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97
决定日:2010-12-24
委内编号:4W100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78649.2
申请日:2007-1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佳明航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创毅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H 20/71(2006.01),H04N 5/52(2006.01),H04B 7/00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710178649.2、名称为“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创毅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在接收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节目的每一个指定时隙,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周期性调整,每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根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其中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并
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时,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
所述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为:在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中采样的所有接收信号功率的平均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方法包括:
设定至少一级下调步长以及每级下调步长对应的下调误差范围,且各级下调步长依次减小,并在每一次确定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时:
判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的差值是否满足第一下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一级下调步长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如果否,则判断所述差值是否满足第二下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二级下调步长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依此类推,当所述差值不满足倒数第二下调误差范围时,按照最后一级下调步长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方法包括:
设定至少一级上调步长以及每级上调步长对应的上调误差范围,且各级上调步长依次减小,并在每一次确定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时:
判断目标范围的最小值与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的差值是否满足第一上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一级上调步长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如果否,则判断所述差值是否满足第二上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二级上调步长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依此类推,当所述差值不满足倒数第二上调误差范围时,按照最后一级上调步长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时隙通过检测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时隙序号确定。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第一个指定时隙之前设定安全保护时期,在安全保护时期进行所述自动增益控制。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的具体方法包括:
确定至少两组参数值,每组参数值包括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
分别利用每一组参数值仿真进行自动增益控制,并选择其中接收信号质量最优的一组参数值。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根据至少一个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判断。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包括接收信号误码率,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最优是指接收信号误码率最低;或者,
所述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包括接收信号灵敏度,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最优是指为接收信号灵敏度最高;或者,
所述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包括接收信号误码率和接收信号灵敏度,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最优是指接收信号误码率倒数和接收信号灵敏度之和最高;或者,
所述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包括接收信号误码率和接收信号灵敏度,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最优是指接收信号灵敏度倒数和接收信号误码率之和最低;或者,
所述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包括接收信号误码率和接收信号灵敏度,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最优是指接收信号误码率倒数和接收信号灵敏度分别乘以设定权重值后相加之和最高;或者,
所述接收信号性能参数包括接收信号误码率和接收信号灵敏度,所述接收信号质量最优是指接收信号灵敏度倒数和接收信号误码率分别乘以设定权重值后相加之和最低。
9、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和目标范围,其中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
信号功率检测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自动增益控制单元:用于在接收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节目的每一个指定时隙,根据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周期性调整,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信号功率检测单元输出的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所述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时,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所述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下调信息存储单元:用于存储至少一级下调步长以及每级下调步长对应的下调误差范围,各级下调步长依次减小;
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单元在每一次确定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时,判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的差值是否满足第一下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一级下调步长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如果否,则判断所述差值是否满足第二下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二级下调步长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依此类推,当所述差值不满足倒数第二下调误差范围时,按照最后一级下调步长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11、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调信息存储单元:用于存储至少一级上调步长以及每级上调步长对应的上调误差范围,各级上调步长依次减小;
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单元在每一次确定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时,判断目标范围的最小值与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的差值是否满足第一上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一级上调步长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如果否,则判断所述差值是否满足第二上调误差范围,如果是则按照第二级上调步长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依此类推,当所述差值不满足倒数第二上调误差范围时,按照最后一级上调步长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佳明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7052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7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开号为CN13308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9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公开号为CN17061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1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7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公开号为CN10432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其公开日为1990年06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公开号为US2002/005775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18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05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公开号为CN16792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主要认为:
