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逆反射制品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59
决定日:2010-12-27
委内编号:4W02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93042.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国3M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G02B 5/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外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多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95193042.7、名称为“逆反射制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4年05月12日,申请日为1995年0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为美国3M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外露微球体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a)具有第一和第二主表面的有色粘合剂层;
b)一层玻璃或陶瓷微球体,微球体部分嵌在有色粘合剂层的第一主表面中,部分突出于其外:
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其中第一片段在日间照明条件显灰色,而第二片断为荧光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所述的第一片段的逆反射系数至少为330烛光/勒/平方米,而且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的逆反射系数至少相差25烛光/勒/平方米。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根据ASTM E308-90进测定时,其中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的色彩反差比至少为1.0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色彩反差比至少为1.08。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片段形成一整体结构,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片段在粘合剂层的第一表面上具有基本均一的一层玻璃或陶瓷微球体,而且,在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二片段的逆反射性大大低于第一片段。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第二片段具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层之后的一介质镜涂层。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二片段的逆反射系数为50至500烛光/勒/平方米,进行相同测定时,其中第一片段的逆反射系数至少为500烛光/勒/平方米。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反射性金属层含有元素铝,其中第一粘合剂层片段含具有活泼氢官能团的聚合材料和一种或多种异氰酸酯官能偶合剂。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粘合剂层的第二表面与底基固定,此底基再固定在穿着制品上。
10.一种制造逆反射制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a)用载体支撑一层微球体;
(b)在受支承的微球体上选择性地汽相涂覆一层反射性金属层,使得微球体层的第一部分具有功能性地涂覆于其后的反射性金属层而第二部分则没有;
(c)将微球体层部分嵌入粘合剂层的第一主表面;
(d)将载体与微球体层分离,使得微球体层仍然部分嵌于粘合剂层的第一主表面,从而形成具有第一和第二片段的逆反射制品,其中第一片段具有功能性地汽相涂覆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金属反射层是通过掩模来选择性地汽相涂覆的。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掩模具有金属分子不可透过的表面,此表面界定了可使金属蒸汽在汽相涂覆步骤中通过的开口。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掩模上开口的形式为1至10cm宽的条带。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粘合剂层切割称多份具有条带状第一片段的逆反射制品。
15.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粘合剂层包括含有不同聚合物组成的第一和第二粘合剂层片段。
16.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三个不同的模头同时挤出第一和第二粘合剂层片段组合物,再使微球体层部分嵌在第一和第二粘合剂层片段中,由此形成的嵌有微球体层的三段粘合剂层片段。
17.一种穿着制品,具有适合人穿着或佩戴的尺寸和形状,其特征在于,它具有:
(1)逆反射制品,它包括:
a)具有第一和第二主表面的有色粘合剂层;
b)部分嵌于有色粘合剂层的第一主表面的一层微球体;
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
(2)固定逆反射制品的底基,底基具有第一和第二表面,底基的第一表面与粘合剂层的第二表面贴合。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穿着制品,其特征在于,它选自衬衫,短上衣,外衣,长裤,鞋,袜,手套,皮带,帽子,套服,连衣裤,包,背包和帽盔。
19.一种外露微球体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a)具有第一和第二主表面的有色粘合剂层;
b)一层玻璃或陶瓷微球体,微球体部分嵌在有色粘合剂层的第一主表面中,部分突出于其外;
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其中第一片段具有宽度为1-10厘的条带。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所述的第一片段的逆反射系数至少为330烛光/勒/平方米,而且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的逆反射系数至少相差25烛光/勒/平方米。
21.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根据ASTM E308-90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的色彩反差比至少为1.01。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色彩反差比至少为1.08。
23.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第一片段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灰色,而第二片段为荧光的。
