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立体壁纸;其生产方法及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43
决定日:2010-12-09
委内编号:4W1003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29736.9
申请日:2007-07-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家文
授权公告日:2010-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海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D21H 27/20,17/67,21/14,23/06; D21J 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公开充分,应当立足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整体理解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129736.9,申请日为2007年07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立体壁纸,
其特征在于:
1)是由立体壁纸的平面部分;立体壁纸的凸起部分;立体壁纸的凹进部分构成的;
并具有以下特征:
2)具有板式结构,通过将多个同规格、同花色的单体拼接、组合、排列形成多花色的立体壁纸;
3)立体壁纸的造纸纸浆原料为:在造纸纯木浆中加入固体填料和助剂组成的造纸纸浆原料,或混合造纸纸浆原料;
上述混合造纸纸浆原料是以针叶木浆为主、添加阔叶木浆、竹浆、苇浆、棉浆或草浆的天然纤维浆液中的一种以上于针叶木浆中组成的造纸纸浆原料,再加入pH值为7的去离子水构成的;
所述固体填料为:碳酸钙、滑石粉、钛白粉、纤维增强材料中的一种以上的固体填料,填料的粒度在800―1200目之间;
所述助剂为:防火剂、防水剂、胶粘剂中的一种以上的助剂;
4)立体壁纸的表面被轧花或刻痕,具有浅浮雕图案;
5)上述立体壁纸是其表面具有涂料,该表面具有涂料是指涂刷的涂料的颜色是单色或多色的色彩,涂料是油性涂料,或水性涂料;
6)立体壁纸具有多花色,上述花色是指立体壁纸的凸凹形状、深浅不一的图案和不同刻痕、压花图案,该花色是单独粘贴的花色;
7)立体壁纸的凸起部分的高度在5mm到150mm之间;
8)立体壁纸是可以随意裁剪、拼接、单独更换单体的立体壁纸;
9)上述立体壁纸是平行四边形、三角形、六边形、梯形的几何形状中的一种形状。”
罗家文(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从而使得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1对此加以证实;证据1为本案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各项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并且,其还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申请号为200310105602.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
反证2:《植物纤维化学》(第三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杨淑蕙主编,封面页、封底页、扉页、封底内页、第33-36页,复印件;
反证3:申请号为871020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全文复印件;
反证4:OEM加工合作订货合同及相关图片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10月 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2010年12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放弃使用反证4,并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从而使得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认为证据1可以对此加以证实。专利权人认为其提交的反证1、2可以用于证实竹浆、苇浆和草浆等均是禾本科天然纤维浆液,请求人对此亦予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公开充分,应当立足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整体理解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
合议组核查后,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其为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过程中为说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而进行的意见陈述,其中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说明了本专利所用原料与对比文件所用纸浆原料相差较大。请求人认为由该证据以及本专利说明书都可以看出本专利纸浆组分及其配比非常重要,而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针叶木浆与竹浆的不同比例并却未提及其他类型的混合木浆,因此关于其他类型混合木浆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无法实现。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公开充分,应当立足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整体理解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立体壁纸,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制造该立体壁纸所用原料、制造方法等。其采用的原料可以是以针叶木浆为主,添加阔叶木浆、竹浆、苇浆、棉浆或草浆的天然纤维浆液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并在实施例中公开了针叶木浆与竹浆的比例关系。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竹浆、苇浆和草浆等均属于天然纤维浆液,性质相仿,常用做纸类的生产原料。在本专利已公开阔叶木浆与竹浆的混合纸浆原料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性能、生产需要等合理地选择其他混合纸浆原料及其配比。因此请求人认为未公开其他混合纸浆的组分及配比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记载立体壁纸凸出部分高度的形成步骤,从而导致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采用通用纸浆模塑设备,利用了三维立体模具。该模具内腔依立体造型而定,上下模具一凸一凹,合模后在凸凹部分的间隙内容纳纸浆,并采用成型、定型等工序使得立体壁纸形成立体凸起部分,也就是说模具的凸凹部分直接决定了立体壁纸凸起部分的高度,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立体壁纸凸起部分的预定高度来调节模具凸凹部分的尺寸。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记载立体壁纸凸出部分高度的形成步骤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互矛盾,其亦导致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技术方案相互矛盾之处表现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记载可计算得出立体壁纸的立体凸出部分高度在2.5mm-1500mm之间,而说明书其他部分记载的高度却在5mm到150mm之间;根据计算当水浆比例为100:1-40:1时,纸浆浓度为1-2.5%,而说明书中却记载了“控制水浆比例为100:1-40:1,使纸浆浓度控制在以干浆重量%计在1-0.5重量%之间”;说明书第7页记载的“……成型时,是将含有70-90重量%水分的纸浆在模具中成型”与说明书第3页记载的“将纸浆浓度调整到水:浆比例100:1的浓度”矛盾。