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四柱多轴器
=159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85
决定日:2010-12-20
委内编号:6W1002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286225.9
申请日:2007-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速能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贝克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李礼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产品为四柱式多轴器,并带有透明观察窗,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是四柱式的整体布局和观察窗的设置。请求人举证的在先设计为二柱式多轴器或者不带观察窗的四柱式多轴器,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在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设计上存在明显不同,整体上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四柱多轴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30286225.9,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为杭州贝克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速能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告号为CN87209072 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88年4月27日;
证据2:名为《大中华采购资讯簿》2005年夏季刊封面页、第1-110、1-111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3:名为《大中华采购资讯簿》2005-2006年刊封面页、第1-124、1-125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名为《台湾工具机总览》的印刷品的封面页、相关内页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证据1的附图1-3及证据2-4中的广告插图公开了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因此,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2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由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0)锡澄证民内字第830号公证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复印件。
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证据5中的文件说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销售,构成使用公开。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0年6月29日收到的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0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叶万东、吴壮、郭一斐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翟中平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3不符合专利法第23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使用证据4、5,并当庭出示了证据2、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无关联性,认可证据2、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2、3不是公开出版物,没有刊号也没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也没有发行单位和邮发代号,且来源不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表示证据2、3是在机械展会上销售的,且证据2原件中列出了出版公司,上面有电话、地址和联系人,国内代理和联系方式。
对于本专利结构和功能,专利权人解释说本专利的四柱多轴器是加工工件,用来钻孔的。其中第一层板是用来传递动力连接软轴的,主视图最上面是与钻床动力输出轴连接,下面是用来安装软轴的腔体,开窗目的是为了看连接情况,全封闭有可能看不到里面的情况,第一层板和第二层板之间是升降板,第一层板是固定的,第二层板可以升降,第三层板是底板,有四个立柱,两侧有四个拉杆,拉杆套有弹簧,通过弹簧实现第二层板的上下,第一层板下面伸出的是连接轴头,多轴器本身不带动力部件,中间板四个部分都有凹槽,凹槽用来减轻重量,多轴器加工过程中每一点动力带动五六个分动力运转,第一层板锥体部件与外壳连接,中间有观察窗,也是为了和底下第一层板相匹配。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的附图1公开了与本专利相似的钻孔装置,证据1中公开了第一层板,第一层板也有壳体,证据1与本专利区别在于动力箱2外形与本专利外形有微小的区别,证据1底下是上了钻头的,本专利是没有上钻头的,证据1第二层和第三层板中间有固定工件的台子,滑动钻模板8下面是工件,本专利没有放工件,证据1中第二层板看不出有凹槽,凹槽的基本作用是避让工件,以上三个区别都是微小的区别,证据1图1与本专利是相似的。