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54
决定日:2010-12-16
委内编号:4W100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10088.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瑞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阳海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陶玲
国际分类号:H01F 2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整体存在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中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09日授权公告的200710010088.5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申请日为2007年01月17日,专利权人是沈阳海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包括由罩体(2)和座体(9)构成的柜体,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由多个弹性波纹片焊接而成的膨胀芯体(3),散热窗(4),泄荷装置(5),排气管路(6),排气软管(7),数字显示远传机构(8),排油管(10),输油软连接管(11),语音报警装置(12),输油管路(13),波纹管路(14),导向装置(15),蝶阀A(16),注油管路(17)和蝶阀B(18),所述的膨胀芯体(3)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横向或纵向连接;膨胀芯体(3)的外部设有数字显示远传机构(8)及语音报警装置(12);数字显示远传机构(8)与智能数显控制仪连接,语音报警装置(12)与语音报警器连接;两个膨胀芯体(3)之间设有排气管路(6),排气管路(6)的一端与膨胀芯体(3)连接并相通,另一端与蝶阀B(18)连接;膨胀芯体(3)的一侧设有磁浮子液位计(1);泄荷装置(5)与排气管路(6)连接;排气管路(6)与排气软管(7)连接,排气管路(6)与排油管(10)相通;膨胀芯体(3)的底部设有输油管路(13),输油管路(13)与波纹管路(14)、蝶阀A(16)连接;输油软连接管(11)连接在蝶阀A(16)的下端;注油管路(17)与输油管路(13)相连;语音报警装置(12)与数字显示远传机构(8)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2)上设有散热窗(4)。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其特征在于,导向装置(15)固定在膨胀芯体(3)的外部,并与罩体(2)滑动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沈阳瑞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波纹膨胀储油柜在百色水利枢纽工程主变压器上的应用”,《人民珠江》杂志,2006年增刊第66-67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下称证据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05月18日发布的JB/T6484-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变压器用储油柜》,2005年11月01日实施,复印件,共13页;
附件3(下称证据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昌证字第3852号公证书正文及其附件,复印件,共10页;
附件4(下称证据4):“波纹管式储油柜的改造”,《变压器》第41卷第1期,第6-7页,2004年11月,复印件,共2页;
附件5(下称证据5):“两种新型波纹管式变压器储油柜应用比较分析”,《广西电力》,2007年第5期,第75-7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6(下称证据6):专利号为ZL 200620092960.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16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7(下称证据7):“几种储油柜运行情况比较”,《变压器》第40卷第2期,2003年09月,第3-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8(下称证据8):专利号为ZL99224294.O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5月31日,复印件,共12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
①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2或3结合证据4-7其中之一或者其组合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10年08月23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依据上述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4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的主要意见是:(1)关于证据,(a)证据3中提到的订购合同、技术图纸及发票均与本发明专利的结构无关且涉嫌伪证;(b)证据5是在杂志《广西电力》2007年第5期发表的论文,该论文的收稿日期2007年05月22日是在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01月17日之后,而该2007年第5期的《广西电力》的出版日期还要晚于收稿日期;因此,证据5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证据6是一篇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8月28日,先于本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01月17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16日,在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告;因此,证据6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而不能评价创造性。(2)无效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不清楚,十分混乱。(3)关于新颖性: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3与本发专利结构无关,证据6没有记载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明权利要求1-3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6是具备新颖性的。(4)关于创造性,(a)证据1提供的附图及文字与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b)证据2为本领域的行业标准,但该标准中,如无效请求人所提到的第6、8页及附图6,该金属波纹密封式储油柜结构,在附图6中采用的是半剖的剖视方法,再由附图6金属波纹芯体下部的连接管路即可确定,防护罩2内是单个的金属波纹芯体;而本发明已经明确指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膨胀芯体,并且单芯体与多芯体的连接管路完全不同;(c)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多次提到“本领域公知常识”字样,但是未明示其明确的证据。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当庭签字确认,请求人当庭表示不需要再次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有:(1)请求人当庭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5、6,并将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2或3结合证据4-7其中之一或者其组合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修改为,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相对于证据2、4、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2、3、5、7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上述原件;(3)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有异议,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对证据2、3、4、7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4)请求人当庭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相当于证据2、4、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决定依据的文本就是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关于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持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据1原件的外观无任何瑕疵,且经合议组调查核实,证据1原件的具体内容真实有效。