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使按照请求人的计算可以得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立体壁纸的立体凸出部分高度在2.5mm-1500mm之间,但上述记载并没有否定、排斥立体凸出部分高度可以发生变化,相反说明书明确表示了该高度可以为5mm到150mm之间,且这两个高度范围之间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包含关系,因此上述两个高度范围并不相互矛盾。说明书还记载了“控制水浆比例为100:1-40:1,使纸浆浓度控制在以干浆重量%计在1-0.5重量%之间”,从中可以看出,其通过采用控制水浆比例的方式来调节纸浆浓度,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主要通过采用调节水浆比例的方式来控制纸浆浓度,且请求人并非基于干浆重量来计算纸浆浓度,因此上述记载并不相互矛盾。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原料纸浆在配浆池中加入水等组分并调整水浆比例来进行纸浆调制,使该调制好的纸浆进入贮浆池、高位浆池后再将上述纸浆注入到模塑模具进行成型、整形等工序,并记载了将含有70-90重量%水分的纸浆在模具中成型。从中可以看出本说明书记载了不仅要在配浆池中调整水浆比例而且进一步限定了后续工序中的纸浆浓度,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配浆池后的工序(例如贮浆)中采用常用手段进一步调节水浆比例从而使得后续成型工序所用纸浆中的水分70-90重量%,请求人认为配浆池中水浆比例为100:1与成型工序中纸浆含有70-90重量%水分相互矛盾而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记载具体的纤维增强材料而导致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纸浆原料中可以加入纤维增强材料等固体填料,而通过加入纤维增强材料来改善纸张强度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手段。本专利说明书中虽未记载具体的纤维增强材料,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可以选择出适合的纤维增强材料。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记载具体的纤维增强材料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具体体现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8)立体壁纸是可以随意裁剪、拼接、单独更换单体的立体壁纸;9)上述立体壁纸是平行四边形、三角形、六边形、梯形的几何形状中的一种形状”。其中第9)点中采用了平行四边形等二维平面的几何形状来描述立体壁纸,从而导致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立体壁纸的形状;并且第8)点中说明立体壁纸可以随意剪裁即立体壁纸的形状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而第9)点中又对立体壁纸的形状进行限制,二者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通常情形下,一般采用对壁纸主要面进行限定的方式来说明壁纸的规格形状。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明确记载了根据工作台面尺寸来决定壁纸规格,并进一步说明其规格可以为100×100mm或600×600mm等,可以为平行四边形等几何形状,从中可以看出本专利亦采用了对壁纸主要面进行限定的方式来说明壁纸的规格形状。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第9)点中所限定的“平行四边形”等为该立体壁纸主要面的形状,因此请求人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立体壁纸形状从而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中第8)点体现了该立体壁纸具有可以进行随意裁剪的性能,而第9)点则限定了该立体壁纸的规格形状,即二者从不同角度对该立体壁纸作了限定,并不相互矛盾,因此请求人关于二者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该技术方案有别于背景技术中的其他技术方案,那么就应当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某些技术方案未记载助剂或者对各类助剂的记载不全面,从而导致上述方案不能使得立体壁纸具有环保、防水、防火、保温隔热等特点;其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由造纸纯木浆所形成的造纸原浆中未记载包含有pH值为7的水或去离子水,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技术中的壁纸均为平面壁纸,其缺点在于该壁纸上的浮雕高度一般不会超出基础材料厚度的5倍,即该高度不会超过5mm,本专利则是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较高浮雕高度的立体壁纸,从中可以看出,本专利力图解决的是浮雕高度较低的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立体壁纸形状、立体凸起高度等进行了限定,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并足以使之与背景技术相区别,即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所用的填料、助剂都是环保的。通过改性处理、使材料本身具有环保、防水、防火、保温隔热等特点”,但这些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等并非针对背景技术的缺点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即上述技术特征并非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立体壁纸,其中除记载了立体壁纸本身的形状结构外,还记载了制造该立体壁纸所用的造纸纸浆原料。但是造纸纸浆原料与立体壁纸的形状结构并不直接相关,即纸浆的原料和本专利要解决的浮雕高度较低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并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常识,知晓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在纸浆原料中添加水,因此pH值为7的水或去离子水并非必要技术特征。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造纸纯木浆所形成的造纸原浆这个技术方案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达方法,其中并未记载包含有pH值为7的水或去离子水,而说明书中记载造纸原浆中的技术方案均含有“pH值为7的水或去离子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中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由造纸纯木浆组成的造纸原浆原料,其并未明确记载包含有pH值为7的水或去离子水。但同时,说明书该部分和权利要求1也并没有排除在由造纸纯木浆形成造纸原浆原料后再添加水。此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在纸浆原料中添加水。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12973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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