24.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片段形成一整体结构,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片段在粘合剂层的第一表面上具有基本均一的一层玻璃或陶瓷微球体,而且,在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二片断的逆反射性大大低于第一片段。
25.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第二片断具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层之后的一介质镜涂层。
26.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根据ASTM E 810-93B进行测定时,其中第二片段的逆反射系数为50至500烛光/勒/平方米,进行相同测定时,其中第一片段的逆反射系数至少为500烛光/勒/平方米。
27.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的反射性金属层含有元素铝,其中第一粘合剂层片段含具有活泼氢官能团的聚合材料和一种或多种异氰酸酯官能偶合剂。
28.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逆反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中粘合剂层的第二表面与底基固定,此底基再固定在穿着制品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8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9323110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2月23日;
附件2:申请号为90103798.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0年12月5日;
附件3:申请号为90101496.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0年10月31日;
附件4:公告号8620343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7年1月7日;
附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57号复审决定书和复审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注:请求人所列附件7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应诉通知书”、附件8为“授权委托书”,均与本案事实无关,不再予以评述。)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和19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微球体”、“反射金属材料”等技术特征,而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微球体层”、“反射金属层”,即权利要求中将说明书记载的层状结构扩展为材质本身,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用载体支承一层微球体”与说明书记载的“将微球体嵌入载体布”不能对应,其将说明书中记载的“载体布”概括为“载体”,并删除了对其粘结功能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0未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制造方法有关的反应条件及参数,如温度、压力、干燥的具体步骤等进行限定,未对何时在制品上涂覆有色粘合剂的步骤进行限定致使无法实现产品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第二片段为荧光的”的构成,并缺乏对载体层的熟化工序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c)将微球体层部分嵌入粘合剂层的第一主面”、“(d)将载体与微球体层分离”与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不对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本专利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8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的技术方案中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底基”,如没有“底基”,粘合剂本身不能定型或形成层状结构,更无法承载微球体层;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0中缺乏微球体部分必须“嵌入”在载体布上的限定,缺乏粘合工序的具体技术手段和条件(参数),缺乏何时在制品上涂覆有色粘合剂的步骤,缺乏熟化载体层的工序,缺乏应将哪一部分微球体嵌入粘合剂层的限定,缺乏如何形成粘合剂层的工序,缺乏将粘合剂固定在“底基”的工序等技术特征。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8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制造方法涉及的反应条件,如温度、压力、保温、干燥的具体步骤及反应参数进行具体描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18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根据作为附件5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57号复审决定,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US4955690 A)和对比文件2(US5264063 A)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在加入了技术特征“第一片段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灰色,而第二片段为荧光的”,权利要求19是在加入了技术特征“第一片段具有宽度为1-10厘米”的基础上获得授权的,而附件1、附件3和附件4中已经公开了将逆反射制品分区且分区形状呈条带状,二个分区片段分别呈灰色和荧光,以显示明显不同颜色的技术特征,并公开了将逆反射制品粘附在具体产品上,且片段具有1-10厘米条带宽度属于常识性范围,因此在附件5所列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附件3或附件4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不具备创造性。