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麻将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麻将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65
决定日:2010-12-23
委内编号:5W119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10159.7
申请日:2003-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斐 陈红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A63F 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未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合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动麻将桌”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周斐、陈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麻将桌,包括洗牌盘、磁圈、上牌传送带、接牌导轨、用于检测运牌杆位置的定位传感器,所述的相邻接牌导轨之间设有小转角,所述的接牌导轨下部设有拖牌链条,所述的拖牌链条上设有运牌杆伸入接牌导轨中,麻将牌通过所述的运牌杆在所述的接牌导轨中移动,所述的拖牌链条由链条电机带动,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
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是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还设有用于确定洗牌结束时所述的运牌杆定位的辅助定位传感器,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设置在所述拖牌链条的一侧。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正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1、R2、光电耦合器Vl、双向可控硅V2,所述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l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l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l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2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l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2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正转端连接;
所述的反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3、R4、光电耦合器V3、双向可控硅V4,所述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3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3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4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4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反转端连接。”
请求人于2009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73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73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定位传感器所处位置及其与控制装置配合确定所述运牌杆的位置,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且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因此也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说明书中未对定位传感器5的设定位置作出清楚的说明,最后一列牌与牌列间的关系不清楚,以及不清楚如何实现“定位传感器检测到运牌杆的定位信号后,由主控单元的内部定时控制链条电极8继续正向转动”,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实用新型,因此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全部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动机将附件1和2结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2010)杭湘证字第60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共15页,内附光盘一张;
附件4:(2010)杭湘证字第608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共12页;
附件5:标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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