(1)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和“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指的是当前“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或指的是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中,有关“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是根据接收信号质量来确定的,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技术特征中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是否与权利要求1其它技术特征中记载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属于相同的概念,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而且权利要求2-4也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每一指定时隙内的自动增益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平均功率检测值来进行接收功率调整,而权利要求5限定了自动增益控制是在第一个指定时隙之前设定的安全保护时期内进行,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在自动增益控制的时间上存在矛盾的记载,权利要求5也不清楚;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而且权利要求6-8也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6-8也不清楚;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9中的“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和“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指的是当前“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或指的是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从而导致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0-11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9,而且权利要求10-11也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9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清楚。
(2)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提高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接收效果,为了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哪个期间调整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也是必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调整当前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或时隙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或时隙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导致无法理解和知晓如何周期性地调整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是如何提高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接收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而且权利要求2-8也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8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缺乏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11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9,而且权利要求10-11也均没有克服权利要求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地记载调整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具体期间,从而导致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以致没有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的程度。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①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②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组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6的组合所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③ 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④ 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组合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0、11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了专利权人。
2010年09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的无效理由,其具体理由除了评述权利要求5时增加了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的引用之处外,与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记载基本一致。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5A:公开号为US2002/005775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全文中文译文,共25页。
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0日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主要认为:
(1)自动增益控制是一种负反馈控制系统,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检测结果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调整针对的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明显属于同一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6-8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并无矛盾之处,因而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检测结果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调整是针对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会导致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10、1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2)自动增益控制是一种负反馈控制系统,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检测结果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调整针对的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10、11也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自动增益控制是一种负反馈控制系统,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检测结果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调整针对的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区别特征:① 只在指定时隙进行自动增益控制;② 根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③ 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与目标范围边界值的比较结果,调整接收信号平均功率;④ 