另外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2、或相对于附件1、2和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光学性能的描述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方法权利要求10-16相对于附件3和上述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0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0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9:US5264063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11月23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6除了存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的缺陷外,权利要求13―16本身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同样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独立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1-4分别或相互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结论完全是忽略了技术特征在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中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及上下文的内容,断章取义的结果,本专利权利要求完全能够从说明书的相应部分得到,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2)针对专利法实细则第21条第2款,由于“底基”既不是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技术特征,也不是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虽然“底基”是逆反射制品的一个部件,但它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3)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对于创造性:第一,请求人提供的作为附件5的第3857号复审决定书和复审通知书不能作为用来判断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第二,请求人并未以书面方式提供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因此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由于附件2没有公开“粘合剂层上嵌入具有不同反光性能的微球层”这一技术特征,因为附件1与附件2的这种结合方式根本就不存在;第四,附件4也未公开或暗示本专利“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反射性金属层”这些技术特征。针对以上几点的分析,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各种证据结合方式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5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6月8日进行口头审理,随同本次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戴晓翔、永康市联缙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吴伟凯以及公民代理人王宏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丁业平和公民代理人金小芳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8涉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用于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附件9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3、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证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的复审通知书和复审决定不能作为公开证据使用,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附件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5中的内容只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制造方法涉及的反应条件,如温度、压力、保温、干燥的具体步骤没有作出具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本发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不涉及反应条件和反应参数的问题,本专利的特点在于一体化进行片段式分区,其说明书记载清楚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施。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和19中都记载了技术特征“第一片段的特征……金属材料”,但说明书的表述是“第一片断的特征……反射金属层”,即权利要求中将说明书中的“微球体层”和“反射金属层”概括为“微球体”和“反射金属材料”,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具有的技术含义应该从整体上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反射金属材料和反射金属层是对照性的描述,第二片段中没有反射性金属层,其是和反射金属材料同一个层次的概念,权利要求中不存在将反射性金属层上升为反射性金属材料,以及将微球体层上升为微球体的缺陷。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0中将说明书描述的“载体布”概括为“载体”、没有对制造方法所涉及的反应条件作任何限定、技术特征“将微球层嵌入粘合剂层”和“将载体与微球体层分离”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中用载体支承微球体是现有技术的手段、制造过程中的反应条件与本发明没有实质性的技术关联、技术特征“将微球层嵌入粘合剂层”和“将载体与微球体层分离”只是与说明书的描述不同,实质上是一致的,权利要求10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7、19中没有记载技术特征“底基”,而没有“底基”粘合剂不能定型和形成层状结构,更无法承载、固定微球体,权利要求1、17、1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中缺少技术特征“底基”、缺少对于微球体必须“嵌入”载体布的限定、缺少粘合工序的具体手段和条件、缺少制造方法的各步骤的具体限定,权利要求10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对于逆反射制品,“底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专利的制造方法并不涉及对具体制造工艺的改进,并不需要对具体反应条件和公知的方法进行限定。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附件3、附件9和附件4的结合。请求人认为,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9公开了逆向反射片按反射涂层的有无进行分区的方式,附件4公开了在塑料微珠板上分别用荧光材料和金属作为反光膜,而金属膜在日光下显示为灰色,荧光膜显示为荧光色,将附件9和4应用于附件3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中的反光元件为微棱镜,其与本专利中的微球体无论是在形状上还是在反光原理上都不相同,附件9中的网格式分区是很细密的,在日光条件下是单一色,其分区方式与本专利不同,附件4是在塑料板上涂荧光材料,没有粘合剂层,其分区是按荧光材料的有无进行的,而不是如本专利一样按金属层的有无来进行的。
