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86
决定日:2010-12-20
委内编号:4W1001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07334.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乐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TVC通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康兴
国际分类号:H02G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二、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三、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要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四、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807334.1,发明名称为“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优先权日为1999年06月23日,申请日为2000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1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7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17如下:
“1.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插入物由至少二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横向边缘彼此缝合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层具有不同的横向宽度,以便当所说的各层被连接时,形成所说的分隔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有由柔性材料构成的因而在所说的插入物中形成2个分隔间。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有由柔性材料构成的因而在所说的插入物中形成3个分隔间。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柔性材料是一种纤维织物。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纤维织物具有低摩擦系数、高耐磨性和高抗撕裂强度。
8.一种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构成由纵向延伸的柔性材料制成的至少二层,该两层具有横向边缘,在横向边缘附近把二层连接在一起,以便在二层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和把已连接的二层插入电缆管道。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步骤由在横向边缘附近把二层缝合在一起来完成。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把已连接的层装在滚筒机上的步骤,插入步骤由把已连接的层从滚筒机移出来完成。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给已连接的层加注润滑油的步骤。
12.如权利要求8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二层构成具有不同横向宽度。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连接步骤是把各层系扎在一起,以便形成分隔间。
14.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连接各层之前,把一根电缆放置在两层之间的步骤。
15.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连接各层之前,把一根绳子放在两层之间的步骤。
16.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连接各层之间,把一条带子放在两层之间步骤。
17.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插入物由多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96229996.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4月15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01141360.3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04月23日,申请日为1996年09月05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7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3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US3911200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共5页,其公开日为1975年10月07日;
证据4:证据3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请求人补充的新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上不能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既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提供了如下反证1:
反证1:网上下载的韩文报纸复印件2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既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3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但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所以对比文件2只能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仅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3三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3的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也未发现上述证据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瑕疵。其中,对比文件1和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含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且合议组在以下评述中采用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对比文件2是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而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专利文献,因此,对比文件2只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仅考虑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而不再评述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2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3、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写明了本专利是要使多根电缆可装设在同一电缆管道中,权利要求1-16的柔性材料层具有横向边缘、即在垂直于纵向的方向上具有边缘,且柔性材料层在该横向边缘附近彼此连接在一起,即,在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中,插入物形成在垂直于电缆管道纵向的方向上敞开的分隔间,同时插入物的横向封闭导致电缆管道在纵向上被封闭,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同样是将柔性层14-17的两个横向边缘18缝合,而附图标记“18”表示的柔性材料层边缘并非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横向边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是在电缆管道的纵向上插入电缆,而所述插入物形成仅在垂直于电缆管道纵向(即电缆插入方向)上的方向上敞开的分隔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知晓如何才能实现将所述插入物与电缆一起在纵向上插入电缆管道中,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公开是不充分的。权利要求17未对多层柔性材料的连接方式进行限定,因此不清楚具体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实现发明目的,而如前所述,本发明说明书并未提供任何一种采用明确的可行的连接方式而得到的分隔装置从而实现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效果,假设类似于做香肠的一节一节地横向分割形成分隔间的一种实施方式,这种实施方式可以推翻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公开也是不充分的。
合议组认为:对于请求人提出有异议的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说的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的技术特征,应当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去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7至10行、第5页第10至11行、第5页倒数第2行至第6页第2行以及说明书附图2至4中,对于“横向边缘”均有明确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面对本专利要解决的要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技术问题,应该能够理解纵向延伸指的是沿着电缆管道本身延伸的方向,而纵向延伸的插入物及其至少二层柔性材料的延伸方向自然也与电缆管道延伸的方向相同,因为所说的层要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所述的“横向边缘”是所说的层在电缆管道的横向剖面上所能显示出的直线或曲线(对应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标记14、15、16、17所表示的直线或曲线)两端的边缘(对应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标记18所表示的位置)。虽然在三维空间中相对于一条直线而垂直的方向不只一个方向,但通过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确定本专利中的“横向”延伸方向,也能够知晓“横向边缘”的具体位置,并不会将其理解成请求人提到的“插入物的横向封闭导致电缆管道在纵向上被封闭”的情形,请求人所提到的情形并不是本领域中在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时使用的方式。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描述清楚、完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虽然权利要求17中未对多层柔性材料在横向边缘附近彼此连接的连接方式进行限定,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说明书第4页第7至10行、第5页倒数第2行至第6页第2行以及说明书附图2至4中)已记载了柔性材料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该具体实施方式能够实现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7中纵向延伸指的是沿着电缆管道本身延伸的方向,而纵向延伸的插入物及多层柔性材料的延伸方向自然也与电缆管道延伸的方向相同,因此,通过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以及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在满足权利要求17限定的上述延伸方向以及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确定如何将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的连接方式,而不会想到使用请求人所述的“类似于做香肠的一节一节地横向分割形成分隔间”那样不满足权利要求17的上述限定条件的连接方式。