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只提及了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中只是提及增益调整的周期和接收信号的动态范围,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④,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将区别特征③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③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与区别特征①~④无关,并不能在对比文件1之外给出这些区别特征的任何教导,综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区别特征①~④无关,也不能在对比文件1之外给出这些区别特征的任何教导,综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设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并根据该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来对信号进行采样接收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6中的“保护间隔”与权利要求5中的“安全保护时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安全保护时期”及与“安全保护时期”相关的任何操作,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中也没有彼此结合以解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能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手段的观点也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的组合,或者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组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组合均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了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寄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附件5A)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三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的复印件,并出示了三份附件的原件,这三份附件分别为(编号续前):
附件7: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TD-SCDMA无线网络技术》的封面页、版权页、第5-9、43-51页,共16页,2007年8月第一次印刷;
附件8: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GSM无线网络规划与优化》的封面页、版权页、第28、29页,共4页,2006年4月第二次印刷;
附件9: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修订本)》1-4合订本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出版说明、第1428页,共5页,1997年3月北京第7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附件7用于证明接收机在指定时隙内进行功率控制以及时隙内有864个码片为公知常识,对应权利要求1中“在接收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节目的每一个指定时隙”,附件8用于证明在指定时隙内进行功率控制为公知常识,附件9用于证明本专利所使用术语“若干”的含义。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9的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的复印件,并出示了该份附件的原件,该附件为:
附件2-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通信电子线路(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第290、291页,共4页,2007年8月第8次印刷。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1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在附件2-1中记载了自动增益控制电路是一种反馈控制电路,可以用于解释增大与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所针对的控制周期。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1的复印件转交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三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一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出:附件9可以证明本专利中所使用术语“若干”的含义为1、2以上的任何数量,当“若干”取极小值和极大值时分别对应不具备创造性(甚至新颖性)的方式和无法实施的方式,导致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不清楚、无创造性或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已经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专利权人也未对权利要求书以合并的方式作出修改,因此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不允许新增加无效宣告请求,即使是针对相同的法律依据、但所针对的事实发生变化的理由也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将只对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意见陈述和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审查,对于口头审理过程中新增加的理由和事实不予考虑。
请求人当庭明确具体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1;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与2010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相一致。
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并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6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也予以采信,由于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6及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为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007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书籍,可以推定其公开日为2007年8月3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8为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006年4月第二次印刷的书籍,可以推定其公开日为2006年4月30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7、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由于附件7、8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1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8月第8次印刷的书籍,可以推定其公开日为2007年8月3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2-1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附件2-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行-第7页第2行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了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及装置,根据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接收系统特点,通过在指定时隙进行自动增益控制,最终将每一个指定时隙中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准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了提高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接收效果的目的。
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在接收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节目的每一个指定时隙,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周期性调整,每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根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其中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并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时,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所述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为:在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中采样的所有接收信号功率的平均值。