2)附件3、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请求人认为,除上述附件3、9公开的内容外,附件1公开了粗细不等、交替相间的,由夜光、夜视反光、荧光等形成的环状结构,类似于本专利的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由不同的颜色来表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是一体形成,而附件1中的夜光、夜视反光、荧光等是不同的独立部件。
3)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公开了分别在微球体的后面可具有反射膜,或微球体为透明的,在粘合层中有反光的色素颗粒形成漫反射等多种方式,将附件2中公开了多种方式应用于附件1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仅仅是三个独立的光片,附件2中没有公开微球体层和粘合剂层被分为不同的片段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在一个整体中分区采用上述不同方式的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4)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请求人认为,附件4公开了在塑料微珠板上分别有荧光和金属作为反光膜,而微珠层和粘合剂层的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没有公开粘合剂层,其分区是以荧光材料的有无来进行,而不是按金属材料的有无来进行的。附件2中也没有对嵌有微球体的粘合剂进行第一片段和第二片段的分区,因此附件2和4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7、19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9中已经公开了将柔性反光膜应用于消防服上的反光带及反光片上的技术特征,附件3也公开了产品可以用于衣服上。权利要求19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之处“其中第一片段具有宽度为1-10厘米的条带”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和附件9没有公开有关逆反射制品的技术特征,附件3和附件9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其中第一片段具有宽度为1-10厘米的条带”,因此权利要求17、19具备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光学性能的表述,如荧光与金属的色彩差比大于1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附件2中公开了电介质镜面,其与权利要求6中的介质镜涂层相同。权利要求8中的反射性金属层含有金属元素铝、以及粘合剂材料均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将逆反射制品附着在具体产品上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8、20-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理由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有技术含义的,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中的介质镜涂层是在第二片段上的,而附件2中的电介质镜面不是涂层在第二片段上的。
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步骤(b),而上述区域技术特征被附件9所公开,附件9中的保护涂层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掩模。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选择性地在微球体上涂履金属层,而附件9中的方法属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方法。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9所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9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附件1-5、附件9共6份证据。其中,附件1-4、9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4、9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附件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1-4、9的真实性,由于附件1-4、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附件9的文字部分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对于附件5,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将附件5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制造方法涉及的反应条件,如温度、压力、保温、干燥的具体步骤没有作出具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本发明。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5行至第2页第3行),现有技术中逆反射制品10以有色片段14和14’为界线构成包括有色片段和逆反射段的结构,其中逆反射段典型为部分嵌入粘合剂层20的微球体18,镜面反射金属层22位于微球体18嵌入部分后方。本专利为了解决上述逆反射制品10存在的所述材料层数过多、逆反射片段可能与有色织物分层脱落、频繁使用粘合剂和胶粘制、有色段无逆反射性等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整体上均由嵌入粘合剂层的微球体构成,其中有色段和逆反射段通过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的部分上有无反射金属层来区分的结构。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并不在于如何将微球体嵌入粘合剂层、以及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部分上形成反射金属层的工艺特征上,而由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述,将微球体嵌入粘合剂上,以及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的部分上形成反射金属层的工艺均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此有关制造方法所涉及的反应条件,如温度、压力、保温、干燥的具体步骤的记载与否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和19中都记载了技术特征“第一片段的特征……金属材料”,但说明书的表述是“第一片断的特征……反射金属层”,即权利要求中将说明书中的“微球体层”和“反射金属层”概括为“微球体”和“反射金属材料”,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7和19中均已经限定了微球体构成微球体层结构的技术特征,如权利要求1、19中的“一层玻璃或陶瓷微球体”、权利要求17中的“部分嵌于有色粘合剂的第一主表面的一层微球体”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17和19是在限定了微球体形成层的结构的基础上,再限定了其中的部分微球体形成有金属反射膜的技术特征。