证据1原件的封面、目录页均载明“2006(年)增刊”,目录页还记载了“总第152期2月25日出版”的字样,英文摘要页载明“Supplement.1 February 2006 Total No.152”即“增刊1 2006年2月 总第152期”的字样。综合上述信息,合议组认定,证据1的公开日,即证据1的出版日,为2006年2月25日。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整体存在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中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证据1公开了一种在百色水利枢纽工程主变压器上使用的波纹膨胀储油柜,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结构及其特点”部分、图1):BP1型波纹膨胀储油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功能组合式波纹膨胀储油柜)是由储油柜外壳、波纹弹性芯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膨胀芯体)、输油管、注油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管路)、排气管、软连接管、油位指示、柜脚、语音报警及数显报警等组成。BP1型波纹膨胀储油柜膨胀芯体为不锈钢可伸缩结构。如图1所示,BP1型波纹膨胀储油柜包括芯体保护装置1、波纹弹性芯体(储油)2、输油管路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油管路和波纹管路)、DN80蝶阀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蝶阀A)、接线端子盒(数显远传、语音报警)5(其中,数显远传功能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显示远传机构,语音报警的功能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语音报警装置)、排气管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气管路和排气软管)、DN80蝶阀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蝶阀B)、油位指示窗8。由于储油柜外罩上开有散热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窗),波纹膨胀储油柜自身具有散热功能。波纹膨胀芯体还具有保护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泄荷装置),当变压器油体积随温度变化超出储油柜的最大补偿量时,波纹膨胀芯体保护装置自动卸油,避免膨胀芯体损坏。排气管直接接在膨胀芯体的顶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膨胀芯体之间设有排气管路),可用作变压器的抽真空出口,并在注油时保持抽真空直到油从该管流出时再关闭该管下部DN40蝶阀7,并且证据1中的两个膨胀芯体之间也是连接有排气管路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膨胀芯体之间设有排气管路),并且在证据1中的DN80蝶阀下方也存在有输油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油软连接管连接在蝶阀A的下端)。此外,从图1中可以看出,储油柜外壳整体是由平板座和罩在该平板座上的壳体构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座体和罩体构成的柜体),并且,波纹弹性芯体有左右两个,呈纵向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呈纵向连接的膨胀芯体)。并且,从以上方案描述以及参考图1,由于排气管直接接在膨胀芯体的顶部、并在注油时保持抽真空直到油从该管流出时再关闭该管下部DN40蝶阀7,由此可见,排气管路的一端分别与两个膨胀芯体连接并相通,另一端与DN80蝶阀7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排气管路的一端与膨胀芯体连接并相通,另一端与蝶阀B连接),波纹膨胀芯体的底部有输油管路3,输油管路3与DN80蝶阀4相连接。由上文可知,(1)由于油柜膨胀芯体为不锈钢可伸缩结构,必定是由多个弹性波纹片焊接而成;(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将起到排气作用的部件分为排气管路与排气软管相互连接的上下两部分,而对比文件1将起到这部分功能的部件笼统地称为排气管,由于作用相同,因此可以认定“排气管路与排气软管连接”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理,(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将起到输油作用的部件分为波纹管路和输油管路相互连接的上下两部分,而证据1将起到这部分功能的部件笼统地称为输油管路,由于作用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输油管路与波纹管路、蝶阀A连接”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4)证据1中公开了BP1型波纹膨胀储油柜包括注油管,虽然附图中没有具体释明注油管的具体位置,但是顾名思义,注油管就是给BP1型波纹膨胀储油柜注油的管路,输油管就是从注油管向柜体内部输送油的管子,因此其必定与注油管相连接,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注油管路与输油管路相连”的特征。(5)证据1的波纹膨胀储油柜具备数显远传和语音报警的功能,而将数字显示远传机构与智能数显控制仪连接,语音报警装置与语音报警器连接,语音报警装置与数字显示远传机构相连也是必然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排油管,且排油管与排气管相通,而证据1中排气管充当了真空注油,油满后排油的排油管;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导向装置,对比文件1没有相关部件;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膨胀芯体的一侧设有磁浮子液位计,证据1在油柜上设置了观察窗,替代传统的油位计;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卸荷装置与排气管路连接,而证据1中芯体保护装置与排气管分别从波纹弹性芯体上端连接其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排油管的目的是在注油阶段,当排气管路内有稳定油通过排油管、卸荷装置流出时,关闭排气口阀门,完成注油程序。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注油阶段,排气管在注油时保持真空直至油从该管中流出”的相关启示,也就是说,证据1中的排气管同时具备排油管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专门设置一段与排气管相连接的排油管完成注油阶段排油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导向装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相关部件,在膨胀芯体外部设置导向装置的目的在于在膨胀芯体与罩体之间发生位移时,方便膨胀芯体的滑动,防止卡涩,但是,在波纹管式变压器储油柜的壳体与芯体之间设置滑动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两者移动时发生卡涩,影响储油柜正常工作,而常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油柜上设置了观察窗,替代传统的油位计”的内容,可见,在膨胀芯体的一侧设有传统液位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虽然证据1中的芯体保护装置没有与排气管连接,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将芯体保护装置与排气管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几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由于证据1给出了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证据1还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结构及其特点”的f)部分):储油柜外罩上开有散热窗。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导向装置的相关部件。但是,在膨胀芯体外部设置导向装置的目的在于在膨胀芯体与罩体之间发生位移时,方便膨胀芯体的滑动,防止卡涩,而在波纹管式变压器储油柜的壳体与芯体之间设置滑动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两者移动时发生卡涩,影响储油柜正常工作,而常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据此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010088.5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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