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地记载调整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具体期间,从而导致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以致没有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的程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自动增益控制系统是一种负反馈控制系统,其通常在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节,而不是在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节;另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附图5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器是对模数转换控制器的一路输出信号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将控制信号传输回调谐器,此时模数转换控制器的另一路输出信号(数字信号)被传输到解调器中,这也表明本专利的自动增益控制调节的不是当前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由于自动增益控制方法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方法,本专利利用自动增益控制方法的特点,通过将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分成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只在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检测比较,并利用检测结果调节接收信号的平均功率,从而达到提高接收效果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详细地描述了实现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程度,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对上述增大或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调节有可能是在下下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应该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对于自动增益控制系统来说,其属于一种负反馈控制系统,通常是对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请求人没有举证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对下下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的技术方案,由于本专利是对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的自动增益控制系统作出的改进,如果现有技术中对下下个周期进行调整有可能延时太多,影响调节的精确性而导致无法实现其技术效果,当存在这种可能性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考虑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时自然会将这种情况排除,而如果存在这样的技术方案且不影响调节的精确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考虑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下下个周期进行调节,也不会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因此不管是否存在对下下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的技术方案,都不能得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在接收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节目的每一个指定时隙,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周期性调整”、“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时,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和“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侧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是以“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为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的,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自动增益控制系统属于一种负反馈控制系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将其理解为在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节,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和“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指的是当前“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或指的是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还是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专利撰写的通常规范,在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相同的术语通常表示相同的含义,除非特别注明,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的“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中,“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含义与权利要求1其他技术特征中相应的术语属于相同的概念,上文中存在的进一步限定的表述适用于所有表示这一概念的术语,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断句不太恰当,但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也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每一指定时隙内的自动增益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平均功率检测值来进行接收功率调整。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第一个指定时隙之前设定安全保护时期,在安全保护时期进行所述自动增益控制”,由此可见,“还包括”表明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之外的补充限定,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每一指定时隙内的自动增益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平均功率检测值来进行接收功率调整,权利要求5进一步补充限定在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第一个指定时隙之前设定安全保护时期,在安全保护时期进行所述自动增益控制,这两者并不矛盾,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8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也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权利要求9中是以“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为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的,也不会将“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及“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理解为在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基于与权利要求9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10、1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也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行-第7页第2行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及装置,可以根据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接收系统特点,通过在指定时隙进行自动增益控制,最终将每一个指定时隙中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准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来达到提高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接收效果的目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在接收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节目的每一个指定时隙,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周期性调整,每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根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其中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并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时,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所述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为:在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中采样的所有接收信号功率的平均值。
由于自动增益控制方法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利用自动增益控制方法的特点,通过将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分成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只在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检测比较,并利用检测结果调节接收信号的平均功率,就可以实现提高接收效果的发明目的,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在哪一个期间调整自动增益控制周期或时隙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对于自动增益控制方法来说,其属于一种负反馈控制方法,通常是对下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而不是对当前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1时,可以理解其具体是在哪一个期间调整自动增益控制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均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基于与权利要求9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均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及其方法,包括下列步骤:S310:设置增益调整周期和阈值,由于现有技术自动增益调整需延迟的时间较长,使得系统的资源耗费且影响解调效果,本发明为了保证快速AGC的增益效果,增益调整的时间不能太缓,同时考虑到TD-SCDMA采用QPSK(四相移相键控)调制,因此调整也不能过于频繁,否则影响到信号的解调处理,因此,根据TD-SCDMA系统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设置增益调整的周期为32码片(chip)或者64码片(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以及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3-8行);S340:计算单元314接收该周期内所有的瞬间估计值的累加值,计算信号平均功率,并将该信号平均功率发送至第一比较器321(相当于公开了在一个周期中采样的所有接收信号功率的平均值,但没有公开是在信号功率检测周期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6-17行);则第一比较器321中保存40%和60%的值,获得信号平均功率后,与40%和60%进行比较,当信号平均功率大于60%时,输出-3db,当小于40%时,输出 3db,否则输出0,上述的-3/0/3db,为调整因子(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减小/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5-3行);在TD-SCDMA系统中,接收机接收信号的范围应保证在80db(-105dB~-25dB)的动态范围内,除了保证总体动态范围外,接收机还需提供足够的瞬时动态范围以适应接收时的信号衰落。