这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如图3中所示,逆反射制品30具有单层微球体36,其中有些具有半球形的反射性金属层”的记载是一致的。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反射金属材料”,本发明说明中记载了“在这种形式中,反射性金属层基本由纯金属构成,不需要用树脂基质来支承金属颗粒”(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9行至第36行)的技术内容,即权利要求中有关在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形成“反射金属材料”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的记载是一致的。因此权利要求1、17和19是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中将说明书描述的“载体布”概括为“载体”、没有对制造方法所涉及的反应条件作任何限定、技术特征“将微球层嵌入粘合剂层”和“将载体与微球体层分离”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并不在于如何将微球体嵌入粘合剂层、以及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部分上形成反射金属层的工艺特征上,且将微球体嵌入粘合剂上,以及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的部分上形成反射金属层的工艺均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此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如何具体形成逆反射制品的工艺步骤和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18行至第13页第20行),也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中只记载与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有关的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而不限定对制造方法所涉及的反应条件、以及将请求人所提出的“何时在制品上形成粘合剂”、“如何将载体和微球体分离”这些公知的特征。另外,在逆反射制品的制造方法中,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用于承载微球体的“载体”可为各种不同的材料,也应当允许将具体实施例中所使用的“载体布”概括为“载体”。因此权利要求10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7、19中没有记载技术特征“底基”,而没有“底基”粘合剂不能定型和形成层状结构,更无法承载、固定微球体,权利要求1、17、1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中缺少技术特征“底基”、缺少对于微球体必须“嵌入”载体布的限定、缺少粘合工序的具体手段和条件、缺少制造方法的各步骤的具体限定,权利要求10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已经明确说明,将微球体嵌入粘合剂上,以及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的部分上形成反射金属层的工艺均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承载粘合剂层的技术特征“底基”,以及如何将微球体“嵌入”载体布、粘合工序的具体手段和条件并不属于使本专利能够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不属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10、17和19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由有色片段和逆反射段构成、其中逆反射段由部分嵌入粘合剂层的微球体形成、有色片段由涂在有色织物上的荧光涂层构成的结构中,材料层数过多、逆反射片段可能与有色织物分层脱落、频繁使用粘合剂和胶粘制、有色段无逆反射性等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整体上均由嵌入粘合剂层的微球体构成,其中有色段和逆反射段通过在微球体嵌入粘合剂的部分上有无反射金属层来区分的结构逆反射制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7和1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附件9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3、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附件3、附件9和附件4的结合方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外露微球体逆反射制品。附件3公开了一种薄型反光传输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6页第8行至第13页第 20行,图1-6):所述薄型反光传输元件(相当于本专利的逆反射制品)包括载体层和单层反光元件(例如镀有汽化渗镀膜的微球体),微球部分嵌于载体层中并从载体层前面突出,使得至少一些反光元件的前表面暴露以便射到上面的入射光被反射(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5页第11行至第14行),其中所述载体层22可包括粘合剂层24,反光元件15部分嵌入粘合剂层24中(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3页第10行至第12行,图2),反光元件15包括在其后表面20上镀有反射膜18的微球体16(参见附件3第9页最后一行至第10页第1行),所述薄型反光传输元件还可以使用透明的微球体(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0页第3行)。
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其中第一片段在日间照明条件显灰色,而第二片断为荧光的。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使逆反射制品中的有色片段和灰色条带都由微球体层构成,从而减少了逆反射制品的结构层数,使逆反射制品具有光滑、结构平整的上表面,而且使得有色片段也具有逆返射性。
附件9公开了一种制作柔性反光膜材料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9的中文译文第1栏第35行至第9栏第45行,图1-10):所述柔性反光膜材料的制造方法通过在黏附于载膜12的主体构件10的表面上形成微棱镜结构26,在微棱镜结构26的表面上形成金属沉淀层30,将一保护性材料涂层32以网格形式用于微棱镜结构26上的金属沉淀层30上,再将涂层表面浸于溶剂34中,去除未保护区域的金属沉淀层30,使得反光金属沉淀层30仅在覆盖有保护性材料涂层32的部分存在。可见,由附件9中所述柔性反光膜材料的制造方法所形成的柔性反光膜(相当于本专利的逆反射制品)包括弹性薄膜材料主体构件10,通过胶粘剂薄结层20形成于主体构件10上的微棱镜层26,其中在所述微棱镜层的一部分表面上具有呈网格状设置的反光金属沉淀层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反射性金属层)和保护涂层32,而所述微棱镜层的其余部分嵌入有色黏贴剂涂层中。
