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前直顶自卸车的限位换向转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前直顶自卸车的限位换向转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37
决定日:2010-12-03
委内编号:5W100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94824.5
申请日:2007-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伟
授权公告日:2008-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涛 陈国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F16K 11/10(2006.01) F16K 27/00(2006.01) F15B 13/02(2006.01)B60P 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既未被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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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前直顶自卸车的限位换向转阀”的20072009482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7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是冯涛、陈国。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前直顶自卸车的限位换向转阀,其特征在于:它由阀体、单向阀芯、限位阀芯、二位转阀芯构成,阀体上开有高压油通道,高压油通道两端分别是进油孔和出油孔,高压油通道内装有单向阀芯,阀体上开有回油孔,进油孔和回油孔之间的阀体内开有限位通道,限位通道内装有限位阀芯,限位阀芯连接限位杆,限位杆另一端在阀体外,单向阀芯与限位阀芯之间的阀体内开有返回通道,返回通道装有二位转阀芯。”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85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89年5月24日,公告号为CN20381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与本专利的区别是证据1中没有转阀,转阀是一种换向阀;由证据2可知,换向阀在举升阀中是必不可少的;结合证据1、2,在阀内适当的位置上安装换向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9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9月2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单向阀芯与限位阀芯之间的阀体内开有返回通道,返回通道装有二位转阀芯”;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其换向阀与限位阀是各自独立布置的;证据1、2中均未给出将换向阀与限位阀结合在一起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1、2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通过本次口头审理确认并记录的相关事项如下:
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②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
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④双方当事人针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请求人明确表示:针对当庭转送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庭后不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证据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2中公开的控气换向阀相当于本专利的二位转阀芯,证据2可证明换向阀在举升阀中是必不可少的结构;结合证据1、2,在阀内适当的位置上安装换向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限位阀,其用于自卸车辆中,该限位阀包括:入油口1、出油口2、卸油口3、牵引钢丝10、杠杆装置9,由弹簧4、钢球5构成的单向阀机构,由弹簧6、钢球7、压杆8构成的限位阀机构;由油泵泵送的压力油经入油口1进入阀体内,顶开钢球5,经出油口2进入油缸,推动柱塞举升车辆,车辆倾翻到一定角度时,牵引钢丝10通过杠杆装置9压迫限位阀的压杆8,使压杆顶开限位阀卸荷机构的钢球7,压力油经过卸油口3排出卸压,钢球5复位,车辆即使没有压力油驱动,也不会回落,只有手动开启控制系统中的开关阀卸荷,才会使车厢回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9行至第2页第12行,附图1)。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入油口、出油口、卸油口、钢球5、钢球7、压杆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油孔、出油孔、回油孔、单向阀芯、限位阀芯、限位杆,证据1中入油口和出油口之间的通道、入油口和卸油口之间的通道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油通道、限位通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单向阀芯与限位阀芯之间的阀体内开有返回通道,返回通道内装有二位转阀芯。
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气控举升阀,该举升阀37包括:由气缸筒、气缸端盖、活塞等构成的气控装置,由阀体、换向密封钢球、进油口A、出油口B等构成的换向装置,以及由弹簧座、弹簧、安全密封钢球等构成的安全装置;其中,气控装置中气缸筒气室a的底部开设有螺纹通孔b,活塞的小端部分与换向密封钢球相配;使用该举升阀的自卸车的液压系统还包括控气换向阀36、限位阀34、汽车贮气筒35、举升缸32、油泵31等部件,汽车贮气筒的出气管路与控气换向阀的进气孔相接,控气换向阀的出气孔与举升阀上的螺纹通孔b连接,进油口与油泵通向举升缸液压油路上的三通口用钢管相接,出油口接钢管通向油箱;当打开控气换向阀36时,压缩空气进入气室a,活塞向内推动,换向密封钢球关闭进油口与出油口之间的通道;气室a的气放掉时,压力油通过进油口进入阀体,将换向密封钢球及活塞向外推动,进油口与出油口之间的通道打开,压力油经出油口流向液压系统,起到举升作用,活塞的往复运动控制进油口与出油口之间通道的通与不通,从而通过液压系统实现自卸汽车的举升、下降、稳定等功能(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16行至第7页第1行、第7页第17行至第8页第14行,附图2、5)。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控气换向阀仅是用于启动换向的开关阀,本专利的二位转阀芯是用来连通或断开返回通道,二者并不等同,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证据2也没有给出将“二位转阀芯设置在阀体内单向阀芯与限位阀芯之间的返回通道内”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结构简单、体积小、安装方便的技术效果。此外,请求人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总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9482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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