(2)证据2第1-110页第1行第1个图(下称图A)与本专利相近似,区别在于图A圆锥部分没有观察窗,第二块板的形状与本专利不同,这是由加工产品对象唯一确定的,图A中上了钻头,本专利没有上钻头。证据2第1-110页第2行第3个图(下称图B)与本专利相近似,图B底下圆锥台与本专利有区别,图B上了钻头,本专利没有上钻头,图B中放了工件。证据2第1-110页第3行第1个图(下称图C)与本专利相近似,图C中放了工件,工件卡盘是根据工件大小决定的,对工件进行定位。(3)证据3第1-125页“多轴器(固定式系列)”一行字下面第1行第3图(与图C相同)、第2行第1图(与图B相同)以及标有“固定式标准样式”图(与图A相同)分别与本专利相近似,具体意见与证据2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中的图与本专利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1)证据1的附图1中标号1是外插接式连接结构,而本专利是内插的,证据1是凸台结构,本专利是圆锥体,证据1拉簧是套在两个立柱上的,对角结构,两个拉杆呈对角,两个立柱呈对角,拉杆没有拉簧,证据1上下升降板没有在四面形成凹槽,本专利第一是为了减轻重量,第二是为了规避工件部分,本专利有支座台,而证据1是很厚的板,非常占用空间,而且证据1没有观察窗,说明书有公开证据1是齿轮传动结构,不允许有观察窗,必须是封闭的。(2)证据2图A是两个拉杆呈一字形排列的双耳型两立柱多轴器,是双耳型上下活动板,底座也是双耳型的,多轴器上也是齿轮传动结构,分配动力的壳体是密闭的,与本专利存在本质性不同,本专利是四个立柱,四个拉杆。(3)证据2图B也是一个双柱的多轴器,把拉杆分配到对角,与本专利很大区别在于中间动力传动两侧四周通过多齿轮传动分配动力,如果是敞开式结构是非常危险的,是必须扁平封闭的,必须要大的壳体,不能把齿轮集中在一起,所以用于传动壳体是扁平的,升降板与本专利升降板完全不同。(3)证据2图C是典型的双立柱高台式多轴器,限位板做的比较高,不然会损害工具,本专利是四立柱,立柱本身的外观也不同,本专利是低台结构,证据2上固定板也是双耳固定板,移动板也是双耳上下移动板,拉杆位于两个立柱的内侧,本专利四个拉杆是两个立柱之间,图C分配的是垂直分配的,必须带有齿轮结构,本专利轴之间可以交叉,软轴是倾斜的;加工精度决定是两轴还是四轴的,精度高的必须是四轴的。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交了证据1-5,鉴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在本案中使用证据4、5,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证据4、5进行评述。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的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证据2、3是两本印刷品,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件2、3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认为证据2、3不是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一方面,请求人出示的证据2、3的原件与其之前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一致,且证据2、3封面页均标有ISSN号,封面下方标有“企业经贸桥梁 内外销贸易宝典”和相应的网址,原件在带有“广告分类索引”的内页中标有出版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手机、传真等联系方式,并标有华东区代理、华南区代理的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从内容看,它们刊登有大量全国各地及港台地区企业的产品广告,因此证据2、3属于向相关用户散发产品信息的公开出版物,处于想获得即可获得的状态,任何人都能够容易地核实这些刊物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专利权人虽然不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合议组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虽然证据2、3并未标明其具体发行时间,但是根据证据2封面页的“2005年夏季刊”字样,证据3封面页的“2005-2006年”字样,因此证据2的公开时间最晚为2005年12月31日,证据3的公开时间最晚为2006年12月31日,由于两者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2、3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一种四柱多轴器,包括主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俯视图四幅照片,其简要说明指出,“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本专利为:一种台式机器,自上而下间隔分布有上层板、中层板和底层板,所述三层板的总体大小基本相当,其中上层板和底层板大致呈矩形,中层板的形状大致为四边均具有向内侧凹的矩形凹口的矩形,自底层板的四角位置向上立有贯穿所述三层板的四根金属柱,所述四根金属柱从上层板上方伸出,并继续向上延伸一定长度,延伸出的长度占柱体总长度的大约二分之一;在所述上层板上方具有一个内装传动机构的呈圆锥台状的金属壳体,壳体高度与所述四金属柱在上层板上方延伸长度大致相等,壳体周面对应于所述上层板四边的方向上均间隔地开有透明矩形观察窗,观察窗之间间隔设有多个肋,透过所述观察窗能够看到所述壳体内部的情况;在所述壳体上方中心具有一扁圆环形金属抱箍,所述抱箍的直径大致是壳体上部圆形直径的三分之一;在所述上层板的两矩形短边方向上,在相应金属柱内侧分别布置有两根套有弹簧的拉杆,所述拉杆具有从所述上层板向上延伸较短长度的端部,并向下连接到所述中层板;所述中层板中央下表面侧具有多个从所述壳体内部向下延伸出的钻头安装轴。