附件4公开了一种塑料微珠回射发光标志牌,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3行至第2页第17行,图1-3):所述塑料微珠回射发光标志牌包括由均匀紧密排列的球形塑料微珠1构成的塑料微珠板2,在塑料微珠板的反表面上具有分别用荧光材料4和金属8形成的反光膜。
请求人认为,附件9公开了逆向反射片按反射涂层的有无进行分区的方式,附件4公开了在塑料微珠板上分别用荧光材料和金属作为反光膜,而金属膜在日光下显示为灰色,荧光膜显示为荧光色,将附件9和4应用于附件3是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认为,附件9公开柔性反光膜的制造方法中,其所制造的柔性反光膜中所使用的反光元件为微棱镜,根据附件9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于使用微棱镜作为反光元件的柔性反光膜而言,微棱镜层的上下两侧均设置有基材包覆,如附件9中所公开的微棱镜层被弹性薄膜材料主体10和弹性纤维36包覆,即使用微棱镜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与使用微球珠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不同,使用微棱镜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不会如使用微球珠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那样会存在微球珠容易出现脱落的技术问题。其次,附件9中虽然在微棱镜层的一部分上形成金属反射膜,而在另一部分上通过溶剂去除了金属反射膜,但是附件9中微棱镜层上存在金属反射膜的部分是呈网格状的,如附件9所公开的网格线之间的空隙为1英寸,网格线的厚度大约为0.04英寸(参见附件9的中文译文第10栏第3至4行,图9),即附件9中在微棱镜层上具有金属反射膜的部分相对于去除金属反射膜的部分而言其所占据的面积非常之小,仅仅约占几十分之一的面积大小,而且具有金属反射膜的网格线是包围不具有金属反射膜的区域的,所形成的柔性反光膜在外界光线的照射下不会呈现明显不同的颜色片段,如明暗不同或色彩交替的条带状。可见,附件9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附件9中所公开的以微棱镜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中不存在如同以微球体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那样的反光元件容易发生分层脱落的技术问题,附件9中所公开的呈网格状的带金属反射膜部分并不能形成本专利中所要形成的呈现不同色彩或明暗差异的不同片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9中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3的技术启示。另外,对于附件4,首先,附件4并不属于将反光元件嵌在粘合剂层中所形成的柔性逆反射制品,附件4公开的是由塑料微珠板构成的回射发光标志牌,其也不存在作为反光元件的微球珠需要通过粘合剂层粘接到基材而导致的反光元件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由于附件4所公开的塑料微珠板是一具有刚性的板材,而在一块刚性的板材的各个部分涂履不同的反光膜,显然不同于在由嵌入粘合剂层的微球珠表面上选择性地形成金属反射膜以形成具有不同逆反射度的区域的技术手段,而且通过如附件4中在不同的微球珠层部分形成不同的反光膜,也会明显增加逆反射制品的层结构的复杂性,而这正是本专利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附件4也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有无设置反光膜而形成具有不同逆反射度区域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减少逆反射制品的层数,使逆反射制品具有光滑、结构平整的上表面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附件9、以及附件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穿着制品,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外露微球体的逆反射制品,其中权利要求17和19与由上所述的附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均包括区别技术特征: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由上述相同的理由可知,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7、19相对于附件3、附件9、以及附件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附件3、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方式
合议组认为,与上述附件3、附件9和附件4的结合方式相比,该结合方式使用附件1代替了上述结合方式中的附件4。其中附件1公开了一种不会倒的交通警告路标,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0行至第3页第8行,图1-5):所述不会倒的交通警告路标由质量比重较大的底部和质量比重较小的圆锥体组合装配而成,其中在圆锥体外表面以粗细不等、交替相间方式用环状、或尖条状方式贴上夜光、夜视反光、萤光等光片或漆上具有这三种光泽效果的油漆,使得其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都能对人和车辆起到很好的警示效果。由此可见,附件1中公开的并非逆反射制品,其不涉及逆反射制品的反光元件,当然也就不会涉及到在逆反射制品的反光元件上通过形成金属反射膜的有无以及有色粘合剂层的配合以获得不同逆反射度区域的技术内容。因此由评述上述附件3、附件9和附件4的结合方式的理由基础上可知,附件3、附件9和附件1的结合方式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17和19的创造性。
3)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方式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交通警告路标”公开了在塑胶薄膜材料外表面贴上粗细(宽窄)不等、交替相同的夜光、夜视反光、荧光等光片的技术方案,该光片为不同色调性能的环状条带,交替相间设置在交通警告路标的表面,使交通警告路标的表面的相邻片段(光片)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
合议组认为,由上所述,附件1公开的交通警告路标仅是在圆锥体外表面上贴夜光、夜视反光、萤光等光片或漆油漆的形成的条带,其中并没有涉及任何具有逆反射性的反光材料,更没有涉及具体的使用微球体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材料,因此附件1中未公开任何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技术特征。