为此,现有技术一般采用通过接收机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将接收信号调整至规定的动态范围,进而解决该技术问题(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目标范围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9-12行);第二,DSP21需将大量码片值先存储起来,然后经过至少1帧的时间延时再进行处理,从而使得DSP21需耗费一定的计算资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1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其中只在指定时隙进行自动增益控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和方法,其是在所有时隙都进行自动增益控制;② 权利要求1中根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区分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与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没有公开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技术特征;③ 权利要求1中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与目标范围最大/最小值的比较,减小或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而对比文件1中是在所有接收周期中均将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检测值与目标范围最大/最小值进行比较;④ 权利要求1中区分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两者分别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个周期,该周期也可以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增益控制的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自动增益控制的方法和设备,该方法中自动增益控制使用了预定长度的测量周期,在优选实施例中,测量周期的长度实际上短于时隙的长度,图1通过线段112说明了这一点,该线段表示了连续测量周期,一个测量周期的长度114远小于该时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功率检测周期,该周期小于一个时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3-16行);接收的信号的最大能量在预定测量周期内确定,根据测量结果进行AGC调节,将确定的测量周期最大能量与预置值比较,在一种优选实施例中,采用了两个阈值,一个用于功率增加,另一个用于功率减小,这些阈值可以有不同大小,如果测量周期的最大能量的确定值超过了任一阈值,则进行模拟信号的自动增益控制,并且针对增益控制分别补偿熟悉信号(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减小/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7-22行);测量周期的长度422也被输入比较器420,在测量周期期间,比较器确定信号的最大功率,将其传送到它的输出424,最大功率值被送到第一和第二阈值检测器426、428,预置的上限值430也被输入第一阈值检测器426,在第一阈值检测器426中,将该最大功率与给定阈值430比较,如果超过了限值,则将增益控制减小信号434连接到控制单元436,预置的低限阈值432也被输入第二阈值检测器428在第二阈值检测器428中,将该最大功率与给定阈值432比较,如果低于限值,则将增益控制增大信号438连接到控制单元436,根据阈值检测器的信号,控制单元436发送功率修正命令440给压控放大器,相应地,控制单元436发送增益控制补偿信号442(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减小/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18-27行,说明书附图1);具体而言,本发明最好应用于数字电信,如果使用基于时隙的业务量进行数据传输,接收机所接收的信号功率最好在整个时隙期间保持恒定,这对频率修正器的操作很重要,在例如应用于GSM系统的已知AGC系统中,在一个时隙期间调节一次功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19-22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补偿自动增益控制器的增益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用于补偿自动增益控制器的增益的设备和方法,在断续分组发送在一个时隙中改变接收功率电平期间,AGC误差持续直到AGC稳定为止,这显著影响16-QAM/64-QAM的解调性能,所以,需要一种用于降低在一个时隙中从AGC输出的信号的功率电平变化的算法(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23-25行);AGC 110经由增益控制而使得由分组数据接收机100接收到的断续分组数据的功率电平稳定,并输出AGC值AGC_VALUE,AGC_VALUE表示在AGC 110环路结构中用于稳定所需的时间期间产生的失真信号的功率电平(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5-28行);该定时控制器211产生增益时钟信号GAIN_CLK和参考增益时钟信号REF_GAIN_CLK,REF_GAIN_CLK与预定周期的时隙边界参考信号T125同步,并用作AGC_VALUE的采样周期,采样器212响应于时钟信号而对AGC_VALUE进行采样(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一个时隙内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周期性地采样)(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17-22行);其间,衰落招致的信道变化相对于AGC误差引起的信道变化是很慢的,因此,基于时隙的AGC对AGC的原有功能影响很小,保持接收信号功率电平的恒定以对抗无线电信道变化,尽管在实施例中将时隙中的第一AGC值用于计算AGCC_OFFSET,但可预料到在另一实施例中,将该时隙中的最后一个AGC值用作于稳定AGC 110环路的参考增益值(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0页第6-11行);因为在TDM中,在多个用户之间共享一个正向分组信道,所以,在分配给用户的时隙中,基站将所有可用的发送功率分配给一位或两位特定用户(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19-21行)。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数字自动增益控制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数字自动增益控制方法,按照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它在动态范围有限的接收机内,尤其对于断续信号,提供出一种数字自动增益控制(AGC)方法,这种方法包括检测出接收到的和AGC的断续信号的电平,将AGC的信号的电平与接收机的动态范围进行比较,并调整AGC,以在AGC的信号动态范围界限之间建立起所需的关系,这里,也提供出一种利用这种AGC控制方法在TDMA格网型传输系统中进行信道转移(hand off)的方法(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减小/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6-12行和说明书附图3);从代表所需标称电平的功率电平中减去测得的平均功率,以计算出功率误差,从而形成一个AGC误差,如果这个误差是在完全的输出之下的余度内,则主体的AGC调定值中误差量作细调,如果该误差大于余度值,但在模数变换器的动态范围之内,则由误差量所作的调整略大于余度值(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7行至第6页第5行);接收机工作在时分多址(TDMA)系统中,在每4.8毫秒帧内有8个时隙;每个正交相位内传送码率为1354比特/秒,工作时,对于每个时隙,一个先前保持的AGC调定值从存储器(RAM)中取出(DMA),通过数字信号处理器(5600IDSP)加到数模变换器(D/A),对接收机的高频、中频部分(RF/IF)提供自动增益控制(AGC)(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第16-21行)。
附件7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公开了一种TD-SCDMA系统的时隙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7第46页倒数第1段):一个发射机可以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和同一频率上发射多个突发以应对同一时隙中的不同信道,不同的信道使用不同的信道化码来实现码分;所有业务突发都具有相同的结构:由2个长度分别为352 chip的数据块、1个长为144 chip的中间码和1个长为16 chip的保护间隔组成,总共864 chip。
