹簧组件位置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如前所述,证据3中的齿轮板与游丝分别位于浮板内、外两侧(参见证据3.1附图2-3,证据3.2说明书第2页第4行-倒数第9行),而由于浮板的分隔,使得二者不易发生相互干扰缠绕,即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证据3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已详细说明了证据3可以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理由,即证据3已经公开了游丝放置的位置,其具有避免二者发生相互干扰缠绕的效果,该效果是由证据3中结构所必然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采用上述结构。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偏心凸轮组件的进一步限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指针式血压计采用偏心凸轮组件来连接曲柄杆和齿轮片,从而将波纹管组件的上下往复运动通过曲柄杆转换成齿轮片的旋转运动并最终带动指针的旋转,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采用在齿轮片上固定凸轮支座,并在凸轮支座上固定偏心凸轮,最后将曲柄杆与偏心凸轮固定来完成从曲柄杆到齿轮片的连接,从而使得齿轮片能随曲柄杆的上下运动而旋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连接结构的常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偏心凸轮组件是常用技术手段,但其具体结构并不是常用技术手段,且本专利权利要求5通过采用这种结构起到了使结构更加紧凑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偏心凸轮组件的主要功能是连接曲柄杆和齿轮片,使得齿轮片能随曲柄杆的上下运动而旋转,其必然需要将曲柄杆的一端以合适的方式与齿轮片相连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根据材料、成本、甚至个人习惯在各种不同的具体连接结构中进行选择,而这种具体连接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的,当选择为如权利要求5中结构时,其也必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其它理由
如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因此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4242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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