附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加强反射亮度的基于微球的向后反光材料制品,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页第6行至第23页第4行,图1-3):所述向后反光材料制品包括微球层,所述微球层部分地嵌入粘合层中,粘合层通过粘胶层粘合到基片上,其中所述微球层中的微球的后表面结合有例如镜、电介质或漫反射体形成的反射体。可见,附件2中公开的内容涉及的是对设置微球的后表面上反射体的改进,即可以形成如金属膜的镜反射体、多层电介质层反射体、或漫反射体等多种方式,但附件2中并没有涉及在整个微球体层一部分上设置反射体,而另一部分上不设置反射体,以获得具有不同逆反射度的片段的技术内容,也未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附件1和附件2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穿着制品,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外露微球体的逆反射制品,其中权利要求17和19均包括技术特征: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由上述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7、1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方式
由上所述,附件2公开的具有加强反射亮度的基于微球的向后反光材料制品中,所述微球层部分地嵌入粘合层中,粘合层通过粘胶层粘合到基片上,其中所述微球层中的微球的后表面结合有例如镜、电介质或漫反射体形成的反射体。即附件2中公开的内容涉及的是对设置微球的后表面上反射体的改进,即可以形成如金属膜的镜反射体、多层电介质层反射体、或漫反射体等多种方式,并没有涉及在整个微球体层一部分上设置反射体,而另一部分上不设置反射体,以获得具有不同逆反射度的片段的技术内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其中第一片段在日间照明条件显灰色,而第二片断为荧光的。
而附件4公开的塑料微珠回射发光标志牌中,所述塑料微珠回射发光标志牌包括由均匀紧密排列的球形塑料微珠1构成的塑料微珠板2,在塑料微珠板的反表面上具有分别用荧光材料4和金属8形成的反光膜。由上所述,附件4并不属于将反光元件嵌在粘合剂层中所形成的柔性逆反射制品,附件4公开的是由塑料微珠板构成的回射发光标志牌,其也不存在作为反光元件的微球珠需要通过粘合剂层粘接到基材而导致的反光元件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由于附件4所公开的塑料微珠板是一具有刚性的板材,而在一块刚性的板材的各个部分涂履不同的反光膜,显然不同于在由嵌入粘合剂层的微球珠构成的柔性逆反射制品上形成具有不同逆反射度的不同区域,而且通过如附件4中在不同的微球珠层部分形成不同的反光膜,也会明确增加逆反射制品的层结构的复杂性,而这正是本专利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通过附件4也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有无设置反光膜而形成具有不同逆反射度区域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减少逆反射制品的层数,使逆反射制品具有光滑、结构平整的上表面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穿着制品,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外露微球体的逆反射制品,其中权利要求17和19均包括技术特征:粘合剂层和微球体层分为第一和第二片段,分别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逆反射度,并在日间照明条件下显示出明显不同的颜色,第一片段的特征在于具有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的反射性金属材料,第二片段的特征在于没有功能性地位于微球体嵌入部分之后的反射性金属层。由上述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7、19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方式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制造逆反射制品的方法。附件3公开了一种薄型反光传输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6页第8行至第13页第 20行,图1-6):所述薄型反光传输元件(相当于本专利的逆反射制品)的制造方法包括:a)提供一种承载体,该承载体宜于在其上面安放和保留单层反光元件;b)在承载体上形成单层反光元件(例如镀有反射膜的玻璃微球体),该反光元件被保留在承载体上并至少部分突出承载体;c)在反光元件的突出部分上施以载体层;d)去除承载体,从而暴露反光元件的前表面;e)可粘揭地把加强制膜粘在反光元件的表面;其中还包括采用多种金属进行真空沉积或汽化渗镀的方式在微球体的后表面形成反射膜的步骤。
权利要求10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步骤(b)在受支承的微球体上选择性地汽相涂覆一层反射性金属层,使得微球体层的第一部分具有功能性地涂覆于其后的反射性金属层而第二部分则没有。
附件9公开了一种制作柔性反光膜材料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9的中文译文第1栏第35行至第9栏第45行,图1-10):所述柔性反光膜材料的制造方法通过在黏附于载膜12的主体构件10的表面上形成微棱镜结构26,在微棱镜结构26的表面上形成金属沉淀层30,将一保护性材料涂层32以网格形式用于微棱镜结构26上的金属沉淀层30上,再将涂层表面浸于溶剂34中,去除未保护区域的金属沉淀层30,使得反光金属沉淀层30仅在覆盖有保护性材料涂层32的部分存在。
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9中公开的是以微棱镜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的制造方法,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以微球珠作为反光元件的逆反射制品的制造方法,即两种制造方法所涉及的对象是不同的。其次,附件9中公开的是通过在微棱镜结构上先整体形成金属沉淀层,再在金属沉淀层上形成网格线状的保护性涂层,然后通过蚀刻溶剂去除未受保护的金属沉淀层的方式形成逆反射制品。而本专利是采用在微球体上选择性在汽相涂覆反射性金属层的方式形成金属反射膜,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专利正是针对附件9的制造方法所存在的工艺较复杂,而且涉及溶剂的使用,这些溶剂必须以不污染环境的方法进行处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15行)的技术问题,采用在微球体上选择性在汽相涂覆反射性金属层的方式实现为微球珠层部分设置金属层,从而取得了简单制造艺,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可见,附件9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能简化制造工艺,减少使用溶剂等从而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相对于附件9中的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0、17、19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5193042.7号发明专利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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