合议组认为,对于多轴器产品而言,它属于加工孔的钻床产品,通常具有三层板结构,两个轴或两个以上的立柱安装在各层板上,套有弹簧的拉杆安装在立柱内侧,传动机构安装在上层板中央位置的外壳内。在加工时,动力部件固定在上层板上放置的外壳正上方的抱箍上,工件放置在中层板和底层板之间,通过套有弹簧的拉杆带动中层板的上下从而调节钻头的高度,动力部件将动力传递给外壳内的主轴执行加工。多轴器产品中的立柱是用于保证整体产品的稳定性,根据不同的加工条件的要求,可能设置两个、三个、或四个立柱,根据外壳内安装的不同传动部件,决定是否设置观察窗。因此根据产品的工作原理,立柱、套有弹簧的拉杆、多层板、内装有传动部件的壳体及其钻头安装轴都是产品的必要组成部件,受此限制,能够作出设计变化的是立柱和拉杆的数量及其布置位置、各层板的形状、和观察窗的设置,而且这些设计内容均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的内容。从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观察角度而言,各层板的形状处于对视觉影响较弱的地位,故相对而言,立柱和拉杆的数量及其布置位置决定的整体布局和观察窗的有无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性影响。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中附图1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1附图1示出一种通用可调多头钻孔装置的结构剖视图,自上而下包括动力箱传动轴1、动力箱2、剖面呈“凸”字形的壳体、滑动钻模板8、底座9,导柱3在竖直方向上连接底座9和滑动钻模板8,导柱3上套有弹簧5、6,滑动钻模板上固定有拉杆4,所述壳体下方有连接钻头的多个钻头安装轴。由此可以得知,证据1的钻孔装置为三层板式结构,带有与本专利相应的拉杆和壳体。
将本专利与证据1进行对比后可知:证据1中的装置与本专利四柱多轴器属于同类产品,由于证据1附图1为剖视图,仅仅由这一个附图不能全面展示证据1中装置的整体外观形状,例如从中无法得知所述动力箱、滑动钻模板、底座的形状,更无法得知所述拉杆4、导柱3的数量和具体分布位置,也没有公开壳体上的透明观察窗。因此证据1的附图1没有公开与本专利相应的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设计内容,从而两者的外观在整体上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证据1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中图A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2图A公开了一种固定式标准式样多轴器的侧视照片,其具有相互间隔的上层板、中层板和底层板,板的形状大致为两侧带凸耳的圆形,三层板两侧边缘中间位置从上至下贯穿有两柱体,在所述柱体内侧有连接上层板和中层板的两拉杆,拉杆上套有弹簧,所述上层板上方中央具有下方为圆柱体、上方为圆锥台体的壳体,壳体上方又连接有圆柱体,壳体下方布置有安装多个钻头的钻头安装轴。
将本专利与证据2图A进行对比后可知:图A中的多轴器与本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也具有三层板式结构,带有立柱、套有弹簧的拉杆、壳体、钻头安装轴。本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2图A外观设计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各层板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三层板的形状大致呈矩形,而证据2图A中三层板的形状大致呈两侧带凸耳的圆形;(2)有无观察窗,本专利的壳体带有透明观察窗,证据2图A中的壳体不带观察窗;(3)立柱和拉杆的数量不同,本专利有四根柱体和四根拉杆,而证据2图A中只有两根柱体和两根拉杆,显然其柱体和拉杆的分布位置也不同;(4)本专利壳体上方的圆环体直径明显小于壳体上表面直径,而证据2图A中壳体上方的圆柱体直径与壳体上表面直径大致相当。
上述区别中,对于区别(1),各层板是用于放置工件、传动壳体等部件的平台,在满足放置功能和安装功能的条件下,各个板的形状可以作出各种变化,证据2图A的板的形状明显不同于本专利的各个板的形状,板的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区别(2),通过观察窗可以看到内部传动部件的运行状况,便于维护,观察窗的有无在整体上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应当将观察窗的设置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考虑在内,对于区别(3),虽然立柱和拉杆的数量及其位置与加工要求带来的整体产品质量以及产品设备的尺寸有关,但是这些因素不是决定立柱和拉杆数量及其位置的唯一功能因素,而且立柱和拉杆的数量不同在整体上构成了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区别(4)是由于连接动力部件的直径大小决定的,不属于对产品的装饰性设计,综上所述,本专利外观设计和证据2图A中外观设计在产品整体布局和观察窗的设置上明显不同,总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与证据2图A的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图A的在先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中图B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2图B公开了一种多轴器的侧视照片,其具有相互间隔的上层板、中层板和底层板,其中上层板和底层板大致呈矩形,中层板的形状大致为四边均具有向内侧凹的矩形凹口的矩形,三层板四角贯穿有四根柱体,在上层板和中层板之间连接有两根拉杆,拉杆上套有弹簧,所述上层板中央具有壳体,壳体水平方向上占据了上层板的大部分面积,但竖直方向上很短,其中壳体是不透明的,壳体上方又连接有圆柱体,壳体下方从其内部伸出多个连接钻头的钻孔连接轴。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证据2图B进行对比后认为:图B中的多轴器与本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也具有三层板式结构,带有立柱、套有弹簧的拉杆、壳体、钻头安装轴。本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2图B的在先设计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传动壳体形状不同,本专利传动壳体大致呈圆锥台形,圆锥台形高度较高,且四面均具有透明的观察窗,而证据2图B由于是侧视图,无法清楚看出其中壳体具体是什么形状,且壳体高度很低,呈扁平状;(2)有无透明观察窗,本专利壳体上具有透明观察窗,而图B中没有透明观察窗;(3)拉杆数量及其位置不同,本专利具有四根拉杆,而证据2图B中只有两根拉杆,进而两者拉杆的分布位置也不同。