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描述清楚、完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明书的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基于与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相同的分析,说明书并未对权利要求1-16所涉及的插入物如何实现将电缆与插入物一起在电缆管道的纵向上插入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由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附图部分表达的直观信息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7并未对多层柔性材料的连接方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采用其它能够形成多个分隔间的连接方式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均能实现本专利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清楚地知道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而通过对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在满足权利要求17限定的上述延伸方向以及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确定如何将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的连接方式,并不会理解成其他不能实现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实用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要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请求人认为,基于与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相同的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16所涉及的电缆仅能在电缆管道的横向上插入,不能在电缆管道的纵向上插入,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是在电缆管道的纵向上插入电缆,权利要求1-16所涉及的插入物导致电缆管道在纵向上被封闭,由此无法实现在电缆管道的纵向上引入电缆,因此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上不能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清楚地知道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请求人声称的将所述插入物在电缆管道的纵向上引入电缆无法实现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中能够被制造或使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而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请求人认为,“横向”和“纵向”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一个确定了纵向的参照系中,“横向”的方向应当是确定的、即与“纵向”相垂直,而权利要求1-16却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说明,存在歧义,说明书关于权利要求1-16中“横向边缘”的记载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6中电缆管道延伸的方向即为纵向,从而给出了纵向的参照系,虽然在三维空间中相对于一条直线而垂直的方向不只一个方向,但通过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确定本专利中的“横向”延伸方向,也能够知晓“横向边缘”的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16关于“横向”以及“横向边缘”的描述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所说的插入物由至少二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布放地下通信光缆的辅件,其为一种多孔管芯,是一根能布放在管块内孔中的芯柱,芯柱内带有两个以上的沿其长度方向分布的光缆孔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9行至第3行及附图1、2、5)。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锦纶丝和抗磁金属纤维混合编织而成的电缆编织套管,具有柔软性好、质量轻,提高抗拉强度和消除静电性能的优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第23行及附图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并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说的插入物由至少二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对比文件1的多孔管芯的材料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所说的插入物由柔性材料构成”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管芯是采用塑料制造,一次成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至第14行),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物是由柔性材料构成。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其中插入物由柔性材料构成且所说的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使得所述插入物能够变形为由电缆管道限定的所需的任何形状或电缆管道中所装电缆的形状,因而将电缆管道中不能利用的空间减至最小,电缆管道能装载更多的电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4页第3段以及第5页第5段)。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对比文件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由锦纶丝和抗磁金属纤维混合编织而成的电缆编织套管,其涉及的是适应于宇航、火箭、航空选用的军用武器装置以次高精度仪表、电子机电设备、无线电测试设备中保护导线束、布线束免受机械损伤的保护套,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克服已有的聚氯乙烯玻璃纤维套筒的在低温条件下发硬、易断裂等缺陷。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且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管道分隔装置本身占去更多的可用的电缆管道内空间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使得电缆管道中不能利用的空间减至最小,进而更多的电缆能插入并容纳在电缆管道中,而对比文件2取得的技术效果在于其能适应更宽的温度范围,两者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在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方面都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构成由纵向延伸的柔性材料制成的至少二层,该两层具有横向边缘,在横向边缘附近把二层连接在一起,以便在二层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和把已连接的二层插入电缆管道。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构成由纵向延伸的柔性材料制成的至少二层,该两层具有横向边缘,在横向边缘附近把二层连接在一起,以便在二层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由锦纶丝和抗磁金属纤维混合编织而成电缆编织套管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方法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与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理由相类似;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从属权利要求9-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以上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8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可知,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以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从属权利要求9-1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所说的插入物由多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所说的插入物由多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由锦纶丝和抗磁金属纤维混合编织而成的电缆编织套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的装置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与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理由相类似,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携带多个电缆的电缆夹套组件,包括包裹屏蔽带的柔性绝缘材料的夹套,该屏蔽带包括多个折叠的层压体,每个层压体包括(a)具有较高电阻绝缘特性的薄拉伸柔性膜和(b)具有较低电阻特性以及其一个表面粘结于所述膜(a)的一个表面且随其同延的薄拉伸柔性材料箔片(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2和附图1、6、7、1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屏蔽带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插入物,所述屏蔽带用于纵向平行地屏蔽绝缘的电线和电线组,所述屏蔽带是由多层柔性材料构成的且彼此连接在一起,所述屏蔽带形成了多个分隔间,用于将电线和电线组分隔开(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4段和图11);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电缆管道分隔装置与对比文件3相比,二者仅在于应用场所的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能构成所述两种分隔装置在结构特征方面的区别,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夹套组件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电缆管道分隔装置的应用场所的区别,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结构特征相同的分隔装置的前提下,由于电缆内部电线或电线组的分隔与电缆在电缆管道内的分隔属于非常接近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分隔装置转用于电缆在电缆管道内的分隔,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实现空间和材料重量的最大利用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包括一屏蔽带,以将电缆内部的一部分导体与其它导体相互隔离,显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夹套结构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的电缆管道分隔装置并不是相同的产品;而且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即使将对比文件3图11、图12中所示屏蔽带19视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所限定的层,但各个屏蔽带19之间并没有彼此连接以形成分隔间,对比文件3的各个屏蔽带19仅仅是分隔了电缆内部的空间,并不在各层间形成分隔间,在其图12圆心位置的间隔也并不是各个层之间形成的多个分隔间,因此,对比文件3中各个屏蔽带之间的连接及分隔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各层之间的连接及分隔方式完全不同。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了多个分隔间,使得电缆管道中不能利用的空间减至最小,电缆管道能装载更多的电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4页第3段以及第5页第5段)。鉴于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也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启示关于其中所公开的屏蔽带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各个屏蔽带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0807334.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