附件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公开了一种GSM无线网络规划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8第29页第1段):甚至在其它寻呼子信道期间,关闭移动台某些硬件设备的电源以节约移动台的功率开销,但必须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测量网络消息的任务。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4均公开的是移动通信领域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虽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方法应用到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领域,但由于移动通信领域是在所有时隙均进行自动增益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个周期,该周期可以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由于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同时包括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④,不过如果在同时包括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技术方案中,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两者分别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是容易想到的,即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周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4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均没有区分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与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和③,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两个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解决了如何既保证计算量比较小、又保证测量的灵敏性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可以更加精确的测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和节电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创造性组合方式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时,减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尽管在实施例中将时隙中的第一AGC值用于计算AGCC_OFFSET,但可预料到在另一实施例中,将该时隙中的最后一个AGC值用作于稳定AGC 110环路的参考增益值(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0页第6-11行);在该AGC增益补偿设备中,补偿控制器从AGC接收AGC值,用预定采样数对所述AGC值进行采样达到预定周期,并通过比较预定值以及采样AGC值和预定周期的参考增益之间的差值而获得AGC补偿增益,补偿器用该AGC补偿增益对AGC值进行补偿,由此校正由于AGC的本性而产生的误差(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9-13行);结合对比文件3的附图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最后一个AGC值作为参考增益与采样AGC值比较而获得AGC补偿增益,补偿器用该AGC补偿增益对AGC值进行补偿,由此校正由于AGC的本性而产生的误差,而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将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最小值进行比较,将比较结果反馈到调谐器中来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因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用于求得补偿值,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负反馈调节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及其方法,包括下列步骤:S310:设置增益调整周期和阈值,由于现有技术自动增益调整需延迟的时间较长,使得系统的资源耗费且影响解调效果,本发明为了保证快速AGC的增益效果,增益调整的时间不能太缓,同时考虑到TD-SCDMA采用QPSK(四相移相键控)调制,因此调整也不能过于频繁,否则影响到信号的解调处理,因此,根据TD-SCDMA系统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设置增益调整的周期为32码片(chip)或者64码片(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对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进行调整,以及所述自动增益控制周期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3-8行);S340:计算单元314(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信号功率检测检测单元)接收该周期内所有的瞬间估计值的累加值,计算信号平均功率,并将该信号平均功率发送至第一比较器321(相当于公开了在一个周期中采样的所有接收信号功率的平均值,但没有公开是在信号功率检测周期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6-17行);则第一比较器321中保存40%和60%的值,获得信号平均功率后,与40%和60%进行比较,当信号平均功率大于60%时,输出-3db,当小于40%时,输出 3db,否则输出0,上述的-3/0/3db,为调整因子(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自动增益控制单元,当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大于目标范围的最大值/小于目标范围的最小值时,减小/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5-3行);在TD-SCDMA系统中,接收机接收信号的范围应保证在80db(-105dB~-25dB)的动态范围内,除了保证总体动态范围外,接收机还需提供足够的瞬时动态范围以适应接收时的信号衰落。为此,现有技术一般采用通过接收机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将接收信号调整至规定的动态范围,进而解决该技术问题(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目标范围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9-12行);第二,DSP21需将大量码片值先存储起来,然后经过至少1帧的时间延时再进行处理,从而使得DSP21需耗费一定的计算资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1行)。图6A中,增益控制装置3直接与DSP21连接,获取DSP21中设置的增益调整周期、阈值、上一周期的增益系数、增益映射表等,该些数据也可直接存储在增益控制装置3的存储器40内(请参阅图6B)(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参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增益控制周期、目标范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8-20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其中的自动增益控制单元在每一个指定时隙进行周期性调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自动增益控制装置,其是在所有时隙都进行自动增益控制调整;② 权利要求9中信号功率检测单元根据信号功率检测周期检测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信号功率检测周期;③ 权利要求9中的一个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包括若干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④ 权利要求9中的自动增益控制单元根据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中最后一个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接收信号平均功率检测值与目标范围最大/最小值的比较,减小或增大接收信号平均功率,而对比文件1中是在所有接收周期中均将接收信号平均功率的检测值与目标范围最大/最小值进行比较;⑤ 权利要求9中的参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根据接收信号质量确定的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个周期,该周期也可以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
根据对权利要求1中的评价可知,对比文件1-4均公开的是移动通信领域的自动增益控制方法,虽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方法应用到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领域,但由于移动通信领域是在所有时隙均进行自动增益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个周期,该周期可以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由于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同时包括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⑤,不过如果在同时包括自动增益控制周期和信号功率检测周期的技术方案中,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两者分别根据接收信号质量进行确定是很容易想到的;由于对比文件1-4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均没有区分自动增益控制周期与信号功率检测周期,因此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④,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解决了如何既保证计算量比较小、又保证测量的灵敏性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可以更加精确地测量接收信号平均功率和节电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上述创造性组合方式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由于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178649.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