上述区别中,对于区别(1),传动壳体用于容纳各种传动部件,在满足基本功能的条件下,壳体形状可以作出各种变化,证据2图B的壳体形状明显不同于本专利的壳体形状,壳体的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区别(2),通过观察窗可以看到内部传动部件的运行状况,便于维护,观察窗的有无在整体上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应当将观察窗的设置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考虑在内,对于区别(3),虽然拉杆的数量及其位置与加工要求带来的整体产品质量以及产品设备的尺寸有关,但是这些因素不是决定拉杆数量及其位置的唯一功能因素,而且拉杆的数量不同在整体上构成了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外观设计和证据2图B中在先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2图B的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图B的在先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中图C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2图C公开了一种多轴器的侧视照片,其具有相互间隔的上层板、中层板和底层板,三层板边缘对称贯穿有两根柱体,在上层板和中层板之间连接有两根拉杆,拉杆上套有弹簧,所述上层板中央具有大致呈圆台形的壳体,其中壳体正面具有一个透明的矩形观察窗,能够看到壳体内的情况,壳体上方又连接有圆柱体,壳体下方伸出多个连接钻头的钻孔连接轴,所述各连接轴与钻头分界面上具有一个圆盘,上层板大致呈两侧带凸耳的圆形,中层板大致呈两侧带凸耳的多边形,底层板实际上又是由叠放在一起的多层结构构成的,其中包括最上层的两侧带凸耳的圆形板,其下方较小面积的矩形板和最下方面积较大面积的矩形板。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证据2图C进行对比后认为:图C中的多轴器与本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也具有三层板式结构,带有立柱、套有弹簧的拉杆、壳体、钻头安装轴。本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2图C的在先设计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是否四面均有透明观察窗,本专利壳体四面均具有透明的观察窗,从而能够从各个方向观察到传动壳体内的工作情况,而证据2图C由于是侧视图,虽然设置有观察窗,但无法看出其中壳体四面是否均有透明观察窗;(2)柱体和拉杆数量及其位置不同,本专利具有四根柱体和四根拉杆,而证据2图C中只有两根柱体和两根拉杆,故两者柱体和拉杆的分布位置也不同;(3)板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三层板均大致呈矩形,且中层板四边均具有向内侧凹进的矩形凹口,而证据2图C中三层板形状与本专利中的相应板层形状均不同。
上述区别中,对于区别(1),通过观察窗可以看到内部传动部件的运行状况,便于维护,观察窗的有无在整体上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在图C中已经设置观察窗的情况下,本专利在四面均设置观察窗是在图C基础上容易作出的设计变化,因此区别(1)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很小,对于区别(2),虽然立柱和拉杆的数量及其位置与加工要求带来的整体产品质量以及产品设备的尺寸有关,但是这些因素不是决定立柱和拉杆数量及其位置的唯一功能因素,而且立柱和拉杆的数量不同在整体上构成了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对于区别(3),各层板是用于放置工件、传动壳体等部件的平台,在满足放置功能和安装功能的条件下,各个板的形状可以作出各种变化,证据2图C的各层板的形状明显不同于本专利的各层板的形状,板的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本专利外观设计和证据2图C中在先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2图C的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图C的在先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3第1-125页的三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均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3中的所述三幅照片与证据2中的图A、B、C三图完全相同,因此其与本专利的对比评述与上文中针对证据2的意见相同,同样,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3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30286225.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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