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65
决定日:2010-12-06
委内编号:5W100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9472.6
申请日:2007-05-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德章
授权公告日:2008-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鲜书林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B28B 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79472.6,申请日为2007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它包括有动力减速装置、轴向载荷式减速器(12)、动力输入皮带轮(17)、主机体分上下两个部分(11、13)、真空室(9)、真空室防堵螺旋(8)、真空泵接口(10)、微摆减速电机(15)、挤出螺旋(7)、泥缸(6)、支承座(5)、泥缸头(2)、出料口(1)、进料口(16)及底座(14)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口(16)设于下机体(13)置于挤出螺旋(7)的轴线下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真空室(9)、微摆减速电机(15)、真空室防堵螺旋(8)、真空泵接口(10)共同置于挤出螺旋(7)的上方。”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以及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ZL99255504.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9月20日;
附件2:ZL91216836.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02月05日;
附件3:ZL94216608.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5月1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不认同请求人的说法:普通砖机生产的砖没有真空砖机产的砖强度好,而现有变压器也承载不起真空砖机大功率电机的折腾,因此希望改造一下自身现有的普通砖机。而且本专利的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具有周年不堵真空室的效果。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反证:
反证1: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示意图,共1页;
反证2:乐山市五通桥胜意机器厂旋底进料式真空制砖机简介,复印件,共1页;
反证3:《挤出机(一)》,李波,《砖瓦》2006年第8期第20-25页,复印件,共6页;
反证4:晔敏牌水平两级丁字型空心砖挤出机的结构与效果,复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6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4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7日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答辩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7日提交的答辩意见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4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挤出螺旋的轴线下方的某个确定位置是非常科学的选定,它有一个角度和方向的问题。为证明其观点正确,专利权人提交了两张照片作为佐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无新颖性,要求增加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证据认定
合议组未发现影响附件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且其均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人未提交反证1-4的原件,合议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反证1-4不予采信。
由于请求人提出增加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已经超出了自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接受。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挤出机,其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1):该真空挤出机包括减速器(22)、带有离合器的三角皮带轮(21)、真空室(7)、主轴上装有螺旋铰刀、二级泥缸(4)、芯架(3)、机头(2)、机口(1)、供料斗(11)、机座(23)。其中减速器(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动力减速装置和轴向载荷式减速器;带有离合器的三角皮带轮(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动力输入皮带轮;主轴上装有的螺旋铰刀(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挤出螺旋;二级泥缸(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泥缸;芯架(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支承座;机头(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泥缸头;机口(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出料口;供料斗(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进料口;机座(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底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具有如下技术特征:A、主机体分上下两个部分;B、真空室防堵螺旋、真空泵接口和微摆减速电机;C、进料口设于下机体置于挤出螺旋的轴线下方。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在普通砖机上具有较好真空效果的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
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极真空挤泥机,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一段):包括主挤泥机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底进料式真空砖机)、副挤泥机b、位于主机上方的真空箱c及其抽气装置,主机受料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口)开设在泥缸侧壁上,副机出料口和主机受料口得以直接对应连接。可见附件2中所述的主挤泥机,其受料口设置在泥缸侧壁上,其实现的效果为进料和连接普通挤砖机,将普通挤砖机作为该机的进料装置,并实现了将普通砖机升级为真空砖机的功能,与区别技术特征C实现的效果相同。虽然区别技术特征C“进料口设于下机体挤出螺旋的轴线下方”对进料口的具体位置作出了限定,但将受料口设置在侧壁的下机体挤出螺旋的轴线下方或是其它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确定的,这种选择不会给本专利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设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将主机体分上下两个部分(即区别特征A)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
对于前述的区别特征B,合议组认为:采用真空室防堵螺旋和微摆减速电机其目的是真空室防堵,而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达到真空的防堵的目的,很容易设想到采用防堵螺旋这一惯用手段将进入真空室的泥料挤出真空室,而为了使防堵螺旋正常运作,也很容易设想到使用微摆减速电机,因此,为了实现真空室防堵的目的,采用真空室防堵螺旋和微摆减速电机这一对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设想到的。而为了实现真空室与真空泵的连接,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真空室设置真空泵接口是一惯用手段,不会给被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以及提交的照片,合议组认为:合议组无法核实照片的真实性、拍摄时间以及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所述照片不予接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主机体分上下两个部分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
3.1.2、关于权利要求2
由附件1的说明书附图1可见,真空室置于主轴和螺旋铰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挤出螺旋)的上方,而真空室防堵螺旋、微摆减速电机以及真空泵接口都属于真空室常规部件,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设想到采用真空室防堵螺旋、微摆减速电机以及真空泵接口,并将微摆减速电机、真空室防堵螺旋、真空泵接口与真空室一起共同置于主轴和螺旋铰刀的上方,上述技术特征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72007947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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